经济犯罪卷宗事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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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卷宗事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卷宗
正卷
年度京字第号
案由
当
事
人
原告
被告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收案
日期
年月日
结案
日期
年月日
原审
法院
有关
案号
京刑字号
一
审
结
果
二
审
结
果
再
审
结
果
归档
日期
年月日
保管
日期
年月日
全宗号
目录号
案卷号
卷 宗 目 录
序 号
文 书 名 称
页 次
1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1
2
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立案决定书
2
3
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传唤通知书
3
4
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拘传证
4
5
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拘留证
5
6
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逮捕证
6
7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逮捕通知书
7
8
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起诉意见书
8-9
9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委托辩护人告知书
10
10
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
11
11
授权委托书
12
13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13-14
1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
15
15
证人证言
16
16
书证
17
18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18
19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
19
20
律师事务所函
20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填报单位:
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
(公章) 编号:
207895
报案人
姓名
未知
性别
男
年龄
住址
单位
电话
66871232
案件来源
匿名
电话报案
移送单位
—
承办人
—
电话
—
报案内容(发案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案人基本情况、受害情况等):
2014年2月22日晚,我院接到匿名举报:
北京和瑞医院副院长颜沛青有一笔不明来历的巨款。
疑似贪污受贿。
领导批示:
同意立案
刘大春
2014年2月23日
处理结果:
经初查,符合立案条件,经院领导批准,立为贪污受贿案侦查。
接警单位
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
接警地点
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
接警人员
黄晓宇
接警时间
2014年2月22日13时18分
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
立案决定书
京刑立字[2014]0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颜沛青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立案侦查。
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此联附卷宗
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
传唤通知书
京刑拘传字[2014]30号
颜沛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传唤你于2014年2月7日到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接受讯问。
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传唤人需持此通知书到案,没有正当理由不到的,予以拘传。
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
拘传证
京刑拘传字[2014]1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兹派我局侦察人员赵伟、杨光复对颜沛青(性别:
男,年龄:
35岁,住址:
北京市朝阳区源新东街28号)执行拘传。
局长 常宝国
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本证已于2014年2月7日10时向我宣布。
被拘传人颜沛青
拘传到案时间2014年2月7日10时。
被拘传人颜沛青
讯问结束时间2014年2月7日14时。
被拘传人颜沛青
此联附卷
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
拘留证
京东检刑拘[2014]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兹决定由我局侦察人员佐岩、韩建强对犯罪嫌疑人颜沛青(性别:
男,年龄:
35岁,住址:
码北京市朝阳区源新东街28号)执行拘留,送北京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局长常宝国(印)
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本证已于2014年2月24日9时向我宣布。
被拘留人:
颜沛青(按指印)
本证副本已收到,被拘留人颜沛青已由我所收押。
接收民警:
张军
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此联附卷
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
逮捕证
京东检刑逮字[2014]1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兹派我局侦察人员赵海、白明对涉嫌犯贪污受贿罪的颜沛青(性别:
男,年龄:
35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源新东街28号)执行逮捕,送北京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局长常宝国
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本证已于2014年2月23日向我宣布。
逮捕人颜沛青(按手印)
本证副本已收到,被逮捕人颜沛青已于2014年2月24日由我所收押。
接收民警王强
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逮捕通知书
京东检逮通[2014]312号
犯罪嫌疑人颜沛青因涉嫌贪污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2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特此通知。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
起诉意见书
(2014)京东公审诉字第96号
犯罪嫌疑人,颜沛青,男,35岁,汉族,就职于北京和瑞医院,2014年2月24日被拘留,2014年2月23日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颜沛青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经本局自2014年2月7日至2014年3月6日的预审和调查,证实上列犯罪嫌疑人犯有下列事实:
2013年冬,被告人颜沛青用父母银行帐号收取贿赂以权谋私,共计一百一十万元。
2013年冬,北京和瑞医院招标经暗箱操作,最终有四十一项又美化医疗器械公司得标。
犯罪嫌疑人颜沛青参与贪污受贿,目无法纪,手段卑劣。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颜沛青受金钱诱惑,不择手段,贪污受贿,金额重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构成贪污受贿罪。
为此,将本案依法移送到你院审查起诉。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常宝国
(印)
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
2014年7月6日
注:
1、犯罪嫌疑人颜沛青现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2、犯罪嫌疑人颜沛青的预审卷宗8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委托辩护人告知书
京东检刑委辩[2014]101号
颜沛青:
我院已收到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移送审查起诉的贪污受贿一案的案件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现告知你有权委托辩护人。
二零一四年七月六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第三联送达犯罪嫌疑人
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
委托人颜沛青与万思恒律师事务所达成如下协议:
一、万思恒律师事务所指派杨晨律师为贪污受贿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出庭代理。
二、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代为调查、取证、辩护、出庭应诉。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理》的规定,委托人向万思恒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20000元人民币。
四、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定之日起至一审判决日止。
五、本委托书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委托方:
颜沛青受托方:
杨晨
(签字)万思恒律师事务所(章)
二零一四年七月六日
(注:
本委托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颜沛青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万思恒律师事务律师杨晨为颜沛青案件的第一审的辩护人。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一审判决止。
委托人:
颜沛青
二零一四年七月六日
(注: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2014]第508号
北京市看守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九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现指派我所杨晨律师拟前往你处会见贪污受贿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颜沛青,请予支持。
特此函告。
万思恒律师事务所(章)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
(本介绍信有效期截至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起诉书
京东检刑诉字[2014]第76号
犯罪嫌疑人,颜沛青,男,35岁,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源新东街28号,2014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颜沛青贪污受贿一案,经北京市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证实:
2013年冬,经查,其直系亲属银行账户有来源不明的资金流入共计一百一十万。
犯罪嫌疑人颜沛青疑参与贪污受贿。
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构成贪污受贿罪。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证人证词一份
2、书证一份
3、物证一份
4、报案材料一份
5、证人陈述一份
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一份
本院认为:
被告人颜沛青过失杀害其妻和瑞医院,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请依法严惩。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丁晓宇
丁宁
2014年7月1日
注:
1、被告人颜沛青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2、随移送案件材料、证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
京东检刑诉证据[2014]76号
案由贪污受贿
被告人颜沛青
序号
种类
名称
数量
单位
备注
1
证人证言
1
份
2
书证
银行流水
1
份
3
物证
存款记录
2
个
其父母账户
4
报案材料
1
份
5
证人陈述
1
份
6
被告人
供诉及辩解
1
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证人证言
证 据 材 料
书 证
银行流水副本
2014年2月23日
证 据 材 料
物 证
存款证明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开庭公告
京东(2014)刑初诉字第369号
本院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五日14时10分在我院刑庭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颜沛青贪污受贿一案。
特此公告。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注:
本公告已于2014年7月3日张贴。
书记员赵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出庭通知书
(2014)刑通知字第3652号
证人:
本院受理颜沛青贪污受贿一案,定于2014年7月5日14时1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特通知你作为本案的证人准时出庭。
2014年7月2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院印)
律师事务所函
[2014]第4681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所接受颜沛青的委托,指派杨晨律师,担任贪污受贿案件犯罪嫌疑人颜沛青的辩护律师。
特此函告
万思恒律师事务所(章)
2014年7月1日
附:
授权委托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