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电网通信调度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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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电网通信调度管理规定》

《黑龙江电网通信调度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加强黑龙江电网通信系统运行管理工作,规范电网通信调度管理,确保黑龙江电网系统通信网络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确定了黑龙江电网通信调度管理框架,规定了各级通信调度对电网通信网的运行、维护、协调指挥的内容与要求。

2适用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电网系统通信网内通信电路/设备的投入、退出、转接、检修测试、故障处理、通信故障统计分析和考核评价的管理。

2.2省公司各电业局、省调直调电厂均需严格遵守本规定条款。

3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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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电网系统通信春(秋)季安全检查管理规定4通信调度管理

4.1黑龙江电网通信调度的上级业务领导部门为国网电力信息通信公司通信调度(简称国通调)和东北

电力通信调度(简称网通调)。

4.2黑龙江电网通信调度工作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逐级审批的管理原则。

4.3黑龙江电网通信调度管理分两级。

省公司电网通信调度(以下简称省通调)和各地区电网通信调度(以下简称地区通调)。

省公司调度通信中心负责省网通信调度业务的归口管理,省通调设在电通公司,各电业局是所辖范围通信调度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地区通调设在各电业局通信工区。

4.4凡接入黑龙江电力通信网的所有通信传输、接入、交换、图象等系统和通信线路、通信站动力及环境设施,以及承载各类通信业务的通信电路、光路均列入通信调度管辖范围。

各电业局必须建立相应的通信调度机制。

5在电网设备运行、检修、基建和改造等工作中,当影响电网通信业务正常运行时,其相关工作应按通信调度分类纳入本规定管理范围。

5电网通信调度机构设置及职责

5.1黑龙江电网通信调度管理分两级。

省公司电网通信调度(以下简称省通调)和各地区电网通信调度(以下简称地区通调)。

省通调设在电通公司,地区通调设在各电业局通信工区。

5.2省通调职责

5.2.1接受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的专业领导,负责省公司调管通信电路/设备的运行管理工作,指挥、协调省公司调管的通信电路/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故障处理。

5.2.2接受上级通信调度的调度指令,指挥、协调上级通信调度调管省公司所辖通信电路/设备的运行维护、故障处理等工作;

5.2.3协助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编制省网通信网的年度运行方式,并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5.2.4接受、审核地区通信调度关于省公司调管的通信电路/设备检修申请,报经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同意后组织、监督实施;

5.2.5受理通信通道需求申请,编制通信通道实施方案报经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审批后,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实施;

5.2.6组织对所辖通信运行电路/设备的投用、退出及迂回转接的方案编制,报经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审批后,组织、监督相关单位实施;

5.2.7根据省网通信运行需要,有权调用地区通信调度所属通信电路,以满足省公司电力生产指挥的需要;

5.2.8依据电网一次系统检修计划,组织编制省网通信电路/设备的检修、测试计划,报经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审批后协调、监督相关单位实施;

5.2.9参与对所辖通信运行电路/设备、通信资源的统计、分析工作;

5.2.10负责通信网络信息、所辖通信资源资料存档。

5.3地区通信调度职责

5.3.1负责本地区调管通信电路/设备的运行管理工作,指挥、协调本地区调管的通信电路/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故障处理。

5.3.2接受省通信调度的调度指令,指挥、协调省通信调度调管本地区所辖通信电路/设备的运行维护、故障处理等工作;

5.3.3编制本地区通信网的年度运行方式,报经省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

5.3.4参与编制省网通信网的年度运行方式,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运行方式进行实施;

5.3.5编制、提报所辖通信电路/设备检修申请,经省公司批准后严格按照批复时间和要求实施;

5.3.6受理本区域相关单位通信通道需求申请,编制通信通道实施方案,按本规定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并实施;

5.3.7组织编制本地区通信运行电路/设备的投用、退出及迂回转接方案,按本规定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并实施;

5.3.8根据省网通信运行需要,有权调用地区通调所属通信电路,以满足电力生产指挥的需要;

5.3.9依据电网一次系统检修计划,组织编制省网通信电路/设备的检修、测试计划,报经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审批后协调、监督相关单位实施;

5.3.10参与对所辖通信运行电路/设备、通信资源的统计、分析工作;

5.3.11负责调管通信网络信息、所辖通信资源资料存档。

6通信调度运行管理

6.1省公司、各电业局必须建立相应的通信调度机制,省、地区两级通信调度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6.2通信调度员应掌握所辖通信网、通信系统和通信电路的运行情况,通过网管、通信监控系统监视主干通信电路、设备的运行质量,受理通信业务故障。

当所辖通信网、通信系统和通信电路、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尽快查明故障原因,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故障处理,并根据故障处理情况做好通信运行电路的迂回转接工作。

6.3各级通信调度,必须服从上级通信调度指挥,严格执行上级通信调度指令,指挥、协调本级调度所辖范围内的通信电路、设备的运行、操作、维护及故障处理。

6.4通信调度应认真规范地填写各类运行值班记录、报表,完成通信电路、设备的停役申请、投入/退

出申请的受理、审核、批转、下达(执行)工作。

6.5通信调度员应由具有较高通信专业技术素质、管理协调能力和职业道德的通信专业人员担任,调度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正式上岗,省公司电力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负责组织相关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6.6各级通信调度每天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段内(15:

00—16:

00),依据值班日志扼要向上一级通信调度汇报所辖范围内通信系统前24小时的运行情况。

6.7下级通信调度遇下列情况时应及时向上级通信调度汇报:

重要厂站(含500kv变电所、直调电厂)电力调度、自动化实时信息通道全阻;2)

继电保护、安全稳控装置、调度自动化等重要电力信息传输通道中断;3)

影响通信主干电路正常运行的局部通信阻断;

人为误操作或其它重大事故造成通信主干、重要电路中断;

5)遇有火灾、地震、雷击、台风等不可抗拒原因严重影响通信主干电路正常运行的重大自然灾害;

重要厂站(含500kv变电所、直调电厂)、地区通信中心交流失电,仅靠通信蓄电池组维持供电。

6.8各级通信调度遇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所在单位通信主管领导汇报。

6.9通信调度指令

1)通信调度指令是当值通信调度员下达的涉及通信调度管理、通信系统运行的口头、书面的任务。

2)通信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下级通信调度员、检修维护人员、厂(站)通信值班员必须立即执行。

如受令人在接到上级通信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或在执行调度指令过程中,对调度指令有异议,有责任和权利立即向发令通信调度员报告,由发令通信调度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撤消。

当发令通信调度员重复该指令时,受令人必须执行。

通信调度员发布口头调度指令时必须使用录音电话,发令者与受令者必须及时在值班日记上作详细的记录。

各级通信调度员在发布或接受调度指令时应使用规范术语,互报姓名、所在单位,并严格按照发令、复诵、记录的程序执行。

如有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上级通信调度指令者,一切后果均由受令人和不接令的决策者负责。

对于无故拒绝执行通信调度指令的行为将按照省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对于各级通信调度管辖范围内的通信运行电路、设备,未经通信调度员的指令,各有关单位、部门不得擅自进行操作或改变通信运行方式。

6)通信调度员接受新的调度工作,若涉及其它通信调度管辖范围时,必须与所涉及的通信调度

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经对方同意后方可开展工作。

6.10缺陷管理及故障抢修

1)当通信系统发生故障及紧急缺陷时,应首先启用并通知用户使用备用电路。

若涉及上级通信调度调管的电路,本级通信调度应及时向上级通信调度报告;无法及时恢复时,应采取临时迂回、转接等应急措施。

2)在通信电路、设备的消缺检修过程中应遵循先抢通,后修复的原则,抢通顺序应按照《黑龙江电网通信检修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执行。

3)通信调度员是调度管辖范围内通信电路、设备的紧急缺陷及故障抢修的发令人和故障恢复的确认人。

4)重要通信用户(继电保护、安全稳控装置、调度、自动化等用户)发现电路紧急缺陷及故障,应立即向本级通信调度报告。

5)缺陷(消缺)处理。

通信电路、设备发生紧急缺陷及故障时,通信调度应首先通过通信监控、通信网管等技术手段判断或界定,在初步判断及处理后,应及时将消缺(抢修)通知单送下发检修单位,并按缺陷管理流程流转。

6)通信电路、设备缺陷处理完成后的结果,需要得到责任通信调度的确认。

并由通信检修机构完整填写消缺(抢修)通知单中的缺陷原因及处理过程回交通信调度,实行闭环管理。

7)通信电路、设备在消缺(抢修)中的所有临时应急措施在消缺后要及时复原。

对检修单位提出需要保留的临时应急措施,通信调度应给予明确指令。

如需要转为正常方式的,应补充办理通信电路安排审批程序。

当值通信调度员在紧急缺陷及故障处理期间,可根据需要召集有关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商讨判断故障处理中的有关问题。

7通信调度指挥权的授权、委托、收回。

7.1在通信正常检修、通信紧急缺陷和故障处理、通信跨级和跨网检修等期间,上级通信调度员可以将所属指挥权的全部或部分授权给发起工作的一方或者具备重要路由资源、网管、作业面大一方的通信调度员,承担现场的检修指挥权;

7.2在通信正常检修、通信紧急缺陷和故障处理、通信跨级和跨网检修等期间,当值通信调度员可以将所属指挥权委托给同级检修机构在局端中心站或具备重要路由资源、网管、作业面大的重要站点的通信检修人员。

7.3通信调度员应当对授权或委托后的检修工作进行监督,随时了解、掌握检修现场的工作情况。

7.4在完成相应授权或委托的工作内容后,通信调度员应及时将调度指挥权收回,也可以视实际检修情

况中途收回指挥权。

被授权或被委托的机构、人员,在完成相应授权或委托的工作内容后,也应立即将指挥权交回授权或委托的通信调度。

7.5在实际检修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方或被委托方要求交还指挥权时,通信调度员在核实现场检修状态或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后,必须收回指挥权。

7.6若在授权或委托的过程中,造成生产检修任务的扩大或者引起事实上的运行电路、设备受损,其事件的定性与授权或委托的收回行为无关。

7.7调度指挥权的授权、委托与收回等指令应以同步录音方式下达。

通信调度员在下达在通信调度指挥权的授权、委托与收回等指令前,应通过录音电话明确告知相关的受调下级通信调度机构(员)或检修人员。

8通信设备、电路停役管理

1对于通信运行设备、电路改变当前运行方式的工作需办理停役申请,通信设备、电路停役工作纳入电网通信检修管理,停役计划申报、停役申请及批复、停役开竣工、停役延时等按照《黑龙江电网通信检修管理规定》执行。

2停役申请统一由通信调度当值受理,各级通信调度根据权限按照《黑龙江电网通信检修管理规定》执行审批流转程序。

3原则上停役申请由通信电路、设备检修单位向通信调度申请,当通信停役工作涉及多个单位,由上级通信调度负责协调并明确停役申请单位,在提交的停役申请中应注明需要配合的单位。

4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黑龙江电网通信检修管理规定》要求的时间提出通信停役申请。

原则上审核和审批单位对违反时间规定的通信停役申请不予受理。

9通信设备、电路的接入/退出管理

通信调度受理通信设备、电路的接入/退出申请,并根据用户需求、通信网络实际情况编制设备、电路的接入/退出方案履行审批程序,对批复的方案以书面(或电子文档流转)下达至各受令机构(人员),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实施接入/退出方案。

对已接入的通信运行电路需要更改接入方式,也应按上述要求执行。

10附则

10.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10.3本规定解释权属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第二篇:

综合002-电网调度管理规定京博工业园电网调度管理规定

一、总则

1、整个工业园电网由热电公司实行统一调度管理。

2、电网调度管理,在热电公司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实行以热电公司为首的工业园电网运行指挥系统。

3、电网调度管理的主要任务:

1)执行电网调度命令,根据电网要求发、供电,在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前提条件下,尽设备最大能力满足各公司的负荷需要。

2)保证发供电质量符合标准。

3)合理安排运行方式,使电网安全稳定和经济运行。

4)在热电公司的统一指挥下进行系统的事故处理。

4、电网调度管理的目标是:

1)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杜绝重大设备损坏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

2)保证整个工业园供电、用电的畅通。

3)工业园电网的管理水平达到国家电力系统电网管理标准。

5、各公司有关生产领导、调度员、电气专业负责人、电气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本规定。

各级领导应认真组织学习,确保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二、调度管理

气值班员必须无条件执行,如认为命令不正确时,可向上级调度部门调度员或值长申明理由,若上级调度部门调度员或值长重复坚持其命令时,则必须立即执行。

如认为调度命令直接危害设备及人身安全时,应拒绝执行该命令,同时汇报调度员、各公司分管生产领导。

7、各公司电气值班员、值长及上级调度部门调度员相互联系调度业务或接受调度命令时,首先报告本单位名称及本人姓名并使用本文件统一规定的调度术语和设备名称。

对调度命令,必须全文复诵,认真记录,核实无误后,正确、迅速的执行,执行后立即汇报热电公司值长。

8、各公司电气值班员在接班后一小时内,应及时向热电公司值长汇报:

负荷情况、检修情况、电压水平、运行方式、异常情况、预计工作等,并接受值长的调度安排。

9、线路运行方式。

各公司根据各自负荷情况决定分段运行或者单线运行,更改运行方式必须向热电值长申请,得到许可后根据热电值长的命令进行变更运行方式,绝对禁止未经值长许可进行线路合环。

10、开关状态。

各公司在分段运行方式时,母联开关保持冷备状态;单线运行方式时,另一线进线开关保持冷备状态,热电侧开关保持热备状态。

三、设备检修管理

环,各级母联开关应做好可靠的防误操作措施。

8、凡属热电公司主控室调度的设备,不论有无批准的申请,如上级值班调度员下达命令将有关设备停止运行、备用,开始检修或试验,应立即执行,并及时汇报热电公司主控室。

9、电气设备或线路大、小修及各种设备的更新改造,各公司电气负责人应向值长提供有关资料,包括设备规范、接线(结构)、编号、安装情况、调运措施、图纸、规程等。

投运时,必须得到值长许可,各公司电气负责人必须书面交代有关安全方面参数和注意事项。

10、值长应及时主动了解并掌握各公司主要设备及主要辅助设备的检修进度。

11、设备检修时间的计算:

从设备断开或停止,调度员下令开工时开始,到设备重新投入运行达到计划出力并报竣工或转入备用时为止。

设备投入运行所进行的一切操作、试验、试运行时间,均计算在检修时间内。

12、各公司应按期完成检修或消缺工作,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应提前办理延期申请手续。

属热电公司值长负责调度设备的大、小修计划的延期申请,应在批准工期一天前办理,其他检修、消缺的延期,应在批准工期前1小时办理,延期申请的批准权限属原批准人。

的无功出力,使监视点电压(发电机电压和35kv母线电压)合格率达100%。

4)工业园小系统运行时,热电公司应及时调整,严格保证供电质量,使电网电压、频率在规定范围内运行。

各公司应尽量保持负荷稳定,如有变动必须提前通知热电公司值长并得到批准后方可调整,防止发生事故。

五、其他

1、各公司电气值班员必须熟悉工业园电气系统的运行方式,掌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部分(发电厂与变电站部分),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由本单位领导审定后方可上岗值班。

2、各公司的电气值班员必须昼夜值班,并保证所提供的联系调度电话24小时畅通且有人接听。

3、各公司应及时将更新后的电气值班员名单及联系电话以书面的形式报热电公司主控室。

4、供用电单位必须认真遵守本规定,如有违犯,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担一切后果。

附录1:

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

1、地调负责调度的设备:

热电公司35kv母线进线开关、母联开关

2、县调负责调度的设备:

第三篇:

山东电网风电调度管理规定山东电网风电调度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加强风电调度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国家电网公司q/gdw392-xx《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q/gdw392-xx《风电场调度运行管理规范》、《山东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调度规程》)以及国家能源局《风电机组并网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等标准、规程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涉及风电场并网管理和正常运行阶段的调度管理以及相应基本技术要求。

1.3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电力调度中心(以下简称省调)调度管辖的风电场(总装机容量大于10mw)的调度管理,自xx年3月1日起执行。

其他风电场参照本规定执行。

2并网管理

2.1xx年1月1日起,新核准风电项目安装并网的风电机组,必须是通过《风电机组并网检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检测的机型,只有符合相关规定的风电机组方可并网运行。

2.2新建风电场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按《调度规程》规定向省调报送下半年度新设备投产计划,省调于11月15日前批复。

2.3新建风电场应在拟并网前6个月与省调联系,协商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确定风电场并网运行的安全技术条件和行为规范。

2.4新建风电场应在拟并网前3个月,向省调和所属地调报送下列资料并完善oms基础信息库(包括但不限于)

2.4.1风电场基础信息。

资产属性(企业法人名称)、电厂经纬度、装机台数及容量、拟投产日期、机组设计利用小时数、发电量等。

2.4.2技术参数。

风机型号、风轮直径、切入风速、额定风速、切出风速、发电机型号及模型、单机容量、发电机电压、功率调节速率(典型出力下的爬坡、下降速率)、机组有功(无功)特性曲线、功率因数等。

2.4.3机组涉网保护、并网线路及母线保护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

2.4.4风电场升压站

一、二次设备参数、图纸及保护配置资料。

2.4.5调度自动化设备(远动通信装置、电能量远方终端和调度数据网及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设备)配置、信息接入资料。

2.4.6调度自动化信息上传通道和通信规约情况。

2.5风电场调度命名由省调统一实施,风机编号报省调和所属地调备案。

2.6新建风电场在升压站接入系统送电和机组并网发电前,应具备向省调和所属地调提供实时信息的条件。

已并网风电场也应按照以下要求在省调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信息传送。

风电场实时信息包括风力数据(风速、风向、空气密度等)机组出力信息(有功、无功、电流等)、机组状态信息、无功补偿装置信息、升压站潮流信息及关口点电能信息。

2.7风电场应监理风力测量及功率预测系统,按省调要求上传出力预测信息。

2.8风电场应在升压站安装故障录波仪,记录故障前10s到故障后60s的情况,按省调要求配备至省调和所属地调的数据传输通道。

2.9风电场的主变压器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接入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风电场应按省调要求配置pmu系统。

2.10新建风电场应通过所属地调,于每月15日前报送下月新设备验收、启动送电计划,现场启动方案(包括启动设备、启动程序及启动过程要做的涉网试验),运行规程,并网后检测计划;省调于每月25日前批复验收计划。

2.11风电场应在启动并网1周前,完成调度自动化设备及互传信息调试。

2.12风电场并网前须与所属地开通专用调度电话,并测试良好。

2.13风电场有关值班人员取得省调颁发的上岗证书,名单报调度机构备案。

2.14风电场并网前须通过省掉组织的并网必备条件现场验收,并完成有关问题的整改。

2.15风电场并网联络线、主变等接入系统设备为省调许可设备,启动送电前必须按照《调度规程》向所属地调提交新设备启动送电申请,地调同意后报省调审批。

2.16针对风力发电机组容量特点,现场每完成10台风机启动后,应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启动情况,征得省调同意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启动工作。

2.17风电场应在并网运行后6个月内向省调提供有关经有资质单位提交的有关风电场运行特性的测试报告;已并网风电场应按照省调要求限期完成相关测试。

否则省调将按照有关规定餐区解网或限制出力等考核措施。

2.18风电场测试应按照国家或电力行业有关风力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相关标准或规定,由相应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2.19风电场测试前应将检测方案报省调备案,测试应包含以下内容:

风电场电压调节能力、机组有功/无功控制能力、最大功率变化率、电压偏差、电压变动、闪变、谐波、低电压穿越、相关涉网保护及省调要求的其他并网调试项目。

2.20风电场并网后经测试不合格者,要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完成并对电网造成潜在影响者,将采取停运机组直至风电场全部停运措施。

2.21为保证风电场并网后测试结果的准确性与严谨性,省调将对测试过程进行监督,对测试结果进行检查确认。

3调度运行管理

3.1当电网调解能力不足时,风电场必须按照调度指令参与电网的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

3.2施工情况下,若风电场的运行危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省调有权暂时将风电场解列。

电网恢复正常运行状态后,应尽快按省调调度指令恢复风电场的并网运行。

3.3风电厂及风电机组在紧急状态或故障情况下退出运行后,不得自行并网,须在省调的安排下有序并网恢复运行。

3.4风电场应根据风电功率预测结果,每15分钟自动向省调滚动上报超短期风电功率预测曲线。

3.5风电场应参与地区电网无功平衡及电压调整,保证风电场并网点电压满足省调下达的电压控制曲线。

当风电场内无功补偿设备因故退出运行时,风电场应立即向省调汇报,并按调度指令控制风电场运行状态。

3.6风电场应想省调和所属地调按要求上传实时信息,并保证实时信息的正确性。

当因故未能上传实时信息时,风电场应立即向省调汇报,并按省调要求期限完成上传。

4发电计划管理

4.1风电场应根据风电功率预测系统的预测结果,每日12时前向省调提交次日风电发电功率申报曲线,声调综合考虑电网运行情况,编制风电场次日计划曲线,并与17时前下达给风电场。

4.2值班调度员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作适当调整,并及时通知风电场值班人员。

4.3风电场应严格执行声调下达的每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包括修正的曲线)和调度指令,及时调解有功出力。

4.4风电场按计划曲线运行时,实际出力应在以下范围内:

4.4.1调度计划值在50mw以下时。

允许偏上限范围为≤+25%;允许偏下限范围为≤-30%。

4.4.2调度计划值在50mw~100mw之间(含50mw和100mw)时:

允许偏上限范围为≤+20%;允许偏下限范围为≤-25%。

4.4.3调度计划值在100mw以上时。

允许偏上限范围为≤+15%;允许偏下限范围为≤-20%。

4.5对于实际出力超出允许偏差部分,将按照曲线违约考核。

考核电量=超出允许偏差数绝对值×0.25×2(单位为万千瓦时)。

4.6风电场可以根据风力变化情况,提前1小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申请修改计划曲线,但每次修改范围必须大于几话值的±20%及以上。

4.7省调可结合电网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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