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审核标准和处理办法同名4152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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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审核标准和处理办法同名41528

干部档案审核标准和处理办法(同名41528)

干部档案审核标准和处理办法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标准

处理办法

1

出生年月

审查出生年月,应按中组部、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进行查核,出具认定。

出生年月不一致的,以干部档案或户籍档案中最早记载为准;按照不重复得利的原则,因入伍、升学、就业等,将年龄改大的一律不得改回;出生年月涂改后难以辨认的,应当经公安机关鉴定或采取其他方法核实后,按其涂改前填写的情况予以认定。

没有依据或依据不充分的认定不予承认。

更改出生年月的,2007年8月以前,应有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调查报告、证明材料(原始户籍底册、登记卡片、出生证等的复印件)、按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复。

2007年8月之后,须有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调查情况、认定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

没有批复或调查情况、认定意见的,不予承认;没有依据或依据不充分的更改不予承认。

按本人入学、参加工作、入党时间以及家庭成员的年龄等信息进行综合比对和逻辑推算,分析出生年月是否合理。

经综合分析,存在不合理情况或逻辑错误的,须进一步核查。

3

入党情况

中共党员须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停止党籍后经批准恢复党籍的,须有审批材料。

缺少《入党志愿书》的,要认真查找;确实找不到的,由发展其入党的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并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现单位党组织在补填《入党志愿书》中说明情况,提出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如入党介绍人证明等)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1985、1990年《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

缺少党员登记表的,应由党员登记时干部所在工作单位党组织出具说明。

民主党派党员须有入党材料。

民主党派党员缺少入党材料的,应向有关部门收集。

4

学历学位材料

“文革”以前入学:

须有高校毕业生登记表。

1.缺少材料的,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向有关单位及学校收集;

2.一份材料能体现多份材料内容的,不视为缺材料;

3.找不到学历学位材料原件,可到学校复印,并加盖学校的复印确认章;

4.确实找不到任何材料的,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到学校调查了解,学校出具学籍等情况证明;

5.对学历学位有疑问的,通过查学校名录、查证书式样、网上查询、留学服务中心查证等手段鉴别,也可送省教育厅下属的学历学位鉴定部门验证,并将鉴定结果归入档案;

6.注意审核学历学位的连续性和真实性,防止出现把培训填成学历、低学历填成高学历、在职教育填成全日制教育、入学条件不符合要求以及学历学位材料造假等情况。

1970-1977年期间入学的:

须有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或高校选拔学生登记表。

1977年以后入学的:

1.大学本、专科学历、学位:

须有学生学习成绩表、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士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

2.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须有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授予硕士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参加硕士研究生单独考试的,还须有专家推荐表;

3.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须有专家推荐书(2份)、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授予博士学位材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须有学位课程进修成绩表和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材料、学位证书复印件,其中,授予硕士学位的还须有国家统考科目成绩合格证书(通知单)复印件。

党校学历:

须有学员成绩表、毕业论文评审情况表、学员毕业登记(鉴定)表或党校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复印件。

国(境)外学历、学位:

须有国(境)外学校出具的学历学位证书;2000年以后获得的国(境)外学历、学位须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材料。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标准

处理办法

4

学历学位材料

审查干部学历学位,主要看招生报考登记表填写的信息是否属实,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取得学历学位后在其新任的职务的《干部任免审批表》中是否被组织(人事)部门认定使用。

如果不符合报名条件,采取弄虚作假报名取得高学历学位的,应当提出疑问,深入核实。

如在取得学历学位较长时间后,涉及考核、职务调整时,本人未在考核表中填写,组织(人事)部门未按其取得的学历学位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核实。

5

履历材料

须有中央组织部制发的1988、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1999年前参加工作并是干部身份的应有1988、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1999年后参加工作并是干部身份的应有1999版干部履历表)。

1.缺1988年《干部履历表》的,由干部现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写出书面说明;

2.缺1999年《干部履历表》的,由本人补填,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须有照片、本人签名、填表时间和组织印章;所填信息须真实、准确、清楚,本人错填信息的须经组织审核更正。

6

干部身份材料

大学生直接就业材料、工转干审批表、军转干审批表、公务员吸收录用材料、国家公务员过渡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2008年3月以后从其他单位调任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须有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

缺少干部身份材料的,应根据相关规定确认其干部身份并补充完善证明材料;缺少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的向公务员登记管理部门收集。

7

考核材料

1997年以来的《年度考核登记表》须收集齐全,或在档案中有年度考核的证明材料。

找不到材料的可出具情况说明,应说明是否有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以及年度考核材料没有归档的原因。

8

审计结论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报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归入本人档案。

1.审计材料只归结论性材料,所附的过程及各种详细表格不归档;

2.缺材料向审计部门收集。

9

考察材料

1991年以来提拔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须有干部任前考察(或主要表现)材料(任免表中有主要表现或部队任免表中有德才表现等描述可视为考察材料)。

1.考察材料须由有干部考察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其任该职务前1年内形成;

2.缺考察材料的,应向有关部门收集,未形成考察材料或确实找不到材料的,由有干部考察权限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情况说明,应写清楚是否形成考察材料和未及时归档原因。

1997年以来的干部考察材料须有形成材料的单位盖章(或考察人)和时间。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标准

处理办法

10

培训材料

1997年以来参加3个月以上理论、专业、技能等培训的,须有相应的培训材料。

对照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和任免表等材料中的相关记载进行校对,缺少材料的要补充。

11

职称材料

评(聘)、晋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有相应的申报表、审批表等材料。

1.缺少材料的向相关单位收集;

2.缺少材料确实无法找到的,可复印有关文件、证书并由出具文件、证书的相关部门审核盖章后归档。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执)业资格证书的,须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登记)表、证书复印件。

缺少材料的向相关单位收集。

12

科研水平材料

院士、硕士、博士导师材料;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缺少材料的向相关单位收集。

13

奖励材料

获得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奖励的,须有相应的奖励材料。

确实找不到审批表的,可找相关奖状、证书、表彰文件代替,复印件要有复印单位盖章确认。

14

处分材料

任副科级以上职务后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须有处分决定(包括免予处分的决定)材料;解除处分的,须有相应材料。

处分决定等材料应当与本人见面并由本人签字,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应由组织注明。

1.缺少材料的,可向纪检监察部门收集有关归档处分材料。

尽量收集原件,确实找不到的用复印单位盖章确认的复印件代替;

2.查看《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材料是否有填写处分的记载,如没有要补填。

15

工资材料

1993年后的工资材料齐全(或在《工资变动登记表》中有相应记载),工资档次和金额要求连续。

1.记录干部工资的登记表反映工资连续变化情况,不视为缺工资材料;

2.缺工资调标表可不作要求;

3.缺工资表无法补办的,应出具说明。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标准

处理办法

16

任免材料

1997年前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应有《干部任免呈报表》或《干部任免审批表》。

缺少1997年以前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可用任免通知代替。

1997年以来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须有《干部任免审批表》。

《干部任免审批表》须按规定逐项正确填写,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文号,加盖组织印章。

1.对于正式任职前不发文的过渡性职务,可不制作任免表;

2.缺挂职锻炼的任免表可用挂职通知代替;

3.2003年以前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应尽量保持档案材料原貌,在报送单的遗留问题栏目中反映存在问题;

4.2003年后的任免表,应按规定逐项正确填写,制作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由所在单位补充完善。

由于原单位机构变更等原因无法完善的,可由变更后的单位按照当时的任免发文补办任免表或出具情况说明。

17

材料真实

干部档案材料不能涂改造假。

档案材料有涂改的,特别是对“三龄二历”等信息进行涂改的,要深入核查,作出专门说明。

18

信息准确

《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中所填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简历、奖惩情况、年度考核结果、家庭成员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公务员登记表》和最新形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出现关键信息错误的,须重新制作。

19

手续完备

填写材料时因笔误造成更改或经组织批准对材料内容进行更改的,须有相应的组织说明。

1.材料手续不完备的要补办有关手续;

2.因机构变更等原因不能补办手续的,要由变更后的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归档材料一般不得使用复制件。

证书、全国统考科目成绩单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制件存档的,须在复制件上注明出处、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出具单位或其组织(人事)部门印章。

凡规定由组织盖章的材料,应有组织盖章;凡个人撰写的材料,应有形成时间及本人签名。

20

整理规范

档案分类准确,排列有序。

目录清楚、与材料名称相符,无粘贴涂改;材料类序号和页码填写准确。

装订规范,无乱孔,无脱页,无损坏文字的材料。

使用新型干部档案卷夹。

按照干部档案的审核整理规范进行整理。

中共聊城市委组织部干部信息科201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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