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教育政策与法规大全0217032551.docx
《最新教育政策与法规大全021703255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教育政策与法规大全0217032551.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最新教育政策与法规大全0217032551
《教育政策法规》
1、1981年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2、依法治教意义。
依法治教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关系教育改革与发展全局的一个重要的工作方针。
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深入人心和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依法治教成为当前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然选择和重要任务。
加强教育的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教,使教育工作全面走上法治轨道,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依法治教的含义。
依法治教,就是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依法治教”这一概念进行深入理解:
1法治教的主体;2依法治教的范围-教育的有关活动;3依法治教的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
4、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
⑴具有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⑵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
⑶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⑷
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
⑸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
5、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⑴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
⑵依法治教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
⑶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⑷依法治教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6、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⑴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⑵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⑶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⑷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⑸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7、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⑴教育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的
一致性,体现在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统一的
⑵教育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也体现在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储存
⑶教育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还体现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8、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
(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⑵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
⑶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
(4)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
⑸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9、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
同。
相同
1在内容上的一致性一一体现了广大劳动人民在教育领域中的根木利益和共同意志;
2根本任务上的一致性--为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着和接班
人,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
务不同
(1)制定的主体不同法律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国家机关都可以成为政策制定的主体。
(2)表现的形式不同
法律是以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表现的,政策
则是以决议、纲要、通知、意见等形式表现
的
(3)实施方式不同
(4)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违法必究;而政策只对部分人员具有约束力,且是通过宣传教育和表率、影响作用来实现
(5)作用不同。
法律具有规范性作用;政策则具有指导作用
10、正确处理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⑴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⑵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这是政策和法律保持协调一致的基础
⑶政策和法律由于各自不同的特点,使其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有的优势
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和完善,我国的教育管理将从主要依据政策,逐渐过渡到在政策的指导下主要依据法律。
11、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是统治阶级教育意志的反映,体现了教育规律和国家绝大多数人民的教育利益。
(1)是一种行为规范⑵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12、教育法的特征。
⑴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⑵教育法的规定性具有强制性⑶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⑷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
13、教育法的原则。
⑴方向性原则⑵公益性原则⑶平等性原则⑷终身性原则。
14、教育法的作用。
⑴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教育作用④预测作用⑤强制作用
⑵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1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②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3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④保障有关各方面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
⑤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15、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
教育法律规范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总的说,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及教育法律条文的内容,而教育法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条文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载体,他们之间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主要区别是:
(1)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
法的区别
教育法是教育的全部行为规则总和
教育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指的行为规范
(2)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教育法律规范是各种教育法律文件的基本内容,而不是全部内容
(3)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
法律条文的区别教育法律规范用教育法条文表述教育法律条文未必都是教育法律规范⑷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书的区别。
法律文书是适用于法律规范结果的特殊法律文件,法律文书不是法律规范木身
16、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1法定条件-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
2行为准则(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③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处罚条款)
17、教育法的渊源。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
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等。
18、宪法⑴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
⑵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19、教育法律
1)基本法律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施行)
2)教育单行法律一一四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五届人大十三次
会议通过,1981年1月1日施行,第一部教育法律)。
20、教育法规
⑴教育行政法规⑵地方性教育法规
2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特点:
1)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
2)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是一种思想、意志的社会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
3)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
4)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为前提。
22、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⑴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⑵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⑶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23、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1纵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2横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24、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⑴物⑵行为⑶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学生、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25、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则无所谓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利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权能一法所规定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表现为权利主体可以作为的行为。
权利主体有权在法定范围内根据个人的主观愿望行使权利或放弃权利。
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一定的行为,以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或至少不影响自己权利的实现。
权利的行使是以其他人履行义务作为保障的。
责任一教育法律规范对其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章,又称法定义务,它以法律规定为前提,不履行者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学校一按照一定的社会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对年轻一代进行培养和教育的场所
26、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
是经主管机关批准成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
是事业法人单位。
⑴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
⑵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否则不能成立
⑶学校一经批注和登记注册,就享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7、法学视角上学校的特点。
⑴设立学校的目的与衡量标准不同于企业
⑵学校的经费来源不同于企业
⑶对学校的调节手段不同于企业。
28、我国学校的法律地位。
⑴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⑵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⑶学校是行政相对人。
30、学校的权利
⑴按照章程自主管理⑵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⑶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⑷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⑸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⑹聘任教师或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⑺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⑻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1、学校的义务
⑴遵守法律法规⑵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⑶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⑷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
(4)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
用并公开收费项目⑹依法接受监督。
32、★学生在依法成立的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学生法律地位的确立⑴社会的进步引起学生地位的变迁
⑵学生观的转变
⑶学生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⑷通过立法确定学生的法律地位。
33、学生的权利
⑴学生的基本权利
1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
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3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
格证书的权利
4享有申诉权
5享有人身权
⑵一些特殊学生群体享有特殊的教育权利
1女生
2经济困难的学生
3残疾人。
34、学生的义务
⑴遵守法律、法规⑵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⑶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⑷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35、学生权利和义务实施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⑴年龄特点⑵心理特点⑶生理特点
36、学校有关的法律关系⑴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⑵学校与社会的关系⑶学校与教师的关系
(5)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教育、管理、保护、平等)
1)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平等关系
37、教师的法律概念。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38、教师的法律地位。
⑴教师是承担教书育人职责的专业人员
⑵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确定通过立法确立教师的职业地位、经济地位、政治和社会地位
⑶教师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体现出来。
39、教师的权利。
①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也可称积极行为的权利
①教师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
(1)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监督权等
⑵特有的权利
①教育教学自主权②学术自由权专业人员特有的权利
3管理学生权
4获取报酬权
5参与教育管理权
6培训进修权
7申诉权。
40、教师的义务。
⑴遵纪守法义务
(2)教育教学义务: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⑷尊重学生人格义务⑸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⑹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
41、我国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教师培养与培训制度、教师考核与奖惩制度、教师待遇制度、教师申诉制度等组成。
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
(1)教师资格分为:
1)幼儿园2)小学
3)初级中学4)高级中学5)高等学校教师
6)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中专)
(2)教师资格条件:
1)必须是中国公民
2)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3)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资格考试合格;4)具有教育教学能力;5)身体健康。
(3)资格考试:
不具备法定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证,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考试形式:
高校以下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高校受国家委托可自行举办。
考试类别:
六类;考试时间:
每年一次
(4)资格认定:
初中以下高中实习指导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5)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全国通用,终身有效;但触犯刑律,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则依法剥夺其教师资格,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撤销其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教师资格。
★教师职务制度一-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而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职务系列规定
小学教师职务;中学教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师职务;技工学校教师职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
①助教②讲师③副教授④教授
任职条件-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能全面履行现职务职责具备相应的学历、学位要求;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评审规定:
各级教师职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教师职务评审组织依据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评审。
三、★教师聘任制度:
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
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我国的教师聘任制度应体现教师接受学校的行政管理不同于纯粹的雇佣关系。
2)聘任制基木形式招聘公开、公正,择优聘用。
续聘双方自愿签订续聘合同。
解聘一用人单位因故不适宜继续聘任教师,双方解除合同关系。
辞聘教师主动请求用人单位解除
聘任合同的法定行为。
3)教师考核内容政治思想:
政治态度和职业道德;业务水平:
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工作态度:
履行职责中所应具备的工作积极性、事业心和责任感;
工作成绩:
工作量、教学效果、教育效果、研究成绩和论著成果等。
44、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⑴任命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1)学校行使法律授权或教育行政机关委托,对教师行使管理职能;
2)教师对其权利和义务是不得随意放弃的;
3)学校与教师之间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
4)教师职业带有“公务性”,有义务服从学校的命令和管理。
2)聘任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民事法律关系
1)学校和教师的关系是以共同的意愿为前提,以平等互利为原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行政隶属关系;2)学校有权依法对教师进行自主管理和考核;
3)学校有权对有违法行为的教师给予行
政处分或解聘,但无权侵犯教师的合法权
益;
45、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⑴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⑵教师与学生的平等关系
46、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
★教
育法律责任:
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1、如何理
解教育法律责任:
O1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紧密相连一只有在发生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之后才会出现的一种法律后果。
02法律后果的承担者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03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
47、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
3、必须有法律规范的规定(法律规定性)
b、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国家强制性)
C、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归责的特定性)
d、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的专权追究性)
48、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经济法律责任行为人由于违反经济合同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49、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⑵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
关系。
50、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
—法律制裁
⑴刑事制裁
⑵民事制裁⑶行政制裁。
51、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⑴制裁⑵补救⑶强制。
5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对象)及其应承担的责任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校、教师以及教职工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国家机关一一主要是补救性的,无制裁性法律责任;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一制裁性法律责任和补救性法律责任;学校与校长——制裁性法律责任和补救性法律责任;教师以及教职工一一裁性法律责任和补救性法律责任;学生一一一般采用纪律处分家长(监护人)一一批评教育和罚款;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一一制裁、补救和强制。
53、常见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⑴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
1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的
2第七十二条:
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⑵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
⑶违法办学、招生、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及向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
1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
2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的
3第八十条:
违法颁发学业、学位证书的
4第七十八条:
学校违法向学生收费的
⑷招生考试中舞弊作弊的法律责任
1第七十七条:
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2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
⑸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责任
⑹教师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
任
⑺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⑻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⑼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
54、★学生伤害事故类型:
⑴运动伤害;⑵课余伤害;⑶校外活动事故。
原因分析⑴制度不严,管理不善⑵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理或拆除
⑶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⑷体罚或变相体罚⑸安全保护措施不力
(6)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
(7)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教育保护责任与管理责任一一管理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是两种法律制度。
学校没有法定的监护职责,而有法定的教育保护职责。
但学校接受监护委托时,要承担监护职责。
5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颁布的目的和意义
(1)《办法》的颁布与实施,根本在于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和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2)《办法》对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作出了法律上的明确回答、有利于规范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意识与行为
(3)《办法》的出台弥补了我国教
育立法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专项法规上的空白
57、《办法》规定的基本内容
⑴关于学校责任范围的界定⑵关于适用的范围⑶关于学校责任的性质⑷关于伤害事故的类型⑸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
⑹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原则与经费来源。
58、★教育法律救济的概念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59、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⑴权利受到伤害是教育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未受到损
害,就无所谓救济
⑵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权利的弥补
⑶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60、教育救济在教育中的作用
(1)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学生及学校教育活动中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作用
⑵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预防和控制其职务违法侵权行为
⑶标示教育法治,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作用。
61、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⑴诉讼渠道⑵行政渠道⑶其他渠道。
62、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教师申诉制度:
是指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受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你,请求处理难的制度。
1.诉讼上的申诉制度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诉。
2.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纪检部门、监
察机关、政府部门和权力机关受理的申诉。
教师申诉制度一般为非诉讼申诉。
63、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⑴教师
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
⑵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
的权利救济制度
⑶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64、教师申诉范围⑴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岀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⑶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65、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可分为
⑴隶属管辖
⑵地域管辖
⑶选择管辖
⑷移送管辖。
66、教师申诉制度的主要坏节和程序
⑴提出申诉
⑵对申诉的受理
⑶对申诉的处理。
67、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概念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68、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特征
⑴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受《教育法》保护的法定的申诉制度,不同于其他意义的申诉制度⑵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具有特定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69、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⑴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有权申诉
(2)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的权利可以提岀申诉
(3)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
(4)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的权利可以提出申诉
(5)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
利可以提出申诉
(6)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
70、受教育者申诉的程序
⑴申诉的提出
⑵受理
⑶处理。
71、教育行政复议的特点
⑴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严格的法律制度
⑵教育行政复议必须依照法定
程序进行
⑶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相对人提出的复议申诉必须进行审查,并
作出处理或裁决。
72、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
⑴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⑵对教育行政强制的措施不服的
⑶对不作为违法,可以请求复议救济
⑷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
⑸对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
⑹对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73、教育行政复议的管辖
⑴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管辖
⑵作岀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教育行政机关管辖
⑶特定管辖;
74、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
⑴申请
⑵受理
⑶审理
⑷决定
⑸执行。
75、教育行政诉讼的特点
⑴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