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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协议模版

附件三

协议号:

供应商代码:

 

零部件技术协议书

(开发产品名称:

Q21座椅主/辅面料)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前  言

一产品执行标准

二产品结构

三加工方法

四产品验收

五产品设计寿命、质量承诺

六技术协作方式

七知识产权及模具权属

八文件资料

九样件供货

十 标识要求

十一风险保证金及违约处罚

十二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十三 其它

 

前  言

本配套试制开发协议于2008年月日在芜湖签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就Q21座椅零部件的开发和配套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或制造供应:

Q21座椅主/辅面料。

委托开发产品详见产品开发零件清单(表格1):

开发清单(清单可附后)  表格1

序号

零件号

零件名称

单车数量

材料

备注

1

Q21-6802101

Q21座椅主面料

2.5m

机织面料

2

Q21-6802102

Q21座椅辅面料

2.2m

机织面料

一、产品执行标准

执行标准见表格2

表格2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标准类型

备注

1

Q/SQR·04·105

车用座椅机织面料标准

企标

2

Q/SQR·04·057

CAC商标标记标准

企标

3

Q/SQR·04·058

汽车零部件标记要求

企标

1.1尺寸要求

1.1.1)产品外形尺寸及公差要求:

依据双方方签订的DVP标准。

1.1.2)特殊要求:

1.2材料要求 

1.2.1)产品材料要求:

满足产品材料定义、材料标准,并满足奇瑞公司材料体系要求(详情见双方签订的DVP标准)。

1.2.2)特殊要求:

材料必须满足国家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标准GB8410-2006的要求,通过国家3C认证。

1.2.3)满足甲方材料体系要求、材料供应商需经甲方认可。

1.3性能要求

1.3.1)产品性能要求:

满足相关法规、技术条件和标准的要求。

1.3.2)特殊要求:

满足座椅包覆要求,不得出现拉丝、折皱、断线、脱须等现象。

1.4外观要求

外观质量要求:

备注:

在产品开发或供货期间,如果甲方产品的执行标准更新,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更换通知执行。

二、产品结构

2.1按照相关标准或双方确认的技术规范并满足装车要求。

2.2 整车装配要求:

装车满足奇瑞公司生产要求。

2.3 手工样件、工装样件、小批量、大批量供货部件的任何状态更改,必须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执行。

2.4 设计责任:

a.由甲方负责产品选择,乙方负责产品的材料和性能的保证,b.乙方承担开发责任、制造及工艺导致的召回责任。

三、加工方法

3.1 加工方法:

按产品工艺流程图,并满足产品质量要求。

3.2 乙方按工艺需要采用大批量加工方式,甲方认可后: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单方擅自变更材料牌号及来源、加工工艺等涉及到产品设计方面的内容。

四、产品验收

4.1 验收参考标准见表格3

表格3

序号

验收项目

标准号

标准名称

备注

1

Q/SQR.04.105

车用座椅机织面料标准

材料标准

2

尺寸

见DVP及1.1

见DVP及1.1

3

材料

见DVP

见DVP

4

性能

见DVP

见DVP

5

外观

见1.4

见1.4

4.2 设计验证计划(DVP_DesignVerificationPlanning)

参考项目进度计划,双方于月日前签订DVP。

4.3检验方法及要求

4.3.1)材料检测:

4.3.1.1)检验方法依据按照相关标准Q/SQR.04.105执行或者双方确认的技术规范;认可流程参照奇瑞公司《材料认可流程》;需要确认的原材料,样条、样块应附自检报告;材料认可报告结果将作为进货检验依据。

4.3.1.2)甲方负责安排材料试验;相关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直接到甲方财务部缴费或乙方同意该费用由甲方通知甲方财务部直接从乙方货款中扣除或者转入甲方的研发费用,同时书面告之乙方。

4.3.2)尺寸检验:

产品或样件满足DVP要求及1.1尺寸要求,并出示报告。

4.3.3)性能检测:

对需要进行材料性能认可的样件应附样件的性能检测报告,方法应按图纸和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4.3.4)装车/装机检验:

样件装车的尺寸检测和装车/装机后的路试检查,乙方应确保无故障里程满足甲方技术要求。

4.3.5)检验工具要求:

检测设备须经国家认可(符合国家计量检验要求)或双方确认的试验检测设备。

4.3.6)OTS送样前:

由乙方负责安排材料试验,并提交试验报告。

4.3.7)OTS送样后:

甲方根据需要负责安排工装首次可靠性路试、零部件台架试验;相关路试及台架费用:

/万元,(大写人民币:

/)由乙方承担。

  五、产品设计寿命、质量承诺

5.1 产品设计寿命规定:

不低于10年或50万公里,先到者为限。

5.2 在产品设计寿命期限内、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允许出现:

断线、针脚外漏、脱须等异常现象。

5.3 产品三包期:

不低于3年或15万公里,(先到为准、参考国家三包规定和奇瑞售后市场反馈信息)

六、技术协作方式

6.1按照双方确认的状态进行开发和试制;以乙方为主进行开发,但需满足甲方的或甲方的一级供应商装车/装机要求,乙方参与和配合甲方进行布置。

6.2设计产品和制造可行性分析由乙方负责,乙方对完成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产品状态由双方确认。

6.3 乙方应严格按协议及开发计划进行产品开发并定期向甲方反馈开发情况信息。

6.4 乙方在产品试制及生产准备期间,甲方应随时参与乙方的产品开发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性能检测过程;甲方有权提出产品的更改并作相应说明,因更改涉及到的工装费用超过全部工装费用的5%,经甲方确认后纳入工装分摊费用内;若低于5%,由乙方承担。

最终乙方提供满足甲方技术性能和质量要求的产品/样件。

6.5 由乙方承担产品的生产准备,并按协议双方确定的日期提供工装样件,由甲方负责产品的鉴定。

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做好产品的试验、检测、评审等鉴定工作;

6.6 在批量生产前牵涉到的所有产品变更:

包括原材料的变更、生产场地或设备的变更等乙方都需事先通知甲方,如甲方认为有必要,则乙方还需重新提交工装样品,进行材料检测;

6.7 乙方负责对产品工艺性的更改设计,同时根据甲方提供相关边界条件进行性能分析及耐久性分析。

乙方应对最终产品负责,并参与样件装车/装机检查,对不合适的地方应及时予以修正,直至合格。

6.8 需要对方确认的文件资料,对方必须在一周内书面反馈。

6.9 乙方负责产品零部件的认证,产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6.10 甲乙双方密切保持技术合作和交流。

6.11 批量供货后如涉及到设计问题而发生质量问题或其它意外情况,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解决或协助解决(含现场技术服务),并积极主动和甲方一起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6.12 乙方的关键件或原材料二级供应商需经甲方认可

6.13批量供货后:

乙方派人定期到甲方或甲方的一级供应商现场服务、回访。

七、知识产权及模具权属

7.1 本清单零件在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在任何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方,申请被批准后,甲方为专利权人。

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7.2 在本合同规定的项目中产生的,与项目相关的任何数模、模具、图纸和技术文件,知识产权属于甲方,但是项目进行中乙方未依据甲方提供的任何技术、参数或样品且不仅仅是针对本合同规定的项目而独立完成的数模、模具、图纸和技术文件除外。

不是在项目进行中所产生的,某一方所拥有的任何现有的想法、经验和发明创造(包括理论的应用)在这个项目中用到,并且引用到这个项目中,应该保持该方拥有的知识产权。

7.3 乙方根据甲方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私自销售、许诺销售、进出口或许可他人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出口,也不得以转让、合作或者其他的方式使该发明创造为第三方所知悉,否则将依据合同追究其法律责任。

7.4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中如果使用了乙方在国内或国外已经申请专利或者拥有其他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的,甲方不得再就完全相同的技术或产品申请专利,但可以免费使用。

如果甲方运用前述技术或产品制造的产品出口到乙方前述技术或产品申请专利或者拥有其他知识产权的国家或地区,不构成对乙方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侵犯,乙方应免费许可甲方使用。

7.5 本协议有效期间,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配套、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本合同所规定的配套产品或类似产品;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出售、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含有本合同所规定的配套产品技术信息的模具、专门生产工具、设备等物体。

本协议终止后,事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配套、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由甲方设计的或双方共同设计的配套产品或类似产品;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出售、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根据甲方设计的或双方共同设计的含有本合同所规定的配套产品技术信息的模具、专门生产工具、设备等物体。

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应对甲方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低于乙方因违反上述约定所获得的全部收入的200%。

7.6 乙方应保证其根据甲方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不会构成对任何第三方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的侵犯。

7.7 甲方根据乙方基于其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制造的产品所涉及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等问题由乙方全权承担、负责,甲方可协助解决;甲方因侵权所作出的赔偿及其他损失,乙方应按照同等的金额对甲方给予赔偿。

7.8 前述发明创造若可能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及至可能引起的任何纠纷,双方有义务及时相互提醒和通知;无论甲方是否提出要求,乙方均应告知甲方所有与本项目有关的技术或产品的任何专利权使用情况。

7.9甲方的各种标识只准用于为供应甲方生产或售后服务需要使用的产品。

7.10针对零部件制造的模具,若由甲方出资制造,其所有权甲方所有;若部分模具投资由甲方出资,其余按一定数量摊销到零部件单价里,其所有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待摊销数量完成时,其模具归甲方所有;若模具由乙方出资制造,按一定数量摊销到零部件单价里,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待摊销数量完成时,其模具归甲方所有。

但无论上述哪种情况,乙方有义务对模具在使用过程中进行保养和维护以保证模具的双方约定使用期,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未经甲方许可,针对上述模具和本合同协议产品,乙方不得私自销售、许诺销售、进出口或许可他人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出口,否则将依据合同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文件资料

8.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文件资料:

8.1.1)Q/SQR·04·057和Q/SQR·04·058及其它相关标准。

8.1.2)OTS(Offtoolsample)认可表格(电子版本)。

8.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

8.2.1)文件资料:

8.2.1.1)年月日前提供产品开发控制计划、进度表。

8.2.1.2)年月日前提供试制样件及相关图纸,提供的文件符合奇瑞公司软件制图规范要求,双方于年月日前确认完毕、甲方提供最终封样样件及相关标准于乙方。

8.2.1.3)年月日前由乙方提供产品设计FMEA(DFMEA、PFMEA)及生产工艺流程图。

8.2.1.4)年月日前提供以下OTS认可书面材料原件两份(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材料清单(BOM)及材料检验报告(包括外委材料试验报告)、性能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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