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2340931 上传时间:2022-10-28 格式:DOCX 页数:73 大小:29.4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3页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3页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3页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3页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docx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docx(7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docx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鄂尔多斯市***工业有限公司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序号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生效日

颁布部门

法规/标准编号

相关条款说明

适用部门

一、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年3月14日

全国人大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

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各部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11年5月1日

全国人大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各部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8年1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全部条款

各部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9年5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

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各部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1年12月3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十三~十六条、第十九~二十条、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第三十~三十四条、第三十六~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11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号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安健环部

生产管理部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001年10月27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二号

全部条款

各部门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05年12月0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号

全部条款

各部门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12年7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四号

 第十九条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第二十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法律责任

安健环部

生产管理部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年5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

企管部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011年3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九号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健环部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8年4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

第三十七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安健环部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年6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七号

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章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安健环部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00年9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三号

全部条款

生产管理部

质检中心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6年7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八号

全部条款

生产管理部

质检中心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一号

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安健环部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3年9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法律责任 

安健环部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八号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企管部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9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全部条款

安健环部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10年4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三号

全部条款

安健环部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年3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七章法律责任

安健环部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5年4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一号

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