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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篇一:

的请示

  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组:

根据《霍邱县》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并上报《长集镇》,请予审批。

  篇二:

《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政策解读

  《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政策解读

  一、关于改革范围

  

(一)参改机构和人员范围问题。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先行参加本轮改革。

  省安全系统公务用车改革,经批准后单独启动实施。

市及市以下地税系统参加同级政府的公务用车改革。

  其他事业编制人员和国有企业管理岗位人员待相关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二)离退休干部参改问题。

离退休干部参改办法另行研究。

  (三)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参改问题。

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编在岗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参加车改,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四)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机要通信用车、

  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界定问题。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侦查、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车改后,各单位按有关规定配备的用于机要通信工作保障的车辆。

应急用车是指车改后,各单位按有关规定配备的用于应急保障的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搭载了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专用车辆,如防爆车、囚车、清障车、现场勘查车、气象监测、地震监测、无线电监测、垃圾清运车、路灯修理车、森林防火灭火车、运水车、消防车、救护车、避震车、抢险车等。

  (五)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范围界定问题。

各市在改革方案中,应明确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交通补贴保障的范围(城区或规定区域)。

跨区域的公务出行视为公务出差,相关交通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搞好衔接。

  (六)事业单位参改问题。

属于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与党政机关车改同步进行。

属于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待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有关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七)国有企业相关改革问题。

待国有企业的改革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二、关于公务交通补贴

  (八)补贴标准测算原则问题。

总的要求是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必须低于改革前支出总额,各市的节支率不得低于7%。

这是公车改革测算、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底线,各市都必须达到。

公务交通补贴不是职工福利,仅保障基本公务出行需求,应综合考虑公务出行次数、里程、油价及出租车价格确定。

  (九)补贴标准核定和发放方式问题。

所有参改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均按照现任职务核定。

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在公用经费交通费中列支,随工资按月发放给个人。

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十)补贴具体标准确定问题。

全省公务交通补贴划分7个补贴层级,每人每月的公务交通补贴不得高于以下标准:

厅局级正职1690元、厅局级副职1560元,县处级正职1040元、县处级副职960元,乡科级正职650元、乡科级副职600元,科员办事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500元。

各市的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经中央车改领导小组批准,济南、青岛两市市级机关的副局级人员补贴标准,可在副厅级和正处级之间确定)。

各市市域内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全省各市之间的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

  (十一)补贴统筹使用问题。

为解决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平衡问题,允许各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

  自主决定集中部分公务交通补贴统筹使用。

统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由各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集中统筹和具体统筹比例。

采取统筹的单位应制定统筹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公开透明。

  (十二)关于数据统计和测算问题。

公务用车改革摸底统计、测算,涉及参改车辆信息、参改人员信息、司勤人员情况、车辆购置和运行成本、司勤人员开支等方面,各市要根据摸底统计数据和补贴标准,认真测算节支情况。

各市上报方案时要将摸底统计数据和节支率测算情况一并上报。

各市在实施方案的过程中,应要求参改单位把数据填报到每辆车、每个人的具体情况,要准确、完整,不能瞒报或漏报,由上报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

有关的测算公式为:

  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涉改公务用车实际更新和新增购置费+涉改公务用车运行费+涉改司勤人员支出+已实行车改地区交通补贴+其他相关支出。

  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保留涉改车辆的支出+保留涉改司勤人员的支出+其他相关支出(其他相关支出主要用于集体公务出行支出,各市、县按照同级发放交通补贴总额的10%确定)。

  节支率=(1-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100%。

  三、关于保留车辆

  (十三)实物保障工作用车的保留范围。

鼓励各市、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

确因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

另外,济南、青岛两市的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法院和检察院正职主要负责人,其他地级市人大常委会的正厅级第一副主任和市政协主席,也允许选择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

  (十四)党政机关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的数量。

  1、全省市级党政机关(含符合参改条件的市属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的总量,按照全省市属部门总数(共1211个)的200%确定,共2422辆。

各市市级机关按照下列公式测算确定可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数量:

  本市市属部门总数+市属部门编制总数×%(注:

%,即全省市级机关保留车辆总数2422辆×1/2÷全省市级机关编制总数118826)。

  例如:

青岛市市属部门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的总量为:

(72+9)+(18117+481)×%=270辆。

  例如:

莱芜市市属部门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的总量为:

(50+3)+(2985+57)×%=84辆。

  2、全省县(市、区)级党政机关(含符合参改条件的

  篇三:

中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中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公务用车制度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方便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现行公务用车制度存在的费用畸高、公车私用、效率低下、超标准超编制配备、驾驶员管理混乱等诸多弊端一直为人们诟病不已。

本文拟就公务用车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方案作一探讨。

  一、现行公务用车制度的形成和基本内容

  

(一)现行公务用车制度的形成

  公务车,一般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用于工作、业务、接待等公务活动的各类汽车。

我国的公务用车制度参照了前苏联相关规定,按照干部级别和干部编制配备公车。

在战争年代只有团以上干部才可以骑马,建国之后逐步改用吉普和小汽车。

现行的公务用车制度基本上沿袭了解放初期的供给制。

1979年中央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1981年中央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汽车配备和用油定量包干的暂行办法》,1983年中央发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任副部长、副省长以上干部生活待遇的几项暂行规定》对领导干部汽车配备作了相应规定。

1984年以后对公务用车配备有所放松,各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竞相购买公车。

为了解决公车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94年下发了《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汽车的质量档次逐步提高,车种车型不断增加,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汽车配备标准,减少国家财政支出,1999年中办和国办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

  

(二)现行公务用车制度的基本内容

  为了节约国家财政开支,加强廉政建设,纠正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中攀比的倾向,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逐渐形成了比较规范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

  1、公务车数量配备标准

  根据现行中央和浙江省有关规定,公务用车分为领导干部专车、领导干部工作用车、机关工作用车三类。

工作用车与专车的区别在于,工作用车不固定为某一领导干部或某一工作人员所使用,由机关统一调配,而专车则固定为某一领导

  干部所使用。

专车只有高级领导干部才能配备。

领导干部工作用车,厅局级以下领导干部不配专车,根据机构领导职数实行定编管理。

机关工作用车,根据“三定方案”核定的编制配备公务用车。

根据《浙江省省级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数量及编制管理规定》:

厅局级干部工作用车,按核定的领导干部职数每2—3人1辆的标准配备;机关工作用车,依据“三定方案”核定的编制,按每20人1辆配备。

目前,厅局级以下(不含厅局级)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尚没有明确的数量配备标准。

经控办审批的,厅局级以下(不含厅局级)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数量配备标准一般不会超过省级机关。

  另外《浙江省党政机关汽车配备标准及管理规定》还对公务车的资金加以要求:

党政机关不得以借款、集资、摊派、挪用专项资金等方式筹款购买小汽车,拖欠职工工资的单位也不得购买小汽车。

  2、公务用车档次配备标准

  根据199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规定:

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

根据20XX年省委、省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20XX]3号纪要精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采取指定车种、车型的办法,即:

地厅级及地厅级以下领导干部工作用车和各级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可配备排气量升的广州本田雅阁轿车、排气量升的长春红旗世纪星轿车、排气量升的上海帕萨特(手动档)轿车或排气量不超过升、价格不超过25万元的其他国产轿车。

  3、公务用车使用的相关规定

  省部级以上高级领导干部使用专车,副省部级领导干部由单位根据需要保证用车。

其他领导干部及机关干部用车则应由机关统一调配。

党政机关不得利用职权向企业及下属单位借车、换车或接受下属单位的赠车。

  公务车应用于公务活动。

1989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明确要求:

所有机关干部和职工均不得用公务用车办私事,遇有特殊情况必须用车的,一律按规定收费。

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统一规定的专车使用登记和因私收费制度。

  4、我市公务用车有关管理规定和现状

  近年来,我市对公务车制定了一些制度来加强公务用车的购置、养护、使用

  方面的管理。

一是实行公务用车控制审批制度。

二是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公车采购、车辆保险费列入政府采购范围。

20XX年江山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产行定点保险的通知》,要求对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实行政府采购,未按规定办理车辆保险的,车辆保险费财务不予报销。

三是其它规定。

20XX年江山市财政局印发《江山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对公务用车驾驶员给予每行使1公里元的里程补贴,同时要求各单位建立车辆使用调度制度,严格按出车任务登记行车里程。

建立驾驶员安全行车责任制,对全年安全行车无事故的驾驶员,单位可在人保公司出具的《关于机动车辆无赔款优待的说明》所列示的金额范围内进行奖励。

20XX年中共江山市纪委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管理坚决纠正违反规定学习驾驶技术和驾驶公车问题的通知》,要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准公费报销私自学习驾驶技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违反规定驾驶公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不准利用职务的影响干预交通事故的处理,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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