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安全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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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安全检查表
公司综合安全检查
1.厂区平面布置及生产车间安全检查表检查日期:
2016年05月24日
序号
检查内容
依据标准
检查记录
结论
1.
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是否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选址符合要求
合格
2.
总平面布置,应防止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强烈振动和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危害。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第4.1.7条
公司所在厂区总平面布置合理。
合格
3.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19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未构成重大危险源。
合格
4.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4条
富骏公司生产厂区未设置员工宿舍。
合格
5.
对尘毒危害严重的生产装置内的设备和管道,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条件下,集中布置在半封闭或全封闭建(构)筑物内,并设计合理的通风系统。
建(构)筑物的通风换气条件,应保证作业环境空气中的毒尘等有害物质的浓度不超过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并应采取密闭、负压等综合措施。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第4.1.1条
公司厂区未设置生活区;氰化金钾生产区属于高毒作业区,与其他作业区位于不同的楼层。
合格
6.
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1条的规定。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
第3.3.1条
生产厂房耐火等级、层数符合要求。
合格
7.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是否《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4.1条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4.1、3.5.1条
公司生产厂房为戊类,与周边建筑物的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合格
8.
厂区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要求合理布置,力求顺通。
危险场所应为环行,路面宽度按交通密度及安全因素确定,保证消防、急救车辆畅行无阻。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场内道路布置合理、顺通;消防、急救车辆可畅行无阻。
合格
9.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
第3.7.1条
生产厂房在每层的东西两侧设安全出口。
合格
10.
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表3.7.5的规定经计算确定。
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
当每层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3.7.5条
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符合规范要求。
合格
11.
在布置产生剧毒物质、高温以及强放射性装置的车间时,同时考虑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设施和设备的配套并留有应急通道。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第4.2.1.6条
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施,每层均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合格
12.
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剧毒作业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一条
公司氰化金钾生产区属于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场所分布在不同楼层。
搅拌岗位未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和安全警示标志。
不合格
13.
在生产过程中,对可能逸出含尘毒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尽量采用自动化操作,并设计可靠排风和净化回收装置,保证作业环境和排放的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第4.12条
公司电解槽、蒸发器等有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设备自动化程度较高,生产区内设置了可靠的排风和净化回收装置。
合格
14.
加强对设备、设施、管线和电缆的检查、维修,防止跑冒滴漏。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第6.4.4条
现场检查时,设备设施维护良好。
合格
15.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33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都由正规厂家进行,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定期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
合格
16.
生产设备不应在振动、风载或其他可预见的外载荷作用下倾覆或产生允许范围外的运动。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第5.3.1条
生产设备均固定完好。
合格
17.
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必须由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可靠性。
在按规定条件制造、运输、贮存、安装和使用时,不得对人员造成危险。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第4.1条
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可靠性。
合格
18.
在规定使用期限内,生产设备应满足使用环境要求,特别式满足防腐蚀、耐磨损、抗疲劳、抗老化和抵御失效的要求。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第5.1条
生产设备满足使用环境要求
合格
19.
生产设备应具有良好的防渗漏性能。
对有可能产生渗漏的生产设备,应有适宜的收集和排放装置,必要时,应设有特殊防滑地板。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第5.7.4条
电解槽等生产设备设置了独立的收集装置,整个车间内设置了收集和排放装置。
合格
20.
生产设备可被人员接触到的部分及其零部件应设计成不带易伤人的锐角、利棱、凹凸不平的表面和较突出的部位。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第5..4条
生产设备可被人员接触到的部分及其零部件无易伤人的锐角、利棱、凹凸不平的表面和较突出的部位。
合格
2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28条
公司锅炉定期检测
合格
2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26条
有建立相应的特种设备档案。
合格
2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27条
安全阀和压力表有定期检测
合格
24.
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应尽可能封闭或隔离;对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第6.1.2条
转动部位设置防护罩。
合格
25.
设计具有化学灼伤危害物质的生产过程时,应合理选择流程、设备和管道结构及材料,防止物料外泄或喷溅。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4.6.1条
公司流程、设备和管道结构及材料选择合理,现场检查时无物料外泄或喷溅现象。
合格
26.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生产装置,其设备布置应保证作业场所有足够空间,并保证作业场所畅通,危险作业点装设防护措施。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4.6.3条
作业场所畅通,符合要求。
合格
27.
应防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原材料、产品和中间产品。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2.3.7条
工作人员没有直接接触具有危险有害因素的原材料和产品。
合格
28.
对于毒性危害严重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必须设计可靠的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措施。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第4.1.3条
有安装氰化氢侦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配备急救药品箱、防毒面具、防护衣等应急防护措施
合格
29.
根据生产工艺和粉尘、毒物特性,采取防尘防毒通风措施控制其扩散,使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浓度达到《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要求。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第5.1.3条
设计了良好的通风措施,并安装了有毒气体报警系统。
合格
30.
在有毒性危害的作业环境中,应设计必要的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小于15m。
.并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配置事故柜、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第4.1.4条
生产车间设置了淋洗器、洗眼器等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并配备了应急箱及应急药品和个人防护用品。
合格
31.
产生粉尘、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墙壁的设施。
产生剧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以便清洗。
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
经常有积液的地面应不透水,并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第5.1.2条
公司生产区内地面和墙壁符合要求,并设置了冲洗设备和排水系统。
废水接入金骏玮公司废水处理系统。
合格
32.
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废气、废液和废渣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2.3.6条
公司废气经过碱式洗涤塔吸收后排放。
危险废水直接排放至金骏玮废水处理厂,固体危险废弃物委托深圳市危险废弃物处理站处理。
合格
2.公辅设施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依据标准
检查记录
结论
1.
使用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
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
《用电安全导则》第3.9条
符合要求
合格
2.
每个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不得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2.3.5条
整个厂区电气装置接入地线。
合格
3.
严禁在配电线路上私自接装用电设备和随意拆卸电气装置的零部件。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第144条
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此类现象。
合格
4.
必须安装漏电断路器的设备和场所:
a.属于Ⅰ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b.安装在潮湿,强腐蚀性等环境恶劣场所的电器设备;c.其它需要安装漏电保护器的场所。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第4.5条
电解槽等电气设备已加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合格
5.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
《用电安全导则》第4.8条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周围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
合格
6.
消防泵房、配电房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建设设计防火规范》
第11.3.1条
相关场所已设置应急照明灯。
合格
7.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第6.2.4条
符合要求。
合格
8.
在爆炸性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2.5.15条
4楼气瓶室接线盒未全部防爆
不合格
9.
建筑物是否装有防雷、防静电设施,每年是否有检测记录。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第3.1.1条
建筑物设有防雷工程,并取得防雷装置合格证。
合格
10.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8.4.3条
公司消防设施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合格
11.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第5.1.1条
灭火器摆放在容易取用的地方。
合格
12.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第6.1条
现场检查时一个计算单元的灭火器数量多于2具,少于5具。
合格
13.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114条
消防器材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的地方,每月定期检查。
合格
14.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
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第5.1.3条
灭火器配置符合要求
合格
15.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28条
消防器材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
合格
16.
设置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
《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
设置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事故应急池容积200m3。
合格
3.安全管理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依据标准
检查记录
结论
1.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2条
(粤深)WH安许证字【2014】001号,有效期至2017年1月25日
合格
2.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剧毒化学品管理严格执行“五双”制度。
合格
3.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富骏公司剧毒化学品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合格
4.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
第21条
设有安全管理机构,配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合格
5.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法》
第24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广东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合格
6.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安全生产法》
第5条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8条
各级领导责任分明。
合格
7.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
第18条
公司建立了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合格
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法》
第20条
公司2015年度安全资金投入明细
合格
9.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70条
制订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有应急救援器材,定期演习。
合格
10.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
第27条
锅炉工经相关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合格
1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
第25条
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上岗,按要求建立公司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合格
1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
第38条
建立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合格
13.
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经县以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经有关部门专业培训或委托专业机构培训(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专业培训或委托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剧毒化学品储存仓库应配备有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毒化学品从业人员参加了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培训,取得上岗资格,仓管人员具备了相关专业知识。
合格
14.
剧毒化学品仓库应设专人管理,全面负责仓库安全管理工作。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第4.4条
确定了专人负责剧毒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合格
1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企业有产品和原料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符合法规要求。
合格
16.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委托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公司进行产品运输
合格
17.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
第42条
从业人员佩戴了劳动防护用品。
合格
18.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
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富骏公司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等记录。
合格
19.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富骏公司不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
合格
20.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
第33条
搅拌车间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不合格
21.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
第48条
为从业人员缴纳了保险费。
合格
22.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
第33条
有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记录
合格
23.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安全生产法》
第45条
富骏公司和金骏玮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合格
检查组长:
检查人员:
陪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