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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签合同律师

买房签合同律师

  篇一:

律师写给购房人的七个忠告

  律师写给购房人的七个忠告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在中国房地产市场经历了十年九调之后,我们发现市场每年都在被调控,房价每年都在往上涨。

哪些购房者属于"刚需",哪些又是在投机炒房,恐怕没人敢说,自己能够真正地分清楚。

  本人仅仅是一名普通的房产律师,既没有深入研究过土地供应量为什么会影响房价,也不懂得货币供应量与房地产市场之间的经济学关系。

但因为常年处理与房产有关的纠纷案件,几乎每天都在面对开发商、购房人、二手房主、房产中介。

因此,或多或少总结出了一些与房产纠纷有关的经验,今天把它们汇总起来介绍给广大购房者,希望能够提高大家在购房时的法律风险意识,减少无谓的购房损失,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受篇幅所限,我们不能更加完整、全面地向购房人介绍与买房有关的法律知识,根据我们多年的办案经验,在买房时应该引起大家注意的又何止本文中所提到的这七点,其实还有很多很多。

我们为什么不厌其烦地向大家介绍这些法律知识,是因为在房屋买卖纠纷中,最受伤害、最无助的,往往是那些有真实购房需求的"刚需"购房者。

希望在阅读完本文后,能给大家带来一点帮助,起到窥一斑而知全豹的效果。

(作者供职于北京铭滔律师事务所)忠告一:

  在支付定金之前,要敢于离开谈判桌

  我们大多数的购房人都没有经过像律师一样的专业谈判训练,在一个卖方占据主导优势的市场环境下,一旦进入购房谈判环节,恐怕就只能被动挨打了。

所以我们的第一个忠告就是,要敢于离开谈判桌。

  合同就像一把"法锁",双方一旦签字就必须受它的约束,谁敢违反就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

定金罚则,就是"法锁"的具体表现,交付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就丧失了收回定金的权利,收取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就必须双倍返还定金。

  但我们要告诉大家的是,在交付定金之前,购房人必须有敢于离开谈判桌的勇气,如果一味迁就卖方,害怕买不到房子,将会在整个合同履行中陷入被动。

  这种被动,可能会让买方钱房两空。

  为了更好地让大家明白,敢于离开谈判桌的必要性,我们给大家介绍一下卖方与中介经

  常使用的三种谈判策略,相信当大家了解对方的这些策略后,就能够"敢于离开谈判桌了"。

第一种黑白脸策略,这种策略是一种最常见的双人配合策略,不仅在房屋买卖中常用,其实只要有谈判的场合,就会有人使用。

这种策略顾名思义,就是一个人唱黑脸,死活不降价,让你感到房源非常紧俏,买房机会稍纵即逝;另一个唱白脸,帮你向卖方说好话,并劝你赶紧下决心先交定金,这样兴许卖方还会降低一点价格。

  第二种不情愿的卖家策略,在经过一番黑白脸策略折腾后,很多购房人因为担心丧失买房机会,会赶紧向卖方交付定金,这时有经验的卖方,会表现出很不情愿地接受买方的定金,并认可买方的购房报价。

  第三种折中策略,在买家表示愿意交付定金并认可卖家报价后,会提出一些相应付款时间、过户时间的要求,这时中介为了使双方能够快速签约,会出面折中买方的要求,其实这种折中,是不利于买方在合同履行中主张自己权利的。

  在经过以上的三个策略后,基本上买家就会按照对方的思路,与其签订购房合同,而忽略了合同履行中的各种法律风险。

所以我们给购房人的第一个忠告就是,要敢于离开谈判桌。

那么,应该如何做到呢,我们给大家介绍两个常用的方法,一是要让对方感到,你也在挑选其他房源,自己看中的并不是只有这一套,而且对方的这一套房子还不是最让你满意的。

这样做是想达到一个效果,让对方感到你随时都有可能离开谈判桌,你随时都会被其他卖方吸引走。

  二是每做出一个购房条件的让步时,就要在其他方面要求卖方给你补偿或优惠。

比如,对方不同意降价,那么你就必须要求降低首付款的数额;再比如,对方要求提高首付款的数额,那你就必须要求提前入住房屋。

  大家不要担心这样做会丧失购房机会,因为在谈判中,首先考验的是双方的心理底线。

如果购房人连这点谈判心理素质都没有,那么,即使签订了购房合同,也是被卖方牵着鼻子走,很可能在对方违约时保护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建议大家,如果没有离开谈判桌的勇气,就不要坐下来跟对方谈判。

  忠告二:

  买二手房时,尽量提高定金支付数额,增加卖方违约成本

  我曾经参加过很多次购房谈判,在谈判桌前卖方为了占据主动地位,增加买方支付首付

  款的数额,总会给买方讲一个类似于这样的故事,"其实已经有人看上这套房了,并且愿意全款购买,但听中介说,你们很有诚意,所以我才愿意跟你们见面,谈谈买房的事情。

"很多年轻的购房人,都是通过银行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买房,当房主知道购房人是贷款买房时,都会讲一遍上面的那个故事。

我们暂时不考虑那个故事的真假,先说一下全款购房人的付款特点,全款购房时,买方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自己的风险,通常会支付非常少的首付款给对方,因为买方知道自己全款购房的优势,卖方很难抵挡一次性收到一大笔卖房款的诱惑。

  但是,如果这时的卖方是要卖掉自己的住房,重新购买面积更大或地理位置更好的房屋时,他也需要一大笔钱,用来支付首付。

而全款购房人是不会支付太多首付款的,因为这样对买方来说风险太大。

  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买房人的优势就显现出来了,因为是贷款所以在付款风险的掌控上比全款有优势,所以就可以适当地多付首付款。

  因此,我们要告诉大家的是,千万不要在谈判的开始,被卖方讲的所谓全款买房人的故事吓到,因为他们多半是想让你提高首付款的比例,以解自己的燃眉之急。

  在了解了上面所讲的内容后,恰巧你又觉得这套房子非常符合你的要求。

那么,在你决定购买的同时,你需要提高定金的数额,防止卖方违约,将房屋又卖给他人。

  因为根据我们以往的经验,卖方违约的概率与房价上涨的数额成正比,房价涨得越快,卖方违约的几率就会越大。

  根据《合同法》定金罚则的规定,收取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必须将定金双倍返还给支付方。

如果我们支付的定金数额过低,卖方认为即便双倍返还,也是非常划算的,那么,他就会公然违约,将房子卖给出价更高的购房人,再支付给你相对低廉的违约金。

  所以,我们给大家的忠告是,一旦决定购买某一套房屋,应该尽可能提高定金数额,防止对方低成本违约。

对于买方来说,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定金将来作为首付款的一部分,这样既能满足卖方提高首付款数额的要求,又能降低卖方的违约风险。

  忠告三:

  关注购房合同中的三个关键点,即付款、过户、延期履行

  大多数购房人都没有经过专业的法律培训,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两眼一抹黑,只会按照中介的要求填写,甚至整个合同内容的填写全部由中介代劳,自己只是最后签名了事。

等对方发生了违约行为,才发现自己所签的合同漏洞百出,没有一条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整个购房合同中,有三个关键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只要大家把握住了这三点,基本不会出现严重的合同履行问题。

  关键点一,购房款需要分几次支付,时间节点如何确定。

以贷款买房为例,购房款的支付分为四次,依次顺序是定金、首付款、按揭款、尾款。

相对应的时间节点是,签订定金合同时、签订购房合同时、办理完申请贷款及抵押手续后、入住并办理完毕物业交割。

  最容易导致纠纷发生的是,卖方不配合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卖方房屋不能及时办理抵押,卖方房屋不具备上市交易资格,买方公积金贷款数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买方在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卖方拖欠物业费无法与买方办理物业交割。

  关键点二,过户时间的确定,这是卖方最关心的问题。

因为一旦过户,自己的房产就成为别人的财产,每一个卖房人都担心钱房两空。

  在实际的合同履行中,大多数人都会约定,只要买方支付了首付款就可以先期入住,而不是拿到房屋权属证书后再入住。

  其实这样做容易激化矛盾,一旦买方后续房款不能按时支付或卖方房子无法顺利过户,双方的心态就会发生变化,买方认为自己已经进驻,不担心卖方将其赶走,卖方认为,虽然你住着但房子没过户,仍旧是我的,我随时可以将你赶走。

  双方一旦具备这样的心态,就会出现两个极端行为,要么用过激的行为刺激对方加快履行合同,要么就是一直拖延合同不管对方如何催告,就是不着急履行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矛盾极易形成。

  关键点三,关于延期履行合同,对于买卖双方都可能会发生这种情形。

但很多人所签的合同,都是由中介代填,中介为了快速成单拿到中介费,往往会避重就轻地填写合同违约责任,避免买卖双方长时间就违约责任"讨价还价"。

  中介常用的方法是,要么不填全部划掉,要么填写的违约责任非常轻,不让双方过度关注。

  为了避免在一方出现延期履行时,守约方无法维权,我们建议,在合同签订时,就付款时间、过户时间,做出明确约定并写明如超过履行期限,按日计算的延期履行违约金数额或

  计算方式。

  如在合理期限内,延期履行方仍未能履行完毕约定的义务,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再次提醒大家,忠告三中所提到的这三个关键点,是合同的关键组成部分,买卖双方必须清楚地约定与其有关的内容,否则后患无穷。

"

  忠告四:

  在支付中介费前,一定要明确中介提供的全部服务内容

  有过购买二手房经验的人可能都知道,只要按照中介的要求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经纪人成交版),中介就会找到购买人催要中介费。

  但这时候大多数人还并不清楚,中介公司到底会提供哪些居间服务,大多数中介也只会说,我们就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信息,撮合签订买卖合同,别的事情不归我们管。

关于房屋权籍调查、过户等事情,好像与他们没有任何关系,如果他们帮忙做了是卖个人情,不做就是本分。

  但实际上购房人完全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及双方约定的方式,清楚地确定中介公司的服务内容,保证购房人的中介费不会"打水漂"。

  一般来说,房产中介的基本服务项目必须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房屋权属调查。

包括调查标的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核实权利人和处分人的身份及权利等。

  二、房屋使用状况调查。

包括调查房屋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

  三、房屋市场行情调查。

包括同类房屋市场行情比较,陪同买方实地查验房屋,确定卖方成交意向并订立买卖合同。

  四、买卖双方的身份核实。

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买方是否具备购房资格。

在取得购房人公证授权书后,可以办理以下业务:

  篇二:

最全最强律师买房签约建议

  1.购买商品房的一般步骤

  

(1)确认开发商是否是有合法手续的房地产公司

  房地产公司销售现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具备“五证”和“两书”。

“五证”即: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两书”即: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键是检查有无《商品房销售证》。

预售时应具备“五证”,关键是检查有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发展商应当明示的事项:

一是开发资质和营业执照;二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经批准销售的平面图、立面图;三是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四是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五是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公共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六是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和付款方法;七是商品房预售的专用账户;八是物业管理事项;九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签订认购书

  在和开发商沟通洽谈满意之后,购房者会到售楼处签订认购书,并交纳定金。

在签订认购书前,作为销售方的开发商应将《签约须知》及相关的宣传资料和相关文件交给购房者,并应实事求是地介绍项目的进展情况。

购房者一定要认真阅读《签约须知》及有关的宣传资料和相关文件。

认购书中应约定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因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卖方应退回定金。

  (3)签订合同

  购房者在售楼处签订认购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售楼处签订正式买卖契约。

买卖契约规定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每个购房人花巨资购买房产,都要对契约的每一条进行审查、询问。

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示范文本的补充部分要格外重视。

  (4)办理预售登记及转让

  登记:

办理预售登记对保护房屋买卖双方权益十分重要,对履约有所保障。

只有办理完预售、预购登记后协议才生效。

签订契约30日内,买卖双方应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一般由开发商统一办理,买卖双方也可以共同委托律师办理上述手续。

  转让:

买方如转让其预购的商品房,买方与转受人在预售契约上做背书。

在背书签字之日后,双方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在转让登记上签字。

  (5)办理人住

  在购房人入住前,发展商要统一审查其付款情况,确认无误后再签收房屋交接验收单。

同时安排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合同中有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条款,所以人住前,必须安排买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需特别强调的是,签收房屋后,视为购房人接受房屋,在开发商未取得竣工验收或房屋质量有问题时,均可拒绝签收。

  (6)产权过户、领取产权证

  发展商最后要为业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最终办理房地产权证。

  2.看开发商是否“五证”俱全

  近年来,房地产项目不合法的投诉是一大热点,核实开发商提供的资料,保证五证俱全,是挑选房屋时要特别关注的。

这“五证”包括:

  

(1)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国土部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开发商已交纳了土地出让金,拥有产权保障);

  (4)建设部门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5)国土部门的《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在这“五证”中,最重要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它表明所售房屋是合法项目,同时,购买期房时还要考查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是否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其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是否已确定。

  根据我国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开发商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其从事商品房开发的根本条件。

对于国有土地来说,取得的方式无非是两种,其一是通过政府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二是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了明确开发商的用地是否是出让土地,购房者应重点审查下列文件: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缴纳地价款的有关凭证。

  需要明确的主要内容有:

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出让地价款(包括土地出让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的数额及缴纳情况,投资开发的期限,土地使用和规划条件。

应特别注意的是:

  

(1)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同时加盖人民政府公章,和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章;

  

(2)土地证上应加盖“有偿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如果土地证上加盖了“临时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则表明土地使用者未缴足地价款。

  (3)土地证不得擅自涂改。

  (4)土地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和开发商的名称相一致。

  3.怎样细看《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的形象进度达到一定程度时,方可办理预售许可证:

七层以下的达到主体工程封顶;七层以上的,主体工程须建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层数。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包括下列内容:

预售许可证编号;发展商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坐落地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地块编号;《房地产证》编号、栋数;批准预售的建筑面积,其中包含的各类建筑面积和套数、间数;发证机关、有效期;销售范围;用途;附注内容等。

开发商拿出该证时要仔细看清每个栏目和内容是否确实无误。

  

(1)看发展商名称(售房单位)这个栏目时,主要是摸清现在接触的售楼机构是否是合法的销售主体。

一般售楼机构有两类:

一类是开发商自身的一个下属部门,另一类是开发商委托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如果是后者最好能提供开发商的委托书以证明;其合法身份。

  

(2)看项目名称这个栏目时,也挺麻烦,因为一些项目在开发的过程中会有很多名字,置业者就有必要搞清楚几个名词说的是不是一回事。

  (3)用途这个栏目实际决定了物业类型,从开发商角度看,决定了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哪类物业交,土地使用年限,从消费者角度看,直接影响了将来物业的收费标准的允许范围。

一般为商业、住宅、公寓等。

  (4)销售范围是最核心的问题,一个项目的《销售许可证》既可以按楼座发,也可以根据物业的具体情况按楼层发。

同一项目的不同楼座办证虽有先后之别,但有些发展商因为急于收回楼款,往往会用一期的预售证冒充二期的预售证。

有些项目申报时有发展商自用房或合作方分成房,只能另行办理补地价等手续后才能进入市场,而不能以商品房预售。

因此,要搞清项目的建筑面积与预售批准的销售面积是否一致。

  此外,发证机关及其公章必须清楚,必须是有权机构。

而且《许可证》本身的年限也是个需要留心的地方。

  4.商品房预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商品房预售需具备以下条件:

①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②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③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④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⑤七层以下的达到主体工程封顶;七层以上的,主体工程须建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层数;⑥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凡是在以市场地价取得的土地上兴建的商品房地产,在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房地产登记和领取了《房地产证》后,都可以直接公开发售。

  5.怎样签订认购书

  买房前先签认购书并交纳定金是现在售楼过程中的习惯性做法。

认购书约定购房者在限定时间内签订正式合同,否则视为购房者违约,定金将被扣除。

搞清认购书及其定金的法律作用是避免纠纷的第一步。

  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购房者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必须签认购书。

一般来说买卖双方所签订的认购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卖方,即发展商名称、地址、电话;销售代理方名称、地址、电话;认购方名称或姓名、地址、电话、身份证件种类、代理人名称、地址、电话。

  

(2)认购物业。

  (3)房价、户型、面积、单位价格(币种)、总价。

  (4)付款方式:

一次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

  (5)认购条件:

签订认购书应注意的事项、定金、签订正式契约的时间、付款地点、账户、签约地点等。

  为了防止售房单位利用认购书制造陷阱,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建议购房者在认购书中约定协议生效条件,如“只有在买卖双方就所有交易条件达成一致时,本认购书方始生效”,对认购书中类似“如乙方(买方)在15天内不到甲方指定地点签署商品房预(出)售合同,则没收已付定金,甲方(卖方)有权把乙方订购的房屋转售给他人”的条款加以拒绝。

  如果房地产商把尚不符合预售条件的“楼花”以“内部认购”的形式进行销售,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收受定金,则所签订的认购书无效。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较为常见,检验“五证”就可以避免。

  6.认购书有无法律效力

  如果开发商具备了销售条件,也就是合法的销售许可证,那么买卖双方签订的认购书是否一定有效呢一般认为,只要当事人尚未就房屋买卖的所有条件达成一致,合同就未成立,因为认购书一般只就房屋位置(部位)、套形、面积、价格、交房期等主要内容进行约定,对交房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大量内容一般都不进行约定,所以签订了认购书并不等于完全签约买下了房子。

但是,认购书中写明的内容还是有约束力的,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7.什么时候用预售合同什么时候用现售合同

  在销售尚未竣工交付使用但已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时,使用预售合同;当销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办理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时,使用现售合同;预售许可证上标明的有效期是该预售房地产的预售期限。

当有效期到期,而该项目房地产的销售又不符合上述使用现售合同的条件时,发展商需重新申请领取新的预售许可证,方可继续销售房地产。

  8.签购房合同易忽视的问题

  

(1)合同有没有建筑及装修质量标准的细则

  投资者因为购买的是期房,而不是现房,所以买房时看到的是图纸。

建成后,外墙是什么材料什么颜色,内墙是纸筋灰还是已刷好涂料等等,如果只凭发展商的口头一说,是难以成为买卖双方约定的受法律保护的内容的。

房屋建成后的面积与其图纸面积完全一样的情况,是不多见的。

前者比后者大,需补钱还好说;后者比前者大,合同上又没有约定,让发展商往回退钱就很麻烦了。

如果合同上没有具体的装修标准,很可能购房者接收入住时收到的只是一个空壳子。

  

(2)有没有对附属配套设施的有效制约条款

  一般来说,凡出售公寓小区或别墅小区的住房,发展商都许诺有若干配套设施,如健身俱乐部、球场院、游泳池等等。

如果楼盘出售情况不好,这些配套设施往往会遥遥无期。

但合同中如果没有对此种情况规定有效的制约条款,购房者也只能无可奈何了。

  (3)合同有没有规定发展商延期交房的具体罚则

  楼房建造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很多不可预见的困难,如资金、材料、施工等,从而延误交工的日期。

对此没有具体的处罚条例,不仅可能打乱购房者的计划,而且侵犯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购房者有权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这类条款应当是购买期房合同中的必备条款。

  (4)有关房屋面积方面的条款

  购房者在签订购买现房合同时在此条款中要写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中含共用面积的组成部分及具体平方米数、使用面积平方米数、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例;另外,所购楼房的楼号、房号、单元在整幢楼中的位置示意图、单元的平面图也应在合同中写明或作为附件。

  (5)关于价格、收费、付款额方面的条款

  在一般合同中,价格条款应是比较明确的,每平方米多少元钱。

发展商要求购房者付出的各种款项、税费,购房者都可要求售房方出示有关的规定和证明文件,对于一些不合理的缺少依据的收费,如发展商聘请律师的费用、委托中介费、银行手续费等,购房者有权拒付。

  (6)在合同中,有关房屋质量的条款也是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

  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

如:

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等。

上下内外的质量要求都应涉及到。

同时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等。

  9.签合同时要注意的几个细节问题

  

(1)购房合同的各项内容要尽可能全面、详细,各项规定之间要避免与国家的政策法规相冲突;文字表述要清晰、准确;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身份、责任要明确,合同中的甲方(卖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师楼,而应是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投资建设单位,签字人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权的主要负责人。

  

(2)合同上的项目名称,一定要与项目位置联系在一起,以免日后有出入。

标明项目位置时,一定要具体、明确,如*市*区*街*号*花园**号楼**房。

房屋的户型、面积一定要标示清楚,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及公用面积的分摊原则等要明确说明。

  (3)房屋的档次和装修标准一般采用附件形式附在购房合同之后,这一内容的表述一定要详细、具体。

如技术的等级、材料的品牌、内部设施的种类、负荷标准、供应能力等要一一予以说明。

水、暖、电、通讯等设施要说明安装到什么程度。

  (4)其他如付款方式、产权保证等都应详细、具体地加以说明。

同时合同中一定要确定物业管理单位的产生办法或具体的物业管理单位以及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并对房屋的整体结构、各部位配套设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给予明确规定。

  (5)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双方对等,否则吃亏的还是消费者。

  一般承担违约责任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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