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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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局
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局
关于2009年度禅城区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工作的通知
辖区内各诊所、医务室(所)、卫生所、农村卫生站:
今年我区内大多数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到校验期限,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条例》、《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拟开展2009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禅城辖区内已到校验期的各诊所、医务室(所)、卫生所、农村卫生站等。
二、申请校验时间:
2009年9月1日—10月31日。
逾期恕不受理(暂缓校验期除外)。
三、提交材料(以下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要求以A4规格纸张复印):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份(附文发放);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禅城区医疗机构人力资源情况调查表》(附件3);
4、所有医务人员按职业类别提交有关证书复印件一份:
(1)医师:
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2)护士:
身份证、护士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
(3)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身份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4)乡村医生:
身份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5)卫生员:
身份证、学历证书或有关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诊所、医务室、农村卫生站的位置图和建筑平面图各一份(如附件4例图)。
提交材料按以上顺序整理好,填好《校验申请材料封面页》内容(附件5)一并上交。
四、校验方法:
以材料审核与实地核验相结合。
校验期间,我局医政科教科将组织有关人员,抽查大部分医疗机构,进行实地核验。
五、校验结论:
(一)合格;
合格标准:
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附件2)。
(二)暂缓校验:
对照执业登记事项进行实地考察、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一至六个月暂缓校验期:
1、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停业整顿期限未满;
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未能通过校验,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备注: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所提的医师、护士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乡村医生符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六、校验流程:
略(见附件1)
七、有关说明:
1、此次校验换证工作,须重新明确具体的诊疗科目。
例如:
内科、中医科等,不再核准为全科医疗科(农村卫生站除外)。
核准诊疗科目的依据:
本单位是否有从事对应专业的执业医师(不包括执业助理医师)。
例如:
某医务室原核准诊疗科目为全科医疗科,现有一名内科执业医师,一名儿科执业医师,一名中医科执业助理医师,申请诊疗科目为内科、儿科、中医科。
该医务室只能核准内科、儿科,而不能核准中医科。
2、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具有独立诊疗资格:
(1)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已注册或未注册;
(2)取得(执业医师)医师资格证书,但未注册;
(3)取得(执业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已在外地或其他单位注册,但尚未变更到当前执业机构。
3、根据《护士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护士资格、已取得护士资格但未注册的护士以及已在外单位注册但未变更到当前工作单位的护士,不具有独立开展护理工作的资格。
4、如果需要变更执业登记项目的,按申请办理变更执业登记的规定执行。
5、医务室、农村卫生站有下面情形之一,可申请办理注销执业登记:
(1)设置单位已注销或倒闭;
(2)医务室、卫生站已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且设置单位无法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投入建设,或者不再举办医疗机构;
(3)医疗机构实际上已停业或不再开展医疗业务的。
如有不明之处,可致电我局医政科教股咨询,电话:
82341085。
附件:
1、校验流程图;
2、《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诊所、医务室、卫生站部分);
3、《禅城区医疗机构人力资源情况调查表》;
4、建筑方位图和建筑平面图例图;
5、《校验申请材料封面页》。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1
2009年禅城区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流程
附件2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人员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至少有1名护士。
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察床、诊察床、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出诊箱、血压计、出诊箱、血压计、出诊箱、血压计、出诊箱、体温计、污物桶、压舌板、处置台、注射器、药品柜、纱布罐、紫外线灯、方盘、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诊所
一、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1台。
二、科室设置:
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部分诊治工作。
三、人员:
(一)设一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设二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设三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
(二)至少有1名以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口腔科医师。
四、房屋:
(一)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电动吸引器、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器、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药品柜
每牙椅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1台、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医师座椅1个、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一、至少有设有诊室(体检室)、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中小学卫生保健人员编制不少于学生数的万分之三,其中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80%,并应有内、外、儿、五官、统计学等专业的人员。
中级职称以上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不少于编制人员的20%。
三、房屋:
(一)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每专业人员15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体重称、身高坐高计、握力计、肺活量计、血压计、听诊器、胸围尺、串镜、五官科检查器械、诊察床、口腔科器械、检眼镜片箱、对数灯光视力表箱、化学消毒剂、显微镜、X光机、高速涡轮牙钻、721分光光度计、分析天平、恒温箱、离心机、电冰箱、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村卫生室(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药房。
二、人员:
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查床、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身高体重计、接种包、出诊箱、至少50支各种规格注射器、药品柜、有盖方盘、消毒缸、高压灭菌设备、污物桶、资料柜、健康宣传版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药品:
至少配备80种基本药物。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美容诊所(摘自《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
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科目中不超过2个科目。
(二) 医技科室:
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
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
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
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人员
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护士。
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
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 、消毒柜、吸引器、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电凝器、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
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 、超声波、治疗仪、消毒柜、文眉机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
消毒柜、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诊所的运营。
附件3
禅城区医疗机构人力资源情况调查表
一、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二、职工总数:
人;其中医务人员总数:
人;
其中:
医生人;护士人;医技人员人。
三、人员详细情况表(不够可复印表格另填)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学历
毕业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技术职称
附件4
一、医疗机构建筑方位图例图:
二、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例图:
附件5
医疗机构年度校验申请材料
(20年度)
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登记号:
(此栏由区卫生局填写)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提交材料清单(请在已提交材料前面“□”内打“√”):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1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到期换证提交原件);
□3、《禅城区医疗机构人力资源情况调查表》1份;
□4、医务人员有关证书复印件:
□
(1)医师:
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人/份;
□
(2)护士:
身份证、护士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人/份;
□(3)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身份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份;
□(4)乡村医生:
身份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人/份;
□(5)卫生员:
身份证、学历证书或有关培训考核合格证明人/份。
□5、诊所、医务室、农村卫生站的建筑方位图和建筑平面图各1份。
材料提交人(签名):
单位电话:
提交日期:
年月日联系人电话:
医务室、村卫生站补充提交材料说明
有关医务室和农村卫生站在按照《关于2009年度禅城区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工作的通知》第三条、附件1和附件5中的要求提交材料时,还须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务室:
(一)设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明。
例如:
某公司(或学校)医务室的法定代表人应为该公司(或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二)设置单位出具医务室主要负责人的任命书或聘任证明一份。
二、农村卫生站:
(一)本村委会书记的任职证明复印件一份;
(二)村委会出具卫生站主要负责人的任命书或聘任证明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