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会计的法律责任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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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会计的法律责任研究
滨江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会计的法律责任研究
学生姓名朱董杰
学号***********
系别会计系
专业会计学
指导教师安杰
二O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会计的法律责任研究
朱董杰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会计专业,江苏南京210044
摘要:
国际上很早就开始对会计法律责任进行研究工作了,所以相比于国内不但会计水平十分成熟,而且一系列的制度法规也十分健全完善,我国的会计法律法规仍在不断完善之中,所以对会计的法律责任的研究还不深入,前人的研究更多的也只是对会计法律责任进行比较常规的阐述,在具体归责方面也体现的比较抽象。
而对会计法律责任的整体架构以及联系时下新出台的财会通则、运用公司的一系列会计规范准则来对会计法律责任的研究进行更加细致和深入的讨论,这个环节还是相对比较薄弱的,所以本文就以这个为出发点,以这样的选题来探讨这样一个问题。
本文选取了会计法律责任这个方面,将会从这个角度去切入,并对会计法律责任产生的最为基本的原因、在理解上的误区和现如今会计责任法规中的弊端这多个角度进行相对的分析,并且提出一系列的方法去很好的规避会计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
法律责任规避会计法
Researchonlegalliabilityofaccounting
ZhuDongjie
NUIST,Nanjing210044,China
Abstract:
Researchonthelegalliabilityofaccountingproblems,inaforeigncountrydevelopsearly,isalsorelativelymature,butinChina,duetotheaccountinglawsandregulationsisstillincontinuouslyperfect,therelevantresearchisnotverythorough,andmostofthemareconcentratedinthegeneraldescriptionofthelegalliabilityofaccountingandabstractionofimputationprinciple,forthelegalliabilityofaccountingsystemconstructionandcombinedwiththenewfinancialrules","enterpriseaccountingstandardsaccountinglegalliabilityresearchisstillrelativelyweak,thisistheoriginalintentionofthistopicandpracticalsignificance.Thisthesiswillunderstandthemisunderstandingandaccountinglegalresponsibilityintheexistingprovisionsexistdefectresultingfromtherootcausesoftheaccountinglegalliability,forsomesimplediscussion,proposedtheimplementationofsomeoftherecommendationsofthelegalliabilityofaccountingthefromtheangleofaccountinglegalobligation.Butduetothelimitedknowledge,thedepthofthediscussionisstillrelativelylacking.
Keywords:
Legalresponsibility;avoid;accountinglaw
1.会计法律责任的定义以及会计法与法理的关系
1.1会计法律责任的含义
所谓法律责任就是指当事人由于违背了法律的规定而因而需要负担相应的责任后果。
会计法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在宏观上的主要反映,是指凡工作的内容或者性质和会计有联系的,由于在实际工作中违背了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而依法需要承当法律责任和相应结果。
会计法律责任在广义上的意思是指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在日常从事和会计有关工作过程中因为违背了和会计相关的法规所以应当依法承当与之对应的法律后果。
其中包含的法律法规有会计法、会计行为规范中的财会制度和财会准则,也包含了其他的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制定的职责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审计法》、《注会法》对一些特定的个人以及特定的单位因为做出了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而给出的处罚措施;公司和债权法对企事业单位做造假财务报告的处罚规定;税法对纳税人寻找税法制度的漏洞并不按照税法的规定来制定和设置会计项目和运用手段进行偷税漏税的行为的处罚。
从普遍的情况上来讲,那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利用造假的会计资料贪污单位财产或者挪用单位的公款的行为都属于会计法律责任的范畴,如果发生了单位负责人对上报人员打击报复的事件,那么根据情节的严重情况要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会计法律责任在狭义上的意思是指《会计法》所包含的法律责任的体现内容。
即:
(1)在会计账面上、会计凭证的填制上、会计账目的登记上、会计政策方案的选取上、会计资料的储存上、会计工作人员的聘任上以及会计内部控制的轨制运行上等最为基本的步骤之上的会计工作中的不标准的行为;
(2)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指示、强迫他人从事伪造、变造会计原始凭证、会计账簿,编制造假会计报告的行为;(3)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以及金融管理部门在工作中为了自身的利益出卖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的行为。
1.2会计与法理的关系
法理学就是对法律问题所做的最普通、最本质和最理论化的定义,它的范畴包括法的作用、法的效力、法的适用和现有法律体系中的法的创立、法的执行、法的监督等一系列程序在内的运作过程,其最主要是为了揭示法与法律体系之间的最基本的原理,与具体的法律法规的研究所对应。
法理学的理论对所有的法律行为起着导向作用,一切的法律运行都要按照法理的标准。
我国改革开发已经走过了三十八个年头,“以我国宪法为根本大法,与民法和商法的主体架构相结合,并以专项制定的会计法规来规制”的多层次会计法律体系也日渐完善。
1.3从法理角度剖析不协调的会计法规体系
在我国现行的会计法律体系当中,由于法律条文的冗杂,条文与条文之间、法律与法律之间往往会出现不协调的现象,而且其冲突也十分突出,如果从法理的角度来分的话,可以把它们归类为法律空白、规范冲突和语言歧义这三种个主要的问题。
(1)法律空白法理意义上的法律空白是指法律条文没有涵盖使得某件事情没有法律依据可循,从而形成的漏洞。
作为沟通资本市场重要信息源的会计信息,其本身对资金的流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对资本市场的各个主体产生深刻的影响。
会计工作是日常的经济处理工作,它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性质或者说由它产生的一些法律关系通常情况下都是由我国的《民法通则》以及相应民事法规来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
可不尽人意的是,我国由于立法技术的不成熟,在《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其他法律都没有就这块内容在民事责任的范围内有什么明确的条款,所以从法理上来说,我国的会计法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还是不完善的。
(2)规范冲突法理学上的冲突规范也被称为规范碰撞,主要是指有两个或者多个的法律条款对一个行为做出了规定,而且这几项规定之间都是存在着矛盾的。
我国刑法有“罪刑法定”的原则,并且禁止“法律类推”,所以会计法律法规的体系时常会和刑法的法律体系之间发生很多的冲突。
(3)语言歧义语言歧义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主要是指因为两个的法律规范在法律语言上的解释抽象不明确从而导致人们对法律条款的认知产生了偏差,从而导致会计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协调并造成漏洞。
法律法规体系是基于法律概念而形成的,所以法律法规之间的观点应该具有一致性,这是最根本的目标。
但是因为我国的立法技术还不成熟以及存在“法出多门”的现象,所以会导致我国法律法规之间的概念和语言不一致。
2.会计法律责任体系
会计法律责任作为一项特殊的法定内容包含于法律责任的范畴,所以当触犯会计责任的情况下势必也会引起会计的法律责任。
当对会计进行管理的主管部门发生了失败经营的情况,或者在工作中发生了错误以及徇私舞弊等不合法的情况,并且提交造假的数据时,就会引发会计法律责任。
2014年11月,南京一家股份责任有限公司的一名会计出纳员李某在对原始凭证进行日常审查工作的时候,发现了管理人员洪某给出的差旅费报销凭证和周某给出的采购凭证与实际情况不符合:
洪某的差旅费发票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样;周某给出的采购公司日常用品的单据通过审核调查发现是伪造的。
在会计的日常核算工作中,填制凭证和审查凭证是最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是会计工作的前提条件,对管理经济活动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提供会计信息。
会计出纳依据原始凭证,把平时对外的经济活动内产生的凌乱的、复杂的经济信息通过处理、加工、整合后变成能够对经济管理工作产生积极的指导作用的会计信息。
第二,监督、控制会计活动。
在会计活动结束之后,应该及时地对业务中产生的会计原始凭证进行仔细的审核工作,在进行审核工作的同时要检查一下发生的业务有没有违反国家的会计法规或者其他相关的制度规定,以此来确保会计相关业务是有效的并且是正当的。
第三,提供记账依据。
在进行会计工作的时候,为了方便记账,必须对会计的原始凭证进行系统地整合、合理地分类、完善地汇总,这就要求在填制会计原始凭证的时候必要的进行严格的审查。
会计工作者和相关的会计人员要负担起自身的重要职责,要保证在填制原始凭证的过程中的准确性和审核过程中的精准性,从而确保会计资料和信息的质量。
中国在会计法上对关于原始凭证的审查问题有这样几点规定:
(1)会计部门和有关机构审核会计原始凭证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2)会计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审查会计原始凭证的时候必须依照我国的规章制度进行(3)会计部门和有关单位有权拒绝受理信息不真实、内容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与此同时应当向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提出报告,查明信息失真的缘由,并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记账凭证对于会计信息的正确性存在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是会计审核和核算中十分重要的环节,所以会计工作人员应当依据审查下来没有勘误的会计原始凭证来编制有关的会计资料。
依照会计原始凭证制作会计账簿也是会计从业者的首要工作之一。
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作为会计从业人员,必须肩负职业使命,在登记会计账簿的之前必须确保会计凭证是经过审查且无误的。
关于账目核对的工作也要严格依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要做到帐与表之间,账与实际情况之间,账与凭证之间,账与账之间相互符合。
在编制会计报表单位不同的情况下,尽管单位不同,但编制的依据应该是一样的,而且对于编制依据的要求也是严格按照规定的。
在这个案例当中,出纳会计李某发现管理人员洪某给出的发票金额大小写上面有问题,对于这种情况,就要仔细审查发票上面金额错误的原因,如果是人为故意涂改所导致的结果,那么就属于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对像这样的原始凭证非但不能受理而且还要向单位的负责人及时地汇报情况。
如果是因为疏忽大意,把发票的金额填写错误,那么应该及时退回并且要求原来的开票方重新填制发票,对错误发票进行更正。
对于周某给出伪造发票的行为,李某应当不予受理,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于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6月发生了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