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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死记硬背是一种传统的教学方式,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

但随着素质教育的开展,死记硬背被作为一种僵化的、阻碍学生能力发展的教学方式,渐渐为人们所摒弃;而另一方面,老师们又为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煞费苦心。

其实,只要应用得当,“死记硬背”与提高学生素质并不矛盾。

相反,它恰是提高学生语文水平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目录

一般说来,“教师”概念之形成经历了十分漫长的历史。

杨士勋(唐初学者,四门博士)《春秋谷梁传疏》曰:

“师者教人以不及,故谓师为师资也”。

这儿的“师资”,其实就是先秦而后历代对教师的别称之一。

《韩非子》也有云:

“今有不才之子……师长教之弗为变”其“师长”当然也指教师。

这儿的“师资”和“师长”可称为“教师”概念的雏形,但仍说不上是名副其实的“教师”,因为“教师”必须要有明确的传授知识的对象和本身明确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宋以后,京师所设小学馆和武学堂中的教师称谓皆称之为“教谕”。

至元明清之县学一律循之不变。

明朝入选翰林院的进士之师称“教习”。

到清末,学堂兴起,各科教师仍沿用“教习”一称。

其实“教谕”在明清时还有学官一意,即主管县一级的教育生员。

而相应府和州掌管教育生员者则谓“教授”和“学正”。

“教授”“学正”和“教谕”的副手一律称“训导”。

于民间,特别是汉代以后,对于在“校”或“学”中传授经学者也称为“经师”。

在一些特定的讲学场合,比如书院、皇室,也称教师为“院长、西席、讲席”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检测机构等级评定

第三章 试验检测活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19年第12号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9月6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张春贤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质监总站和省站以下称质监机构。

编辑本段第二章 检测机构等级评定

  第六条 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

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

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

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

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

  检测机构等级标准由质监总站另行制定。

  第七条 质监总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省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第八条 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

  检测机构被评为丙级、乙级后须满1年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业绩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

  第九条 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向所在地省站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通过计量认证的,应当提交计量认证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所申报试验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包括模拟报告)及业绩证明;

  (六)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第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分为受理、初审、现场评审3个阶段。

  第十一条 省站认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规范、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质监总站评定范围的,省站核查后出具核查意见并转送质监总站。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省站评定范围,但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有属于质监总站评定范围的,对该项目的评审省站应当报请质监总站同意,评审专家从质监总站专家库中抽取,质监总站对该项目的评审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二条 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检测水平、人员及检测环境等条件是否与所申请的等级标准相符;

  

(二)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申请的等级是否相符;

  (三)采用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

  (四)检定和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

  (五)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六)是否具有良好的试验检测业绩。

  第十三条 初审合格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初审认为有需要补正的,质监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直至合格;初审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申请人完成试验检测项目的实际能力、检测机构申报材料与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质量保证体系和运转等情况的全面核查。

  现场评审所抽查的试验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当覆盖申请人所申请的试验检测各大项目。

抽取的具体参数应当通过抽签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由专家评审组进行。

  专家评审组由质监机构组建,3人以上单数组成(含3人)。

评审专家从质监机构建立的试验检测专家库中选取,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应当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组应当向质监机构出具《现场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现场考核评审意见;

  

(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分表;

  (三)现场操作考核项目一览表;

  (四)两份典型试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依据《现场评审报告》及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对申请人进行等级评定。

  质监机构的评定结果,应当通过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评定结果向质监机构提出异议,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受理、核实和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质监机构根据评定结果向申请人颁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应当为异议人保密。

  省站颁发证书的同时应当报质监总站备案。

  第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和《等级证书》由质监总站统一规定格式。

  《等级证书》应当注明检测机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专业、类别、等级和项目范围。

  第十九条 《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

  《等级证书》期满后拟继续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提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条 换证的申请、复核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等级评定程序进行,并可以适当简化。

在申请等级评定时已经提交过且未发生变化的材料可以不再重复提交。

  第二十一条 换证复核以书面审查为主。

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换证复核的重点是核查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检测项目、场所的变动情况,试验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违规与投诉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换证复核合格的,予以换发新的《等级证书》。

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担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试验检测业务。

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根据实际达到的试验检测能力条件重新作出评定,或者注销《等级证书》。

  换证复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取得《等级证书》后,可以向原发证质监机构申请增加试验检测项目。

  经评审具备拟新增加项目的试验检测水平、人员、设备配备和检测环境等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予以增加试验检测项目,并在《等级证书》上予以注明。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停业时,应当自停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等级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质监机构依照本办法发放《等级证书》可以收取工本费。

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等级证书》遗失或者污损的,可以向原发证质监机构申请补发。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等级证书》。

编辑本段第三章 试验检测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取得《等级证书》,同时按照《计量法》的要求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在《等级证书》注明的项目范围内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可以作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第三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和高速公路项目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质监机构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工程所在地省站应当对工地临时试验室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第三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

  第三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提倡盲样管理。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重视科技进步,及时更新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保证档案齐备,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

  第三十七条 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

  第三十八条 检测机构依据合同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

  第三十九条 检测人员应当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

  检测人员考试的组织、实施由质监总站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检测人员分为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试验检测工程师担任。

  试验检测报告应当由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签发。

  第四十一条 检测人员应当重视知识更新,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业务水平。

  第四十二条 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编辑本段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等级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范围承揽业务和涂改、租借《等级证书》的行为;

  

(二)检测机构能力变化与评定的能力等级的符合性;

  (三)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七)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八)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六条 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试验检测行为时,责令即时改正或限期整改。

  第四十七条 质监机构应当组织比对试验,验证检测机构的能力。

  质监总站不定期开展全国检测机构的比对试验。

各省站每年年初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检测机构年度比对试验计划,报质监总站备案,并于年末将比对试验的实施情况报质监总站。

  检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

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

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

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

  第五十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

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五十一条 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试验检测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编辑本段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检测机构和人员通过的资质评审,期满复核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等级证书》的评定和人员考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1997年12月10日公布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暂行规定》(交基发〔2019〕803号)和2002年6月26日公布的《交通部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1]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

一、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

表1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配备

项目

综合甲级

综合乙级

综合丙级

交通工程专项

桥梁隧道工程专项

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总人数

≥32人

≥16人

≥7人

≥22人

≥25人

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人数

≥12人

≥6人

≥3人

≥10人

≥12人

持证工程师专业配置

材料、公路专业分别≥3人,桥梁、隧道、交安专业分别≥2人

材料专业≥3人,公路专业≥2人,桥梁专业≥1人

材料、公路、桥梁专业分别≥1人

机电工程专业≥6人,安全设施专业≥4人

材料专业≥2人、桥梁、隧道专业分别≥5人

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数

≥6人

≥1人

——

≥4人

≥6人

技术负责人

1.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3.8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1.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3.5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1.相关专业中级职称;

2.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3.5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1.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3.8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1.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3.8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质量负责人

1.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3.8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1.相关专业中级职称;

2.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3.5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1.相关专业中级职称;

2.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3.5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1.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3.8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1.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3.8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注:

表中黑体字为强制性要求,一项不满足视为不通过。

表2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能力基本要求及主要仪器设备

等级

序号

项目

主要试验检测参数

设备配置

1

颗粒级配,界限含水率,最大干密度,最佳含水率,CBR,比重,天然稠度,回弹模量,粗粒土最大干密度,凝聚力,内摩擦角,自由膨胀率,烧失量,有机质含量

标准筛,摇筛机,密度计,电子天平,烘箱,光电液塑限联合测定仪,自动击实仪,脱模器,CBR试验装置(路面材料强度仪或其他荷载装置),比重瓶,杠杆压力仪,承载板及测力装置,表面振动压实仪,三轴仪,自由膨胀率测定装置、高温炉,分析天平

2

集料

颗粒级配,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值,磨耗值,磨光值,细集料含泥量,砂当量,吸水率,密度,坚固性,碱活性,软弱颗粒含量,细集料棱角性,含水率,泥块含量,有机质含量,亚甲篮值MBV,矿粉亲水系数,

标准筛(砂、石筛),摇筛机,烘箱,电子天平,规准仪,游标卡尺,压碎值试验仪,压力机,洛杉矶磨耗机,加速磨光机,摆式摩擦系数测定仪,砂当量仪,李氏比重瓶,细集料棱角性测定仪,叶轮搅拌机,测长仪及配件,应力环及测试装置,

3

岩石

单轴抗压强度,抗冻性,含水率,密度,毛体积密度,吸水率

压力机,电动切石机,游标卡尺,砂轮磨平机,低温试验箱,电子天平,烘箱,抽气设备

4

水泥

密度,比表面积,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胶砂流动度,烧失量,SO3含量,MgO含量

电子天平,Blaine透气仪,透气比表面积仪,水泥净浆搅拌机,标准法维卡仪,沸煮箱,雷氏夹,胶砂搅拌机,振实台,标准恒温恒湿养护箱,电动抗折试验机,恒应力压力机,凝结时间测定仪,水泥胶砂流动度测试仪,高温炉,滴定装置

5

水泥混凝土、砂浆

抗压强度,抗折强度,抗压弹性模量,配合比设计,坍落度,含气量,混凝土凝结时间,抗渗性,表观密度,泌水率,劈裂抗拉强度,抗折弹性模量,抗冻性,耐磨性,砂浆稠度,分层度,干缩率

标准养护室,水泥混凝土搅拌机,振动台,压力机(材料试验机),抗折试验夹具,千分表,坍落度筒,含气量测定仪,混凝土贯入阻力仪,混凝土渗透仪,容量筒,劈裂试验夹具,冻融试验机,混凝土动弹性模量测定仪,混凝土磨耗试验机,水泥砂浆搅拌机,水泥砂浆稠度仪,水泥砂浆分层度仪,干缩养护箱,比长仪

6

水、外加剂

pH值,氯离子含量,减水率,泌水率比,抗压强度比,不溶物含量,可溶物含量,硫酸盐及硫化物含量,含气量,凝结时间差,外加剂的钢筋锈蚀,匀质性

酸度计,分析天平,滴定设备,烘箱,压力机,混凝土贯入阻力仪,含气量测定仪,阳极极化仪或钢筋锈蚀测量仪

7

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最大干密度,最佳含水量,无侧限抗压强度,水泥或石灰剂量,石灰有效钙镁含量,粉煤灰细度,粉煤灰烧失量,粉煤灰比表面积,SiO2、Al2O3、Fe3O4含量

自动击实仪,压力机,路面材料强度仪,脱模器,标准养护室,滴定设备,电子天平,负压筛析仪,烘箱,电炉,分析天平,高温炉,Blaine透气仪

8

沥青

密度,针入度,针入度指数,延度,软化点,薄膜加热试验,旋转薄膜加热试验,闪点,蜡含量,粘附性,动力粘度,布氏旋转粘度,改性沥青弹性恢复率,改性沥青的离析性,沥青化学组分,运动粘度,恩格拉粘度,粘韧性,乳化沥青蒸发残留物含量,乳化沥青筛上残留物含量,乳化沥青微粒粒子电荷,乳化沥青储存稳定性,乳化沥青破乳速度

比重瓶,分析天平,自动针入度仪,恒温水槽,烘箱,低温延度仪,软化点仪,闪点仪,薄膜烘箱,电子天平,旋转薄膜烘箱,蜡含量测定仪,真空减压毛细管粘度计,秒表,布氏旋转粘度仪,毛细管粘度计,真空泵,恩格拉粘度计,粘韧性试验仪,滤筛(1.18mm),电极板,沥青乳液稳定性试验管,标准筛,电炉,冰箱

9

沥青混合料

配合比设计,密度,马歇尔稳定度,空隙率,矿料间隙率,流值,最大理论密度,动稳定度,沥青用量,矿料级配,抗弯拉强度,冻融劈裂强度比,沥青析漏损失,飞散损失

沥青混合料拌和机,浸水天平,电子天平,烘箱,马歇尔自动击实仪,马歇尔稳定度仪,恒温水槽,脱模器,真空负压装置,轮碾成型机,车辙试验机,沥青抽提仪(或燃烧炉),标准筛,摇筛机,路面材料强度仪,恒温冰箱

10

钢筋(含接头)

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冷弯

万能材料试验机,弯曲装置,游标卡尺,标距打点机

11

锚具、钢绞线

最大力,规定非比例延伸力,最大力总伸长率,锚固效率系数,总应变,洛氏硬度,弹性模量,松弛率,组装件疲劳试验,周期荷载试验,辅助性试验

大行程万能试验机,引伸仪,锚具试验系统,洛氏硬度计,松弛试验机,疲劳试验机

12

板式橡胶支座

抗压弹性模量,抗剪弹性模量,极限抗压强度,抗剪粘结性能,抗剪老化

压力机(≥5000kN),剪切侧向加载系统,老化箱,游标卡尺,变形测量装置

13

土工合成材料

拉伸强度,延伸率,梯形撕裂强度,顶破强度,厚度,单位面积质量,垂直渗透系数

材料试验机,各种专用夹具,厚度测定仪,电子天平,钢尺,渗透系数测定仪

14

路基路面

厚度,压实度,平整度,土基回弹模量,弯沉,构造深度,摩擦系数,渗水系数,车辙、几何尺寸

路面雷达测试系统,环刀,灌砂筒,天平,取芯机,激光平整度仪,承载板,贝克曼梁,自动弯沉仪(落锤或连续式),激光构造深度测试仪,摩擦系数测试设备(横向力或制动力式),摆式仪,路面渗水仪,车辙自动测定仪,全站仪(或经纬仪、测距仪)、水准仪、钢尺、核子密度仪或无核密度仪

15

地基基础、基桩

地基承载力,地表沉降,基桩完整性,基桩承载力,深层水平位移,成孔质量

承载板及测试装置,水准仪,基桩动测仪,超声波检测仪,千斤顶加载装置,位移测试装置,静力触探仪,动力触探仪,测斜仪,百米钻机(配标准贯入设备,泥浆泵,岩芯管钻头,取样器等),成孔质量检测装置

16

结构混凝土

强度,混凝土碳化深度,钢筋位置及保护层厚度,表观及内部缺陷,钢筋锈蚀电位,氯离子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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