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14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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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14完整版

编号:

TQC/K996

 

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14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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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指导方向/规范行为/增强沟通/促进发展等场景】

 

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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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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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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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14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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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管理规范资料适合用于管理中,为使全体人员都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以及明确自己的主要职责,所担负的职责对整个企业工作具有的意义和作用,从而把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地调动起来,成为推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动力。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14

  草案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第二条(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努力创建“管理有序、环境优美、治安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居住社区”。

  第三条(与相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主动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冲突时,各业主同意提交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

金桥湾zz苑小区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长岛路1280弄57号二楼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三、物业类型:

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其他类型物业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占地面积:

166,876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

221,209.48平方米,其中住宅197,549.21平方米,2724套;非住宅14,151平方米,4套(产权证)。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一)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二)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第七条(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本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2种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1、以幢推选一名代表;一幢超过5个门号推选二名代表;

  2、建设单位一个产证推选一名代表

  第八条(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5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九条(表决票的送达)

  鉴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

  

(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签收;

  

(二)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

  (三)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或者房屋内;  属前款第

(二)、(三)项的,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送达情况。

  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

  第十条(业主大会表决形式)

  本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

(一)

(二)(三)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

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三)业主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形式投票表决

  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

视为同意或者反对的,不适用于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差额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情形。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的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以实到业主以及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业主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计算。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业主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1月.7月。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20%以上业主提议;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30%的;

  (三)根据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有明确发起人;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随附提议人房地产权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对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认为有必要核实的可以对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实。

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提议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之日起15天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天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表决,业主大会会议讨论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

  属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在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缺额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全体辞职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业主推荐产生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筹备组成员,由筹备组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同时邀请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民委员会派员参加,并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三)征询意见或投票表决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在投票日期7日前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第十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五条(业主、业主代表的代理)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亲属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的10%。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代表授权书

  

(二)授权人有明确表示同意.反对.弃权的意见,或者明确全权代表

  第十六条(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六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业委会委员条件)

  业委会委员由身体健康、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

  

(一)违反《物业使用规约》有关房屋租赁使用规定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

  (四)拒交物业服务费的;

  (五)拒交维修资金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七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

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合召集。

  (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四)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五)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三)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五)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六)因疾病、经常外出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七)严重违反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或者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属于第

(一)、

(二)、(三)项情形的,委员资格自然终止,业主委员会将委员资格终止的情况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属于第(五)、(六)、(七)项情形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委员资格终止。

属于第(四)项情形,非全体委员辞职的,业主委员会应将委员辞职情况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召开时补选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全体辞职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职责,由于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履行职责和资格终止的处理)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依法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因拒不履行决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业主小组议事程序)

  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一(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一(幢/单元/楼层)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2)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3)决定本小组范围内涉及的共有部分、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按照业主大会表决规则进行表决,业主小组作出的决定不得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相抵触。

业主小组依法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业主应当及时履行。

  第二十四条(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五条(信息)公告

  下列事项应当在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业主委员会决定;

  

(二)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七条(资料和财物移交)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的,在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拒不履行正常移交义务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造成损害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业务培训)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20,000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500元/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约计费用25,000元/年,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专职干事(聘用坐班制),费用1000/月;

  

(2)业委会委员,公交、电话费补贴费用100元/月;

  (3)维修项目预决算等咨询费,费用5000元/年(审价机构审价费用不在此列)。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

(一)种筹集方式:

  

(一)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收益,合计不超过55,000元/年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公司代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每六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

  第三十条(改选原则)

  各业主同意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有序开展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工作。

  第三十一条(起动换届程序)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二条(成立换届改选小组)

  各业主同意由居民委员会牵头,通过组织召开居民座谈会、楼组长会议等方式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以下简称“换届改选小组”)。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成员条件同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换届改选小组通过召开业主代表、部分业主会议,直接听取业主意见,或者采用业主推荐等方式产生,并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告。

  第三十四条(换届改选小组不履行职责的处理)

  换届改选小组不依法履行组建业主大会职责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换届改选小组逾期仍未履行职责的,业主可以请求相关部门组织业主重新组建换届改选小组。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不能及时换届选举的处理)

  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换届选举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六条(矛盾调处)

  在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过程中遇有疑难问题时,各业主同意提交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议事规则经_年_月_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

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物业管理区域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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