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规范有序运行.docx

上传人:b****9 文档编号:23326278 上传时间:2023-05-16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3.1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完善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规范有序运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完善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规范有序运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完善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规范有序运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完善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规范有序运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完善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规范有序运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完善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规范有序运行.docx

《完善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规范有序运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完善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规范有序运行.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完善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规范有序运行.docx

完善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完善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力度

促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下发以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部署要求,我区各地、各有关部门坚持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净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任务,立足工作实际,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方法,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狠抓专项治理工作任务落实。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了由厅长任组长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部署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并组织人员针对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情况进行了认真调研。

现将工作情况做一简要汇报:

一、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

1996年,自治区建设工程承发包招标投标制度初步建立,1999年《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工程招投标制度的推行使全社会依法招标意识明显增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率逐年上升,确保了工程交易活动健康有序进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2002年,自治区及各地、州、市均成立了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现进场交易,对于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机制,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注重建章立制,规范工程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2000年以来,自治区相继制定并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标代理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自治区房屋和市政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规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规定》等规章制度。

通过不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目前我区已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逐步规范,有力地保障了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年修订完善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针对不同建设工程项目制定了相应的评标办法,建设工程评标活动更加科学、合理;引入了电子招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机制,尽量减少评标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干预,促进招投标行为公开、透明。

针对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中陪标串标、虚假招标、随意降低监理费用、阴阳合同屡禁不止等现象,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若干规定》,就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做出明确规定,促进了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健全完善招投标监管体制的同时,制定了党风廉政教育学习制度,严格履行“公开招标信息、公开招标条件、公开招标办法、公开中标结果、公开举报电话”五公开制度,实施招投标活动阳光操作;健全重点岗位、重要环节办事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内部工作环节监督交接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招投标环节商业贿赂行为预防体系,从源头上减少了商业贿赂问题的发生。

全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标,以制度建设、监管手段和方法创新为支撑,以完善管理体制、建立预防和查处部门联动机制为抓手,健全建筑市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保证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促进了建筑市场健康、协调、有序发展。

一是规范了资格审查行为。

对于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严格实行招标公告发布备案制和资格预审结果备案制,有效遏制招标人排斥潜在投标人、随意限制、拒绝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围标串标”等行为;二是制定了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在全区实行统一评标办法的前提下,各地、州、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对评标办法进行适当调整,实行评标办法备案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地方保护、评标办法“量身定制”等不平等竞争现象。

三是完善了评标专家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准入清出机制,实行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对新申请入库专家进行评审工作岗前培训,对已经具备评标资格的专家实行优胜劣汰,凡不再符合要求或评标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未能客观公正评标、泄密等违规专家及时予以清出。

四是加强了招投标事后监督管理。

及时组织对中标单位实施项目基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招标人、投标人主体、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发生变化、工程款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凡发现存在违约行为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严肃查处;五是着力整治违法违规行为。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制定了招投标投诉举报处理规定和违法违纪案件移交制度,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有效打击了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执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加强了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

对于新申报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企业,加大注册资金、专职人员、劳动合同、社会养老保险、业绩等审查力度,严防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对已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企业,强化动态监管,采取不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重点治理资质不达标、出借资质、违法挂靠等行为,凡不符合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给予降级或吊销资格处理。

每年均组织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执法检查,督促指导招标代理机构自查自纠,对长期没有代理任务或管理不到位、存在问题的招标代理机构,责令整改、限期纠正,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坚决清出市场,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监管,建立了“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数据库”,重点审查从业人员备案情况,严格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明确要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人员应为本单位专职人员。

三、创新监管方式,规范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监管

针对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我区立足于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着力创新招投标监管模式,有效遏制了违法违规行为。

在监督对象上,重点监督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规范运作;在监督主体上,以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为重点,进一步明确招投标中建设单位、评标专家的权力和义务;在监督方法上,将行政监督与信息公开、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在监督手段上,注重加强过程检查、投诉举报、中标后续监管,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

创新资格审查方式。

对于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提倡使用资格后审;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不得实行资格预审;采取综合评估评标办法的,潜在投标人超过15家方可进行资格预审。

对于依法必须公开实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在网上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实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均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相关评审工作严格执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创新评标办法。

为确保评标工作科学合理进行,我区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借鉴兄弟省(区、市)好的经验做法,对评标办法进行不断完善。

如:

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建筑工程,或者依法单独发包的建筑装修装饰等专业工程,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根据工程预算委托编制发包价,评标委员会根据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市场风险和取费标准等对发包价进行评审,属于合理低价的,予以确定并公布;评标委员会对响应发包价的所有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对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对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排列序号列入随机抽取名单,并予以公布;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监理取费在40万元以下,经评审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招标人可采用随机抽取方法确定中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法确定中标人的,随机抽取方式、候选人排序及数量等均在招标文件中事先予以明确。

同时,在建设工程施工和监理评标中,对技术性较强的施工组织方案、监理大纲等一律实行“暗评”,以“白皮书”形式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有效预防了人为因素对评标活动的干扰。

创新监管机制。

对于各地招投标监督机构调整评标标准未向自治区备案,招投标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干预评标,以及招投标监督机构擅自调整招标人或者另行选择评标标准和方法,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强制性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均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实行信息化管理,努力建设统一开放的交易市场

为进一步提高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提供信息服务,自治区开通运行了“新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既方便了交易各方主体,提高了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又有效遏制了个别投标企业围标串标行为,最大限度地杜绝了个别代理机构利用投标报名获取非法收益。

同时,开发启用了“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系统”,该系统具有招标投标公告公示信息发布、网上报名、招标投标查询等功能,构筑起了公正、公开的阳光操作平台。

建立了评标专家随机抽取与语音自动通知系统,集专家库管理、专家回避设置、专家随机抽取语音通知、专家回复确认、评标专家承诺等功能于一体,实行全程电脑自动操作控制,客观公正地抽取评标专家。

大力推广应用电子评标系统,结合新颁布实施的评标规则,在原有电子评标系统基础上,会同软件开发公司对系统进行了硬件和软件升级,保障了评标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得到社会好评。

积极推行电子招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尽量减少评标过程中人为因素干预,提高招投标市场运营效率,促进招投标行为公开透明,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加强和改进有形建筑市场服务环境,不断加大软硬件设施投入,为交易服务活动配备了计算机中央控制、开评标过程电子监控、开评标过程全程影音录制等设备,实现了开评标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全过程电子监控和影音资料实时保存。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充分肯定工作成绩和经验的同时,通过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结合调查研究情况,我们发现当前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招标人行为不规范。

有的项目业主利用资格预审设置“门槛”,提高投标入围标准,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书上做手脚,为“意向”投标人“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搞明招暗定;有的项目业主随意“肢解工程”、规避招标,将工程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装饰装修及附属工程直接发包或场外交易;有的项目业主“化整为零”,将群体项目划分成若干小工程,使单项工程规模低于法定招标规定标准,直接进行发包;有的项目业主为转嫁资金缺口,与中标方签订“阴阳合同”,强行企业垫资施工;有的项目业主利用确定中标人的机会,恶意压级压价,给工程质量安全埋下隐患;有的项目业主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意见,诱导评委、干预评标。

(二)投标人行为不规范。

有的投标人利用自身资质和业界影响,中标后将工程层层转包、违法分包,赚取管理费,造成一流队伍中标、二流队伍进场、三流队伍施工的现象;有的投标人本身不具备投标条件,通过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通过“挂靠”越级承包工程;有的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通过业主评标代表操纵招标结果,或者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通过借用企业资质陪标骗取中标;有的投标人通过建立价格同盟组成“围标集团”,内部轮流坐庄,在投标报价上进行分工、实行梯次报价,致使竞争对手的正常报价失去竞争力,从而骗取中标。

近年来,业主方、承包方规避招标的问题逐渐减少,但“围标串标”、“陪标骗标”等已成为建筑市场不平等竞争的主要表现形式,社会反映较为强烈。

“围标串标”、“陪标骗标”等行为严重践踏招投标市场秩序,破坏了招投标“三公”原则,这些问题的背后都隐藏着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不正当交易,反映出目前招投标制度建设仍有漏洞、存在不足,打击力度有待加大。

(三)评标专家行为不规范。

个别评标专家素质不高,没有做到客观公正评标,存在打人情分现象;从专家库抽取评委仍然受到人为因素影响,有的专家参加评标频率极高,成为“评标专业户”,为暗中控制评标提供可趁之机,导致出现“关系标”、“人情标”,难以保证评标质量和结果;业主评委占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一,成为建设单位操控中标结果的直接推手。

(四)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不规范。

有的招标代理机构为迎合业主意愿,在代理招标活动中无视法规、丧失原则,一味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时纳入带有排斥性的条款,评标时发表带有倾向性的言论,影响评委公正评标;有的代理机构擅自超越权限代理,不经招标人同意擅自处理招标中的有关问题;有的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实施虚假招标、串标围标等违法活动;有的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建立常年合作的互惠互利关系,承揽业务时采取请客送礼、给回扣等“公关”手段谋取利益;有的招标代理分支机构违反规定,以自己名义承揽招标代理业务、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有的代理机构超越资质范围从事代理活动,出借、出卖、转让资质证书,扰乱市场秩序。

(五)监督管理体制依然不顺。

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行业主管部门与下属企业、工程交易中心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难以实施有效监督。

在目前的投资体制和招投标监管体制下,这些部门既是投资实施主体,又是政府投资项目业主,既是项目招标人,又是项目招投标的监督者,既是项目管理者,又是项目具体实施人,集出资方、招标人、监督者、管理者、实施者于一身,没有形成制约监督机制,这种“同体监督”体制孕育了招投标中的各种腐败行为。

(六)有形建筑市场运行不规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有形建筑市场”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场所,但至今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有形建筑市场性质定位做出明确规定,致使有形建筑市场的地位和作用未得到广泛认可,不仅影响了有形建筑市场进场交易率,也影响了建设工程后续监管工作。

同时,管理体制混乱也制约着有形建筑市场发展,我区有形建筑市场有的归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有的归口发展改革部门管理,多种形式的有形建筑市场并存,由于管理部门不同,致使有形建筑市场职能作用难以充分发挥,既影响了招投标活动的统一规范管理,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多头监管,又影响了有形建筑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部分有形建筑市场场所建设滞后,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设施不足,无法满足评标活动实际需要,人为干预招投标活动的机率较大。

六、几点建议

(一)统一监管体制。

近年来,一些行业在工程建设中腐败案件多发的现象充分说明了“同体监督”的弊端。

目前,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由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多个部门分别监管,条块分割、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招标投标活动中监管程序的差异性、评标办法的多样性、评标专家的局限性、场外交易的普遍性,致使招投标活动弄虚作假和串通招标等问题难以遏制。

因此,尽快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对于从源头上有效杜绝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还应建立与监察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完善招投标举报投诉沟通联系机制和违纪违法案件移交制度,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商业贿赂案件,共同推进招投标领域反腐败工作。

(二)统一资格审查制度和评标办法。

招标人随意排斥潜在投标人、与投标人谈条件等不规范行为,利用资格预审得以实现,这也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标、围标、陪标提供了便利。

针对这一现象,建议实行工程招投标网上报名制度,明确投标人资格审查为资格后审方式,以解决项目业主虚假招标、投标人串标、围标等问题。

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统一,使得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方式得到统一,但各地评标办法存在差异,造成招标投标活动中地方保护主义、排斥地域以外投标人、为某一投标人“量身定制”等现象时有发生。

对此,建议尽快制定全国或者省域统一、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以保障评标工作客观、公正,促进市场各方主体平等竞争。

(三)统一建立建设工程信息平台。

建立全国统一的建设工程信息平台,对于共建共享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等企业信息,及时发现、公开曝光工程招投标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规范和加强注册人员执业管理都具有积极作用。

为此,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国家有关部委,尽快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着力构建全国统一的建设工程信息平台。

(四)统一有形建筑市场。

有形建筑市场作为建设工程交易平台,在现阶段的地位和作用不容忽视。

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积极协调各方,统一现行的有形建筑市场,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办法》,有效解决市场重复建设、政出多门和信息发布不统一、投标人交易程序不统一等问题,促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规范进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