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IPO上市过程中集体土地和房产法律问题研究.doc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332288 上传时间:2022-10-28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8.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IPO上市过程中集体土地和房产法律问题研究.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关于IPO上市过程中集体土地和房产法律问题研究.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关于IPO上市过程中集体土地和房产法律问题研究.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关于IPO上市过程中集体土地和房产法律问题研究.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关于IPO上市过程中集体土地和房产法律问题研究.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关于IPO上市过程中集体土地和房产法律问题研究.doc

《关于IPO上市过程中集体土地和房产法律问题研究.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IPO上市过程中集体土地和房产法律问题研究.doc(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IPO上市过程中集体土地和房产法律问题研究.doc

关于IPO上市过程中集体土地和房产法律问题研究

目录

一、证监会对发行人资产的发行条件要求 1

二、上市公司存在占用集体用地的案例分析 1

三、关于土地问题审核过程中关注的问题 4

四、对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方案 4

一、证监会对发行人资产的发行条件要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八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土地和房产为公司发行上市的主要资产,是发行条件的重中之重,如存在权属不清,主要经营场所存在无房产证或土地证的资产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上市公司存在占用集体用地的案例分析

1、广东汕头美联新材(300586)土地违规问题解决案例:

(1)土地违规问题的背景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伟汕2003年承租广东汕头市月浦居委会拥有的5亩集体建设用地和10亩临时用地,该租赁事项未履行集体用地流转手续,发行人地上已建办公楼、生产车间等无法办理报建、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

(2)土地违规问题的处理

2011年美联新材向政府申请厂房所在地纳入“汕头市”三旧改造计划,2013年4月,公司解决临时用地问题,临时用地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

2013年5月,美联新材与月浦居委会签署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每平米593元缴纳出让金,2014年5月,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权证》。

(3)土地违规问题的处罚及是否对发行人上市产生重大影响

美联新材在完善用地手续的过程中,受到了汕头市国土资源局、汕头市金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汕头市金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4万、15万和4.6万元。

公司已按时足额缴纳了罚款,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上述政府部门亦出具证明,公司相关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广东中山和胜工业(002824)集体土地流转案例参考: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过程

2007年中山市三乡镇平南村社员代表决议,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林永谦,并签署出让合同,且在国土部门登记备案。

国土局认定该出让过程手续合法。

(2)律师对土地转让过程中核查的相关法律凭据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缴款凭证、土地使用权证、缴款通知书、完税凭证、支付凭证、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审查表、中山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等出让和流转材料,并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律师获取国土局审批确认核心:

土地权属来源合法,转让手续清晰,对转让行为予以批准。

鉴于上述情况,律师认为土地转让符合《土地管理法》、《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证监会审核中对该问题的关注

证监会对该问题进行了充分关注,并在和胜工业反馈意见19题,第五次反馈意见和第八次反馈意见中针对该问题多次要求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充分说明该问题在审核过程中的关注度和重要性。

律师对该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答复,未成为其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3、广东东莞万里马(300591)集体土地出让问题解决案例:

(1)集体土地出让问题的背景

蔡树容于1997年从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李屋经济合作社购买集体土地使用权,该使用权证书权利人一直未进行变更,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与土地所有人签订书面合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并应按规定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

发行人以535万元向蔡树容购置上述土地使用权。

(2)土地违规问题的处理

①确认1997年土地出让合同效力由万里马继承

2012年4月,经长安镇乌沙社区居民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居民同意,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李屋股份经济合作社、蔡树容与万里马签订《协议书》,并经东莞市长安镇乌沙股份经济联合社见证,协议确认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李屋经济合作社和蔡树容于1997年11月8日签订的“东长乌李外(97)土权偿让第006号”《关于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合同》中蔡树容的权利义务由万里马概括承受,东莞市长安镇乌沙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将该土地使用权剩余的出让期限转让给万里马。

②补充土地出让合同,确认土地剩余年限使用权出让至万里马

经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居民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居民同意,2012年4月16日,万里马与东莞市长安镇乌沙股份经济联合社签订了“东国土资流转出补合[2012]12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东莞市长安镇乌沙股份经济联合社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万里马。

③东莞市国土局核准土地出让

2012年7月17日,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东国土资流转出让补字[2012]12号”《关于广东万里马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受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通知》,核准万里马有限受让位于长安镇乌沙社区面积为13,504平方米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37年,自2012年4月18日起至2049年10月31日止。

④获取东莞市政府土地使用权证书

2012年8月20日,万里马有限取得东莞市人民政府核发的证号为“东府集用(1998)第1900120602156号”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3)土地问题对发行人上市的影响

证监会对该问题进行了充分关注,鉴于万里马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且相关流程和证书均得到政府部门批准,上述事项未形成重大障碍。

三、关于土地问题审核过程中关注的问题

1、土地使用权出让背景的真实性;

2、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过程中是否完税;

3、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是否取得2/3以上村委会代表(非全体村民)同意;

4、土地出让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的核准;

5、取得最终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对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方案

1、确认历史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和规范性

(1)确认公司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性质

根据相关法规,土地性质应当为集体建设用地。

(2)确认历次土地转让过程中的法律效力

公司应确认最初土地出让过程中,是否取得村委会的相关审议,并确认相关转让过程是否在土地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是否完税。

(3)按正规程序获取土地转让的法律认可

公司争取与当地村委协商,完成相关规定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补充土地主管部门的法律认定。

2、按正规程序办理房产证

按正规程序办理房产证。

3、如上述方案无法达成,储备其他合法合规用地,做好两手准备

公司进一步储备合法合规的建设用地,做好两手准备。

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学研究 > 教学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