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存在的问题探讨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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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存在的问题探讨论文
中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存在的问题探讨
摘要:
现代社会越来越发达,人们的财富累计也是越来越多。
但是伴随着的也是越来越高的离婚率。
针对于这种现象,我国一直有在更新和修订婚姻法,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夫妻双方的权益,不让某一方受到关于财产的侵害。
在我国司法案例的实践中,夫妻双方就共同财产问题有很多的牵扯和纠葛,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需要离婚时,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更为棘手和麻烦。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的纠葛对于很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理论发起了巨大的挑战,不得不迫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法规得到调整和相应地补充。
但是,中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仍存在一些棘手问题。
关键词:
婚姻法;夫妻财产;规定完善;
OntheprovisionsandperfectionoftheMarriageLawofourcountryconcerningthedivisionofthejointpropertyofhusbandandwife
ZhangXinYuDongmei
HeilongjiangUniversity
Abstract:
Withthedevelopmentofmodernsociety,people'swealthisalsoincreasing.However,thedivorcerateisalsoincreasing.Butitisalsoaccompaniedbyarisingdivorcerate.Inresponsetothisphenomenon,ourcountryhasbeenupdatingandrevisingthemarriagelaw,thepurposeofwhichistoensuretherightsandinterestsofbothhusbandandwifeandtopreventonepartyfrombeinginfringeduponbyproperty.Inthepracticeofjudicialcasesinourcountry,bothhusbandandwifehavealotofinvolvementanddisputesontheissueofcommonproperty.Whentherelationshipbetweenhusbandandwifebreaksdownanddivorceisneeded,thedivisionofcommonpropertybetweenbothpartiesismoredifficultandtroublesome.Theentanglementsofthedivisionofhusbandandwife'scommonpropertyhaveposedgreatchallengestomanytheoriesofthedivisionofhusbandandwife'scommonproperty,forcingthelawsandregulationsgoverningthedivisionofhusbandandwife'scommonpropertytobeadjustedandsupplementedaccordingly.However,therearestillsomethornyproblemsinthedivisionofthecommonpropertyofdivorcedcouplesinChina.
Keyword:
marriagelaw;maritalproperty;perfectregulations;
我国是很早就存在了婚姻法的,但是随着国家的进步,婚姻法也在不断的发展和更新。
随着婚姻法对夫妻婚姻法的立法和司法解释都在不断发展和更新,其中的个人化,具体化和科学化的特点越来越突出。
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的范围缩小,个人财产的范围扩大,规则越来越精细和完善,并且具有广泛的可操作性。
就相关立法的完善而言,公平分割的原则被用来取代平等分割原则,婚姻中共同财产的划分,知识产权的收入范围,以及"家务补偿制度"更好地反映了诚信是一种"无形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
夫妻财产的定义通常是指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制度和婚姻关系中婚后取得的财产,都算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中国目前的婚姻财产制度是合法财产制度和商定财产制度的结合。
法定婚姻财产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婚姻财产制度。
强制性申请是法定婚姻财产制度的一个突出的法律特征,不同于商定的财产制度,配偶双方财产制度达成一致。
丈夫和妻子同意财产制度是指允许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以协议的形式就夫妻所有权,使用,收入和处置达成协议的制度。
排除制定法定共同财产的制度。
1.1合法夫妻的义务以及权利
中国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同等地位。
主要内容是夫妻在居住和生活方式等共同生活中具有平等的决策权。
丈夫和妻子享有平等的姓名权和个人自由,需要遵循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共同拥有和管理共同财产,利用权利分散,有平等的子女监护权,在象征性的语言中,夫妻没有等级秩序。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的人身权利和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夫妻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夫妻有生育,工作,学习和社交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限制或干涉他人;夫妻双方均有义务实行计划生育。
1.2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2.1基本工资,奖金
其中"基本工资,奖金"理当从广义上理解,通常是指工资收入。
在现实生活中,基本工资仅仅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
除了基本工资以外,夫妻双方可能在工作过程中拥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如住房补贴;奖金,如年终奖;福利,如年会福利等等。
还有一些福利待遇较好的单位还有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所有这些婚后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1.2.2生产经营收入
生产经营是指夫妻双方约定或双方按照批准的登记,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商品经营。
农村承包经营业务,以个人合伙名义从事合伙经营或者独资企业法或公司法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丈夫和妻子结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由当事人或当事人共同经营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争议。
2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立法完善
2.1落实家务劳动价值,保护女方利益
家务补偿制度是指在婚姻期间支付更多家务劳动的,夫妻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对方从个人财产中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
"夫妻双方书面同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其各自所有人,并且该方有更多义务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和协助另一方工作,离婚的权利是另一方如果要求赔偿,另一方应赔偿。
"中国婚姻法第40条关于家务补偿权的规定是中国婚姻立法的重大突破。
然而,这种经济补偿存在缺陷:
首先,如何补偿家务劳动没有具体的方法。
量化标准使得司法实践中的赔偿变得不可能。
"探究其原因是因为法律规定离婚的经济补偿应基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意由丈夫和妻子拥有的前提。
再者,在中国目前的形势下,个人受到很多外来先进思想的影响。
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
一旦婚姻终止,一方无视婚姻关系,反对敌人,故意隐瞒财产并逃避支付。
对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更多,法律保护不足。
2.2增加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
中国夫妻共同财产分为两个部分:
一方死亡,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办理;如果协议未履行,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办理。
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来判决儿童和妇女的权利。
这仅仅只是基于离婚和财产分割规定。
"遗产法"中的第26条中还规定了基于一方死亡的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夫妻共同获得的共同财产,但协议除外,如果遗产分割其中一个共同财产应当是前半部分股份由配偶拥有,其余部分是继承人可以使用继承权来获得遗产。
"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中也可能需要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2.3短婚内继承和受赠的重大财产不应夫妻共有
中国的婚姻法中有项规定,婚姻期间继承或捐赠的财产归夫妻所有。
虽然第18条规定丈夫或妻子的财产在遗嘱或合同中被确定为配偶的财产,但如果不确定属于一方,则由其共同拥有。
这一规定其实也有失偏颇。
如果一方继承或捐赠的财产由丈夫和妻子在短期婚姻中拥有,则在离婚时作为共同财产的分割对遗产或财产的接收者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所以,就有相关人员指出:
短婚内继承、受赠的重大财产不能一概夫妻共有。
继承或受赠财产是否共有必须考虑结婚时间长短及财产价值大小,重大个人财产在多年后才可以转化为共有。
2.4增加"知识产权的收益"的预期利益的分割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是属于一种无形资产。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只能明确获得的实际收入或财产收入。
但是,如果在婚姻期间没有明确规定,则无法确定是否可以获得明确的财产收益,这就导致这种情况将不会形成夫妻共同财产,当夫妻双方有离婚需求时,这种无形财产将不会分裂。
因此,这种为排斥"收入的期望".共同立法的基础是民法的公平原则。
2.5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过程中,明确不诚信行为
虽然中国的婚姻法和相关的法律文献解释了关于增加分割夫妻财产的保护措施,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些规定过于简单。
我国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只是离婚时一方不诚实行为的事后补救办法,事先没有预防措施。
第二,某些法规不够严禁和明确。
"离婚"在解释中很容易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
依据诚信的原则,当配偶实施第四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免于执行行为的期限。
第三,举证责任存在问题:
其中,中国对离婚财产分割司法解释有项规定:
"很难确定丈夫和妻子的个人财产或共有财产,以及当事人的要求。
财产也是一种共同财产,只要他们要求任何财产,当事人就必须承担举证的责任。
2.6无形财产应参与共同财产分割
根据中国现在遵从的婚姻法,人力资本的无形财产不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社会的不断进步直接反映着人力关系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
所谓人力资本,是指工作的机会和晋升的机率,各项谋生技能和其他经济利益的能力,是相对属于一种无形财产。
婚姻是双方相互贡献的经济伙伴关系。
人力资本或者其他无形财产在离婚的时候评估起来非常困难,果判决这项因素不属于在财产范围内,那么其实是有失公正的,因为这项无形财产在增加其持有人的收入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结束语
婚姻法中解释了允许在特定情形下进行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定程度上改进了和适应了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具有相当大的进步和推动作用。
与此同时,关于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只能是其列举的两种具体情形,且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这样的规定过于简单和不合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姻中的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的分割,使覆盖范围明显狭窄,丈夫和妻子的平等权利的难以实现,不利于保护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所以关于夫妻法,我国法律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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