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汇编7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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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知识产权管理总则 2

二、知识产权联席会议议事制度 7

三、知识产权创造奖励制度 9

四、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制度 12

五、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 14

六、知识产权交易管理制度 28

七、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32

八、知识产权权属管理制度 36

九、技术合同管理制度 41

十、专利管理制度 46

十一、商标管理制度 55

十二、著作权管理制度 59

十三、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67

十四、技术保密合同 75

知识产权管理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

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

主要指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公司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

下设知识产权专员,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

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五条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三)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四)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五)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六)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公司。

(一)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公司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公司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公司二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利用本公司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利用本公司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

2.利用本公司的人力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七条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权归本公司,任何其他公司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本公司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第八条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九条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管理工作由专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技术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研究项目下达的主管部门报告,按本公司的规定提交全部科技档案文件,并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可申请专利的项目及时办理申请事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应申请专利而未申请造成本公司经济损失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公司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已具备申请专利条件者。

第十一条专利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在专利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根据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完成科技项目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的规定任务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本公司知识产权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填写鉴定申请书,要按照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鉴定。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科技档案的相关制度规定,包括档案密级制定、借阅程序等,对涉及本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科技档案应采取限制阅读措施。

第十四条对本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签定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在与其他公司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第十六条订立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公司关于技术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分配等。

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定技术合同。

第十七条对于在知识产权形成、保护、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将依据国家和本公司的具体规定,给予包括发放奖酬金、提职、提级、职称评定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

第十八条属于本公司的技术成果在实施或转让后的收益,按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设计人可按规定提取酬金。

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公司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依据规定追究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侵害人为本公司员工的,应责令其改正,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侵害人为非本公司员工的,应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必要时,提请政府机关处理或遵循法律途径解决。

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公司总经办。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二○一二年六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知识产权联席会议议事制度

第一条结合公司、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公司对知识产权工作和议事程序,提高知识产权工作质量和效率,结合实际,制订本议事制度。

第二条知识产权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机构,公司不再单独另行召开,其议事范围主要是:

1.传达、学习知识产权有关政策的重要决议、决定,讨论决定贯彻执行的方案及措施;

2.讨论决定知识产权计划调整、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专利申请和资金使用;

3.讨论决定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要点,重要工作以及重要活动等;

4.讨论其他需要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联席会议由知识产权部负责人召集、主持召开,或由协调人召集、主持召开。

第四条联席会议由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撰写负责人、协调人员出席,知识产权专干列席。

以上人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会议方可召开。

第五条联席会议一般每一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第六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管理部,由协调人将会议地点、时间和议题内容提前通知全体参会人员。

第七条知识产权专干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各分管领导或相关部室负责人在会上作出汇报。

与会人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努力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会议讨论重大问题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总要求,集体研究决定问题。

票决由园区工委书记、副书记、工委委员、科委党组成员参加,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对争议较大的问题,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上会讨论。

第九条会议必须指定协调人做好会议记录,重大问题的决策,可印发会议纪要,未经会议批准传达或公布的内容,不得向会外人员泄露。

第十条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制定的计划、确定的事项,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督促落实,知识产权部门加强效能监察。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公司总经办。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二○一二年六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知识产权创造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调动广大员工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知识产权成果的产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因职务发明取得专利权后,应当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报酬。

第三条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证书后,应将专利证书复制件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同时将该项专利及实施效益情况记入职工技术、业务档案,作为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公司取得发明专利申请号后,应当发给发明人一次性奖金200元;公司取得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后,应当发给发明人一次性奖金100元。

第五条公司取得发明专利权后,应根据申请专利时的定级分别给予发明人一次性奖金3000元(普通级)、5000元(重大级)。

凡取得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应当发给发明人一次性奖金1000元,公司取得软件著作权授权后,应当发给著作权人一次性奖金500元。

第六条实施职务发明的公司,从实施之日起2年内,每年从实施该专利所取得的效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

报酬的计算制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的一种:

对提高产品质量效果明显的,从实施专利后所新增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

对降低材料成本,节省工序时间效果明显的,可取节约成本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

对属于新产品发明的专利:

可取该新产品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

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任何一种,每年在税后利润或节约成本总额中提取2%作为职务发明人的报酬。

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一次性给予职务发明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报酬。

第七条公司将职务发明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的,从转让或许可实施所得收益中提取5%—10%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

公司将职务发明专利作价投资或入股时,给予职务发明人相应的报酬。

若有杰出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占有个人股,则直接参与分红,不再给其它奖励。

第八条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一律从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所获得的税后利润和收取的使用费中列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个人所得,应当依法纳税。

第九条如一件专利有多位职务发明人,按照专利发明人实际贡献大小分配奖金和报酬。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为“优秀专利工作者”获得奖励:

1.为知识产权培训、普及以及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2、为维护本公司权益,挽回公司因侵权或专利流失而遭受的损失,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3、在引进专利技术或在专利技术的实际应用中解决关键问题,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较大成效的人员:

4、为技术开发提供积极有利条件,并为开发成果申请专利以及获得专利权做出重大贡献的技术管理人员。

符合本条上述任何一款规定的人员,由所在部门在每年11月1日前将有关事迹介绍及推荐材料交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参与“优秀专利工作者”的评选。

知识产权管理部组织评审人员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布十日内没有异议的,即予以认定。

“优秀专利工作者”获奖限额为1—2人,每位获奖者可获得不低于2000元奖励:

第十一条专利职务发明人的奖金和优秀专利工作者的奖金由本公司统一支付,纳入每年知识产权管理部部门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失效专利从失效之日起,不再享受按照本细则给予的所有待遇;专利权归属存在纠纷的,在纠纷解决前不享受按照本细则给予的所有待遇。

第十三条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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