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档案行政处罚暂行办法闽档29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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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档案行政处罚暂行办法闽档29号

福建省档案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闽档〔2003〕29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福建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简称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实施档案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档案行政处罚由档案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管辖。

上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可以办理下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管辖的档案行政处罚案件,也可以把本级管辖的档案行政处罚案件委托下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办理。

下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对其管辖的档案行政处罚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决定。

第四条档案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其共同的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办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确凿,程序公开、合法,定性准确,量罚公正。

第六条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赔偿损失;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七条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受理下列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案件(简称档案违法案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转让档案的;

(六)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组织或者外国人的;

(七)未经批准私自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及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八)其他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档案违法案件,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或者承担档案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进行审查,制作《档案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立案;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不予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依照档案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属于本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

第九条对已经立案的档案违法案件,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调查、取证:

(一)向有关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制作《档案违法案件调查(询问)笔录》;

(二)进行现场检查、取证,制作《档案违法案件现场检查取证记录》;

(三)需要组织鉴定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并提交《档案违法案件鉴定书》。

第十条办理档案违法案件的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申请回避;相对人也有权向承办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或者其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申请,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档案违法案件公正处理的。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承办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者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决定。

回避未被决定以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再申请一次。

第十一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调查笔录、记录、鉴定必须经被调查人、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实施档案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制作《档案违法案件调查情况报告》和《档案违法案件处理审批表》,报档案违法案件审议小组审议后,由档案行政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批。

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成立档案违法案件审议小组,负责对档案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作出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档案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三)证据不足的,应当退回原承办机构或者承办人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当在退回之日起15日内结束。

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档案行政处罚的,不予档案行政处罚;

(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认为应当给予当事人或者受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的,按照《福建省档案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档案违法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结案,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必须报请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四条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在作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和依据以及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的除外。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五条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作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其直接送达违法单位或者违法行为人。

受送达人收到《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填写回执;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单位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并说明情况,在回执上填写拒收情况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受送达人住处或者收发部门的,视为送达。

必要时,送达可采取邮寄或者公告。

第十六条档案行政管理机构作出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3日之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期限履行。

第十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申请,经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档案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有行政复议权的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间,档案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在档案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档案违法案件结案报告》和《查处档案违法案件备案登记表》,并在15日内报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对重大档案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发现已生效的档案行政处罚不当时,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上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发现下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已生效的档案行政处罚不当时,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指令作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自行纠正。

纠正不当行政处罚,应当制作《纠正不当档案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档案违法案件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十三条责令赔偿损失的额度,由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裁定或者由其组织的专家确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表1:

《档案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

表2:

《档案违法案件(询问)调查笔录》

表3:

《档案违法案件现场检查取证记录》

表4:

《档案违法案件鉴定书》

表5:

《档案违法案件调查情况报告》

表6:

《档案违法案件处理审批表》

表7:

《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表8:

《档案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表9:

《档案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表10:

《纠正不当档案行政处罚审批表》

表11:

《查处违反档案法案件备案登记表》

表12:

《档案行政处罚告知书》

表13:

《档案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表1:

档案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

编号:

违法单位及当事人

单位

姓名

性别

职务

(职业)

案件名称

受理时间

案情摘要

立案依据

 

承办人意见:

(签名):

年月日

部门领导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

(签名):

年月日

 

表2:

档案违法案件(询问)调查笔录(第次)

时间:

年月日时至时分

询问(调查)地点:

询问(调查)人:

记录人:

被询问(调查)人:

性别年龄

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

问:

答:

 

被询问(调查)人签名(手印)

 

表3:

档案违法案件现场检查取证记录

案件名称

现场详细地址

检查时间

案由

 

现场

情况

现场搜集物名称及数量:

 

检查人(签章):

年月日

 

表4:

档案违法案件鉴定书

鉴定事由

鉴定组织单位

鉴定时间

及地点

鉴定意见:

 

参加鉴定人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业)

工作

单位

本人意见

签名

 

表5:

档案违法案件调查情况报告

案件名称

调查机关名称

调查时间

调查人

案由

 

当事人情况

调查事实

 

处理意见

 

经办人(签章):

年月日

 

表6:

档案违法案件处理审批表

编号:

案件名称

立案时间

承办单位

当事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或地址

主要案情

办案机构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审核机构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备注

 

表7:

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档法处字第号

被处罚单位

(人)

地址

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已违反:

经研究决定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若对本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

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档案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年月日

 

表8:

档案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档法申字第号

人民法院:

我局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一案已经查处结案。

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档法处字第号[或行政处罚复议裁决书()字第号]已于年月日送达。

被处罚人既不起诉,逾期又不自动履行。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特申请你院强制执行下列项目:

申请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职务:

被处罚单位(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址:

档案局(盖章)

年月日

 

表9:

档案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案件名称:

立案时间:

违法条款:

处理意见:

 

结案意见:

 

填报单位(盖章):

年月日

 

表10:

纠正不当档案行政处罚审批表

违法单位

及当事人

单位

姓名

性别

职业

违法案件名称及事实:

处理结果:

申请纠正理由:

承办人:

年月日

审批单位意见:

审批人:

年月日

 

表11:

查处违反档案法案件备案登记表

违法单位及当事人

单位

姓名

性别

职务

(职业)

违法

类型

违法

条款

给予何种处理

决定处理部门

及处理时间

违法事实及查处情况:

填报机关(公章):

年月日

 

表12:

档案行政处罚告知书

档法字告()第号

我局依法查处的

的一案,已经我局调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对此,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

如要求陈述、申辩,你(单位)应在收到本通知后日内及时向我局提出。

档案局: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年月日

 

表13:

档案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档法字听通()第号

应你(单位)要求,现定于年月日时分在

就一案(公开、不公开)举行听证。

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准时参加。

本次听证主持人为:

记录人为:

注意事项:

1、如申请主持人回避,应及时告知本局。

2、委任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在听证举行前向本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3、未按时参加听证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档案局: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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