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墙工程施工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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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施工图纸设计、材料采购(甲方供应的除外)、加工制作、运输、现场安装、中间验收、自检整改、工程清洁。
5、工期延误:
如遇到一下情况,经工程师签证总工期则相应顺延:
①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和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
②因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③甲方或建筑师未按约定时间内对乙方提供施工图需确认的。
④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电累计超过8小时;
⑤因台风、暴雨、地震、火灾等人力不可抗拒自然灾害;
⑥因甲方原因未能按合同交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⑦乙方在施工中因甲方原因乙方认为需甲方确认的工程联系单、备忘录,甲方在七天内未答复时。
6、暂停施工:
甲方和监理派出的工程师认为:
①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②乙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乙方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③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④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四、质量标准
1、施工图设计:
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1)规范、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修订本)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1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1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01
2)门窗、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建筑幕墙》JGJ3035-1996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1996
《金属、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JGJ113-97
《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DBJ08-56-96
《全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程》DBJ/CT014-2001
《点支式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程》CECS127:
-2001
《玻璃幕墙工程质量验收标准》JGJ139-2001
3)主要材料标准等
2、工程质量验收:
①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J139-2001。
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120-2001。
③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④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乙方原因工程
质量达不到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返工损失和违约责任。
⑤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
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
担。
3.检查和返工:
①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施工图、施工方案以及计划进度施工,随时接
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②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规范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或重新施
工,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③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
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造成损
失的、应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④工程师因指令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应追加合同价款,由甲
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4、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①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
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组织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
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
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
间内修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②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
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
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以书面文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验收
记录。
③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
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应有文字记录并抄送甲方和监理备案),
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五、合同价款
1.工程总价款(大写)元(人民币)。
2.工程付款方式:
(1)按月完成工程量结算,每月25日为结算期,经工程师确认于10天内支付工
程价款的80%。
(2)工程完工后10天内支付至工程总款的90%。
(3)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支付至工程总款的95%。
(4)质量保修金为总款的5%,竣工验收后二年内结清。
(5)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结算,工程量在竣工后按实际调整。
3.工程量确认和结算规则:
(1)以平方米、米为计量单位的项目,竣工按展开面实际工程量结算。
(2)甲方提供的设计发生变更,经甲方以签证作结算根据,调整合同价款。
(3)建筑结构有较大变化影响工程安装,需调整时,经甲方签证作结算依据,调整合同价款。
(4)报价确认的材料,施工图设计或其它因甲方要求变更时经签证调整合同价款。
(5)门窗工程按门窗设计洞口尺寸计算面积(按门窗实际面积计算的应加嵌缝密封材料和人工费)。
六、安全施工与检查
1、乙方指派人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安全负责人及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责任的,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指派人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3、安全防护。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4、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保护好现场、有伤员的应立即抢救,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甲乙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七、双方权利和义务
1、实行工程监理的,甲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
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
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甲方要求监理工程师
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甲方以书面形式批准的,监理工程师应征得甲方
以书面形式的批准。
3、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
职权由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
师职权相互交叉。
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甲方予以明确,并以书
面形式通知乙方。
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
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
时,按有关争议的约定处理。
5、除合同内有明确的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
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①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甲方。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②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③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
④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并作书面记录备案;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⑤乙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并注明发生日期时间,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书面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⑥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7、项目经理:
①乙方指定为本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其姓名、职务、资格证书、权限
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备案。
②项目经理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
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
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
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
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
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③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
方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④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甲方工作:
①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
的需要,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②开通施工场地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提供安装所需要的脚手架,提供产品垂直运输设备。
③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并提供乙方施工场地和办公生活
用房和设施。
④确定标高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
组织乙方
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双方认为需要解决
的事项。
⑤应协调工地各施工单位做好产品保护工作,在施工中发生的产品损坏,一但
确认责任方,甲方应责其赔偿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甲方应向责任方追究。
⑥铝门窗工程,甲方(总承包方)应提供安装标高和位置线,并保证洞口和对
角线尺寸正确,洞口与铝门窗外框的间隙应不大于25mm。
9、乙方工作:
①根据甲方委托,在其施工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
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
②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③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
保卫。
④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
动明火和工地安全人员的综合治理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
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承担。
⑤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对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由于保护措
施不到位发生损坏的,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甲方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
的工程部位应追加合同价款。
八、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并签收。
由乙方提供竣工图三套。
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于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5、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6、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单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7、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
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九、违约、索赔和争议
1、违约:
①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予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
工期,甲方应当支付违约金。
②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
③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索赔:
①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甲方),项目经理(乙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②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签收,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乙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认可。
③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书面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④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乙方书面提出索赔。
3、争议:
①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当
事人不愿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
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②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
保护好已完工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质量保修
1、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
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一、合同生效与终止
1、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合同即生效。
2、甲乙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
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但质量保修责任条款仍然有效。
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
保密等义务。
4、本合同正本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用中文书写),本合同副本份,
甲乙双方各执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5、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
合同补充或修改,作为合同附加条款视作有效。
6、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7、合同订立地点:
十二、其它
1、本合同签订,其内容、附加条款,如发生争议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执行。
2、本合同包括十二款内容及附件。
附件一:
工程量报价一览表。
附件二:
建筑幕墙工程质量保修书。
3.本合同需增加鉴证人(丙方)的,在本合同首末页内注明,必要时增加约定条款。
全文结束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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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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