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审管理办法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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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审管理办法改》
《无锡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审管理办法(改)》
第一篇:
无锡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审管理办法(改)无锡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市优质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工作,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提高,实现“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目标,根据《优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锡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以下简称优质结构工程)是指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工程的实体结构安全及功能检测结果符合要求,质量验收评定为优质,观感质量好的结构工程。
第三条
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应遵循国家强制性标准、地方标准、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并通过网上申报、验收评价、专家检查、监督抽查、评审公示等程序后确定。
第二章评审机构
第四条
无锡市建设局下设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审定委员会,负责审核和认定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审定委员会下设“市优质结构管理办公室”,“市优质结构管理办公室”设在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全市优质结构工程创优过程的日常评审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市区的优质结构工程的申报受理、初评推荐。
各市、区建设局可委托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相应机构,负责辖区内优质结构工程的申报受理、初评推荐。
第六条
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审定委员会委托专业学会组织有关专家具体实施优质结构工程的检查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报无锡市优质结构工程应在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监管平台)完成登记注册,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单位工程建筑面积5000m2(含)以上;
2、建安工作量在xx万元及其以上的其他各类专业结构工程;
3、轨道交通工程中每座地铁车站作为一个申报单元、地铁隧道按每区间(含上、下行线)为一个申报单元、同一标段中连续的明(盖)挖隧道为一个申报单元;
4、达不到上述规模要求的工程,但有突出影响、有纪念意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满足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地有关要求的也可申报。
第八条
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实行目标管理制度
1、符合无锡市优质结构工程申报条件的项目,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通过质量检测监管平台填写有关优质结构工程申报信息,并上报至工程所在地的申报受理机构。
2、工程所在地的申报受理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列入“创建无锡市优质结构工程计划目标”,并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优质结构管理办公室”。
未列入计划目标的工程不得参评。
3、“市优质结构管理办公室”对列入“创建无锡市优质结构工程计划目标”的工程在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网进行公示。
第九条
申报列入创建计划目标的工程还应向申报受理机构上传以下电子资料:
1、有关申报工程的创优方案
2、具体的创优亮点和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第四章
评审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各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对列入计划的目标工程进行日常监督抽查,并将监督抽查情况及时输入质量检测监管平台。
第十一条
主体分部工程按照规定要求经参建各方验收通过后,申报单位通过质量检测监管平台在线服务模块申请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并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项目客户端审核通过。
申请评审时应上传以下电子资料:
1、质量控制资料;
2、隐蔽工程影像资料;
3、委托第三方的现场实体检测资料;
4、创优亮点总结和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隐蔽工程影像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影像资料应全面真实反映隐蔽工程的实体质量,既要反应工程的总体外观和具体部位,也要反应施工过程和检查过程。
2、影像资料可采用视频或图片方式,由申报单位负责完成。
3、桩基工程应反映工程平面位置和桩头、桩位的质量情况;
4、钢筋工程应反映混凝土浇捣前和过程中的钢筋成型、保护层,梁柱节点等位置的质量情况。
5、混凝土工程应反映施工缝处理,浇捣和养护,成型等质量情况。
6、砌体工程应反映墙体组砌,拉结筋、腰梁及构造柱的设置等的质量情况。
7、钢结构工程应反映吊装过程中的节点连接,焊缝和涂层施工
等质量情况。
第十三条
20层以上或建筑面积xx0m2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可分两段进行申报评审。
第十四条
各市、区建设局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日常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对申报单位上传的申报资料的审核情况,填写《无锡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初评意见表》,对同意推荐的工程通过质量检测监管平台上传至“市优质结构管理办公室”,对不同意推荐的工程退回给申报单位,并注明不同意推荐的理由。
第十五条
申请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参建各方通过主体结构验收,且在专家检查前未进行任何装饰;钢结构未进行防火喷涂的;
2、地铁盾构隧道工程应在铺轨工程之前申报;地铁车站工程应在装饰工程进场之前申报;
3、委托第三方进行实体检测,且检测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
4、涉及结构工程的功能性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
5、工程开工至主体结构完成,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6、建设、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同意申请优质结构评审的;且经质量监督机构初评达标的;
7、同一项目同一施工单位申报的超过3个以上(包括3个)的单体工程,必须被市建设主管部门列为创优示范项目。
第十六条
优质结构工程的检查应符合以下程序和要求:
1、“市优质结构管理办公室”根据申报评审的优质结构工程数量委派专业学会制定优质结构工程检查计划,并上报备案;
2、检查计划应包含检查时间、检查组人员名单和实体抽检方案,检查组人员包括一定数量的专家,人数不少于3名,检查组专家按评审标准的要求对资料、影像、实体进行检查。
实体抽检方案应由受委托的检测机构与现场参建各方共同制定,抽检数量要求如下:
序号1结构抽检项目检测参数抽检数量备注悬挑构件优先钢筋保护钢筋保护层厚度层厚度梁和板各一个构件2楼板厚度板厚每10层不少于一个构件3创混凝土强强度推定优度混凝土碳化值碳化深度每10层不少于一个构件可结合混凝土构件强度一并检测4
3、检查结束后,专业学会将检查记录和优质结构工程实体抽检资料汇总形成检查意见单,并通过质量检测监管平台客户端上传;
4、“市优质结构管理办公室”负责把检查意见单通过质量检测监管平台发给工程所在地的质量监督机构,由质量监督机构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并及时回复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市优质结构管理办公室”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专家检查过程的组织形式、程序和执行检查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申报优质结构的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日常抽查。
第十八条“市优质结构管理办公室”根据检查汇总结果提出评审建议,推荐给审定委员会。
第十九条
评审建议推荐给审定委员会后,由审定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对优质结构工程进行审核和认定。
第二十条优质结构工程原则上在每月月底进行评审,每半年组织一次评审定。
第五章
公示发证
第二十一条优质结构工程审定结果应当在无锡建设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
第二十二条
公示结束无异议,予以行文表彰并颁发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已颁发优质结构工程证书的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出现质量投诉并经核实的收回优质结构工程证书。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无锡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xx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
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评审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和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引导和激励工程参建各方加强过程控制,保证结构安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以下简称“省优质结构奖”)评选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
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
第三条
省优质结构奖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项目属地原则自愿申报。
各地级以上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从各市优质结构工程中,择优选取推荐参加评审,结构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第四条
省优质结构奖的评审工作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评审组织工作,省优质结构奖工程每年表彰一次,不设名额限制。
第五条
申报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的工程应是获得省优质结构奖的工程。
第二章
申报条件、范围第六条
申报条件
申报省优质结构奖的工程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二)工程结构设计科学合理,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三)施工管理规范,有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结构工程创优计划和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符合节能环保、绿色施工要求;
(四)过程控制严格有效,施工工艺和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各项技术保证资料齐全、真实、有效,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五)科技含量较高,应用三项以上“建筑业十项新技术”;
(六)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七条
申报范围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的下列建设工程,均可申报省优质结构奖。
(一)民用建筑工程
1.有150间以上的客房的旅业工程,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xx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1000座位以上的影剧院或礼堂,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住工程,以及5000平方米以上其它用途的民用建筑。
2.总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以上(含40000平方米),配套设施齐全并能投入正常使用的整体民用建筑群。
3.别墅类工程,可按20栋以上(含20栋),累计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规模组团申报。
(二)工业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
1.辅助配套功能齐全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厂房、仓库。
2.辅助配套功能齐全建筑面积在xx0平方米以上的整体工业建筑群。
(三)市政工程
省内城市规划区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铁、污水处理厂、水厂、给水系统、排水系统,投资在xx万元以上的防洪、垃圾处理厂(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交通工程
1.新建、改建的标准达到二级以上,全长在20公里以上的公路工程。
2.新建、改建的全长400米或单跨90米以上的独立大桥。
3.长60米、500吨级以上内河港口码头工程;长80米、1000吨级以上的沿海码头工程。
4.通航能力在100吨以上的船闸。
(五)电力工程
1.发电厂(站),单机容量135mw以上。
2.水电站,总装机容量25mw以上。
3.变电站,电压等级220kv以上。
4.输电线路,电压等级500kv以上,线路长15km以上,造价1亿元以上。
(六)铁路工程
1.编组站、投资2500万元及以上的车站或25公里及以上的线路综合工程。
2.长度在1公里及以上的双线隧道或长度在2公里及以上的单线隧道。
3.全桥长在800米及以上或投资在2500万元及以上的桥梁工程。
(七)水利工程
工程规模为总库容量在250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的主体工程或造价在3000万以上的水利工程。
(八)其它纳入创国家优质工程计划的工程和结构体系新颖、技术质量突出、具有影响性的工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
(一)原有建筑物改建工程;
(二)经过加固补强的工程;
(三)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工程;
(四)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举报属实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申报资料第九条
申报程序及申报资料
申报单位在满足工程开工条件前经工程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推荐,向省建筑业协会申报结构工程创优计划,并递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申报表》,一式二份;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批准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证书、施工许可证等基本建设程序文件;
(三)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明;
(四)工程概况、工程创优计划和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五)其他应提供的证明资料文件。
以上资料由地级以上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负责审核,并核对相关资料原件备查,复印件加盖核对章及签署核对人姓名后报送省建筑业协会。
第四章
现场检查及评审
第十条
现场检查工作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按各市推荐申报项目施工进度情况动态组织检查。
(一)原则上各项目要进行两次的现场检查:
第一次:
多层建筑结构工程检查地基基础、地下室到地上三层以内的结构(高层及超高层建筑结构工程可到地上五层以内)。
第二次:
多层建筑结构工程检查地上三层以上主体结构工程(高层建筑结构为地上五层以上结构)。
对于超高层建筑每增加20层(不足20层按20层计)增加一次评审检查。
(二)专业工程根据其结构特点分次检查。
(三)评审检查专家成员在工程质量技术专家库中抽取。
(四)现场检查程序
1.听取申报单位关于工程项目质量情况的汇报;
2.征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意见;
3.核查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文件原件;
4.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技术资料;
5.反馈检查情况;
6.提出评审检查意见。
第十一条
省优质结构奖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
评委7-9人,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质量技术与管理、担任过专业技术职务的协会、企业和行业的工程质量专家及有关领导组成。
其中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
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十二条
参加评审的工程在评审前申报单位需提供反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质量管理、过程控制、检验检测、程序验收情况的5分钟影像资料。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的申报材料和工程现场检查情况,通过审查、观看工程录像、讨论、评议,最终以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预选名单。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确定的获奖工程预选名单,在协会网站公示7个,评审结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后公布。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凡经举报、投诉或后期建设发现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协会将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调查、核实,达不到省优质结构工程质量水平的,撤销其省优质结构奖荣誉称号。
第五章
表彰
第十六条
获奖工程由省建筑业协会发文通报表彰。
对荣获“省优质结构奖”的施工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各地级以上市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主动接受评审单位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评审检查专家和评委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公平、公正、公开,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参加评审检查工作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广东省推荐申报鲁班奖工程结构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自行废止。
第三篇:
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规范结构工程创优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系指建筑工程的地基及桩基工程、结构工程以及附属在地下结构上的地下防水层完工并验收合格后,通过对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等检查、评价、评审,达到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优良条件的精品结构工程。
第三条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对全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南京建筑业协会设立《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实施评审和仲裁工作,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
(以下简称质量分会)受其委托设立《南京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负责全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的具体工作,并制定《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检查评审实施细则》,以规范优质建筑结构工程检查评审工作。
各郊区、县有关部门负责协助完成辖区内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申报、初查、初审工作。
第四条
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将逐步替代单位工程创优活动。
过渡期结束后,不再进行单位优良工程评审,优质建筑结构工程即成为市优质(金陵杯)工程的必备条件。
凡未被评审为“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工程,不得申报、参加市优质(金陵杯)工程的评审。
第五条
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除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各在宁施工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宁建工字[xx]32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试行)〉的通知》的精神,按照《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的要求,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参加结构工程创优活动,不断创造精品建筑工程。
第二章评审标准
第七条优质结构工程检查评审的依据为国家及江苏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一、国家标准gb/t50375-xx《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二、江苏省地方标准dbj32/tj04-xx《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三、宁建工字[xx]32号文件《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和技术要点。
四、其他相关的建设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八条评选范围及规模:
一、住宅工程建筑面积3000m2及以上;
二、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m2及以上;
三、工业厂房建筑面积3000m2及以上,或单跨24米及以上;
四、钢结构工程建筑面积2500m2及以上或工程总造价xx万元及以上;
五、不符合本条1~4项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工程质量好,且有代表性和纪念意义的构筑物或其它结构工程,经《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审查批准可破格申报。
第九条评审条件
一、建筑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应是本办法试行后新开工建设的建筑结构工程;
三、应为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的建筑工程的结构工程。
四、工程必须实行创优目标管理,施工单位应事先制定建筑结构工程的创优目标计划与措施,在开工前报送《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备案。
五、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结构工程,不得参加评审:
1、结构工程初次验收不合格,重新验收合格的;
2、施工企业未自查评定、相关单位未验收评价或达不到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的结构优良要求的;
3、工程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批准和重大结构设计变更未经图审认可、结构变更无设计变更手续的;
4、工程开工至主体结构完成,发生质量事故或死亡事故的;
5、深基坑工程发生围护结构坍塌造成重大影响的;
6、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周边公用管线破坏、邻近建筑物内人员疏散撤离、道路交通全部或局部中断等重大影响的;
7、未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的;
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及民用建筑挥发性有害物质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的;
9、未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请并获得批准,即擅自进行装饰、装修的;
10、违反其他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
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条
优质结构工程应在企业开工前事先申报、完工后企业自查自评和监理(建设)等单位相关单位已验收评价的基础上,经《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进行抽查、复查,报《南京市优质结构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公示、发证。
第十一条分阶段工程评审程序:
18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xx0m2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已申报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前需进行部分结构装饰,应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施工单位对需局部装饰部位,应经建设、监理、设计等单位对该部位结构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签明验收评价意见后,书面告知《市结构工程创优办》。
二、《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收到书面报告后,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在收到处理意见前,施工企业不得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施工。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优质结构工程”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
一、入选后发现由于设计、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的;
二、入选后发现施工企业自查评定、有关单位验收评价中弄虚作假的;
三、入选后发生投诉,经复核不符合优质结构工程标准的。
第五章评审纪律第十三条
为保证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检查、抽查、复查小组成员与被检查评审工程有关联的,《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安排人员时应注意选择,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优质结构工程评审时,可视情邀请检查、抽查、复查小组组长汇报工程有关情况,但无表决权。
当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不能统一时,可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第十五条
优质结构工程检查、复查、评审过程中,有关单位或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对已评审通过的优质结构工程,经复查核实确认,可重新评审,重新公示。
第十六条
优质结构工程申报、检查、评审工作的所有行为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的行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
结构工程创优活动以本协会会员单位自愿参加为原则,优质结构工程申报、检查、评审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按物价部门核定批准的费用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标准的新规定,由质量分会及时组织修改。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xx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南京建筑业协会
xx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四篇:
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评审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评审办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实施“质量兴业”和“精品工程”战略,引导和激励工程参建各方加强过程控制,保证结构安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以下简称“省优质结构杯奖”)是我省建设工程结构质量最高荣誉奖。
评选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
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
第三条
省优质结构杯奖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申报。
各设区市质量监督机构(或所属质量监督协会)从各市评选的市级优质结构奖工程中,择优选取,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推荐参加评审,结构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第四条
省优质结构杯奖的评审工作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建筑业协会)、山东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协会(以下简称省质量监督协会)负责,省优质结构杯奖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设在省质量监督协会,负责具体评审组织工作。
第五条
省优质结构杯奖工程每年表彰一次,数量一般不超过400项,由省评审办根据各市工程建设规模以及质量情况分配。
申报国家级、省级质量奖项的工程应是省优质结构杯奖工程。
第二章申报条件、范围
第六条
申报条件
申报省优质结构杯奖的工程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二)工程结构设计科学合理,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三)施工管理规范,有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结构工程创优计划和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四)过程控制严格有效,施工工艺和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各项技术保证资料齐全、真实、有效,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五)科技含量较高,应用三项以上“建筑业十项新技术”;
(六)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第七条
申报范围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的下列建筑工程,均可申报省优质结构杯奖。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