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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守则概述

第一章专利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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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法中,专利法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一般而言,凡涉及技术方案法律保护的问题多属专利法调整范围,故专利法是保护技术方案的最为重要的法律。

要全面地了解专利法的精髓就必须了解其历史和进化过程以及与之相关的理论学说。

只有这样才能正确把握专利法作为一种制度与其他制度和理论的关系。

重点问题

●专利制度的产生。

●中国专利制度的历史和发展趋势。

●专利制度的特点和功效。

第一节专利、专利权与专利法

一、专利的含义

一是指专利权,即专利为专利权的简称,是指专利权人依法获得的一种垄断性权利。

这是“专利”一词在法律上最基本的含义。

二是指依法获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本身。

通常被称为“专利技术”。

三是指记载专利技术的公开的专利文献的总和。

具体包括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文献,如专利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的图形或照片等。

二、专利权

1.专利权,是指法律赋予专利权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专利权的法律特征

(1)专利权具有鲜明的独占性。

(2)专利权的客体具有公开性。

(3)专利权具有法定授权性。

(4)专利权的效力具有地域性。

三、专利法

1.专利法,是指调整因确认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和因发明创造的实施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专利法的特征

(1)专利法是国内法。

(2)专利法是特别法。

(3)专利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

(4)专利法随科技的发展而发展。

第二节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一、专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1.专利制度是依据专利法而形成的保障发明创造人的利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成果推广应用,从而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

2.专利制度的特征

(1)法律保护。

以法律手段保护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是专利制度的中心环节。

(2)科学审查。

科学审查是指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所进行的全面审查。

(3)技术公开。

技术公开是指专利申请人必须以说明书等专利申请文件充分公开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专利局也应向社会公开通报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使社会了解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监督专利权的授予。

同时也为公众提供发明创造的信息和利用发明创造的途径。

(4)国际交流。

国际交流是指国与国之间,可以通过共同加入的国际公约或双边协议或依照互惠、对等的原则,进行专利技术情报的交换、专利技术的贸易或合作。

二、专利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1.专利制度的起源

1474年3月19日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

该法虽然比较简单,但已包括了现代专利法的基本特征和内容,因此威尼斯被认为是专利制度的发源地,威尼斯颁布的专利法被认为是现代意义上专利法的雏型。

2.专利制度的发展

(1)1623年英国国会通过并颁布了《垄断法规》,并于1624年开始实施。

这个法规被认为是具有现代意义的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

英国专利制度的产生标志着现代专利制度步入发展阶段。

(2)此后,美国、法国、荷兰、奥地利、德国、日本等国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专利法。

(3)1883年3月20日,英国、法国、比利时、意大利、荷兰、萄葡牙和西班牙等14国在法国巴黎外交会议上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立了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

(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专利制度趋向于国际化。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专利合作条约》、《欧洲专利公约》等公约的签订,使得专利制度的国际化速度进一步加快,也促使专利制度更趋于完善。

第三节我国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我国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形成

二、新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

1.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该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2.1978年修订了《发明奖励条例》及《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85年颁布了《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并再次修订了《发明奖励条例》,从而形成了专利制度与发明奖励制度并存的发明创造保护体系。

三、1992年对专利法的修改

(一)专利法修改的背景

1.随着我国科技水平在短期内的迅速提高,专利法存在的某些缺陷制约着技术发展,使我国许多行业的正常发展受到限制。

2.随着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我国的《专利法》客观上需要与国际专利制度接轨,以保证我国能够履行已加入的国际公约所要求的义务。

(二)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定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专利法》修改的内容

1.扩大了专利保护的范围。

2.延长了专利保护期限。

3.强化了专利权的保护。

(1)对方法专利的保护延伸到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增加了专利权人的进口权。

(3)修改了强制许可的条件。

(4)完善了对冒充专利的处罚规定。

4.完善了专利权审批程序。

(1)增设国内优先权。

(2)进一步明确了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范围。

(3)改授权前的异议程序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

(4)明确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

四、2000年对《专利法》的修改

(一)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正案。

修正后的《专利法》于2001年7月1日生效。

(二)修改《专利法》的背景

1.是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需要。

2.是加入WTO,与TRIPS协议接轨的需要。

(三)2000年《专利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1.确定专利立法为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服务,为深化改革创造更好条件。

(1)修改了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专利权的规定。

(2)对职务发明的标准及奖励和报酬进行了修改。

2.明确了对职务发明人应当给予奖励和报酬。

3.加大了专利保护力度,完善了司法和行政执法规定。

(1)增加禁止许诺销售行为的规定。

(2)限制未经许可而制造的专利产品的“合法”销售、使用。

(3)增加诉前的临时措施。

(4)增加关于侵权赔偿数额计算标准的规定。

(5)规定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行政处罚。

(6)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职能。

4.优化、完善专利审批和纠纷处理程序。

(1)取消了撤销程序。

(2)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和无效由法院终审。

(3)简化转让专利权和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手续。

(4)明确了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法律依据。

(5)与审批程序相关的其他规定。

5.扩大开放迎接入世,与《知识产权协定》更趋一致。

6.建立科学高效廉洁务实的专利审批和专利工作队伍。

第四节专利制度的作用

一、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

二、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

三、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四、促进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节专利制度的有关假说

一、自然权利说

二、报酬说

三、契约说

四、发展经济说

[复习思考题]

1.1、简述专利与专利权的关系。

2.2、简述专利制度的基本特征。

3.3、试述我国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正。

第二章专利权的主体

[提要]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审查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并确定其符合专利条件后,授予其相应的专利权,从而成为专利权人,即专利权主体。

第一节概述

一、专利权主体的概念

1.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的义务的人。

2.从专利权人的自然属性来看,专利权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从专利权人的国籍来看,专利权人包括本国人和外国人;以专利权人是否通过转让获得专利权,专利权主体包括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二、专利权主体与专利申请权主体

1.专利权的主体与专利申请权主体不同。

2.专利申请权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就某项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专利申请人依法向国家提出专利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获得专利权从而成为专利权人。

三、确定相同发明创造专利权主体的原则

1.先发明原则:

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发明创造分别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专利权授给最先完成发明创造的人的原则。

2.先申请原则:

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人的原则。

目前先申请原则被绝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所接受,我国同样也实行先申请原则。

四、专利权的继受主体

1.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继承。

2.专利权的继受主体是指通过转让、继承或者赠与方式依法获得专利权的人。

3.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4.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节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概念和特征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其中发明人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完成人,设计人是指外观设计的完成人。

2.特征: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自然人且不受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2)发明人或设计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3.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二、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

1.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同一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共同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2.共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全体共有人共同所有。

第三节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工作单位

一、职务发明创造

(一)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及条件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具体包括: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1.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

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3.发明人和设计人享有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并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二、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1.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作研究、设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三、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1.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四节外国人

一、外国人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并在外国登记注册的法人。

二、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在申请取得专利权时享有与中国单位和个人完全相同的待遇,没有任何条件限制。

三、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依法办理。

四、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复习思考题]

1.简述职务发明的确认及其专利权归属。

2.试述专利申请人的种类。

3.简述先申请原则。

4.简述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区别与联系。

第三章专利的种类

[提要]发明创造是人们在产业领域内的智力劳动成果,具体可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发明创造可获得专利权,但专利法明确排除的对象不能取得专利权。

第一节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

一、发明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发明的特征

(1)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

(2)发明是一种具体的技术方案。

(3)发明必须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

(4)发明必须是一种符合法律要求的技术方案。

3.发明的种类

(1)产品发明:

指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能以有形形式表现的各种制成品或产品。

(2)方法发明:

指把一种物品或者物质改变成另一种状态或另一种物品或物质所利用的手段和步骤的发明。

(3)改进发明:

指对已有的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所作出的实质性革新的技术方案。

二、实用新型

1.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的特征

(1)必须是一种具有形状或者构造的产品;

(2)必须具有应用性技术特征,即具有实用价值,可以实施,并可以工业方法再现;

(3)必须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即属于一种新的技术方案,它与现有技术方案相比具有创造性。

3.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区别

(1)两者的专利性要求不同。

较之发明专利而言,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水平较低。

(2)两者的保护范围不同。

获得发明专利保护的可以是产品发明、方法发明,也可以是改进发明。

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仅限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两者的申请审批程序不同。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手续比较简便,只需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

而对发明专利申请既要经初步审查,还要经过公开和实质审查方可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4)两者的保护期限不同。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为10年,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

三、外观设计

1.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外观设计的特点

(1)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2)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3)外观设计是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4必须富有美感。

3.外观设计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

(1)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外表的设计,不涉及产品本身的技术性能;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既涉及产品的外形和外部结构,也涉及产品的内部构造。

(2)外观设计的目的是利用美学原理达到美感效果,而不重视技术效果;但实用新型作为一种技术方案,旨在实现一定的技术效果。

(3)外观设计把产品作为载体仅对其外表进行独特设计;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方案与产品本身溶为一体,体现于产品本身。

4.实用新型产品必须以固定的立体形态存在;而外观设计产品既可以是立体的,也可以是平面的。

第二节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一)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二)科学发现

(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四)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五)动物和植物新品种

(六)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复习思考题]

1.1、简述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

2.2、简述产品发明与方法发明的区别。

3.3、简述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三者之间的关系。

4.4、简述专利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第四章专利权的产生

[提要]要取得一项专利权,应当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审查核准授权。

本章内容包括专利申请原则、专利申请文件、专利申请程序、专利国际申请以及复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专利权具有时间性的特点,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一旦保护期届满,该发明创造就进入公有领域。

即使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专利权也可能因法律规定事由的出现而终止。

另一方面,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定程序所授予的专利权,只是一种法律的推定,并不总是正确的,因此,任何人认为某专利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无效。

第一节专利申请

一、专利申请的原则

1.书面申请原则

2.单一性原则

(1)又称一申请一发明原则,它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

(2)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3)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3.优先权原则

(1)国际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本国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专利申请应当提交的文件

1.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的文件

(1)请求书;

(2)说明书及其摘要;

(3)权利要求书。

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的文件

(1)请求书;

(2)图片或者照片;

(3)简要说明;

(4)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

三、专利申请文件的提交、修改和撤回

1.专利申请文件的提交

(1)专利申请人将专利申请文件备齐,即可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递交。

(2)申请专利的发明如果属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第一,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有关证明;第二,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该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第三,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保藏编号。

(3)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依据《专利法》第4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条等有关规定办理。

2.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1)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

(2)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者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出。

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主动提出。

3.专利申请的撤回

(1)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2)如果申请是在公开后撤回的,则该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进入公有领域,任何申请人均不能获得专利。

四、专利申请受理及申请日、申请号的确定

1.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是专利申请受理的凭证。

2.确定申请日的方法是:

申请人直接向专利局或各代办处递交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申请人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3.一件专利申请一个专利申请号。

申请人的专利号一旦确定,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一直延用。

五、专利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

1.专利国际申请

(1)专利国际申请是指依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申请;

(2)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4条的规定。

2.国际申请的条件

(1)我国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根据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国际申请;

(2)我国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完成发明创造提交国国际申请的,应当首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应当委托涉外代理机构办理;

(3)申请人应当遵守关于保密的规定,即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国际申请的程序

第二节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一、我国对发明专利审批采用审查制

即必须经过初步审查公开和实质审查才可授予专利权;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采用登记制,即只经过初步审查就可以授予专利权。

二、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1.1.初步审查

2.早期公开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3.实质审查

(1)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2)实质审查的核心内容是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4.授权登记公告: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发给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三、复审

1.复审是指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当事人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有关处理决定的请求所进行的审查。

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3.复审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专利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授予专利的条件

一、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二)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二、新颖性

(一)新颖性的概念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二)判断新颖性的标准

1.公开标准

“公开”是指已为人们知晓,成为众所周知的东西。

而判断该技术是否已经公开,主要应分析其是否存在以下方式的公开:

(1)书面公开。

也称出版物公开,即发明创造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公开。

(2)使用公开。

即通过公开实施使公众能够了解和掌握该发明创造。

(3)其他方式的公开。

指书面公开和使用公开以外方式的公开,实践中主要指口头公开。

2.时间标准

(1)发明日标准。

(2)申请时标准。

(3)申请日标准。

我国《专利法》采用了这种判断标准

3.地域标准

(1)绝对新颖性标准,是指在专利审查中,专利主管部门可以引用世界范围内的任何出版物或实际活动去否定一项发明的新颖性

(2)相对新颖性标准,是指在专利审查中,专利主管部门只引用一国之内的出版物或实际活动来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

(3)混合新颖性标准,是指兼顾绝对与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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