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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廉政准则》宣讲通稿

学习《廉政准则》宣讲通稿

今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这是中央出台的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

经中央同意,中央纪委监察部又召开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贺国强同志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就学习贯彻《廉政准则》提出明确要求。

为了大家能更好的掌握和理解《廉政准则》的基本要求和精神实质,今天我就《廉政准则》有关内容在这里与大家共同进行探讨和学习。

我主要讲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中央为什么要对《廉政准则(试行)》进行修订?

二是《廉政准则》修订都经历了哪些过程?

三是颁布实施《廉政准则》的意义何在?

四是《廉政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五是如何学习贯彻落实好《廉政准则》?

一、中央为什么要对《廉政准则(试行)进行修订?

1997年3月开始试行的《廉政准则》,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新时期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原来的《廉政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因此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修订的直接原因有两个。

一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我们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高度重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多管齐下,成效明显。

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仍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如一些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的问题突出,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等等。

)。

正是适应这样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中央对《廉政准则》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

长期以来,反腐倡廉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2009年和今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人民网、新华网都围绕“公众最关心哪些话题”分别推出相关网络调查。

调查中,“反腐倡廉”得票都位居前三甲:

2009年排名第一、今年排名第三。

由此可见,《廉政准则》出台彰显了中央顺应民意、民声、民愿,大刀阔斧反对腐败的决心和勇气。

从贯彻的角度来说,民众对从政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的痛恨是《廉政准则》贯彻到底的推手,民意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期待是《廉政准则》行之有效的保证。

因此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廉政准则》,使《廉政准则》的内容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就会扩大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监督面,有力促进《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

二、《廉政准则》修订都经历了哪些过程?

从2009年初开始修订《廉政准则(试行)》到正式颁布实施,《廉政准则》的形成经历了征集制定、审议决定、开会部署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征集制定。

在《廉政准则》试行12年后,2009年初,中央纪委组成专门班子,总结了10多年来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经验,本着继承与创新、治标与治本、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统一的原则,召开各个层面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对《廉政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形成了《廉政准则》修订稿终稿。

第二个阶段是审议决定。

2009年12月17日和29日,中央先后召开政治局常委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廉政准则》,明确了两大成果:

第一个成果是肯定了对试行准则的修改完善。

《廉政准则》的鲜明特色在于与时俱进、时代性强。

《廉政准则》试行版为2013个字,现在是3620字;试行版三章十四条,现在为三章十八条,在原来6个“严禁”30个“不准”基础上,拓展为8个“禁止”52个“不准”,紧贴当前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实际以及反腐败斗争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向明确、针对性强,是制度反腐的有力武器。

第二个成果就是《廉政准则》正式颁布。

《廉政准则》由过去的试行性质转为正式的党内法规,成为我党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强制性约束性规定。

从条文内容上看,《廉政准则》从总则到分章论述,尤其是将八个方面的“禁止”进一步细化为52种行为的“不准”,内涵丰富,具体明确,操作性强;从时间上看,从试行到正式的党内法规,经历了十二年反腐败斗争的实践洗礼,因此这个法规有着扎实的实践基础,在今后的工作中,《廉政准则》必将发挥其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的巨大作用。

第三个阶段是开会部署。

今年2月23日,中央纪委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实施《廉政准则》作出部署。

《廉政准则》经过了相当长阶段的酝酿、试行和修订,经受了时间和实践的双重考验,尤其是中央就一项制度的出台,先后召开三次会议,进行审议、部署,体现了党中央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高度重视,也进一步彰显了我们党作为执政党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信心和决心。

三、颁布实施《廉政准则》的意义何在?

中央颁布《廉政准则》,是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大举措。

就党内法规而言,这些年,我们党注重党内法规的制定执行,构建了较为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

《党章》是根本大法,与其配套的是《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廉政准则》等党内基础法规。

《廉政准则》是以《党章》为本的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如何把握《廉政准则》的重大意义,中央的《通知》明确指出,《廉政准则》对于保证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廉政准则》的颁布实施,是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现实需要。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基本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也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

1997年3月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发展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廉政准则(试行)》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廉政准则》正是适应这样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行修订的,它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

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有利于增强新形势下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党员领导干部保持清正廉洁、更好地为党和人民执好政掌好权。

第二,《廉政准则》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

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我们党对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任务。

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要素中,制度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深刻阐述了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对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关键是要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

《廉政准则》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既是反腐倡廉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方面成果的集中体现,也是建立健全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方面制度的重要基础,在整个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对于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廉政准则》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重要保证。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奋斗目标,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

颁布实施《廉政准则》,是我们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

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利于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理想信念,自觉践行根本宗旨,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团结带领人民群众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不断取得改革发展稳定的新成就;有利于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增强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强大力量。

第四,《廉政准则》的颁布实施,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是我们党关心爱护党员领导干部的必然要求。

就党员领导干部个体而言,新颁布的《廉政准则》,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不能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为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明确了“禁区”,划清了界线,筑起了一道“防火墙”。

从《廉政准则》的内容上看,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这些禁令,很多都是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的事情,有些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还可以说是并不起眼的“小事”,如不准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不准领导干部“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等,其实这些都是党员领导干部工作生活的底线、待人处事的底线,是领导干部本应知道且不难做到的常识性问题。

对此,《廉政准则》中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绝非小题大做,多年来的反腐倡廉的历程一再表明,对领导干部身上存在的一些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错酿成大患,恰是治理腐败顽疾的根本。

从查处的一些违纪违法案件来看,有些党员领导干部蜕化演变为腐败分子,正是从一点一滴的日常工作生活中的所谓“小事”开始的。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廉政准则》的印发实施,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

从某种意义上讲,《廉政准则》为各级党员干部不犯错误、少犯错误、不犯大错误,自觉抵制腐蚀、诱惑,提供了挡箭牌和避弹衣,大家一定要认清这一点,自觉地、主动地全面贯彻落实好《廉政准则》。

四、《廉政准则》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廉政准则》分“总则、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附则”四大部分、全文共一十八条。

《廉政准则》“总则”中,以“四个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概括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四个方面”的重要性,以“五必须”(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标准。

这“五个必须”是个统一体,构成廉洁从政的总要求,也是为民、务实、清廉的具体体现,是对领导干部提出的刚性标准和硬性要求。

各级领导干部要自我对照、经常衡量、严格执行、全面落实。

《廉政准则》主体内容是对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不良方面进行“禁止”;在八个不同的方面下,又具体详细列出五十二种“不准”的行为,增加了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干预房地产等领域的经济事务以及家庭生活方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规定。

这八个“禁止”主要是: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八个“禁止”,五十二个“不准”详细解读见附件)

我们知道,《廉政准则》的核心内容就是上面的八个禁止、五十二个不准。

此外,在《廉政准则》的第二和第三章内容中,还对《准则》实施与监督的责任主体、落实《准则》并提高其执行力的保障措施、违反《准则》的处理方法、《准则》的适用范围、《准则》解释的归属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这里我就不一一详细说明了。

五、如何学习贯彻落实好《廉政准则》?

贯彻《廉政准则》、促进廉洁从政,贵在身体力行,重在狠抓落实。

日前,按照区委要求,我们街道中心组专题学习了《廉政准则》,结合香山实际,就深入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指导思想、阶段步骤和工作要求等作了进一步明确。

我想只有我们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身体力行,《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和规定才能付诸实施。

一个地方、一个单位如何真正确保《廉政准则》学习贯彻到位,我认为应抓好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组织领导要加强。

我们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日程、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方案、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

班子主要领导同志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工作负总责、亲自抓;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按照分工,认真抓好分管范围内的贯彻实施工作。

我们将充分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积极协助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是宣传教育要深入。

要把《廉政准则》学习宣传教育作为当前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党组织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列入党员干部的培训计划,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进行系统学习,使他们全面掌握《廉政准则》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要把学习《廉政准则》与学习其他法规制度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增强廉洁从政的自觉性;要广泛宣传《廉政准则》,使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当前的反腐倡廉形势以及我们党坚持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为反腐倡廉建设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三是配套制度要完善。

《廉政准则》作为面向全党的一个反腐倡廉基础性法规,许多要求和规定还是总体性、原则性的,不可能面面俱到、过于具体。

要把《廉政准则》贯彻实施好,还必须在完善配套制度上下功夫。

要按照上级的文件,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时间部署、操作程序等,增强文件的可操作性。

要认真清理制度,逐步建立以《廉政准则》为核心、与反腐倡廉建设有关制度相配套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制度体系。

要不断深化改革、创新制度,努力解决影响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最大限度地铲除腐败行为滋生蔓延的土壤。

四是表率作用要发挥。

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使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我们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是关键。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作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表率,自觉做到标准更高一些、要求更严一些。

要作学习的表率,全面熟悉和了解《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和规定,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

要作落实的表率,切实做到要求一般党员领导干部做到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首先做到;要求下级做到的,上级必须首先做到;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

要作接受监督的表率,认真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切实把接受监督作为工作和生活的常态,习惯在监督下行使权力、开展工作。

五是监督检查要长效。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既要靠自律,也要靠他律。

要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执行纪律,切实推动《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

要开展集中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要加强日常监督,全面掌握有关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相关问题。

要拓宽监督渠道,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要严肃执行纪律,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对违反《廉政准则》的党员领导干部,要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个“禁止”,五十二个“不准”详细解读

(一)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党的领导干部,无论职务高低,其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决不能用来谋私利。

在这方面,绝大多数领导干部做的是好的,是能够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的。

但也有些人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甚至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且手法不断翻新,形式更加隐蔽,成为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这一禁止包含了6个“不准”:

一是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现在,腐败分子以借为名受贿的行为越来越多,有事先写好借条但借条放在自己身边备用的,有觉察形势比较紧张临时补写借条的,有的以借为名长期占用房屋、汽车并不打算归还的,等等,这些都应引起我们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高度重视。

二是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现在,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的标的物,往往已经超出了传统的“钱物”的界限和范畴,开始向非财产性利益延伸,包括旅游、健身、唱歌、按摩等休闲行为。

同时,这种标的物是与领导干部执行公务相关的,与正常执行公务相冲突的,比如要受行政处罚的一方请实施行政处罚的一方吃饭、送礼,致使实施行政处罚的一方开罚款的时候少一点、处罚得轻一点,这就是禁止的。

因此,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警惕拉拢腐蚀的新型手法,只要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隐患的,无论是有形的小意思、还是无形的小活动,都要明加鉴别、坚决拒绝。

三是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代表的是党和国家形象,行使的是公共职权,在这些活动中,不得接受额外的利益。

这里,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涵盖的范围很广,包括各类商品的提货单,银行的汇票、本票、支票,还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等。

比如,现在比较常见的是购物卡、加油卡、消费卡等等。

四是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里的交易形式,主要是指,党员领导干部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者用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明显违反等价交换和公平交易原则,实质是凭借权力通过交易来谋取私利。

委托理财,本来是近年来我国逐渐兴起的投资理财的新方式,但是也成为了腐败滋生的一个新领域。

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替你理财,而且如同陪你赌博,让你只赢不输一样,让你只赚不亏,为的是把你套牢,好牵着你的鼻子为他办事。

五是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这里有个典型案例,去年初,南京市经济委员会主任刘宝春,凭借其官员的身份,在高淳陶瓷与十四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的资产重组中,利用对于股份置换、资产重组、与十四所进行的谈判等整个进程的掌握,伙同亲友在关键的时间点上低买高卖高淳陶瓷股票,非法获利738万多元。

被查出来后,刘宝春成为国内第一个因利用内幕信息谋利被刑拘的副厅级官员。

六是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随着近年来房价的高涨,一些官员在住房方面的操作手段可谓五花八门、层出不穷。

比如去年武汉“经济适用房六连号”事件,包括武汉市国土房产局副局长朱志强在内的5名国家工作人员伪造申请材料、偷用作弊软件,从中获利近百万元,最终被查办,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住房问题是当前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特别在保障性住房问题上,切不可与民争利。

这6个“不准”中,第4、5、6个“不准”是《廉政准则》新增的。

2007年5月,中央纪委出台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廉政准则》的第一条与这个文件密切相关,又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大家可以结合学习。

(二)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党员干部作为国家的公职人员,都掌握着一定的公权力,这种公权力只能用来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公众服务,如果利用公权力的影响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就会混淆公权与私利的界限,导致以权谋私、与民争利。

这一禁止也包含了6个“不准”:

一是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公务员法》等很多党纪国法已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以及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党员领导干部与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相比,手中往往掌握更多的资源,自己经商、办企业,既影响市场上的平等经营、公平竞争,又无法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因此,《廉政准则》明确规定,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是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不通过证券交易市场公开筹资,财务披露要求低,监管体系不够完善,违反相关规定拥有这类企业的股票,更易引发领导干部收受干股等多种问题。

我们江苏有个别市就曾查处过一起领导干部利用谋划、监管企业改制之便,获取改制后企业价值上百万元的干股,并将其转让套现,最终东窗事发、身败名裂。

三是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从1993年开始是允许的,但是不得违规。

中办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就禁止了7种行为,比如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等索取、强行买卖,以单位名义集资,利用工作时间或者办公设施炒股等等。

四是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是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这都是97年《廉政准则》试行版早已规定的事项。

六是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公职人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下海”的现象是正常的。

但是,党员领导干部辞职或退休后,由于其工作、业务关系和权力的余温,对从事与之相关的商业活动,可以比别人拥有更多优势,可以获取更多财富,这种财富实际上是以权力、关系作为成本。

这种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规则,在经济社会中会造成消极影响。

因此,对党员领导干部辞职或退休后所从事的商业活动作某些方面的限制是有必要的,既确保市场经济环境下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也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更有利于遏制“期权腐败”,促进领导干部在位时廉洁从政。

这里要注意把握两个关键:

一是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从事商业活动,禁止的时限为三年;二是禁止的范围,是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

(三)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未能做到“公私分明”,在公款使用的问题上,容易犯错误。

由于手中有权力,一些人用公款旅游、用公款高消费娱乐、用公款支付个人生活费用等现象时有发生。

这实际上是一种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

廉洁从政,是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

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规范自己的从政行为。

如果对这个问题糊涂了,是非常危险的。

这一禁止包含了8个“不准”:

一是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有个案例,广州某局一下属事业单位,私用公款问题相当严重,有的干部用公款买LV包,有的用公款买了2.5万元的缅甸玉手镯,甚至有人把给宠物狗洗澡的发票拿回单位报销,这都是新修订的《廉政准则》明令禁止的。

二是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是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这个最典型的就是“小金库”。

《廉政准则》再次重申禁止私存私放公款,我们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高度重视。

四是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将原有的禁止“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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