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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压缩天然气供给站设计标准GB51102-2016

施行日期:

2017年4月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压缩天然气供给站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压缩天然气供给站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1102-2016,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6.2.2、6.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城镇燃气设计标准》GB50028-2006中第7章内容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8月18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1总则

1.0.1为使压缩天然气供给站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障供气、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环境保护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燃气工程中以下压缩天然气供给站的设计:

    1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2压缩天然气储配站;

    3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

1.0.3压缩天然气供给站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压缩天然气compressednaturalgas(CNG)

    压缩到压力不小于10MPa且不大于25MPa的气态天然气。

2.0.2压缩天然气供给站CNGsupplystation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统称。

2.0.3压缩天然气加气站CNGfillingstation

    将由管道引入的天然气经净化、计量、压缩后形成压缩天然气,并充装至气瓶车、气瓶或气瓶组内,以实现压缩天然气车载运输的站场。

2.0.4压缩天然气储配站CNGstorageanddistributionsta-tion

    采用压缩天然气瓶车储气或将由管道引入的天然气经净化、压缩形成的压缩天然气作为气源,具有压缩天然气储存、调压、计量、加臭等功能,并向城镇燃气输配管道输送天然气的站场。

2.0.5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multipleCNGcylinderinstalla-tionsstation

    采用压缩天然气瓶组储气作为气源,具有压缩天然气储存、调压、计量、加臭等功能,并向城镇燃气输配管道输送天然气的站场。

2.0.6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CNGrefuellingstation

    将压缩天然气加注至汽车燃料用储气瓶内的站场。

 

2.0.7压缩天然气瓶车CNGcylinderstransportationtruck

    将由管道连成一个整体的多个压缩天然气储气瓶固定在汽车挂车底盘上,设有压缩天然气加(卸)气接口、安全防护、安全放散等设施,用于储存和运输压缩天然气的专用车辆,简称气瓶车。

2.0.8压缩天然气瓶组multipleCNGcylinderinstallations

    通过管道将多个压缩天然气储气瓶连接成一个整体并固定在瓶筐上,设有压缩天然气加(卸)气接口、安全防护、安全放散等设施,用于储存和运输压缩天然气的装置,简称储气瓶组。

2.0.9压缩天然气储气井CNGstoragewell

    压缩天然气供给站内竖向埋设于地下,且设有压缩天然气加(卸)气接口、安全防护、安全放散等设施,用于储存压缩天然气的管状设备,简称储气井。

3基本规定

3.0.1压缩天然气供给站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标准》GB50494的有关规定。

3.0.2压缩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用压缩天然气》GB18047的有关规定。

3.0.3压缩天然气可采用气瓶车或汽车载运气瓶组运输,也可采用船载运输。

3.0.4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通过城镇燃气管道向用户供给的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中一类气或二类气的有关规定。

    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3天然气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天然气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13611的有关规定,并应适当留有余地。

    4天然气应具有可以发觉的臭味。

天然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使人在天然气泄漏到空气中到达爆炸下限的20%时能够发觉。

3.0.5通过管道向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输送的天然气的质量宜符合本标准第3.0.4条的规定。

3.0.6加臭剂质量及添加量的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148的有关规定。

3.0.7供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天然气宜采用管道输送;供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天然气可采用管道输送或车载运输;供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压缩天然气应采用车载运输。

3.0.8压缩天然气供给站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废气等对环境的影响。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有关规定。

3.0.9压缩天然气供给站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标准》GB50032的有关规定。

3.0.10压缩天然气供给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0的规定。

表3.0.10压缩天然气供给站的等级划分

    注:

1总储气容积指站内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包括储气井、储气瓶组、气瓶车等)的储气量之和,按储气设施的几何容积(m3)与最高储气压力(绝对压力,102kPa)的乘积并除以压缩因子后的总和计算。

        2表中“—”表示该项内容不存在。

3.0.11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与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合建站的等级应根据总储气量按本标准第3.0.10条的规定划分。

3.0.12压缩天然气供给站内危险场所和其他相关位置应设置安全标志和专用标志,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153的有关规定。

4站址选择

4.1一般规定

4.1.1压缩天然气供给站选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等相结合。

4.1.2一级、二级压缩天然气供给站宜远离居住区、学校、医院、大型商场和超市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4.1.3压缩天然气供给站选址应遵循不占或少占农田、节约用地的原则,并宜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

4.1.4压缩天然气供给站应避开山洪、滑坡等不良地质地段,且周边应具备交通、供电、给水排水及通信等条件。

4.1.5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宜靠近上游来气的管道或气源厂站设置,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宜靠近供气负荷设置。

4.1.6城市中心区不应建设一级、二级、三级压缩天然气供给站及其与各级液化石油气混气站的合建站,不应建设四级、五级压缩天然气供给站与六级及以上液化石油气混气站的合建站。

城市建成区不宜建设一级压缩天然气供给站及其与各级液化石油气混气站的合建站。

压缩天然气供给站与液化石油气混气站合建站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供给工程设计标准》GB51142的有关规定。

4.1.7城市建成区内两个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0m。

当不能满足距离要求且必须设置时,站内压缩天然气瓶组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标准表4.2.2中最大总储气容积小于等于10000m3的规定执行。

4.1.8压缩天然气供给站的防洪标准应与所供气用户的防洪标准相适应,且不得低于站址所在地的防洪标准。

一级、二级压缩天然气供给站的防洪标准不宜低于洪水重现期50年一遇,三级压缩天然气供给站不宜低于洪水重现期30年一遇,四级、五级压缩天然气供给站不宜低于洪水重现期20年一遇。

4站址选择

4.1一般规定

4.1.1压缩天然气供给站选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等相结合。

4.1.2一级、二级压缩天然气供给站宜远离居住区、学校、医院、大型商场和超市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4.1.3压缩天然气供给站选址应遵循不占或少占农田、节约用地的原则,并宜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

4.1.4压缩天然气供给站应避开山洪、滑坡等不良地质地段,且周边应具备交通、供电、给水排水及通信等条件。

4.1.5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宜靠近上游来气的管道或气源厂站设置,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宜靠近供气负荷设置。

4.1.6城市中心区不应建设一级、二级、三级压缩天然气供给站及其与各级液化石油气混气站的合建站,不应建设四级、五级压缩天然气供给站与六级及以上液化石油气混气站的合建站。

城市建成区不宜建设一级压缩天然气供给站及其与各级液化石油气混气站的合建站。

压缩天然气供给站与液化石油气混气站合建站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供给工程设计标准》GB51142的有关规定。

4.1.7城市建成区内两个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0m。

当不能满足距离要求且必须设置时,站内压缩天然气瓶组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标准表4.2.2中最大总储气容积小于等于10000m3的规定执行。

4.1.8压缩天然气供给站的防洪标准应与所供气用户的防洪标准相适应,且不得低于站址所在地的防洪标准。

一级、二级压缩天然气供给站的防洪标准不宜低于洪水重现期50年一遇,三级压缩天然气供给站不宜低于洪水重现期30年一遇,四级、五级压缩天然气供给站不宜低于洪水重现期20年一遇。

4.2与站外设施的防火间距

4.2.1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储气井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4.2.1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储气井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注:

1储气井总储气容积按储气井几何容积(m3)与最高储气压力(绝对压力,102kPa)乘积并除以压缩因子后的总和计算。

 2居住区、村镇指居住1000人或300户以上的地区。

高层建筑到达居住区规模时,应按居住区对待。

 3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低于上述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可按丙类生产厂房对待。

 4铁路其他线仅指企业专用线,除此之外的线路均应按正线执行。

4.2.2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注:

1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总储气容积按在固定车位各气瓶车的几何容积(m3)与最高储气压力(绝对压力,102kPa)乘积并除以压缩因子后的总和计算。

     2居住区、村镇指居住1000人或300户以上的地区。

高层建筑到达居住区规模时,应按居住区对待。

     3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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