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约束与发展思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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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约束与发展思路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约束与发展思路

黄祖辉,俞宁2010-11-16

摘 要:

随着中国农业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显示出发展生机与潜力,已成为中国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主体。

来自XX省186个农业专业大户、10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和44家农业企业的调查数据显示: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规模、辐射带动、盈利能力、资金来源、市场导向、产品认证、品牌建设、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其经营者大多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积极参与技术培训,拥有一定的非农工作经历。

与此同时,他们在融资、土地获得、服务体系、政策效率、后继人才等方面仍面临困难和挑战。

加快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配置的市场取向改革,转变政府对农业的扶持方式,营造农业创业与就业的良好环境,建立农业经营者的退出与进入机制,在其发展要求、发展效率、发展力量、发展机制上寻求突破,是现阶段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的关键。

关键词:

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XX省

--以XX省为例的分析

  一、研究背景

  

  一般而言,农业经营主体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任何个人和组织(X义珍,1998)。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业经营主体已由改革初期相对同质性的家庭经营农户占主导的格局向现阶段的多类型经营主体并存的格局转变。

这种多类型的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社区性或行业性的服务组织等。

  

  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相同的是,农户(家庭农场)仍然是中国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单位。

但是,随着中国农业结构的调整、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变革、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和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加快,中国农户群体开始逐渐分化,农业经营者分化为传统农户、专业种植与养殖户、经营与服务性农户、半工半农型农户和非农农户五种主要类型。

其中,专业种植与养殖户,被称为专业大户,是指以农业某一产业的专业化生产为主,初步实现规模经营的农户(陈春生,2007)。

有学者认为,与大规模的机械化农场相比,劳动和资本双重密集型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家庭农场)更加符合中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是在现有城市化及土地流转水平下解决农业隐性失业、收入低下、产业升级困难等一系列问题的出路所在(黄宗智、彭玉生,2007)。

纪永茂、陈永贵(2007)利用XXXX市农村固定观察点的有关数据对发展农业专业大户的意义和作用进行了讨论,认为积极培育专业大户有利于在当前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下推进农业专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进程。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农业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农技协会这一新的组织形式在中国逐渐发展起来,这一组织的主要功能是为分散的农户提供农业生产中的技术服务与技能培训等,到90年代中期,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兴起与发展,这些协会有的转变成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功能不仅包含生产技术服务,而且包括产品营销等。

与其他省(区、市)相比,XX省较快地完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形式的选择和稳定,农民组织从以专业协会为主迅速地向更加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专业合作社形式转变(徐旭初、黄胜忠,2009)。

实践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经营主体通过组织制度创新,能够较好地解决小农户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在服务社员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并对周边农户产生一定的辐射带动作用(黄祖辉、徐旭初,2003)。

在可预见的未来,在中国农村经营主体中占多数的小规模农户仍将持续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其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生产者分享来自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利润而具有广泛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潜力(黄宗智,2010),改革开放以来,另一发展较快的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企业。

一般而言,农业企业是指采用现代企业经营方式,进行专业分工协作,从事商业性农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并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

农业企业,尤其是农业龙头企业,在适应多变的市场环境和应对激烈的国际竞争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

在不断完善与广大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的基础上,农业龙头企业作为产业化经营的先导力量将扮演独特而重要的历史性角色(李炳坤,2006)。

  

  显然,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是中国现阶段农业发展的中坚力量。

它们体现了改造传统农业的历史规律性,引领着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符合提升农业现代性的基本要求。

有别于对它们的分类研究,本文将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X畴,以XX省为例,着眼于揭示它们的现状、特征、差异和效能,面临的约束与挑战,提出相应的发展思路和策略,以期为中国现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和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启示与参考。

  

  二、数据与调查

  

  

(一)样本

  

  得益于过去30年间一系列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的改革举措与惠农政策,XX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截至2007年底,全省有各类农业专业大户28.7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5788家,农业龙头企业5437家。

到2008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增加到9254家,增长了70.2%;农业龙头企业的数量增加到5883家,增长了8.2%。

本文以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代表,于2009年4月至6月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完成了实地问卷与访谈调查。

调研地点覆盖了XX省除XX市外的所有10个地级市。

首先,在每个地级市下辖的县(区、市)中随机抽取1个县(区、市);然后,从所选择的县(区、市)下辖的乡镇中随机选择3~4个乡镇;最后,依据当地农业管理部门提供的登记信息,在每个所选择的乡镇随机抽取6个农业专业大户、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和2家农业龙头企业进行调查。

  

  与需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不同,农业专业大户的划分往往具有相对性和区域性的特点,因此,笔者在考虑XX各地农业资源禀赋与经济发展状况及各类农业专业大户经营差异的基础上,将抽样调查的农业专业大户界定在以下X围内:

作物种植面积20亩及以上的种植大户;养殖生猪50头及以上,或肉牛20头及以上,或家禽1000只及以上,水产养殖水面面积10亩及以上或养殖量5000尾及以上的养殖大户;年加工产值50万元及以上的加工大户:

年销售额50万元及以上的销售大户;农机、植保等服务的面积50亩及以上的服务大户。

  

  需要说明的是,许多研究已经表明,农业专业大户牵头组建的合作社在一些地区已成为合作社的主要形式,这些合作社的经营者往往同时也是专业大户(X晓山,2009;徐旭初、黄胜忠,2009)。

在由专业大户合伙创办的农业企业中也存在类似的情况。

因此,在对农业专业大户进行随机抽样时,若抽取的样本大户同时还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企业的经营者,则跳过该样本继续抽取下一个,直至达到所需的样本数量为止。

最终,通过进一步整理获得的有效问卷共计332份,其中,农业专业大户186份,农民专业合作社102份,农业企业44份。

按行业分,样本中从事种植、养殖等直接生产活动的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有170个,占总数的51.2%;从事产品加工活动和产品销售活动的分别有9个,各占总数的2.7%;从事农机或植保等服务活动的有14个,占总数的4.2%:

而涉及两项及两项以上行业的综合性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则有130个,占到总数的39.2%。

  

  

(二)问卷

  

  调查问卷主要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经营者的个体情况两部分内容组成。

前者因主体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本研究重点测度了样本在经营规模、资金筹集、市场适应、产品销售等方面的表现。

后者则侧重考察了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者的个体特征,包括性别、年龄、学历、培训经历、服兵役经历、非农工作经历等。

其中,学历特征的选项设定为:

1表示“小学及以下学历”,2表示“初中及中专中职学历”,3表示“高中及高专高职学历”,4表示“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特征的选项设定为:

0表示“21岁以下”,1表示“21~30岁”,2表示“31~40岁”,3表示“41~50岁”,4表示“51~60岁”,5表示“60岁以上”;培训经历的选项设定为:

0表示“没有参加过培训”,1表示“参加过培训”;服兵役经历的选项设定为:

0表示“没有服兵役”,1表示“曾经服兵役”;非农工作经历则分别从务工、个体经商、开办企业和担任干部四个层面加以观察,具有相应经历的用1表示,没有相应经历的用0表示。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现状

  

  尽管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在组织架构、经营模式和分配机制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异,但从本质上看,它们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

具有适度的经营规模和带动效应;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较充足的资金来源;市场导向性强;注重品牌建设。

结合调查所得的资料和数据,本文给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分析:

  

  

(一)经营规模较大,呈现辐射带动效应

  

  农村土地流转的加快,改变了农业经营者的土地经营规模结构。

以XX为例,截至2006年6月底,全省已有189.82万户农户流出土地355.08万亩,分别占家庭承包经营总户数的20%和家庭承包经营土地总面积的17.9%。

从表1可以看出,被调查的农业专业大户自身承包面积平均仅有3.62亩,但他们通过土地流转平均租赁的面积则达到了153.40亩,其中,租赁规模最大的专业大户流入了3200亩之多。

考虑到样本中极值分布可能引致的均值偏差,用中位数表达,租赁面积也达到了50亩。

而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XX省数据显示,全省90.2%的农业生产经营户的耕地规模小于4.9亩。

可见,农业专业大户的个体经营规模已经远远超过了普通农户。

  

  如果说农业专业大户是以其土地经营规模大为主要标志,则农民专业合作社走的是新型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道路,它们通过组织模式与利益机制的创新,实现了社员小规模生产基础上的合作社经营规模化,这将是中国小农基础上农业规模经营和现代化的重要方向。

被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数平均约为130位,最多的合作社达到了1157位,社员平均土地经营规模为18.6亩,而被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规模的中位数水平是850亩,农机、植保等服务型合作社服务规模的中位数水平是1420亩(见表1)。

  

  就农业企业而言,90.9%的被调查农业企业拥有生产基地,基地规模的中位数水平为516亩。

农业企业通过“公司十农户”或“公司十基地十农户”等联结方式,不仅稳定了原料供应,而且带动了周边农户。

调查数据反映,农业企业带动农户数的平均水平为2044户,中位数水平为1000户,带动农户最多的农业企业带动了11000户农户,创造了十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表1:

调查样本的经营规模(单位:

亩)

 

农业专业大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业企业

 

承包面积

租赁面积

经营面积

服务面积

基地面积

平均规模

3.62

153.40

1895.08

9502.48

3545.44

中位规模

2.85

50.00

850.00

1420.00

516.00

最大值

16.00

3200.00

15800.00

230000.00

43582.00

最小值

0.00

0.00

20.00

80.00

15.00

  

  

  

(二)盈利能力较强,资金来源呈现多元

  

  调查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盈利能力比一般传统农户明显要强。

以农业专业大户为例,2008年人均农业净收益的平均水平就已达到4.4万元,而同期XX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为9258元。

此外,得益于制度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盈利能力也十分可观,被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008年净收益平均为273.9万元,农业企业为149.7万元。

较强的盈利能力不仅有利于农业经营者收入的增加,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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