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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监测.docx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监测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监测

1.1.定义

(1)临时安全监测工程:

服务于施工安全和施工过程的监测内容,由本合同承包人完成的。

(2)永久安全监测工程:

服务于施工期、初期蓄水、竣工验收、定鉴等阶段对永久建筑物进行安全分析评价的监测内容,承包人完成其与安全监测项目相关的土建配合,其它由安全监测承包人完成。

1.2.说明

(1)本次招标范围内,涉及本合同承包人自身施工安全而需临时增加的内容,如:

岩土工程开挖揭示后可能出现的滑坡、塌方、涌水、有害气体、放射等监测内容由承包人自行设计,自行实施,并包含在土建工程报价中。

(2)永久安全监测工程不包含在本施工招标中,由专业安全监测承包人实施。

但承包人应依据本招标文件和图纸所指示的永久安全监测内容,进行施工配合费用的报价;并由监理人监督项目实施。

(3)永久安全监测工程主要内容,参见图纸。

1.3.承包人的责任

以下有关承包人永久安全监测工程的配合责任,由监理人监督执行。

1.3.1.一般责任

(1)与监测有关的土建施工(监测孔造孔、注浆等)由安全监测承包人承担。

为了保障仪器安装埋设质量和尽量减少占用工作面时间,施工与监测双方应保持良好合作。

施工方应重视监测对施工安全的不可替代性,为监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支持,并与监测方一道负有保护现场仪器设施的责任。

(2)承包人应向安全监测承包人提供所承担项目的项目季、月和周施工进度计划。

进度计划中要协调考虑所施工部位安全监测施工时间,给安全监测工程现场施工等留出合理的施工时间。

在每个单元工程开工前,认真检查是否有安全监测项目在该单元工程中实施,并在安全监测项目实施部位施工前24小时通知安全监测承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安全监测监理人。

(3)承包人应参加安全监测施工的协调会。

(4)承包人应妥善协调好开挖、混凝土施工与仪器埋设安装之间的关系。

并为安全监测承包人提供仪器埋设安装的施工工作面,工作面要保证工作面干净、整洁、没有污泥、污水、废渣等,创造必要的条件保证埋设安装工作顺利进行。

在监测仪器未埋设就绪之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并且不得以配合埋设安装监测仪器设备为理由,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或支付额外费用。

(5)承包人有责任维护其施工范围内监测仪器设备的安全,并采取保护措施。

施工过程中不得碰击监测仪器设备和损坏仪器电缆,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监测设施损失,将按损失费(含仪器采购、率定、埋设安装及观测等费用)或修复费赔偿,并由发包人在其承担土建项目的支付中扣除。

(6)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承包人应考虑安全监测所带来的工期影响。

(7)承包人应为安全监测承包人进入场地,实施安装提供必要的交通便利和供电、供水、照明等。

(8)安全监测承包人因施工需要,需要租用承包人的机械设备时,承包人须提供必要的便利;并按本标段土建工程机械使用台时费记取租用费。

(9)承包人在埋设有安全监测仪器设备部位进行钻孔等作业,应注意保证安全监测仪器设备不受到损伤、损坏。

在钻孔等作业前应由安全监测承包人或发包人安全监测中心会签。

如有损坏,其处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临时安全监测工程施工技术要求与永久监测工程相同。

(11)临时安全监测工程设施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发包人。

(1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完成其他的配合工作。

1.3.2.特别责任

(1)承包人向安全监测承包人其提供的有效工作时间如下:

土建钻孔每5米提供1个有效工作日;每套仪器安装提供1~3个有效工作日。

在此期间,承包人向安全监测承包人提供脚手架、升降车和缆机等施工平台,提供供水、供电、供风接口,提供施工通道、施工照明等配合工作。

承包人应将监测钻孔和监测仪器安装所占用的有效工作时间列入施工进度计划,统一组织和协调。

上述工作费用列入施工配合费。

(2)承包人向安全监测承包人的观测、巡视和维护提供便利条件,其费用列入施工配合费。

(3)带有锚索测力器的锚索应配合专业安全监测承包人进行测力器安装,其锚索工作吨位的检测应以测力器的量测成果作为控制标准。

(4)水力学观测通用底座和电缆由专业安全监测承包人实施,本合同承包人应按上述“一般责任”提供充分的配合。

1.3.3.本合同承包人的工作内容

按照本技术条款规定、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与监测仪器设备的安装和埋设相关的土建工程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地下洞室施工期临时监测布置;

(2)其临时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检验、保管;

(3)巡视检查;

(4)施工期观测、资料整理和报告提交。

1.4.主要提交件

1.4.1.与监测仪器设备的安装和埋设相关的土建工程施工措施计划

在土建工程开工28天前,承包人应根据本技术条款规定、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分别提交一份施工措施计划、土石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混凝土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建筑等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4.2.施工记录和质量报表

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交监测工程的各项施工记录和质量报表,其内容应包括:

(1)监测工程各项目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工程量;

(2)本技术条款规定的和监理人指定的质量检查记录;

(3)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4.3.完工验收资料

与监测仪器设备的安装和埋设相关的土建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工程的完工图;

2)各项试验成果;

3)质量检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4)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完工资料。

1.5.与监测承包人施工配合要求

(1)为了保障仪器安装埋设质量和尽量减少占用工作面时间,施工与监测双方应保持良好合作。

施工方应重视监测对施工安全的不可替代性,为监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支持,并与监测方一道负有保护现场仪器设施的责任。

(2)承包人应向安全监测承包人提供所承担项目的季、月、周施工进度计划。

进度计划中要协调考虑所施工部位安全监测工程施工时间,给安全监测工程现场施工等留合理的实施时间。

在每个单元工程开工前,认真检查是否有安全监测项目在该单元工程中实施,并在安全监测工程项目实施部位施工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和安全监测承包人。

(3)参加有关安全监测施工协调会。

(4)承包人应妥善协调好开挖和混凝土浇筑施工与仪器埋设安装之间的关系。

并为安全监测承包人提供仪器埋设安装的施工工作面,向安全监测承包人移交工作面时要保证工作面干净、整洁,没有污泥、污水、废渣等,创造必要的条件保证埋设安装工作顺利进行。

在监测仪器未埋设安装就绪之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并且不得以配合埋设安装监测仪器设备为理由,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或支付额外费用。

(5)承包人有责任维护其施工范围内监测仪器设备的安全,并采取保护措施。

施工过程中不得碰击监测仪器设备和损坏电缆。

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监测设施的损失,将按损失费(含仪器采购、检验(率定)、埋设安装及观测等费用)或修复费赔偿,并由发包人在其承担土建项目的支付中扣除。

(6)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考虑安全监测工作所带来的工期影响。

(7)承包人应为安全监测承包人进入场地、实施安装提供必要的交通便利和水电接口、照明等。

(8)安全监测承包人因施工需要,需要租用承包人的机械设备时,承包人须提供必要的便利;并按本标段土建工程机械使用台班费计取租用费。

(9)承包人在埋有安全监测仪器、设备部位进行钻孔等作业,应注意保证安全监测仪器设备不受到损伤、损坏。

在钻孔等作业前应有安全监测有关方面会签,并由监理人确认。

如有损坏,其处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按监理人指示,完成与监测项目相关的其它配合工作。

1.6.承包人提供的监测材料和仪器设备

(1)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批准的仪器清单所规定的型号、规格和供应厂家采购、验收、运输、保管其承建监测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和材料。

这些仪器、设备和材料应具有材质证明或出厂合格证书,符合有关规范所要求的技术标准。

另外,为完成所承担监测项目的仪器检验(率定)和观测所需的其它仪器、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配备和保管,其购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负责提供监测所需的各种辅助材料,采购这些材料的费用包括在监测仪器设备的安装费用内。

发包人不为此另行付款。

(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已购进的材料、仪器清单及有关性能参数的资料,同时接受监理人的检验。

(4)由于某种原因无法提供规定型号规格的材料、仪器设备时,承包人应在事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使用替换材料和仪器设备的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批准。

采用替换材料、仪器设备的报告必须附有替代材料、仪器设备的型号规格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试验资料。

1.7.监测仪器、设备的检验

(1)承包人应按有关技术规范或厂家提供的方法对所采购的仪器和设备进行检验。

(2)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已检验的收敛计及有关性能参数的资料。

1.8.仪器埋设安装要求

一般要求:

(1)承包人应在仪器设备埋设安装前28天,向监理人提供其监测计划,同时提供经过检验的收敛计及有关性能参数。

(2)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收敛计观测时间及观测资料等,并随时接受监理人的检查。

(3)承包人的该项目负责人应密切配合监理人的工作,及时向监理人报告观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供必要的检查记录。

监理人有权命令承包人改正不符合技术规范或厂家技术规程的操作方法。

1.9.收敛计测点布置及观测频次要求

1.9.1.收敛计测点布置

收敛观测应结合施工期开挖方案和施工方法,而确定观测方案,观测断面间距“5~30”米,每个断面不少于5个测点,测点桩埋设深度不大于20cm,根据施工地质具体情况可做适当的调整。

但总的原则和技术要求为:

收敛观测断面尽可能靠近开挖掌子面,观测的同时要测记收敛计的环境温度。

1.9.2.观测频次要求

观测频率根据分层开挖特点确定,测点距离爆破区越近,监测频率越高,反之越低。

围岩条件较好、趋稳周期较短的,可按一般规定进行(当L≤3D时,n=(1~2)次/天;L>3D时,n=1次/天;L>5D时,n=1次/周);对于围岩条件较差、趋稳周期较长的,应提高监测频率,延长相应监测期;对于变化剧烈可能发生失稳险情的,应跟踪监测,并及时报告监测信息。

1.10.施工期观测及资料整理

1.10.1.一般要求

(1)施工期的监测工作按照监理人批准的监测项目、测次和时间进行,并做到“4无”(无缺测、无漏测、无不符合精度、无违时)。

必要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监理人的指示,适当调整监测测次,以保证监测资料的精度和连续性。

(2)在整个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已埋设安装并处于工作状态的监测仪器的维护,并按监理人批准的方法及测次定期观测,记录全部原始观测数据。

并应按期向监理人提交监测资料和原始数据。

(3)仪器设备安装就绪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方法对仪器设备进行测试、校正,并记录仪器设备在工作状态下的初始读数。

(4)现场监测或采集的数据要在现场校对无误,防止差错,并及时进行数据处理、分析和反馈。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找出原因,排除监测操作程序或监测设备的问题后,应及时口头上报通知监理人,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以便分析原因,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应根据监理人的要求增加监测仪器的测次。

(5)承包人应保留全部未经任何涂改的原始记录,监理人有权随时查看。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期向监理人提交监测资料和无任何修改痕迹的原始监测数据的复印件。

(6)承包人在进行日常观测的同时,还应记录相关的土建施工形象以及相关降水、气象和爆破等资料,供资料分析时参考。

(7)收敛计在第一次使用前应进行检验和校正。

1.10.2.观测资料整理

(1)承包人应使用批准的格式将收敛计的有关参数、仪器安装埋设后的初始读数等整编成册。

(2)承包人应在施工期及时整理分析全部监测资料,及时将观测数据换算为相应的物理量,并绘制时间过程线和必要的图表

(3)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或根据工程安全检查的需要,按《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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