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龙煤矿三违处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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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龙煤矿三违处罚办法

煤矿三违处罚办法(试行)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A类三违:

(一)采煤

1.采煤工作面无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就擅自开工的;

2.放明炮或糊炮的;

3.不按规程规定设置警戒、警戒距离不够或不实行自联自放的;

4.不严格执行“先支后回、由下向上、由里向外”回柱原则的;

5.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采煤机停止或检修时,没有切断电源,没有打开其磁力起动器隔离开关的;启动采煤机前,没有巡视采煤机周围确认有无人员而启动采煤机的;

6.在同一工作面使用多台放炮器同时放炮的;

7.工作面初放、收尾、过老巷、采空区、地质构造带时,没有按照相应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8.放炮崩倒支柱不及时扶起仍继续作业的;

(二)掘进

1.掘进迎头未使用临时支护的;

2.井下放明炮、糊炮的;

3.瓦斯超限或停风时,未及时将掘进施工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的;

4.放炮时未设置警戒或未执行自联自放的;

5.钻眼与装药平行作业或在残眼内钻眼的;

6.有煤与瓦斯突出征兆仍继续从事钻眼爆破的;

7.工作面拒爆、残暴未处理完毕而从事钻眼、爆破等作业的

8.擅自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的;

9.采用镐刨、硬拉、压风吹炮眼等方法处理拒爆、残爆的。

(三)矿井机电运输

1、在斜井(巷)中,蹬车、趴车、坐轨滑行、跳车及蹬胶带机的;

2.斜井(巷)提升,不按规定使用三环链、插销的;

3.斜井(巷)提升超挂车或不挂保险绳的。

4.检查、检修刮板机、胶带机及其它运转设备不停电、闭锁的;

5.绞车带病运转及钢丝绳断丝、磨损超限继续提升的;

6.斜井人车安全装置失灵,继续使用的;

7.各类绞车下放不带电滑行的。

8.斜井(巷)提升不按规定使用挡车门、阻车器的;

(四)通风

1.井下无措施使用氧焊、电焊的;

2.瓦斯超限不停电撤人,不听瓦检员劝阻,强行作业者或瓦斯超限,瓦检员不制止现场人员作业或隐瞒不报的;

3.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

4.将两道风门同时敞开造成风流短路或破坏通风设施的;

5.将风电瓦斯闭锁装置甩掉不用者或短接闭锁的;

6.破坏井下瓦斯监控仪器或设备致使安全监测装置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

7.无措施破闭并进入闭内的;

8.瓦检员脱岗、漏检、假检的;

9.随意进入设栅栏、设警戒牌盲巷的;

10.人为调低传感器数据或将传感器移设到不能反映该地点实际瓦斯数据以外的地点的;

11.违章排放瓦斯的;

12.故意破坏或损坏通风设施造成瓦斯超限的;

13.未经允许或无计划措施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的;

14.施工过程中人为形成盲巷的

15.在突出煤层或有突出危险地点进行采掘活动未采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

(五)地测及防治水

1.有水患没有制定探放水措施或未按探放水措施执行的;

2.因人为因素导致地测资料漏报、错报的;

3.未按规定留设保安煤柱或越界开采的;

4.擅自修改设计开采边界及方案的;

5.对已查明威胁矿井安全的小窑、废巷及钻孔不进行处理的;

(六)通用部分

1.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2.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上岗的;

3.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6.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7.压力容器受压部件、安全装置出现故障,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8.电气设备停电后、作业前不验电、不放电、不挂地线、不挂停电工作牌、不设监护人员的;

9.在重点防火部位吸烟的;

10.在提升孔不按规定提升、放落物品或提升、放落物品工作结束后不按规定将安全防护围栏复位的;

11.超越安全距离操作的;

12.高压电气设备检修不装设接地线的;

13.要害岗位睡岗、脱岗的;

14.强行送电、误送电的;

15.在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上或油漆未干的物体上进行焊接作业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B类三违:

(一)采煤

1.安监员、现场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发现作业现场有重大险情不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

2.采煤工作面发生变化没有及时修改作业规程的;有补充、修改的安全技术措施而不严格执行的;

3.进入工作地点不严格执行敲帮问顶的;

4.不严格按照规程规定进行两巷回撤的;

5.配备了专职瓦检员的采煤工作面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放炮制度的,放炮员不执行“一炮三检”的;

6.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或不实行自联自放的;

7.处理拒、残爆不按规程规定执行的;

8.炸药、雷管不分开存放,混装、混运或在井下私自存放炸药、雷管的;

9.刮板输送机运转时进行装药作业的;

10.进入工作地点不先按规程、措施规定进行支护,在空顶下作业的;

11.违反作业规程规定,在回柱放顶过程中启动刮板输送机或在刮板输送机运转状态下回柱放顶的;

12.信号不清或未发信号启动刮板输送机的;打停止信号不及时停止刮板输送机的;起动刮板机、胶带机前不检查机头附近情况的;

13.使用刮板输送机、皮带机拉运单体支柱、棚梁等设备不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操作的;

14.采煤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用煤电钻打眼的;

15.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进行爆破作业的;

16.采煤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它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5%时继续作业的;

17.工作面支柱初撑力没有达到规程规定而不及时处理的;

18.支柱支设在浮煤、浮矸上的;

19.支柱钻底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

20..工作面移溜子时,从两头向中间或从中间向两头移的;

21.采煤机运行到上下端头时,未按规程规定设置警戒的;

22.利用采煤机破碎矸石的;

23.采煤机割完煤后未及时支设护帮板的;

24.两巷回撤与工作面回柱平行作业的;

25.拆卸或更换安全阀、测压阀及软管时,对有关液压缸没有进行卸载的;

26.移溜时,中心点柱摘除长度超过规程规定且不及时支设的;

27.煤壁片帮严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

28.处理转载机故障或破碎机腔内大块物料时,没有按规定进行停电闭锁的。

(二)掘进

1.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放炮的;

2.装药前或放炮前,未全面检查工作地点安全状况,进行爆破、装药的;

3.放炮前、后未加固或加强支护,进行放炮或其他作业的;

4.炮眼封堵不严、不实或封泥长度不够,或封堵材料不合格进行爆破的;

5.使用失爆的发爆器爆破的;

6.爆破工未随身携带发爆器钥匙或将钥匙转交他人的;

7.爆破通电后拒爆时,未按规定时间等候,提前进入爆破地点的;

8.未按作业规程规定,处理拒爆、残爆的;

9.未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打眼、装药、爆破方式进行打眼、装药、爆破的;

10.掘进工作面打眼与装药工序平行作业的; 

11.警戒人员脱岗或责任不到位的;

12.站在掘进机运行范围内的;

13.在检修的掘进机截割臂或转载桥下方停留、作业的;

14.放炮后未及时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的;

15.在空顶下作业的;

16.进入工作面,未敲帮问顶或未检查支护质量就作业的;

17.井下爆破材料乱扔、乱放或私自存放的;

18.巷道开口或贯通时,未按作业规程规定设置警戒、加强支护的;

19.斜巷掘进运输时,不使用“一坡三挡”装置的;

20.电雷管与炸药混装混运的;

21.无爆破证爆破的;

22.使用未做通电试验或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进行爆破作业的;

23.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等当作回路进行爆破作业的。

(三)矿井机电运输

1.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

2.人为塞阻联锁开关,甩掉三大保护不用的;

3.井下明电操作,明电打点,带电打开防爆插销的;

4.防爆设备失爆后继续使用的;

5.大型固定设备安装后没有经过验收就投入使用的;

6.在斜井(巷)提升,矿车掉道采用脱钩处理或绞车强拉上道的;

7.井下各种原因造成机电火源的;

8.人力推车直接撞击风门的;

9.只挂主绳,未挂保险绳放车的;

10.主、副井绞车钢丝绳应更换而不更换的;

11.绞车道无灵敏可靠的“一坡三挡”及声光信号的;

12.井下各种作业人员(大型设备安装、检修等)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就擅自开工的;

13.绞车过卷的;

14.人为造成电气设备失爆的;

(四)通风

1.不按规定使用监测装置的;

2.采掘工作面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3.造成抽放管路破损泄漏瓦斯的;

4.瓦检查员对瓦斯积聚不汇报、不处理的;

5.未按规定期限封闭采空区的;

6.被贯通巷道不按规定设置栅栏、警标或不按措施的;

7.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进行爆破落煤时,未按要求对不装药炮眼进行充填的;

8.未及时进行风量调节,造成风速超限或欠风作业的;

9.未按规定及时对火区及采空区有害气体进行预测预报分析的;

10.人为破坏或甩开束管致使束管监测不能正常使用的;

11.人为破坏防尘设施的;

12.造成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的;

13.串联通风不符合规定的;

14.高瓦斯矿井或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实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和三专两闭锁的;

15.由于操作失误造成全矿井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16.测风、测尘员不按规定测风测尘、做假数据;

17.风门不按规定进行连锁或人为破坏风门连锁的;

18.巷道贯通后,通风系统调整不及时造成风流短路、紊乱、瓦斯超限的;

19.不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

20.因操作不当或维修维护不及时造矿井防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

21.瓦检员不按规定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22.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装置设置不齐全,使用不正常的;

23.被贯通巷道不按规定设置栅栏、警标的;

24.作业人员不执行防突措施的;

25.有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不装药炮眼未进行充填,未按要求管理的

26.人为因素造成瓦斯抽放泵不能正常运转的;

27.未按规定安设或使用防尘设施的;

28.未及时进行风量调节,造成风速超限或欠风作业的。

(五)地测及防治水

1.工作面有出水征兆,但未及时撤人并上报,而继续施工的;

2.未按批准的探放水设计进行探放水施工的;

3.因人为因素造成排水能力不够的;

4.地测预测预报失误的。

(六)通用部分

1.指挥岗位人员强行操作带故障设备的;

2.指挥无证人员上岗或无证人员擅自上岗的;

3.指挥岗位人员超负荷运行各种机电设备的;

4.酒后上岗的;

5.要害岗位睡岗、串岗、脱岗的;

6.停电检修不办理停电工作票和操作票的;

7.在易燃易爆场地工作,无动火报告动火或不按程序审批的;

8.起重作业人员不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起吊物件斜拉斜拽,吊物不平衡,起吊操作不稳使吊钩物件脱钩的;

9.起吊时人站在吊物下方、吊物上站人或用人作平衡物的;

10.钢丝绳及其它起重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应报废还继续使用的;

11.电器作业时对邻近的带电体、盘面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12.登杆作业不进行安全检查、无保护接地、无保护措施、无人监护而进行作业的;

13.铸造浇包中铁水过满,预热工具未进行预热处理的;

14.胶带机运转中用锹刮机头、机尾粘煤的;

15.安全设施不齐全,强行作业的;

16.锅炉三大安全保护装置未按规定使用、校验试验的;

17.检修设备前不挂停电工作牌,不设监护人员的;

18.电工作业不按规程验电、放电和挂接地线的;

19.操作高压电气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鞋(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的;

20.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地面不设警戒,下面无人监护的;

21.专用线停放车皮不做防溜措施的;

22.在皮带运输机上坐、卧或跨越没有过桥的运行中的皮带运输机的;

23.对未卸荷的隔离刀开关进行停送电的;

24.未查清电气事故原因而强行送电的;

25.带电作业或指挥他人带电作业的;

26.在锚链运行中处理跳链现象或捅堵塞溜槽的;

27.人工清仓时无人监护,没有安全措施不系安全带、安全绳的; 

28.未按规定办理工作票检修和“搭车”检修的; 

29.开关带负荷拉合隔离刀闸的;

30.非专职人员擅自操作高压电气设备的;

31.非电气设备专业人员擅自打开电气设备的;

32.高空作业不带安全带(绳),不执行安全措施的;

33.清理运行设备杂物,不执行停电挂牌、监护的;

34.在无起重设备的情况下,从高处向下抛掷杂物、重物或设备配件、不设专人监护的;

35.带水焊接时不穿绝缘靴;

36.进入带电间隔的;

37.单人巡线攀登电杆的;

38.使用喷灯时,在明火附近放气或加油的;

39.调和电解液时,把水直接倒入硫酸中的;

40.电气作业不执行“两票三制”的;

41.电动工具绝缘破损、无双重绝缘、无可靠接地而使用的;

42.签发工作票种类不符的;

43.强行起动设备的;

44.酒后上岗的;

45.氧气瓶、乙炔瓶同车运输的;

46.不佩带安全防护用具直接作业的;

47.无安全技术措施检修或擅自变更现场安全措施的;

48.高压试验时不穿绝缘靴,不设置围栏及悬挂警示牌的;

49.拆除地线前项目负责人不对设备进行检查的。

50.带电移动电动工具的;

51.工作中电流二次回路短接不可靠的;

52.未接到任务单、工作票、调度命令允许工作人员工作的;

53.倒闸操作时,进入高压设备区不戴安全冒,不穿绝缘靴;

54.用木楔或其它物品将开关跳闸装置塞住,致使其失去作用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C类三违:

(一)采煤

1.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2.未进行停、开工检查擅自停开工的;

3.风机两巷发生支护变形、损坏等现象,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4.打眼工打眼时带手套、没有系好工作服纽扣、上衣袖口没有绑扎好以及在作业前没有对工作地点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5.不按作业规程规定制作引药、装药、爆破的;

6.采煤工作面缺梁少柱,不及时补齐而继续作业的;

7.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8.不按规程规定装填水炮泥或炮土的;

9.采煤工作面不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10.放炮警戒绳、牌、哨不全的;

11.一次放炮长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12.放炮母线出现明接头而不及时处理的;

13.装完药后,雷管脚线不短接、不悬空的;

14.放炮员不随身携带瓦斯报警仪的;

15.采煤机割完煤后不及时移架支护的;

16.机械化工作面作业人员进入无支护溜道内的;

17.采煤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补、铺、联网的;

18.采煤工作面局部采高超过支柱最大支撑高度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19.移动刮板输送机机头时不切断电源的;

20.刮板输送机飘链、出链、溜槽损坏、刮板输送机不平继续操作的;

21.移刮板输送机时不使用移溜器的;

22.不按作业规程规定的回柱分段距离回柱的;

23.分段回柱时,在分段处不按规定支设隔离支柱的;

24.工作面回柱时,无监护人而进行回柱作业的;

25.回柱与装药平行作业间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26.支柱不按规程规定进行捆绑的;

27.支架上方空顶而不及时刹实的;

28.不按规程规定的迎山角度支设支柱的;

29.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措施处理的;

30.不按规程规定发出放炮信号而放炮的;

31.泵站司机没有携带检测乳化液浓度的有效器具的;

32.乳化液浓度配比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33.乳化液泵箱不使用过滤网或过滤网破损不及时更换的;

34.工作面卸压支柱不能及时更换的;

35.综采工作面支架歪斜度超过规程规定没有及时调整的;

36.溜子司机没有及时将溜子内的大块矸石拣出的;

37.工作面支架排距、棚距不符合规定不及时处理的;

38.工作面伞檐超过规定不及时处理的;

39.工作面梁、柱、冒失效没有及时更换的;

40.不按规定及时支设煤帮柱的;

41.工作面挑梁时,采用怀抱梁子、用手抓梁子端头、梁子上平面的方法操作的;

42.采煤机作业时,没有使用内外喷雾的;

43.综采支架架间距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44.注液枪不按规定悬挂且乱扔乱放的;

45:

注液前不冲洗三用阀的。

(二)掘进

1.炮眼质量(角度、深度)不合格或炮眼内发现异常情况(瓦斯、水、温度、透孔等情况)时进行装药的;

2.装药后未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悬空的;

3.放炮母线的材质、悬挂、扭结不符合规定作业的;

4.放炮警戒绳、哨、牌不全仍然放炮的;

5.戴手套打眼的;

6.移动打眼机具时,用电缆拖、拉打眼机具的;

7.检修打眼机具时,未切断电源而进行检修的;

8.操作司机离开掘进机或耙斗机时,未及时切断电源的;

9.掘进机停止作业时,切割头未落地放置的;

10.作业规程中规定的临时支护、永久支护不可靠的;

11.永久支护、临时支护使用不规范、不可靠的;

12.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未穿抗静电衣服的;

13.无爆破工资格证,运送电雷管的;

14.井下未用专用箱存放、或使用专用箱存放爆炸材料,但未上锁的;

15.井下存放炸药、电雷管专用箱的间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16.在机械、电气设备附近,或支护不完好、有淋水,或放炮警戒距离内存放井下爆炸材料的;

17在机械、电气设备附近,或支护不完好、有淋水地点,或未在爆破点附近制作引药的;

18.未从成束的电雷管中逐个抽取单个电雷管,或用手拉电雷管脚线硬拽管体或硬拽脚线,或取出电管后不及时将脚线扭结短路的;

19.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在药卷上扎眼,或将电雷管斜插、捆在药卷上的;

20.打眼前后及打眼过程中,未检查作业地点安全状况的;

21.巷道开口处支护不规范、不可靠的;

22.临时支护、永久支护接(背)顶、帮不实的;

23.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打设支架迎山角、掏挖柱窝的;

24.锚杆、铺网不紧贴岩面,或联结不紧密的;

25.掘进岩石巷道采用干打眼的;

(三)矿井机电运输

1.拆除过流和欠压释放装置,短接电机综合保护,甩掉其它安全保护设施的;

2.井下防爆电气设备不经防爆检查员检查而入井的;

3.绞车司机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没有执行八不开(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打结不开;钢丝绳磨损超限不开;安全保护不全不开;一坡三挡不全不开;闸失灵手把过位不开;超数量挂车及装车不规范不开;信号不清不开)之一的;

4.把勾工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没有执行八不挂(安全保护设施不全不挂;信号联系不清不挂;重车装的不规范不标准不挂;超过规定车数和重量不挂;绞车道行人不挂;钩头连接装置及保险绳有一处不完好不挂;一坡三挡不全不挂;声光信号不全不挂)之一的;

5.不按规定佩带自救器入井的;

6.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的;

7.综掘机照明灯不亮而操作的;;

8.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的检修的;

9.在设备断电后未将开关手把闭锁的;

10.井下各种保护装置不按规定校验的;

11.检修液压总管路故障未停泵的;

12.大型绞车运行记录填写不规范的;

13.不坚持使用规定的检漏装置,配电点接地极不符合规定的;

19.乘坐架空乘人器时,在其上打闹,晃动、携带长柄工具的乘坐者;运送爆破材料的人员乘坐运人设备的。

14.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无压杠、小绞车无戗柱,或压戗柱松动的;

15.采掘电钳工检修,不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

16.小绞车、刮板机、胶带机等设备信号不全而操作的;

17.人工掐接溜链,不使用紧链器,不事先打好机头固定杠的;

18.违反人力推矿车规定的;

19.不按规定在刮板机上装卸物料的;

20.小绞车绳扣不符合规定的;

21.小绞车提放车不挂保险绳的;

22、跨越无过桥的运行设备的;

23.使用不合格起重设备的;

(四)通风

1.瓦检员不及时填写手册、牌板和汇报或瓦斯记录牌板、日报表、手册填写不清楚或涂改的;

2.不及时移设监测探头,吊挂不标准的;

3.放炮前不按规定进行洒水消尘的;

4.关闭井下变电所、泵房及机电硐室门窗造成通风不畅;

5.每班对双风机不进行切换试验的;

6.监测设施未定期校正的;

7.不按周期消尘者或检查隔爆设施的;

8.抽放钻场、钻孔参数未按期测定;

9.密闭未按期检查的;

10.风筒破口太多,漏风严重不处理的;

11.瓦斯断电仪的传感器误差超过规定要求的;

12.损坏隔爆设施的或不按规定安设隔爆设施的;

13.不按规定清扫、冲刷巷道积尘的;

14.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规定的;

15.对地面山缝充填不及时造成漏风的;

16.瓦斯抽放管路及钻场放水不及时的;

17.瓦斯抽放钻孔终孔后不及时封孔的;

18.栅栏、警标、牌板等设置不及时的;

19.不按规程对采煤工作面煤壁进行打眼注水的;

20.临时停风地点,不立即断电撤人和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的;

21.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的;

22.不按规定使用水炮泥的;

23.不按规定及时对反风设施进行检查的;

24.不按规定对通风仪器仪表进行校验的;

25.瓦斯监测日报、瓦斯日报、束管分析结果、测风旬报不按规定及时报送主管领导审阅的;

26.井下安全监测系统故障在8小时内不处理的;

27.束管埋设不符合规定的;

28.未经允许私自关闭井下抽放系统管路或调整抽放系统的;

29.验身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入井人员携带烟火或其它引火物品入井的;

30.风筒距迎头距离大于规程规定的;

31.造成巷道煤尘堆积的;

32.不按规定使用防尘设施的或未安设防尘设施的;

33.风门关闭不严造成漏风严重的;

34.未经允许私自关闭井下抽放系统管路或调整抽放系统的

35.炮眼封泥不满的。

(六)通用部分

1.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服达不到“三紧”的;

2.不按规定交接班的;

3.工作场所不按规定戴安全帽的;

4.使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的;

5.处理问题安全措施制定不到位的;

6.自保、互保、联保制度不严格遵守的;

7.跳跨库篦子的;

8.擅自拆卸在用设备元器件的;

9.起动设备前不按规定进行检查的;

10.用潮湿的手触摸电器开关、刀闸等,戴湿手套起动电器等设备的;

11.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的;

12.设备的保护装置反应不灵敏而继续操作的;

13.无证上岗的;

14.带负荷起动设备的;

15.设备检修完送电后不摘除停电工作牌的;

16.设备停电后,控制器把手不搬到零位的;

17.用撒煤、撒锯末等方法调节皮带跑偏、打滑等故障的;

18.对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不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汇报的;

19.工作中干私活的;

20.设备检修完毕不及时恢复原有的各种安全设施,不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

21.工作场地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2.使用各类没有防震圈、安全帽、减压器或使用减压器上没有安全阀的气瓶的;

23.使用电焊设备及工具绝缘不好,焊机外壳不接地,电焊作业不扯双线,用路轨、钢丝绳、机电设

备代替电焊机接地的;

24.起吊作业时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使操作人员误操作的;

25.使用两台或两台以上的千斤顶时千斤顶负荷不平衡或千斤顶没有放置平稳就操作的;

26.机电设备检修完毕未按要求进行试验、试运的;

27.电气试验不按规定操作的;

28.发现“三违”不制止,为“三违”人员讲情或开脱责任的;

29.工作完毕或暂停工作不切断电源、气源的;

30.非专责或非电气人员操作电气设备;

31.违章进入重点要害岗位的;

32.不按要求使用电气仪表、工具、安全用具的;

33.对查出的隐患不及时处理的;

34.检修设备时需要停电、挂牌,不执行专人停送电的;

35.进入设备内部检修时没设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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