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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机构

任务八:

掌握国际金融机构的基本知识

【教学目的】

1.了解国际金融机构的产生与发展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的建立背景。

2.了解世界银行集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机构的职能和作用。

3.熟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主要业务。

【教学重点】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的目标、作用和主要业务活动。

【教学难点】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磋商与协调活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的主要贷款种类。

目标一:

掌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组织机构、宗旨、资金来源、业务活动等基本知识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IMF)是根据参加筹建联合国的45国代表于1944年7月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举行的会议及其所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Agreement),并在1945年12月27日正式成立的国际金融组织,1947年3月开始营业,总部设在华盛顿。

一、基金组织的组织机构

到1993年3月底为止,基金组织共有175个会员国.会员国分为两类:

凡参加1944年布雷顿森林会议,并于1945年12月31日前在《协定》上签字正式参加IMF的国家为创始会员国,在此之后参加的国家为其他会员国。

IMF的组织机构由理事会、执行董事会、发展委员会、临时委员会、总裁和若干业务职能机构组成,如图16.1。

理事会

十国集团二十四国集团

.

发展委员会

总裁

临时委员会

执行董事会

货币与汇兑事务部

各地区行政部

特别提款权部

研究部

法律部

财务部

基金司库

统计部

出版部

驻各地区分部和代表处

图8.1基金组织的结构

理事会是IMF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每个会员国委派理事和副理事各1人组成。

理事、副理事任期5年.可以连任。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批准接纳领会员国,批准修改份额.批准会员国货币平价的普遍变动,决定会员国退出IMF,以及讨论其他有关国际货币制度的重大问题。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举行特别会议。

鉴于理事会的庞大,1974年10月设立了由20个会员国部长级代表组成的附属机构“临时委员会”,每年举行3-4次会议。

临时委员会的决议在大多数情况下等于理事会的决议,因而成为事实上的决策机构。

执行董事会是常设机构,负责处理IMF的日常业务。

它由在IMF内占有份额最多的5个会员国美、英、德、日和沙特阿拉伯)各单独指派一名执行董事,其他会员国按地理区域划分16个选举集团,各推选一名执行董事,其中我国为一单独选举集团指派执行董事一名。

每名执行董事指派副执行董事一名,在执行董事缺席时代行职权。

执行董事不得兼任理事,每两年由会员国指派或改选一次。

理事或执行董事按所代表国家的投票权进行投票;由会员国联合推选的执行董事,则按照这些国家加在一起的投票权进行投票。

总裁由执行董事会推选,总管IMF的业务工作,是最高行政领导人。

总裁兼任执行董事会主席,但干时无投票权,只有在执行董事会进行表决赞成票和反对票数量相等时,可以投决定票。

总裁之下设副总裁1人.辅佐总裁工作。

会员国的投票权多少主要取决于它们的份额:

①每个会员国都有基本票数250票;②每10万美元的份额.在基本票数上增加一票。

根据以上两项计算出的票数,还要作以下调整:

到投票日为止,IMF贷出的会员国的货币,每借40万美元,则给该货币发行国增加一票;会员国从IMF借款,每借40万美元,则将改会员国的投票权减少1票。

IMF的一切重大问题要有80%的票数,有些特大的重大的问题要有85%的多数票才能通过。

二、基金组织的宗旨

基金组织成立时制订了六条宗旨:

1、通过设立一个就国际货币问题进行磋商和合作的常设机构,促进国际货币合作。

2、促进国际贸易平衡发展,并借此提高和保持高的就业率和实际收入水平,开发所有成员国的生产性资源,以此作为经济政策的主要目标。

3、促进汇率的稳定,保持成员国之间有秩序的汇兑安排,避免竞争性通货贬值。

4、协助建立成员国之间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体系,取消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外汇限制。

5、在有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向成员国提供暂时性资金融道,以增强其信心,使其有机会在无需采取有损于本国和国际经济繁荣的情况下,纠正国际收支失衡。

6、根据上述宗旨,缩短成员国国际收支失衡的时间,减轻失衡的程度。

从上述宗旨中可以看出,IMF的基本职能是向会员国提供短期信贷、调整国际收支的不平衡、维持汇率的稳定。

基本组织成立以来,已对协定作过三次修改,但是上述宗旨依然如初。

由此可见,近半个世纪以来,虽然世界经济和政治格局均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国际货币合作的重要性并未因此而弱化。

相反,新成员国的增加正好说明了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经济、贸易和投资往来及相互依赖性增加,这种国际货币、汇率政策的合作和协调显得尤为重要。

三、基金组织的资金来源

基金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

普通资金和借款。

普通资金包括成员国认缴的份额以及运用这部分资金所产生的未分配净收入。

借款指基金组织根据借款总安排或其他安排向成员国当局或商业机构筹借的款项。

(一)份额

基金组织的份额是其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份额目前以SDRs来表示,它相当于股东加人股份公司的股金。

会员国的份额是根据一套比较复杂的办法计算出来的。

基金组织成立之时,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份额=(0.02Y十0.05R+0.10M+0.10V)(1十X/Y)

其中,Y表示1940年的国民收入,R表示1943年7月1日黄金和美元储备,M表示战前1934—1938年期间的年平均进口额,V为同时期中出口的最大变化额,x为同时期中的年平均出口额。

在实际计算时,由上式计算得出的数额再乘上90%,以保存10%作为机动份额。

20世纪60年代初期以来,为了使份额计算更加合理,对原有公司的变量和权数作了调整,目前使用的份额计算公式有5种,这些公式中的变量包括成员国的国民生产总值、经常帐户交易额和官方储备等数据,将计算出的结果进行综合、平均后可为每一个会员国推导出单一的“计算后所得份额”,并可用来对会员国在世界经济中所处的相关地位进行广泛地衡量。

会员国缴纳份额的办法是:

在1978年4月1日生效的第二次基金组织协定条款修订之前,成员国缴纳份额的75%以本国货币支付,其余25%以黄金支付。

第二次修订协定之后,这25%不再要求以黄金支付,而是以基金组织规定的储备资产(特别提款权或可兑换货币)缴纳,其余75%以本国货币缴纳。

根据基金组织协定,份额需要在“不超过五年的时间里”进行一次普遍的检查(又称普遍增资)。

基金组织理事会可以在任何时候根据各成员国的要求,考虑调整它们的份额(又称特别增资)。

基金组织成立之初(1946年),份额总额为76亿美元,到2000年6月30日,基金组织份额总计为2102亿SDRs,约合当时的2880亿美元。

会员国缴纳的份额,除作为IMF发放短期信贷的资金来源外,份额的大小对会员国尚有以下两方面作用:

①决定会员国从基金组织借款数额和定期分配特别权的数额;②决定会员国的投票权。

由此可见,份额大小是十分重要的,它决定了基金组织的融资能力,决定了各会员国在基金组织的义务、权利和地位。

这也是为什么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货币改革过程中一再要求基金组织改变份额的确定方法,增加发展中国家的份额,扩大基金总份额的原因之所在。

(二)基金组织的借款

IMF的另一个资金来源是借款,它不仅可以向各会员国官方机构如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借款,也可以向私人借款,包括向商业银行借款。

基金组织的借款同它的其它业务一样,也以特别提款权计值,大部份期限为4—7年,小部分为1—3年,平均5年左右。

基金组织借款的一大特点是:

贷款人除国际清算银行外,如果发生国际收支困难,可以提前收回贷款。

因此,基金组织的借款具有很高的流动性,贷款国往往将这部分贷款视为储备的一部分。

这一特点对基金组织自身流动性的管理也有较大的影响。

四、基金组织的业务活动

一般认为,基金组织根据《协定》的条款有监督、协调和融通资金的作用,因此,它的主要活动也紧围绕着这三方面。

(一)汇率监督与政策协调

为了使国际货币制度发挥有效的作用,基金组织要检查会员国是否与它及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以保证作出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并促进建立一个稳定的汇率制度。

因此,基金组织要对各国汇率政策进行监督。

在布雷顿森林制度下,会员国如果想改革其货币汇率,需要事先同IMF进行磋商,并取得它的批准。

在当前浮动汇率制度下,尽管会员国调整其货币汇率不需IMF的事先批准,但IMF仍对汇率实施监督,它主要通过下述办法来实行:

①如果IMF提出要求,会员国需向它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同它就汇率政策问题进行磋商;②IMF工作人员同时也为监督工作收集所需资料,以全面估价会员国的汇率政策。

当IMF认为某会员国汇兑措施的修改或者汇率的执行情况会对其他会员国具有或者已经发生重大影响时,可提出同该会员国进行补充性监督讨论。

IMF协调政策的职能通常通过下述途径得以实现:

①特别磋商,它的举行同基金组织定期审查世界经济的形势与前景有关。

这种审查由执行董事会进行,一般每年3次,以工作人员编写的《世界经济展望》为依据;②基金组织理事会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年会上都把协调会员国经济政策和货币政策作为会议的议题。

(二)融通资金

融通资金即发放贷款是IMF最主要的业务活动。

1.贷款的特点

(1)贷款的对象限于会员国政府,它只与会员国的财政部、中央银行、外汇平准基金组织或其他类似的机构往来。

(2)贷款用途限于会员国因弥补经常项目收支而发生的国际收支暂时不平衡。

(3)贷款的规模同会员国向IMF缴纳的份额成正比例关系。

2.贷款的种类

(1)普通贷款(NormalCreditTranches)

这是基金组织最基本的一种贷款,用于解决会员国一般国际收支逆差的短期资金需要。

各会员国借取普通贷款的最高额度为会员国所缴份额的125%,贷款期限为3-5年,利率随期限递增,第一年利率为4.375%,1到2年为4.875%,2到3年为5.375%,3到4年为5.875%,4到5年为6.375%。

基金组织对普通贷款实行分档政策,即把会员国可借用的贷款分成以下不同部分:

储备部分贷款(ReserveTranche),即会员国申请不高于本国份额25%的贷款,也称黄金份额(GoldTranche)贷款。

这种贷款可自动提用,无需经特殊批准。

这是因为会员国早以黄金缴纳份额的25%,而现在借款等于抽回原来缴纳的份额。

1978年4月《协定》第二次修改条文生效后,会员国份额的25%改以SDR,或指定的外汇缴纳。

会员国提取这部分贷款,仍有充足保证,故称为储备部分贷款。

信贷部分贷款(CreditTranche),即会员国申请贷款的额度在其所缴份额25%—125%之间。

信贷部分贷款为4个档次,每个档次均占份额的25%。

会员国借款使用完储备部分贷款之后,可依次使用第一、二、三、四档信贷部分。

IMF对第一档信贷部分贷款的审批条件较松,但申请这部分贷款需呈交克服国际收支困难的具体计划,才能获得批准。

借取第一档信贷部分贷款,可采取直接购买外汇的方式,即在申请贷款获准后,立即从IMF提款。

另外,也可以采用备用信贷安排(Stand-byArrangement)方式:

即申请贷款的会员国与IMF商妥贷款额度后,可在商定的时间内,根据实际需要分次提取。

高档信贷部分贷款(HighCreditTranche),即对第二档信贷部分以上的贷款。

使用高档信贷部分贷款,随着档次的升高,审批手续逐渐严格。

使用高档信贷部分贷款,除向IMF提供令其满意的改善国际收支的方案外,还要制定全面的财政稳定计划和采取适当的财政、货币、汇率政策等,并且在贷款的使用过程中,IMF还要进行一定的监督,如借款国未能履行计划,IMF还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以保证目标的实现。

使用第二档以上信贷部分贷款,通常都采用备用信贷方式。

(2)出口波动补偿贷款(CompensatoryFinancingFacility或CompensatoryFinancingofExportFluctuation)

该贷款设立于1963年。

当初级产品出口国由于出口收人下降而发生国际收支困难时,可在原有的普通贷款之外,另向IMF申请此项贷款。

这项贷款额度最初规定为会员国份额的25%,1966年9月提高到份额的50%,后提高到75%,1979年8月以后又提高到份额的100%。

借取这项贷款的条件为:

出口收入的下降必须是短期性的;出口收入的下降是会员国本身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借款国有义务与IMF合作采取适当措施解决其国际收支困难。

此项贷款期限为3—5年,要求借款国的出口收入一旦恢复,要尽早归还。

(3)缓冲库存贷款(BufferStockFinancingFacility)

它是1969年6月IMF应发展中国家要求而设立的一种贷款。

这项贷款用于支持初级产品出口国稳定国际市场初级产品价格而建立国际缓冲库存的资金需要。

缓冲库存贷款的额度可达借款国份额的50%。

由于此项贷款与出口波动补偿贷款的目的联系密切,特规定此项贷款与出口波动补偿贷款的总额度不得超过借款国份额的75%。

缓冲库存贷款的期限也为3-5年。

(4)石油贷款(OilFacility)

它是1974年6月设立的,专门向1973年因石油涨价而引起国际收支困难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发放的临时性贷款。

这项贷款的资金由石油输出国(如沙特阿拉伯、伊朗、科威特、委内瑞拉等)和发达国家(如原西德、荷兰、瑞士等)借人,总额为69亿SDR,专款专用,不能移作他用。

1974年此项贷款的最高额度规定为份额的75%,1975年提高到125%,但贷款条件比1974年严。

贷款期限为3—7年,还款要求按季度分16次归还,利率高于普通贷款。

为减轻最困难的发展中国家借取石油贷款的利息负担,1975年IMF决定建立利息贴补帐户(SubsidyAccount),其资金来源由24个发达国家和石油输出国捐献。

到1976年5月,此项贷款资金已全部贷出,贷款即告结束。

(5)中期贷款(ExtendedFacility)

这是IMF在1974年9月开设的一项专门贷款,用以解决会员国较长期的国际收支逆差,而且其资金需要量比普通贷款所能借到的额度要大。

IMF对这项贷款监督较严,借取中期贷款的条件是:

第一,IMF确认申请国的国际收支困难确需比借取普通贷款的期限更长才能解决;第二,申请国必须提出贷款期内改进国际收支困难的计划,以及在第一年准备施工的有关政策措施的详细说明,以后每年度都要向]IMF提出有关工作进展的详细说明和实现目标的政策措施;第三,根据会员国实现计划目标、执行政策的实际情况,分期发放贷款。

中期贷款的期限为4—8年,备用安排期限为3年,一般分16次归还。

贷款额度最高可达份额的140%,中期贷款与普通贷款两项的总额不能超过贷款国份额的165%。

(6)信托基金贷款(TrustFundFacility)

1976年1月,IMF临时委员会达成协议,决定将IMF持有的1/6的黄金(2500万盎司)在1976年7月—1980年6月的4年内,按市价出售,用所获利润建立信托基金,以优惠条件向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

信托基金于1976年5月设立,除售金所获利润外,还有直接分到出售黄金利润的某些受益国转让给信托基金的资金,以及资产投资收入。

能得到信托基金贷款的条件是:

第一,第一期为1973年人均国民收入不超过300SDR(约合360美元)的国家,第二期为1975年人均国民收入不超过520美元的国家;第二,申请贷款国的国际收支、货币储备和其他发展情况经IMF审核证实确有资金需要,而且又有调整国际收支的适当计划。

信托资金贷款按年率0.5%的利率收息,从支付日起l0年满期,从支付后五年半开始还款,每半年一次,分10年还清。

到1981年3月,信托基金贷款的资金已发放完毕,共向发展中国家发放总额为33亿元的贷款。

(7)补充贷款(SupplementaryFinancingFacility)

也称韦特文贷款(TheWittevenFacility),于1977年4月正式成立。

贷款资金由石油输出国和有国际收支顺差的发达国家提供,总额为84亿SDR。

补充贷款用于补充普通贷款的不足,即在会员国遇有严重国际收支逆差,需要比普通贷款所能提供的更大数额和更长期限的资金时,可申请此项贷款。

贷款最高额度为会员国份额的140%,备用安排期限为1—3年,还款期限为3.5-7年,每半年偿还一次,分期偿清。

借取此项贷款头三年的利率为IMF付给资金提供国的利率(7%)加0.2%,以后则加0.325%。

补充贷款分配完毕后,IMF于1981年5月开始实行扩大贷款政策(EnlargedAccessPolicy)。

IMF实行这项政策的目的和内容与补充贷款相似。

(8)结构调整贷款(StructuralAdjustmentFacility)

该贷款设立于1986年3月,IMF设立这项贷款是想通过提供利率为0.5%、期限可长达10年的优惠贷款,促使低收入会员国制定和执行全面的宏观经济调整和结构改革政策,以恢复经济增长和改善国际收支,从而解决它们长期存在的国际收支困难。

结构调整贷款为会员国份额的70%。

1987年年底,IMF又设立了扩大的结构调整贷款(EnlargedStructuralFacility),贷款的目的、用途和条件同于原来的结构调整贷款,但贷款额度增加到份额的250%,特殊情况可达到份额的350%。

扩大的结构调整贷款与原来的结构调整贷款并行发放。

按照IMF的规定,我国和印度也是结构调整贷款的对象国,但为了把有限的资金更多地用于最穷和最困难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和印度都表示,暂不参与使用此项贷款。

(9)制度转型贷款(SystemicTransformationFacility)

该贷款设立于1993年4月,IMF设立了这项贷款是为了帮助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克服从计划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出现的国际收支困难以及其它同这些国家有着传统的以计划价格为基础的贸易和支付关系的国家克服因贸易价格基础变化而引起的国际收支困难。

贷款的最高限额为份额的50%,期限为4—10年。

贷款分两次拨给,第一次为贷款批准后某个商定时间(必须在1994年12月31日前),第二次为第一次提款后4—12个月之内。

基金组织认为:

1994、1995年是原经互会国家在国际收支方面最困难的时期,因此,希望申请贷款的国家必须尽早申请并在1994年12月底之前使用第一部分贷款。

在申请时,申请国必须制定一项经济稳定与制度改革方案,内容包括财政货币制度改革及货币稳定计划、阻止资本外逃计划、经济结构改革计划、市场的培育与完善等等。

只有在第一批贷款拨出后,如果借款国在上述各方面作出了切实有效的努力井与基金组织充分合作,基金组织才提供第二批贷款。

五、中国与基金组织的关系

1945年基金组织成立时,旧中国是创始会员国之一,1980年以前,中国在基金组织的席位一直被台湾当局占据。

1971年我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在联合国各专门机构的合法席位也相继恢复。

经过积极交涉,我国政府与基金组织于1980年4月初在北京达成协议,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于同年4月17日正式通过决议,决定恢复中国的合法席位。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授权主管基金组织事务的机构。

中央银行行长和主管国际业务的副行长任基金组织正、副理事、临时委员会成员,中国人民银行与基金组织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中国加入基金组织时缴纳的份额合5.5亿特殊提款权,但由于台湾当局长期占据着中国的席位,在多次份额总检查中一直没有增加中国在基金组织中的份额,结果中国份额从原来的第三位下降到第十六位。

1980年4月中国恢复在基金组织的合法席位时,与基金组织商定把中国的份额从5.5亿特别提款权提高到18亿特别提款权。

在1983年第八次份额总检查中,中国份额从18亿特别提款权增加到23.9亿特别提款权。

1992年第九次份额总检查中,中国的份额增加到33.852亿特别提款权,占基金总份额的2.35%,在所有成员国中排名第十一位,我国在基金组织理事会中的投票权占2.29%。

中国在基金组织恢复合法席位时,正值基金组织进行第三基本期的特别提款权分配,总共分配到了3.125亿特别提款权。

目前,中国在基金组织董事会中拥有一个单独选区,从而中国的执行董事参加了基金组织日常业务领导的工作。

这些年来,我国不断增强与基金组织的业务往来,包括获取贷款、接受培训、参加会议、接受基金组织出版物等,但与其它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利用基金组织的资金并不多,1981曾获普通贷款中的第一档信用部分贷款4.5亿特别提款权,年率为4.35%,另加0.5%手续费,期限5年,该款已于1983年提前归还基金组织;1986年11月又借人此类贷款5.98亿特别提款权,现已归还;在1981年还获得了3.1亿特别提款权信托基金贷款,年率为0.5%,期限四年,1990年底,中国也已还清了该笔贷款。

目标二:

掌握世界银行集团组织机构、宗旨、资金来源和主要业务活动等基本知识

1944年12月,根据布雷顿森林会议通过的《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协定》,建立了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简称世界银行。

后来陆续建立了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和解决投资纠纷国际中心等四个附属机构。

一、世界银行

同IMF一样,世界银行也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

凡参加世界银行的国家必须是IMF的会员国,但IMF的会员国不一定是世界银行的会员国。

我国于1980年5月恢复了在世界银行的合法席位。

(一)组织机构

世界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由每一会员国委派理事和副理事各一人组成。

理事、副理事任期5年,可以连任。

副理事在理事缺席时才有投票权。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为:

批准接纳初会员国,增加或减少世界银行资本,停止会员国资格,决定世界银行净收入的分配,以及其他重大问题。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即年会),一般与IMF理事会联合举行。

同IMF相似,在世界银行内,每个会员国均有250票的基本投票权,另外,每认缴10万美元的股金,则增加一票。

世界银行负责领导并处理日常业务的机构也是执行董事会。

执行董事会现为21人,其中5人由持股最多的美、英、德、法、日5国指派,其余16人由其他会员国按地区分组推选。

我国为一独立地区组,指派执董和副执董各一名。

执行董事会选举1人为行长,即董事会主席。

理事、副理事、执行董事和副执行董事不得兼任行长。

行长无投票权,只有在执行董事会表决中赞成、反对票数相等时,可以投决定性一票。

行长下有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世界银行有许多办事机构,并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设有办事处,办理贷款有关事宜。

(二)宗旨

根据《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协定》第一条规定,世行的宗旨是:

①为用于生产目的的投资提供便利,以协助会员国的复兴与开发,并鼓励不发达国家生产与资源的开发;②以保证或参加私人贷款和私人投资的方式,促进私人的对外投资;③用鼓励国际投资,以开发会员国生产资源的方法促进国际贸易的长期平衡发展,以维持国际收支的平衡;④在提供贷款保证时,应与其他方面的国际贷款配合。

总之,世界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向会员国提供长期贷款,促进战后经济的复兴,协助发展中国家发展生产,开发资源,从而起到配合IMF贷款的作用。

但在成立之初,它主要是资助西欧国家恢复受到战争破坏的经济。

1948年以后,欧洲各国开始主要依赖美国“马歇尔计划”(MarshallPlan)的援助来复兴战后经济,世界银行便主要转向亚、非、拉发展中国家提供中长期贷款,帮助它们的经济开发。

(三)资金来源

1.会员国缴纳的股金

世界银行规定,每个会员国均须认购股份(share)。

每个会员国认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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