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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知识问答90题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90题

 

第一部分 基本常识

1、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国家通过社会统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在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工伤保险与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答:

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以下不同:

 

(1)保险目的不同:

工伤保险是政府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它的目的是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便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这项保险不以赢利为保险目的。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以赢利为保险目的,即商业保险公司设立该险种,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

 

(2)实施对象不同:

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是所有企业的各类职工,只要是与属于工伤保险实施对象的企业有劳动关系的职工都是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对象是符合保险合同规定条件的任何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双方根据保险合同产生权利义务。

 (3)实施方式不同:

工伤保险的实施方式是强制实施的,它是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强制属于实施对象的企业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方式是自愿的。

 (4)基金来源不同:

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是用人单位根据政府确定的一定费率缴纳的保险费,职工个人并不缴纳保险费,企业可将这项保险费用列入成本。

当保险基金不足以应付所需的保险待遇支出时,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基金的来源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而缴纳的保险费,国家对商业保险公司不给予任何补贴。

 (5)保障水平不同:

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是根据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政府单方面确定。

工伤保险是一种基本的保险,一般而言,它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仅是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是依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和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多少而定的,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6)管理体制不同:

工伤保险是由国家授权的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是一种政府行为。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是由金融系统的商业保险公司管理,是一种商业行业。

3、《工伤保险条例》何时实施?

 答:

《工伤保险条例》是2003年4月16日在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上通过,于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第375号令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因此,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4、工伤保险工作机构是如何设置和分工的?

答: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工伤保险工作分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三个工作机构,形成整个工伤保险管理体系。

工伤认定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专业技术鉴定机构,只在省和设区的市级设立,负责劳动能力的技术鉴定工作;经办机构设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辖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和基金管理工作。

5、工伤保险费由哪个部门负责征缴?

答: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03]147)号规定,工伤保险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负责征缴。

6、我国工伤保险主要体现了哪些原则?

答:

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主要体现了以下原则:

(1)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2)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原则;

(3)切实维护和保障职工基本权益的原则;

(4)中央确定基本政策与地方制定具体政策相衔接的原则;

(5)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6)无责任补偿的原则;

(7)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8)新老制度和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

第二部分 参保缴费

7、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答: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驻我省的金融、邮政、电信、电力、石油、石化、烟草、铁路运输、省属煤矿等系统管理行业以及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企业的工伤保险,暂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管理。

8、哪些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9、内退(下岗)职工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因此,各类企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时,必须整体性参保,将全部职工纳入参保范围,不得将内退(下岗)等

职工剔除有选择性地参保。

内退(下岗)职工仍与原单位保留着劳动关系,属于单位在职职工,原单位必须将其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10、职工在多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如何参保?

答: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时,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1、用人单位实行租赁、承包经营后工伤保险责任如何界定?

答:

用人单位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租赁、承包给有法人资格一方生产经营的,应当由租赁、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租赁、承包给不具有法人资格一方生产经营的,由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2、用人单位到哪里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答:

按照《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的规定,中央、省、市属企业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县(市)区属及以下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到所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13、用人单位如何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

工伤保险费应当由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的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当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石家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基数低于石家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300%的,按300%缴纳。

用人单位应于当月10日至月底前,到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当在用工5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

1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怎么办?

答: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15、如何确定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行业类别?

答:

用人单位的行业类别,是根据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中所规定的经营服务范围,结合企业经营的主业内容,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其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个档次。

16、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是如何确定的?

答:

工伤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根据《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市政发[2004]16号)的规定,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实行行业差别费率,行业差别费率共分三类;一类风险较小行业费率为0.5%;二类中等风险行业费率为1.0%;三类风险较大行业费率为2.0%。

 17、如何核定多个风险类别组成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答:

对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多个风险类别的,在核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时,可以按照工商登记的不同生产经营项目对应的行业风险类别,分别核定缴费费率和人数,也可以在分解核定的基础上计算综合费率,或向国家确定的三类费率档次就近确定。

18、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是怎样浮动的?

答:

为了提高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工伤发生情况及工伤保险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浮动。

根据《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的规定,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费率不变;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缴费费率按照支缴率情况每两年浮动一次(支缴率=上两年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总数/上两年工伤保险费征缴总数),具体标准为:

支缴率大于等于150%小于175%的,费率在初次缴费费率基数上上浮到120%,支缴率大于等于175%的,费率在初次缴费费率基数上上浮到150%;支缴率小于等于50%大于30%的,费率在初次缴费费率基数上下浮到80%,支缴率小于等于30%的,费率在初次缴费费率基数上下浮到50%。

第三部分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怎么办

19、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的第一责任是什么?

答:

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的第一责任是对发生工伤的职工采取有效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20、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如何向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答: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凡在石家庄市行政辖区内的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机关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各县(市)区属以下的单位,发生重大事故的,同时要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机关和市经办机构报告。

在外埠医院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伤害之日起7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

21、工伤职工应当去哪些医院治疗工伤?

答:

工伤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的选择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的医疗服务机构就医。

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工伤职工需转到非工伤保险协议医院治疗或到外地就医的,应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否则其工伤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2)职工患职业病属治疗职业病范围内的疾病应当到指定的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治疗。

需转入其它医疗机构治疗的,由职业病防治机构提出意见,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院治疗。

22、用人单位在什么时间进行工伤认定?

 答: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其中:

市属以上用人单位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县(市)、区属用人单位向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组织工伤认定调查,并提出认定意见,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

23、用人单位在什么时间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答:

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在进行了工伤认定之后,就可以依据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到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

24、工伤职工在什么时间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答: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待工伤职工医疗期满、伤情稳定后,就可以到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工伤职工申请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鉴定。

第四部分用人单位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25、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6、哪些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7、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自杀的。

28、对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

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中的“突发疾病”和“48小时”如何掌握?

  答:

“突发疾病”包括任何种类的疾病;“48小时”应从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

间开始计算。

29、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能否视同工伤?

答:

职工因工作需要,临时离开工作岗位但仍在工作区域内,或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工作区域以外,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工作区域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

成建制驻外施工人员,工作时间以内在临时住所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

30、什么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答:

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及受其他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按规定时限进行申报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31、哪些情况下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答: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取得证明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有关证明、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7)其他特殊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

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3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材料时应补正材料的时限?

答: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应当受理;对于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需要用人单位提交有关材料的,用人单位应当于15日内提交。

用人单位未按时提交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作出工伤认定。

33、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

单位和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材料后,应当在什么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答: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将《工伤认定决定书》于作出认定之日起20日内分别送达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35、单位不给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应该怎么办?

答: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36、哪一级工会组织有权作为主体申请工伤认定?

答: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37、职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怎么办?

答:

工伤认定结论如何,直接关系到受到伤害的职工是否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8、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必须依法提交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当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之间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工伤认定机关应告知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期间,工伤认定申请及工伤认定时效中止。

第五部分 用人单位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9、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伤残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答: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40、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哪些确认工作?

答:

(1)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

(2)护理依赖等级鉴定;

(3)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4)配置辅助器具确认;

(5)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

(6)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7)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41、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后15日内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3)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检验等诊疗资料。

42、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是多长?

答: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43、单位和个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怎么办?

答: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44、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否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答: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到所在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经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其工伤待遇中的定期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进行相应调整。

45、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由谁确认?

如何治疗?

答: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对于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46、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由谁负担?

答: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受伤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再次鉴定的,由申请方预交鉴定费,再次鉴定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或者再次鉴定结论丧失劳动能力的原因与工伤无因果关系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其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部分 工伤职工应当享受哪些待遇

47、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应享受哪些待遇?

答: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享受以下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①工伤医疗费用;②康复性治疗费用;③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2)伤残待遇: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②伤残津帖;③生活护理费。

48、工伤职工哪些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答:

工伤职工医疗费;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亡职工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9、工伤职工哪些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答:

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经经办机构同意转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及食宿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伤残5至6级不能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伤残5至10级自谋职业的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50、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享有哪些待遇?

答:

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一定期限,即为停工留薪期。

在此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享有如下待遇:

 

(1)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之前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报销。

 (3)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51、停工留薪期是多长时间?

答: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护理费由谁支付?

标准是什么?

答:

护理费标准规定如下: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

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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