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详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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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详细规定

鲍店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平安矿井建设,保障矿区有一个良好生产、工作、生活环境,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员群众正当权益不受侵犯,促进矿井友好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决定》、国务院《企机关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兖州煤业股份职员奖惩条例》相关要求,结合矿井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遵照“谁主管、谁负责”标准,落实“预防为主,确保关键,保障安全”方针,经过加强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堵塞多种治安隐患和漏洞,预防或降低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发生,确保矿井内部治安秩序稳定。

第三条影响扰乱矿井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秩序,妨害生产区、生活区、公共场所安全,侵犯矿山公私财物和职员群众人身权利行为,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而违反《中国治安处罚法》给行政治安处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和治安处罚,依据本要求处理。

第四条本要求适用范围:

我矿管辖工广区、办公区、生活区及相关结合部位;我矿全部职员、家眷、待业青年、学生和外来人员。

第二章保卫机构和群防组织

第五条保卫科是矿井内部治安保卫机构,配置专职保卫人员。

关键职责是:

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落实相关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方法;有权阻止发生在矿井内部违法行为,对难以阻止违法行为和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立即报警,并采取方法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工作;负责“三区”范围内(即:

工广区、办公区和生活区)治安巡查、“四防”安全检验和其它治安预防工作,确保矿井良好生产、办公和生活秩序。

第六条矿属各基层单位、机关科室建立健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治保、调解、帮教等群众防范组织,关键物资仓库、材料存放地和关键要害部位等配置现场看护人员,做好内部治安防范工作,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稳定。

第七条矿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综治办设在保卫科),负责协调、组织、整改、推进矿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建设工作,利用多个有效手段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防范方法,不停提升治安防范工作水平。

第八条矿成立民事纠纷调解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调解办公室在家眷委员会),负责各类邻里、家庭纠纷调解处理工作。

调解处理不了付诸司法程序处理。

第三章治安管理

第九条对关键人口管理。

关键人口及“两劳”人员、治安危险人员由所在单位采取“结对子”方法将以上相关人员列为帮教对象,正面引导,实施教育,定时谈话,关键监控,确保稳定;保卫科对以上人员登记造册,全方面掌握,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同时,配合公安机关,落实相关监控方法,达成动态控制。

对各类精神病人由所在单位和监护人共同负责管理,医院、保卫科给予配合。

第十条对外来暂住流感人口管理。

计生办对所管辖范围内流感人口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管理措施建档立卡;物业管理中心对在我矿出租房屋内经商外来业主、雇工进行登记造册,掌握人员情况;家眷委员会、房管队对在管辖房屋内居住外来人员进行登记造册,掌握情况。

第十一条对要害部位管理。

㈠要害部位(包含生产要害部位、经济要害部位、关键防火部位)主管单位对该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和安全检验制度,相关工作人员要选配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技术胜任人员担任,严格实施先审后用制度,经过技术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㈡保卫科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健全相关档案资料,落实消防安全、岗位治安安全责任制等各项制度及操作规程,签定岗位治安安全责任制协议书,定时组织“四防”安全监督检验,堵塞管理漏洞。

㈢要害部位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因工作需要须经矿相关领导同意,并做好签字登记。

第十二条对爆炸危险物品管理。

㈠主管单位要认真实施上级相关储存、发放、使用等许可证制度,立即办理相关证件,严格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鲍店煤矿相关加强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管理措施》。

建立健全收、发、储存、使用、回收等相关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㈡从事或包含爆炸及危险有毒物品作业人员必需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技术胜任。

必需先审后用,经过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对化学危险物品管理。

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单位,要严格实施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

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

储存及处理废弃危险化学物品方法、方法、数量必需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并由专员管理。

第十四条对外来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管理。

对外来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管理由基建管理中心牵头负责,保卫科负责治安安全监督管理。

全部外来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本矿一切管理要求。

施工单位对自己工作现场、物资、设备负责,设现场看护专职人员和安全监督人员。

施工开始前,相关项目责任人必需到保卫科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签署治安安全确保书,并交纳5000—0元治安消防安全抵押金,不然,不准施工。

工程完结后如无治安消防问题如数退还。

进入工广区要办理临时出入证。

施工单位自觉接收保卫部门安全检验,配合做好治安稳定工作。

第十五条违反本章所包含条款,有矿综治办、保卫科依据相关要求和标准进行处罚或纳入相关考评。

第四章“三区”管理

第十六条“三区”是指:

我矿管辖工广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各基层单位(科室)对本单位及责任区范围内治安稳定工作负责;家眷区防火、防盗和发生邻里、家庭纠纷等,由家眷委员会负责;单身宿舍区防火、防盗及治安管理工作,由房管队负责;矿管辖各类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工作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单位(科室)责任区以外工广区、办公区防火、防盗及治安管理工作由保卫科牵头负责。

第十七条严格工广区门卫管理。

以下情况不准进入工广区,违者给当事人200元以下罚款:

1.本矿人员不佩戴矿牌(或出入证);

2.外来人员不登记;

3.外来车辆不进行换证;

4.两轮摩托车、农用车、畜力车及无牌照车辆;

第十八条各类大型货车进出矿工广区一律从外环路由矿北门或南门通行,不准由1号东大门通行。

本矿客货以下车辆(包含客货、皮卡、面包车、小轿车)、大客车可凭保卫科签发绿色通行证(A证)由矿东大门出入工广区、宿舍区。

第十九条各类车辆出矿时须经门卫人员检验,车载物资出矿时必需物证相符方可出矿,凡物证不符超出部分按偷窃处理。

不服从门卫人员管理视情节给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工广区内严禁住家眷住户。

违者责令限期搬走,并对相关单位责任人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原煤场(包含西煤场、煤泥场)、次煤场分别由煤质发运科、东信企业负责现场管理,保卫科负责对煤场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凡违反煤场管理制度视情节给500以下元罚款或从治安确保金中直接扣罚。

第二十二条家眷宿舍区内实施封闭式管理,各小区建立健全管护组织,配齐管护人员。

各住户及其贮藏室严格落实安全防火、防盗方法,家用电器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严禁乱接线偷电现象。

违者给200元以下罚款并纳入文明户评选。

第二十三条家眷区内严禁外来大型机动车和叫卖叫买者进入,严禁喂养家畜家禽。

违者给100元以下罚款;对窜入公共场所家畜家禽要强行捕杀,并给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本矿职员家眷自己拥有私家车须在家眷委员会登记,凭蓝色通行证(B证)可出入家眷小区。

停放须根据管卫人员指定位置规范停放。

外来车辆进入宿舍小区须交有效证件登记,标准不准在家眷区长时间或过夜停留,需过夜停放按指定位置规范停放。

发生车辆被盗后果自负。

第二十五条农用车、畜力车及大型载货车辆不准进入永安路(家眷委员会、建筑装修企业车辆除外),严禁在永安路两侧停放。

各类出租车辆一律在白马桥西端北侧停放等候,不准在工广区、永安路两侧及家眷区内停留候客。

违者给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进入矿区内永安路、家眷区及工广区机动车辆(包含两轮摩托车)必需限速行驶,即每小时20公里,不准在关键路段上随意逗留。

违者给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小区内限时进行各类文体娱乐活动。

夜间22时以后严禁大声喧哗、播放高分贝音响和从事打扑克等娱乐活动,违者由小区管护人员阻止,阻止不听给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矿区各类餐馆、饭店和其它经营性场所必需有安全、文明管理制度。

不准猜拳行令,不准酗酒滋事,凡因酗酒而发生打架斗殴,除按责任给当事人处理外,对该店主或场所责任人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矿区内全部经营网点,必需保持门面整齐,门前实施“四包”,即“包卫生整齐、包自行车排放整齐、包无店外店、包无乱停机动车辆”,所产垃圾实施袋装化集中排放,脏水、废水不准乱倒。

违者给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学校门口西侧各类小吃摊点必需在天天早上8时前自行撤走,并将所产垃圾清理洁净,不然每次给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宿舍区内严禁乱扒、乱建房屋和各类临时建筑。

违者除责令强行拆除外,每次给200元以下罚款。

装修房屋严禁私自改变楼房结构,严格根据相关要求和程序办理审批、验收手续,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楼房安全责令恢复原始结构,并给严厉处理。

第五章内部防范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部门要不停加强对职员、家眷师生遵纪遵法和治安防范教育。

普法办负责做好全矿干部职员普法教育,主动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综治办、工会、团委、保卫科、教培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对职员进行法制及专业性安全防范知识教育。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办公室严禁存放现金、存折、有价证券及金银首饰等珍贵物品。

微机机房、关键办公室、物资材料房等要落实防盗门、防盗窗等安全防盗方法。

财会室存放现金、票据和印章要严格根据相关要求实施,夜间要落实值班人员看护。

第三十四条加强“三区”治安巡查。

工广区、办公区、煤场治安巡查有保卫科负责,家眷区治安巡查由家眷委员会、保卫科共同负责,并实施“双签字”,提升巡查质量和效率,有效阻止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保卫科设置110报警服务站。

面对“三区”范围,搞好接处警服务和现场治安问题处理工作。

第六章大型活动安全保卫

第三十六条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每场次估计参与人数达成1000人以上面向社会公众举行活动。

各类大型群众性文体娱乐活动举行,要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要求,落实管理主体责任。

承接单位对其承接活动安全负责,活动场所管理单位对所提供活动场所安全情况负责。

第三十七条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承接单位要提前制订活动方案,明确活动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数量等,将相关情况书面材料在活动举行前30日报保卫科。

第三十八条活动举行前,保卫科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验,消除不安全隐患。

同时,制订现场安全保卫预案,报公保卫处立案并向公安机关报批许可手续后方可举行。

第七章对偷窃行为处理

第三十九条偷窃矿用物资职员,根据偷窃物资价值5倍进行处罚,在井上下偷窃、盗剥电缆等性质严重给行政处分;偷窃价值数额达成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元以上)一律呈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外来人员来矿偷摸拾拿矿用物资按被盗价值5倍进行处罚,或呈报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偷窃价值数额达成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元以上)依法给刑事处罚。

第四十一条单位(科室)管辖区域内发生被盗案件和单位职员实施或参与实施偷窃通常矿用物资,根据相关文件要求一律对该单位(科室)进行通报批评,并落实考评兑现;偷窃数量较大、性质严重一律对所在单位实施一票否决制度,并视情况对单位关键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发生被盗案件单位要立即上报公安保卫部门立案,并主动配合调查取证。

凡发生案件隐瞒不报或知情不举加重考评兑现;对有意作伪证或偏护偷窃嫌疑人给纪律处分,情节严重依法处理。

对内外勾结、监守自盗值勤、守护人员从重处罚。

第八章对违反管理秩序人员处理

第四十三条严禁在公共场所非指定地点乱贴通告,严禁在井下峒室、巷道乱写乱画欺侮和抨击她人,一经查实给严厉处理。

第四十四条凡酒后滋事不听劝阻职员,每人次罚款100以下元,造成影响通知单位,酌情扣分。

第四十五条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无故辱骂、殴打管理人员,每人(次)给罚款200元以下罚款,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给行政处分,组成案件,依法处理,并对单位扣分考评。

第四十六条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造成她人伤害,除全部包赔受害人损失外,每人(次)罚款500元以下罚款,并给行政处分;组成案件,依法处理。

同时对所在单位进行考评扣分。

第四十七条职员、家眷之间发生纠纷时,标准上由双方单位调处,调处不成需交相关部门处理,对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扣分考评。

第四十八条外来人员在我矿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造成我矿职员家眷伤害,一律呈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凡本矿职员招引、纠集矿外人员来矿闹事,从严给责任人行政处分,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严禁赌博,违者给3000元以下罚款,并给行政处分。

同时没收赌资赌具,为赌博提供场所,处以1000元罚款。

严禁卖淫、嫖娼和封建迷信活动,违者每次给3000元以下罚款,提供场所处1000元罚款,并给行政处分,触犯刑律,依法处理。

同时对所在单位考评扣分。

第五十一条严禁非法携带、制造枪支、弹药、匕首、三棱刮刀或其它管制刀具、警械,违者一律没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通常向矿领导及相关部门反应情况人员,人数限定在3人以内,严禁纠缠或无理取闹,违者,按扰乱办公秩序处理,每人(次)给100以下元罚款,并追究所在单位或相关人员管理责任,损坏公物者,按原价5倍赔偿。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需服从治安保卫人员管理,不得拒绝、妨碍治安人员开展治安管理工作。

对有意谩骂、殴打治安保卫人员,情节轻微,给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给行政处分或依法处理。

第九章案件管辖

第五十四条我矿“三区”范围内发生刑事、治安案件管辖权属于济东公安分局。

保卫科帮助搞好报案和相关案件调查取证,并做好案件现场保护工作。

第五十五条保卫科对发生治安纠纷案件进行初起调解,调解不成呈报济东分局处理。

第五十六条发生矿区周围结合部各类案件,由属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受理处理,保卫科帮助调查取证。

第十章奖惩

第五十七条对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维护矿井治安稳定做出突出贡献和维护矿区治安有功人员,矿将依据相关文件精神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经调查属实,除呈报上级命名奖励外,矿将依据情况给重奖。

第五十九条对违反以上要求处罚,矿综治委授权保卫科或家眷委员会等进行处罚,综治办依据相关标准落实考评兑现。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要求解释权属于矿综治委,未尽条款由综治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一条本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要求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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