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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

宁政发〔2011〕9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重点企业:

“十二五”时期是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对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家对“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的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宁政发〔2011〕35号),明确目标任务,强化工作责任,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完成“十二五”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

二、主要目标

2015年,全区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22.6万吨、1.7万吨以内,比2010年分别减少6.0%(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6.3%)、8.0%(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8.0%);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控制在36.9万吨、39.8万吨以内,比2010年分别减少3.6%、4.9%。

三、重点任务

(一)突出结构调整。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公告)等有关规定,加大小锅炉、小热电、小化工等淘汰力度,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严把项目准入关口,严格限制新增造纸、印染、钢铁、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从源头上削减污染物排放。

核准审批“上大压小”项目中,要求关停的产能必须按期淘汰。

新建项目按照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建设治污设施。

新建燃煤机组要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设施,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窑要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套建设烟气脱硝硝设施;新建的钢铁烧结机、石油石化设备、有色冶炼设备、炼焦炉等重点污染源要安装烟气脱硫设施。

(二)强化工程减排。

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大力度,全面推进重点减排工程项目建设,确保新增削减量落实到位。

1.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工业废水深度治理工程。

所有工业园区必须全部建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或者经论证后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

已实行集中治理的要加快管网配套,确保工业园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合成氨生产企业工艺用水循环利用率要达到90%以上,氨氮排放浓度要力争低于30毫克/升,吨氨产品废水排放量要低于10吨。

加大造纸、印染、化工、农副食品等重点工艺技术改造和废水深度治理。

2.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锅炉(炉窑)脱硫脱硝工程。

(1)提高燃煤电厂脱硫效率。

现役燃煤机组采用石灰石—石膏法等湿法脱硫,烟气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进行脱硫设施改造,并对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全部拆除(封堵),综合脱硫效率要达到95%以上;采用循环流化床燃烧工艺的燃煤机组,全部进行炉内喷钙改造,实现自动添加脱硫剂,必要时进行炉外脱硫,提高脱硫效率。

(2)全面开展火电厂脱硝工程建设。

已采用低氮燃烧或者已建脱硝装置的燃煤机组,要加强运行管理维护并加快脱硝设施改造。

未采用低氮燃烧工艺的,全部进行低氮燃烧改造,20万千瓦以上机组全部建设脱硝设施,脱硝效率必须达到70%以上。

燃气机组和采用循环流化床燃烧工艺的燃煤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低于100毫克/立方米,达不到要求的进行低氮燃烧改造或者加装脱硝设施。

(3)实施钢铁行业脱硫脱硝。

所有未列入淘汰计划的烧结机、年产量100万吨以上的球团设备,全部进行脱硫设施改造,综合脱硫效率要达到80%以上。

对单台烧结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烧结机开展脱硝示范工程建设。

(4)实施石油和焦化行业二氧化硫减排工程。

石油炼制企业全部开展催化裂化装置的催化剂再生烟气脱硫工程、加热炉或焚烧炉烟气治理工程建设,改进尾气硫回收工艺,提高硫磺回收率,综合脱硫效率要达到80%以上;焦化企业要完善焦炉煤气脱硫脱氢工程,硫化氢脱除效率要达到95%以上。

(5)加大建材行业脱硫脱硝力度。

所有建筑陶瓷业、陶瓷制品业要分批全面实施煤改天然气(LNG)或者改电;没有条件改用LNG且又相对集中的建筑陶瓷企业群,要实现集中供水煤气,对水煤气集中供应企业实施脱硫(硫磺回收);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全部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生产规模大于4000吨熟料/日的新型干法水泥窑全部实施脱硝设备改造。

(6)开展非电燃煤锅炉脱硫脱硝。

20蒸吨以上企业大型锅炉和城市集中供热锅炉,要全部建成投运脱硫设施,已建成脱硫设施的要加强运行管理,确保综合脱硫效率达到70%以上;规模大于30蒸吨的燃煤锅炉,要开展低氮燃烧改造。

3.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治理减排工程。

按期完成新(扩)建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并确保负荷率。

原有已投运污水处理厂要进一步加强管网配套工作,挖掘潜力,提高负荷率。

要因地制宜加快实施镇区污水集中处理,2015年,重点建制镇建成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加快现有污水处理厂的提标升级除磷脱氮改造和再生水回用,沿黄市、县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全部执行一级A标准,其他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B标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强化垃圾渗滤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全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再生水回用率达到30%,城镇污水处理厂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50%。

现有污水处理厂污泥必须全面、及时、妥善处置,切实防止污泥二次污染。

4.农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治理减排工程。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以及养殖专业户,应采取生态养殖、生物发酵床、垫草垫料等养殖方式减排,所生产的废物、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农田利用。

对于不能改进养殖方式的,限期完成全过程综合治理,包括建设雨污分离污水收集系统、采用干清粪的方法收集粪便、尿液进入沼气池发酵处理、沼液经生化处理或多级氧化塘处理后达标排放或灌溉农田,粪渣和沼渣通过堆肥发酵制取颗粒有机肥或有机无机复混肥。

大力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防治化肥和土壤有机质流失。

推广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5.机动车排气氮氧化物治理工程。

强化机动车环境标志管理制度,对达到国家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一律强制报废;对距强制报废期不足一年的汽车,一律不予过户。

对已到使用年限、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辆,以及按规定淘汰的运营黄标车,全部予以淘汰。

区内各炼油化工企业要加快生产机动车用国四油品的生产工艺、技术改造,适时在全区范围内全面供应机动车用国四油品。

(三)加强污染减排环境监管。

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减排设施按期建成、稳定运行,确保污染物去除率和排放达标率。

1.完善减排监测体系。

落实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和经费保障,健全覆盖全区国控、区控重点污染源的自动监控网络并逐步拓展。

完善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机制,规范运营维护,认真抓好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检定、验收、联网工作,重点突出数据有效性审核及使用。

充分发挥在线监测监控作用,提升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质量和效率。

2.全面推进企业减排设施自动化控制。

所有燃煤电厂(热电厂、自备电站)、非电行业脱硫、脱硝工程都必须规范建设和完善脱硫、脱硝中控系统、在线监测系统。

所有废水排放量在1万吨/日以上的工业企业,所有市、县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1万吨/日以上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都要按要求规范建设污水处理(或预处理)设施中控系统。

3.强化日常监督检查。

加强环保监察监测信息队伍建设,配备先进完备的监测、执法装备,提高业务素质,推进环境监察监测标准化建设。

加强污染防治和减排设施检查、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4.建立预警机制。

对于完成年度及“十二五”污染减排计划和规划任务存在较大困难的市、县(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及时下达预警通知,该级人民政府根据预警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年度及“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

(四)完善污染减排政策措施。

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已有的各项减排经济政策,进一步制定、完善减排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推动减排的作用。

1.实行限批政策。

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前置审批制度,建设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不得突破“十二五”期间企业或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管网配套年度任务的市、县、镇,暂停当地以排放COD、NH3-N为主要污染物的新扩建工业项目审批。

对不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地方和企业,实行必要的环保限批。

2.完善脱硫脱硝电价政策。

对不按规定铅封、取消(封堵)烟气旁路的燃煤电厂,视同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扣减脱硫电价款。

自治区物价局牵头,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参照脱硫电价政策管理方式,适时制定本区脱硝电价政策和钢铁烧结机脱硫差别电价政策。

3.认真落实绿色电力调度。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宁环发〔2010〕68号),对全区所有火电机组实行绿色电力调度,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和电力公司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各月脱硫设施运行情况,优先安排脱硫、脱硝设施投运率高,脱硫、脱硝效率高的,污染物排放水平低的燃煤机组上网发电。

4.实行评先创优减排“一票否决”。

对重点减排工程没有按期建成,年度减排任务没有按时完成,以及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管网配套年度任务的市、县(区),暂停当地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等的评比工作,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分管领导不得参加有关先进、优秀评比。

5.加快实施排污权交易。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要协调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研究,成立排污权交易机构,实施排污权交易。

(五)落实污染减排责任。

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与五个地级市、盐池县、同心县人民政府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签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下达年度减排任务。

环境保护厅每年根据各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实际排污情况、污染物削减的能力和潜力等因素,组织拟定自治区年度减排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下达执行,各市、县(区)要按照下达的减排计划,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

各地政府要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制定年度减排计划并严格执行。

1.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减排资金投入,落实减排项目,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按期实现减排目标。

2.企业减排主体责任。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目标责任,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减排项目。

要定期向环保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减排项目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对未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的排污企业,要予以公开通报、限期整改、项目限批,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并向金融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列入企业诚信系统。

3.部门履行减排责任。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加强沟通、协调联动、齐抓共管,扎实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监督本意见的贯彻落实,监督排污企业落实减排项目、实施在线监控、完善中控系统,对未按期建成或者不正常稳定运行治理设施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法查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制定重点区域发展规划,推动重大产业合理布局,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行业发展。

协同有关部门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污水处理产业化政策。

积极争取国家对我区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减排,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

指导督促自治区级以上工业园区落实污染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

配合做好工业减排计划制定和淘汰落后产能减排核查核算,按时提供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及其分解落实的有关信息。

负责制定绿色电力调度实施细则,并监督电力公司落实绿色电力调度。

自治区监察厅根据减排工作要求,对各市、县(区)政府和自治区各职能部门的减排工作情况实施监督,对执行不到位、不得力、不落实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筹措必要的减排专项资金,加大减排监督管理体系和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投入。

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机动车强制报废、淘汰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污染物减排核查核算,按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注销牌照的车辆数、车辆报废数据、行政区域内车辆拆解企业名录和各车辆拆解企业拆解名单,以及年度新增车辆的统计数据等。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督促城乡生活污染减排,制定并监督落实市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推进管网配套和雨污分流工程,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镇污水处理相关的减排政策并监督实施。

配合做好生活污染减排项目核查核算。

自治区农牧厅负责指导督促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制定并监督落实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指导督促各地科学合理控制畜禽养殖业发展规模,促进畜禽养殖业整合、提升、优化。

配合做好畜禽养殖减排项目核查核算,按时提供全区及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数量、水产养殖面积,畜禽数量要进行畜牧与卫生防疫部门数据的校核。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推进公共交通发展,严禁污染物排放不合格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协助有关部门推进国四油品替代。

自治区质监局负责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检定,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受检情况,配合监督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和联网。

自治区统计局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开展污染减排核算和统计,提供经济社会发展、行业发展、能源消耗、人口增长等情况。

自治区物价局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减排价格政策。

宁夏电力公司配合环保部门实时监测燃煤电厂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投运率和脱硫、脱硝效率,并将结果报告有关部门;配合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执行节能减排绿色电力调度计划;配合环保、价格部门对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情况进行考核,并按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考核结果做好电费结算和扣减脱硫、脱硝电价款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坚持上下联动。

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要加大减排项目推进力度,自治区重点抓好对减排有关键性作用的大项目以及区域性治理项目,市、县(区)分级抓好中、小项目,形成上下联动、良性互动的减排项目推进格局。

(二)加强部门配合。

全区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紧密协作,认真落实污染减排各项工作措施,要安排专人负责减排核查核算的资料收集、整理和现场核查工作。

(三)抓好信息报送。

重点减排工程企业每月要向所在地级市和宁东管委会环保部门报告减排项目进展情况。

燃煤电厂、污水处理厂每月要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上月生产运行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各地级市环保部门每月要汇总本辖区减排进展情况并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四)建立减排台账。

区、市、县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要按档案台账统一模式要求,规范建立并完善减排工作档案台账。

加强减排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减排工作监督管理水平。

(五)实行预警通报。

自治区环保部门要加强跟踪检查,每个季度通报各地和重点减排项目进展情况;对工作滞后、问题突出、形势严峻或者影响全区减排大局的地方和项目,要及时予以预警。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建立预警、通报制度。

(六)建立告诫制度。

对减排工作严重滞后或者对全区减排大局产生不良影响的地方和项目,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督办力度,必要时商请自治区效能办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效能告诫,或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约谈、告诫。

(七)加大考核力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污染减排工作纳入政府效能考核,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宁夏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对各市、各重点减排行业减排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八)强化责任追究。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对各市、各重点减排行业和领域年度减排工作进行考核,依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落实问责制。

(九)加强宣传发动。

各市、县(区)政府要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减排宣传报道,加大舆论监督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减排重要性的认识,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减排工作,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促进排污企业增强减排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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