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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研究剖析

编号:

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毕业论文(设计)

论文题目:

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研究

指导教师

学习中心

工作单位

2014年3月

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研究

摘要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用土地不断被征用,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成为被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

针对目前征地过程中造成大量失地农民养老问题难以解决的现实,本文阐述了我国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现状、实行情况,同时结合城乡统筹,科学发展观等提出了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建议及分析其实施的意义。

关键词: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城乡统筹

摘要.2

1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现状4

2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情况5

2.1上海市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5

2.2江西省上饶市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5

2.3浙江省义乌市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6

3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7

3.1方式方法应多样化7

3.1.1实行保障形式、基金筹集与管理多样化7

3.1.2分步骤、有条理地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7

3.1.3.采取整建制,先解决养老问题,后征地7

3.2改善相关配套措施7

3.2.1就业培训与就业安排7

3.2.2改革征地制度8

3.3发展商业养老保险8

4结论8

.8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被占用的速度在整体上超过了城镇对农民的吸纳能力,失地农民越来越多,加上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许多农民生活水平下降,特别是60岁以下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员的生活更令人担忧。

据有关方面调查显示:

“农民认为政府在征用农民的土地时该做哪些方面的工作”排在前3位的分别是“办理与市民一样的社会保障”其比例超过了百分之六十,其中被调查农户中希望在征地时为他们购买养老保险的占调查农户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多。

现如今农民不断从土地上剥离出来,形成一个新群体——失地农民。

据统计,目前全国失地农民至少有4000万,而且以每年200万的规模扩大。

失地农民的问题已经成为全国性的社会问题。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与权益保障成为制约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关键。

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是城市化健康发展的保证。

1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现状

在我国,失地农民在计划经济的时代就存在,当时通过“以土地换就业”的方式,使他们在国有企业内就业,成为工人,从而很好的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就业、养老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传统的政府安置方式逐渐失灵。

目前我国的失地农民安置方式普遍实行的是一次性货币补偿,由失地农民自行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问题。

由于货币补偿方式操作简便,失地农民可以直接获得一定数额的安置补偿费而不用担心政策的变动是否会影响将来养老金的领取,所以比较容易被接受。

但是,这种方式并没有很好的考虑到一旦当失地农民花完这些补偿费,尤其是当这些人丧失劳动能力之后的生活保障问题。

由于他们的短视,他们往往会将这些补偿费花费在子女的婚嫁以及新家的建设方面,而很少的考虑到自己的养老问题,因此,货币补偿方式并不能真正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

据调查,目前东部沿海地区的失地农民中,有1/5以上的农民生活水平明显下降;中西部省区约有60%的失地农民生活十分困难。

很多失地农民变成“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群体。

失地农民的就业和养老问题的解决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胜利这个总目标的实现。

目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主要分为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失地农民商业养老保险两种模式。

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即以各县、市区为实施单位,以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为实施部门,运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集体和政府各出一部分费用一次性缴纳,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

失地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和以后领取养老金额自由选择个人缴费档次。

实地农民商业养老保险是以商业寿险公司为主体,以各个征地行政村为投保单位,从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中列支,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签订保险合同,商业寿险公司履行合同规定的保证收益和投资收益的红利作为养老金给付全村60岁以上的老人。

失地农民商业养老保险相当于把有形的土地经货币形式留存,永远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有继承性的特点,另外资金在商业寿险公司运作,在保值增值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因为各投保村投资金额不高,每年的固定收益和投资分红的收益不多,养老保障水平较低。

而实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政府行为,财政补贴很大,养老保障水平较高,并且具有稳定性和可靠性。

因此,失地农民更倾向于社会养老保险。

然而,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尚未完善,且我国农业人口众多,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好,不仅会成为城市化的障碍,还会变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2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情况

为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妥善安置失地农民,从1999年开始,国土资源部先后

在浙江、福建、广东、上海、江苏等地选择了9个城市进行征地制度改革试点,通过划地安置、住房安置、建立社会养老保险等多种途径,探索解决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的具体方法,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我国的各省、市(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很大,不同的地区根据本地区经济情况制定了一系列适合本地区的关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无论采用的是政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还是采用的是商业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或者是二者的有机结合,都有着各个地区自己的特色。

下面将对部分试点城市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初步分析:

2.1上海市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

20世纪90年代以前,上海市对失地劳动力的安置分为两种方式:

失地吸劳和失地养老。

失地吸劳是指对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劳动力负责就业安置;失地养老是指对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直接纳入养老范围,每个月给予一定的养老补贴。

近年来随着就业市场的变化,上海市将安置原则调整为“落实安置补偿,用于基本保障,适度生活补贴,进入市场就业”,其具体做法是:

先保障:

由失地单位负责落实安置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解决失地劳动力的基本保障,由失地单位为失地劳动力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保险和医疗保险,失地劳动力办理“农转非手续”。

缴费标准可以由农民自主选择“城保”或者“镇保”;

再补贴:

对失地劳动力落实基本保障后,失地单位从安置补偿费用中再给予失地劳动力一次性(在12个月到24个月城镇低保标准选择)生活补贴,以减轻失地劳动力“农转非”后不能马上就业的生活困难;

市场就业:

失地劳动力在落实基本社会保障、领取一次性生活补贴、户籍农转非后,即成为城镇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体系,劳动保障部门为其提供《劳动手册》,提供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及职业介绍服务,帮助其通过市场就业。

2.2江西省上饶市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

江西上饶市关于实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的规定则有所不同:

该养老保险是处于自愿原则,按照失地农民自己缴纳多少,政府等额配套多少的原则,降低参保“门槛”,实行“低进低保”,缴费标准分为A、B、C、D四档。

失地农民参保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档,但一经选定,则不得变动;

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的农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可从参保的次月其

按现行失地农民养老待遇标准每月领取养老金;个人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档次必须与其缴费档次相对应,也分为四档:

即:

A档每月150元;B

档每月160元;C档每月180元;D档每月200元;

此外,每年的7月1日为调整失地农民养老待遇的执行时间。

从2006年7月1日开始,凡

失地农民开始享受养老待遇的时间至调整养老待遇的执行时间满一周年的,在原养老金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0元;

失地农民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从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收不抵支时,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2.3浙江省义乌市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义乌市失地农民的安置采用的是发放土地补偿款并利用商业保险为失地农民的养老进行保障的模式。

具体如下:

土地补偿费按2:

4:

4的比例分配,村集体留20%,40%用于村民分配,40%由村集体统一用于养老保险;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推出新险种“团体年金分红保险”等,规定统一由村集体投保,保险费从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中列支,签订保险合同,寿险公司履行给付金义务;

本金归集体所有,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2.5%的保证收益和不低于投资收益70%的红利来

支付年满6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55周岁的女性的失地农民的养老金。

这种方法等于把失去的土

通过对上述三个试点城市实行情况的调查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各个地方政府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将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有机结合,为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做了充分切实的规划,这样有利于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能够促进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并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

但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只是征地制度改革试点的内容之一,它还处于探索阶段。

在部分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行的过程中,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方式方法单一,投保率低失地农民被看成是农民,他们的养老保险采用“政府财政拨款与农民自筹资金相结合”或者“农民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财政支持”的方法。

这样,政府和村集体出资的部分,取决于各地方政府和村集体的经济实力和政策,往往占比例很小甚至没有。

农民个人出资的部分比较

高,加上激励措施不力、宣传力度不够、认知度不高,人们缺乏投保热情。

由于投保方式和保险基

金来源都比较单一,直接的结果是投保率不高。

2、制度不完善,可操作性差

在试行的制度中,有的规定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有的按年交。

由于个人出资金额多,若一次性交费,大部分人交不起;若按年交费,人们或者持不信任态度,或者收入不稳定,交费持续性差。

另外,在制度中大多规定,缴费年限须达15年后才有资格领取保险金,这样“老人”和部分“中人”就无法获得养老保障。

造成这种缺乏持续性的局面,主要是没有完善的制度,没有形成规范管理,可操作性差。

3、地区发展不平衡

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化速度不同,对征地补偿的标准和补偿实施办法有所差异。

大体情况是,经济发达地区补偿费高,且各项措施落实快速、到位。

经济落后地区,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与安置,存在着三个问题:

一是征地法定补偿标准偏低,失地农民依靠征地补偿费难以维持正常生活;二是一些地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发放不到位、不及时,使用和管理不规范,村集体

开支随意性大;三是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工作远远落后于征地进度,多数地方以解决眼前的矛盾和问题为主,缺乏长效保障机制。

3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失地农民已经脱离土地,由“农转非”,成为城市居民,理应享受城市化的成果,所以,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现行的城市居民养老保险接轨,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3.1方式方法应多样化

3.1.1实行保障形式、基金筹集与管理多样化

一是对“老人”、“中人”和“新人”分别采取不同的保障方式。

保障其生活水平在最低生活保障与基本养老保险之间。

根据不同年龄段的人群,采取适当的处理方法,既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和实现基金收支平衡,又解决了实质性问题。

二是基金的筹集和管理要切合实际、灵活机动。

采取建立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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