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总结汇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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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总结汇报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总结汇报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总结汇报

篇一:

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汇报材料按照“六五”普法规划要求,宿豫区总工会扎实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服务科学发展”活动。

在企业、广场、社区开辟劳动法律宣传专栏,普及劳动就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障、团结民主、劳动争议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在千鸟园广场、华东农业大市场、人力资源招聘现场进行劳动法律咨询,发放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品2300份。

深入企业开展法律宣传咨询活动,把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江苏省“一办法七条例”等法律法规,送到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手中,在开展送温暖、送清凉的同时,帮助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掌握相关法律规定。

完善服务机构,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供专业支持。

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健全职工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长效机制的意见》,宿豫区总工会在依法推动企业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同时,不断加强区、镇、村、企四级职工法律服务机构建设,基本形成以区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为龙头、以园区、乡镇、区工会法律援助站为骨干、以村工会法律援助点为补充、以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为基础的法律服务与援助网络。

按照属地管理和就近服务原则,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为职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劳动关系预警信息,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对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进行法律指导,及时发现劳资纠纷苗头,积极在初始状态协商调解劳动争议。

目前全区已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36个,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组织512个,区总工会、乡镇、园区职工法律援助站都配有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区总工会本级职工法律援助中心获得“全国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示范单位”授牌表彰。

开展执法检查,切实提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执行力。

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对于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和引导职工依法维权具有“双赢”作用。

自去年5月1日开始实施《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来,宿豫区总工会以集体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和安全生产为重点,先后3次统一组织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活动,通过向存在问题企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对不按意见书进行整改的企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督促企业依法用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区总工会联合区劳动监察大队,以农民工工资支付为重点,对经济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的厂房设备租赁企业、曾经发生过工资拖欠行为的企业进行联合检查,受到了党委政府和职工群众的普遍好评。

篇二:

关于建立健全职工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长效机制的意见》,宿豫区总工会在依法推动企业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同时,不断加强区、镇、村、企四级职工法律服务机构建设,基本形成以区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为龙头、以园区、乡镇、区工会法律援助站为骨干、以村工会法律援助点为补充、以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为基础的法律服务与援助网络。

按照属地管理和就近服务原则,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为职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劳动关系预警信息,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对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进行法律指导,及时发现劳资纠纷苗头,积极在初始状态协商调解劳动争议。

目前全区已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36个,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组织512个,区总工会、乡镇、园区职工法律援助站都配有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区总工

会本级职工法‎‎律援助中心获得“全国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示范单位”授牌表彰。

开展执法检查,切实提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执行力。

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对于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和引导职工依法维权具有“双赢”作用。

自去年5月1日开始实施《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来,宿豫区总工会以集体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和安全生产为重点,先后3次统一组织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活动,通过向存在问题企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对不按意见书进行整改的企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督促企业依法用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区总工会联合区劳动监察大队,以农民工工资支付为重点,对经济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的厂房设备租赁企业、曾经发生过工资拖欠行为的企业进行联合检查,受到了党委政府和职工群众的普遍好评。

篇二》自2017年6月29日颁布、2017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区高度重视《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一方面通过多方宣传、举办培训班、座谈会交流、大量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促进《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和普及;另一方面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快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着力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监控力度,及时妥善处理劳资纠纷,有力地促进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确保我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

(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提高。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经过广泛的宣传培训工作,我区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性积极性大增。

据调查,至今年3月底,我区在岗职工60844人,签订劳动合同的30422人,劳动合同签订率59%,与去年上半年相比增长了10个百分点。

其中农民工23001人,签订劳动合同12017人,签订率50%,比去年同期增长10个百分点。

(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向长期化方向发展。

《劳动合同法》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是从法律层面促使用人单位改变用工短期行为,考虑用工长期化。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从之前的一年期限为主转变为三至五年期限为主,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均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更为稳固。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行为的不断规范。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促使用人单位规范内部管理行为和外部经营行为,从而有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时进行了清理修改,使日常管理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用工主要方面得到了较好的遵守执行。

企业用工逐步规范,劳动关系日渐稳定。

(四)《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认识存在片面性。

目前还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部分劳动密集小型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观望态度,维持原有的用工方式,还未完全根据新法进行调整。

还有部分规模较小、用工环境差,管理较差的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消极态度,不遵守法律规定,严重违规用工。

对于一些季节性增加用工和临时性用工,企业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也认为没有必要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存在。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据我区企业反映,企业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

这部分员工有的是因为误解签订劳动合同后限制其自由流动;有的是因为不愿缴交社会保险费;有的是误以为不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后一年内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

在劳动密集型尤其是加工企业这个问题更为突出,有些企业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比例甚至达到50%以上。

3、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意愿不强。

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愿参加社会保险,主要原因有:

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一方面通过多方宣传、举办培训班、座谈会交流、大量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促进《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和普及;另一方面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快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着力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监控力度,及时妥善处理劳资纠纷,有力地促进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确保我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

(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提高。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经过广泛的宣传培训工作,我区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性积极性大增。

据调查,至今年3月底,我区在岗职工60844人,签订劳动合同的30422人,劳动合同签订率59%,与去年上半年相比增长了10个百分点。

其中农民工23001人,签订劳动合同12017人,签订率50%,比去年同期增长10个百分点。

(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向长期化方向发展。

《劳动合同法》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是从法律层面促使用人单位改变用工短期行为,考虑用工长期化。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从之前的一年期限为主转变为三至五年期限为主,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均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更为稳固。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行为的不断规范。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促使用人单位规范内部管理行为和外部经营行为,从而有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时进行了清理修改,使日常管理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用工主要方面得到了较好的遵守执行。

企业用工逐步规范,劳动关系日渐稳定。

(四)《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认识存在片面性。

目前还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部分劳动密集小型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观望态度,维持原有的用工方式,还未完全根据新法进行调整。

还有部分规模较小、用工环境差,管理较差的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消极态度,不遵守法律规定,严重违规用工。

对于一些季节性增加用工和临时性用工,企业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也认为没有必要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存在。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据我区企业反映,企业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

这部分员工有的是因为误解签订劳动合同后限制其自由流动;有的是因为不愿缴交社会保险费;有的是误以为不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后一年内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

在劳动密集型尤其是加工企业这个问题更为突出,有些企业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比例甚至达到50%以上。

3、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意愿不强。

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愿参加社会保险,主要原因有》个别条款的理解有异。

我区不少企业反映《劳动合同法》有些条款不容易理解,操作性不强。

主要包括计件工人、季节性用工加班工资的计算和计发加班工资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范本条款过细不利于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操作及管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界定、流动性较大的员工重返用人单位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不当可能导致企业用工僵化以及劳务派遣适用的岗位和具体操作程序等问题。

(五)完善《劳动合同法》配套法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执法部门难以操作、用人单位难以理解掌握的问题,因此急需出台实施细则和办法,提供指导性意见。

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完善配套法规政策,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劳动合同法》有些条款不容易理解,操作性不强。

主要包括计件工人、季节性用工加班工资的计算和计发加班工资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范本条款过细不利于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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