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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案

 

*********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知识

 

 

第一节职业危害及职业病危害因素

一、职业危害定义

职业危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生产性粉尘、有害化学物质、物理因素、放射性物质而对劳动者身体健康所造成的伤害。

二、职业危害的严重性

从200年前的产业革命至今,无论是工业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一例外地发生过不同程度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近年来,ILO统计数据表明全球发生各类事故125亿人次,死亡110万人,平均每秒有4人受到伤害,每100个死者中有7人死于职业事故,欧盟每年有8000人死于事故和职业病,发展中国家每年有21万人死于职业事故,1.5亿工人遭受职业伤害。

近十几年来,我国工业得到迅速发展,随着各种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大量引用,职业病隐患不断增大,危害日趋严重化,在常见职业病发生不断增多的同时,又出现了不少新的严重的职业卫生事故。

我国现有尘肺工人40多万人,每年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00多亿,职业病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每年因粉尘、化学毒物而导致劳动者患职业病死亡、致残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不断增加。

大量职业病人的出现,不仅给劳动者及其家庭带来灾难,也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给企业和社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有的企业甚至因此而破产、倒闭。

目前,无论从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人数,职业危害造成的死亡人数及新发职业病人数,中国均局世界首位。

三、职业危害的严重后果

1、职业危害损害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安全权利、健康权利、生命权利(人权)。

2、职业危害是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灾难,成为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不利因素。

3、职业危害给国民经济造成巨大损失,每年因职业病损失近百亿元。

 

4、职业危害有损中国在世界上的大国形象,成为国外攻击中国人权问题的借口。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 

1、粉尘类 2、放射性物质类 3、化学物质类 4、物理因素 5、生物因素 6、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 7、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 8、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9、导致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10、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

五、我公司目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目前,我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1、噪声: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声音都可称为生产性噪声或工业噪声。

长期接触强烈噪声可引起职业性噪声性耳聋,对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和消化系统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2、粉尘:

粉尘可刺激眼睛、皮肤、呼吸道、使皮肤干燥、眼睛不适,吸入可致咳嗽等呼吸系统症状,引起鼻炎、咽喉炎、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和肺炎等。

长期反复吸入可引起尘肺等。

六、防护措施

1、噪声的防护措施

(1)控制和消除噪声源:

如用低噪声的焊接代替高噪声的铆接,用无声的或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代替高噪声的工艺和设备。

(2)更新设备:

对老企业已有的设备,应从实际出发,采取消声、吸音、隔声和隔振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控制噪声的传播和反射。

(3)进行健康教育,加强个体防护,工人现场操作时要配带耳塞或耳罩等个人防护用品,以减轻噪声危害。

(4)加强噪声监测,监督检查预防措施执行情况及效果。

我国20XX年公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规定,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小时,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85dB(A)。

(5)定期对接噪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发现听力损伤,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2、粉尘的防护措施

防尘八字经验:

即“革、水、密、风、护、管、教、查”。

(1)“革”。

即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革,这是消除粉尘危害的根本途径。

(2)“水”。

即湿式作业,是一种经济易行,能防止粉尘飞扬的有效措施。

水对绝大多数粉尘具有良好的抑制散发性能,粉尘被湿润后就不易在空气中飞扬。

(3)“密”、“风”。

即密闭尘源及通风抽尘。

对不能采取湿式作业的,应采取密闭独风除坐方法。

凡能产生粉尘的设备都应尽可能密闭,并和局部抽出式机械通风相结合,使密闭系统内保持一定的负压,防止粉尘外漏。

密闭设备的体积尽量小,以便于观察和操作,以及易于拆除和安装;操作口应尽量有一定的控制风速,一般为2-5米秒;通风管道不宜过长或过于复杂;保持一定的风速,一般以4-5个吸尘口连在一起比较合适。

(4)“护”。

即个人防护。

个人防护是一个辅助措施,在本公司内主要是员工作业时需佩带口罩。

(5)“管”。

即维护管理,建立各种制度。

防尘设备要进行定期的维护和管理,触物作业厂矿要有防尘毒设备的专业维护队伍,要建立、健全各种防尘制度,防尘毒工作的好坏,要作为考核工厂、车间的标准。

(6)“教”。

即宣传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职工对防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搞好防尘工作的自觉性。

(7)“查”。

即及时检查、评比、总结、定期测尘和健康检查。

在研究、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要研究、布置、检查、总结防尘工作(建立粉尘监测制度,定期测定尘毒点的粉尘浓度),对劳动条件和防尘措施效果进行评价,组织医务人员对工人进行定期体检,了解矽肺发病情况,以便为进一步做好防尘工作提高科学依据。

七、密闭空间职业危害预防措施

1、密闭空间的职业危害

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多发生在密闭空间作业中,常见密闭的空间有洞穴、隧道、下水道和其他出入孔道、化粪池、锅炉、船舱、地窖等。

    密闭空间存在的职业危害主要包括:

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氮氧化合物、触电、机械损伤、塌陷、生物因素等。

    2、预防密闭空间职业危害事故的原则

(1)、要对密闭空间内防暴、缺氧和有毒气体情况进行持续的监测;

(2)、要在开始作业前对密闭空间进行持续的通风换气;

(3)、要配备相应的应急防护救援设施。

    3、密闭空间职业危害事故处置措施

劳动者在进入密闭空间前,应该得到作业负责人的许可,并随时与监护者保持联系。

由于工作性质不能通风或对密闭空间情况不明时,应佩戴相应的呼吸防护用品,一旦发生窒息、中毒等事故,救援人员需佩戴空气面罩、氧气面罩或软管送气面罩等防护用品,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基础上,进入密闭空间,迅速将中毒者移至户外露天处,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不要急于进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亡。

第二节劳动者个人防护措施

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要树立以下职业卫生安全理念:

1、要从自我做起,主动参与岗前或在岗期间培训;

2、要遵守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培养良好的操作行为,杜绝违章操作;

3、要主动创建清洁的作业场所,做到物品有毒和无毒分开,有用与无用分开,有用物品分类存放,无用物品及时处理;

4、要熟知作业场所、设备、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等醒目位置设置的职业安全卫生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遵守警示标识的规定;

5、要经常检查、维护职业卫生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使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不得随意停止使用或拆除;

 6、要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掌握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维护方法,提高自身保护意识;

  7、要主动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在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都要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体检后劳动者要索取检查结果或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或诊断证明书可以作为维权的证据;

第三节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一、职业健康监护检查内容

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1、用人单位对未进行岗前检查的劳动者不得从事有害作业,对未进行离岗时体检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进行健康检查,并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3、对急性职业中毒人员,应及时进行健康检查

4、健康检查结果要及时通知本人,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岗位

5、职业健康检查应根据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的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情况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妥善保存,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档案、离开时有权索取复印件

第四节职业危害告知

一、职业危害告知的内容

1、规章制度告知;职防制度、操作规程、年度计划。

2、应急告知:

发生事故时,职工如何避险、如何救援。

 

3、危害告知:

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尘毒噪声的监测结果告知劳动者。

  

4、合同告知:

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时,告知其工作场所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及可能造成的后果、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情况及防护程度。

二、用人单位如何体现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1、通过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告知,告知劳动者本单位主要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如何预防;

  2、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3、设置公告栏告知,将本单位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向劳动者公布;

  4、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在设备醒目的位置上设置警示标识,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

第五节《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知识

一、《职业病防治法》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XX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职业病防治法》虽然以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为直接立法目的,但是其深远意义远远大于职业病防治本身。

《职业病防治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职业病防治法》不仅是一部针对职业病预防和控制的卫生行政管理法律,更是一部劳动者健康权益保护法,或者说这部法律带有很强的劳动者权益保护立法色彩。

其第一条阐述了立法目的,概括起来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二是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与健康相关的权利;三是促进经济发展。

第一层含义是立法的直接目的,即依靠法治手段解决我国严重的职业病危害问题。

第二层含义是根本,防治职业病必须落实在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这个根本问题上。

只有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才能实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目的。

第三层含义是职业病防治立法与发展经济的关系,这是立法要达到的长远目标。

这样的立法构思是符合现代法治思想,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

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关怀。

二、《职业病防治法》包括的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包括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七个章节。

《职业病防治法》是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形势下制定的,它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是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部非常好的法律。

三、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防治职业病关健在预防,不少职业病目前尚无有效根治手段,但是可以预防的,因此,控制职业病必须从源头抓起。

本法规定的建设项目预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三同时”审查制度。

这些都是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力求在把预防控制措施提前到建设项目的论证、设计、施工阶段、从根本上消除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危害。

四、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以下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培训权:

劳动者有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

  2、保护权:

依法享有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力。

劳动者享有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3、知情权:

劳动者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

  4、检举控告权:

劳动者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有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5、依法拒绝作业权:

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6、参与决策权:

劳动者享有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7、要求赔偿权:

劳动者对职业危害造成的健康损害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8、特殊保护权:

未成年工、女工、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依法享有特殊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五、劳动者健康权益的维护

(一)用人单位应依法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2、建立和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4、采用有利于防止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

  5、为劳动者提供合格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注意维护;

  6、积极配合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

  7、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评价、并将结果向劳动者公布;

  8、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

  9、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设置警示标志;

  10、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1、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

  12、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给与适当的岗位津帖,妥善安置有职业禁忌或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对疑似职业病者及时安排诊断,对职业病病人及时安排诊断、治疗、康复,妥善安置并依法予以赔偿。

  13发生或可能发生职业病伤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康复检查和医学观察;

  14、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15、劳动者申请作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二)劳动者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

  1、劳动者要通过学习《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自己所履行的义务:

了解相关的职业病防护知识;自觉遵守企业制定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自觉并正确地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及时报告。

  2、运用《职业病防治法》,争取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应当明确的是: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存在事实的雇佣关系,不论用人单位属于何种性质、属于什么经济类型,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均可受到该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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