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种涉税鉴证业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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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种涉税鉴证业务指南
附件一: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范(试行)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它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鉴证目标
对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
二、鉴证要求
(一)鉴证内容
1、收入总额的审核。
包括对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税收上应确认的其它收入等项目;
2、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
包括对销售(营业)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视同销售成本、期间费用、投资转让成本、营业外支出、税收上应确认的其它支出等项目;
3、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审核。
包括纳税调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等项目;
4、应纳所得税额计算的审核。
包括适用税率、应纳所得税额、本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等项目。
(二)鉴证要点
收入总额的审核
1、销售(营业)收入的审核
(1)收入是否正确申报
将收入明细账与总账、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相核对,审核收入是否正确申报;
(2)?
收入分类及税率适用是否正确
结合具体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审核收入是否正确进行了下列分类:
生产性收入与非生产性收入;营业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特别注意区分混和销售行为和兼营销售行为、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
(3)审核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
①分析性复核:
将本年内各类收入与以前年度加以比较,据此分析收入年度间的变化趋势;分析年内各月的收入变化趋势;将与收入有较直接关系的项目作结构趋势分析;对明显或异常的波动,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是否存在隐瞒或虚列收入问题;
②将收入账与货币资金、应收账款进行总额调节核对,以确认收入的整体合理性;
③审核销售数量。
审核有关销售合同、销售部门记录、运费、仓储部门记录,销售发票等资料上记载的销售数量,并同销售收入明细账核对;将销售成本明细账的数量与收入明细账核对;
(4)特殊业务处理是否正确。
审核有关记录、资料,查核特殊业务的处理是否正确;销货折扣:
是否在同一张发票列明;退回及折让:
退回及折让原因是否合理,退回产品是否已验收入库并入账,是否有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折扣及折让及退回款项是否已汇出;以旧换新,还本销售是否以正常价记账;审核随同销售货物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否计入应税收入;逾期(1年以上)未收回包装物的押金是否计入应税收入;
(5)收入实现是否及时,并作收入截止性测试,审核销售收入记录有否跨年度的现象;
(6)审核视同销售的收入
①审核用于在建工程、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自产、委托加工产品是否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计算并缴纳相关税金;
②审核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是否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
2、投资收益的审核
(1)与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明细账项目核对,审核投资收益项目的完整性;
(2)审核有关货币资金账户的会计记录,审核已实现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分回收益是否入账;
(3)取得有关证据,审核从其他单位分回的利润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合同、协议的规定;
(4)审核债券投资期末时是否正确计提当期利息收入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5)审核投资收益实现适用成本法或权益法的合理性,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审核股权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7)审核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是否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8)审核投资方税率高于被投资方税率时,分回收益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补税;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分回收益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补税;
(9)审核企业在被投资方进行利润分配时(包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分配股票股息),是否并入收入总额。
3、其它业务收入
(1)收入是否正确申报;
(2)了解其它业务收入的类型,判断其税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3)索取或编制其它业务收支明细表,并核对明细账、总账。
审核其它业务利润是否足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纳税;
(4)审核其它业务收入的性质,若为非增值税项目,核对是否正确进行了进项转出或视同销售处理;若为增值税项目,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4、补贴收入的审核
审核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是否属于免税的补贴收入。
包括税收上先征后退、即征即退、退税和有关技改项目、环保项目等财政配套拨款等。
5、营业外收入的审核
(1)结合固定资产、存货项目审核,确认资产盘盈、清理的收益是否准确计算入账;
(2)结合其它应付款、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项目的审计,审核是否存在营业外收入不入账或不及时入账情况;
(3)审核营业外收入是否涉及需申报而未正常申报纳税的情况;
(4)审核营业外收入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6、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审核
(1)审核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账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它应付款是否确认收益;
(2)审核企业债务重组收益,是否将纳税人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金额、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收益;
(3)审核企业接受捐赠是否按税法有关规定将有关资产确认收益;
(4)审核企业因改组改制或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是否按规定确认收益;
(5)审核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是否按规定并入总收入;
(6)审核其他税收上应确认的收入。
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
1、销售(营业)成本的审核
(1)销售成本与销售收入的配比是否合理
①分析各年及各月销售成本与销售收入比例及趋势是否合理,如有不正常波动,应查明原因;
②抽样检查销售成本明细账,复核计入销售成本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和销售收入的口径是否一致,是否符合配比原则,若不一致,可能存在少计收入或多列成本的问题。
(2)销售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①审核销售成本计算方法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和后进先出中的一种,是否前后期保持一致;若改动计价方法,是否按规定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②从产品销售成本与生产成本、产成品的勾稽关系验算销售成本的总体准确性。
勾稽关系公式:
(在产品年初余额+生产成本-在产品年末余额+产成品年初余额-产成品年末余额=产品销售成本);
③对销售成本事项进行截止性测试;
④对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出口项目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是否正确。
(3)销货退回及委托代销业务处理是否恰当
审核销售成本账户中重大调整事项(如销货退回委托代销商品)是否恰当。
结合存货、收入项目的检查,审核销货退回是否相应冲减了销售成本;审核委托代销商品是否及时结转收入和销售成本。
(4)视同销售成本的审核
①审核企业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是否按完工产品成本结转销售成本;
②审核企业处置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是否按实际取得成本结转销售成本。
2、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审核
分析性复核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与收入是否配比,重点复核“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土地增值税、应交资源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等账户的发生额计算是否正确。
3、管理费用的审核
(1)审核明细项目是否属于管理费用的范围;
(2)审核大额管理费用是否确实发生;
(3)对管理费用进行截止性测试;
(4)审核是否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项目和收益性支出。
4、业务招待费的审核
审核业务招待费扣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及是否超标准列支。
5、特许权使用费的审核
(1)审核特许权法律证明文件,验证所支付使用费的特许权是否成立并为收款方所拥有;
(2)查阅特许权使用合同及有关交易文件,确认支付使用费仅是获得使用权而非所有权,确定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划分的合理性。
6、财产保险费用的审核
(1)将投保财产与有关固定资产核对,同时审核投保项目原始凭证并追查至银行存款账,确认保险费支出的真实性;
(2)审核所投保财产的使用情况,确认保险费支出在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划分的恰当性;
(3)审核理赔和无赔偿优待的情况;
(4)是否存在投保后退保的情况,所退保费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7、租金支出的审核
(1)核实租赁财产的存在、归属(所有权)和用途,对重大租赁项目审核合同及原始凭证、计提或付款记录,确认租金支出是否真实,计价是否准确,以及在资本性支出和期间费用之间的分配是否恰当;
(2)审核是否将属于融资租赁项目列入租金支出范围。
8、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核
(1)审核有无税务机关的批复;
(2)审核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提取后不上交的情况;
(3)管理费的使用是否限定在总机构所发生的与其经营管理有关的费用;
(4)税法有规定扣除标准的项目,是否按标准扣除。
9、社会保障性缴款的审核
(1)审核各类投保项目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确认保险费支出的金额;
(2)审核企业各类社会保障性投保项目的性质、范围、标准和金额是否按税收规定进行处理,超标准部分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10、坏账与坏账损失的审核
(1)审核坏账准备金的计提范围及比例是否符合税收规定;
(2)审核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3)审核已核销的坏账损失是否收回。
11、住房公积金的审核
审核企业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是否符合税收规定,超基数和标准缴存的数额是否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2、罚款、罚金或滞纳金的审核
(1)是否属于行政性罚款;
(2)审核企业税前扣除的罚款、罚金或滞纳金是否符合税收有关规定,是否纳税调增。
13、固定资产折旧的审核
(1)审核企业的固定资产计价是否正确,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依据、方法、年限、残值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核计提折旧的金额是否准确;
(2)审核企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是否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实行加速折旧,是否向税务机关备案;
(4)审核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时是否视同销售处理并计提折旧。
14、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的审核
(1)审核应计摊销额是否符合合同、协议和税收有关规定的年限,计算是否正确;
(2)审核无形资产的转让是转让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因有效期、受益期提前结束而转销的情况;
(3)审核企业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的依据、范围、方法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计价及摊销金额是否准确,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否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5、广告费支出的审核
(1)审核广告费用扣除标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金额较大的发票,审核其是否与企业的业务有关;
(2)审核企业税前扣除的广告费用计算是否准确。
16、业务宣传费的审核
(1)审核业务宣传费用扣除标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金额较大的凭证,审核其是否与企业的业务有关;
(2)审核企业税前列支的宣传费用计算是否准确。
17、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审核
审核税前扣除的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18、销售费用的审核
(1)审核销售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2)对销售费用进行截止性测试。
19、佣金的审核
(1)审核支付佣金的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2)审核支付的佣金是否取得合法凭证;
(3)审核税前扣除的销售佣金计算是否准确。
20、财务费用的审核
(1)结合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目的审核,确认付息的债务项目的真实性;
(2)对大额利息支出的项目,查阅合同协议;
(3)审核汇兑损益项目的完整性、折算汇率的正确性、汇兑损益额计算的准确性、汇兑损益会计处理的适当性;
(4)审核是否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项目和收益性支出;
(5)审核关联企业的借款利息情况。
21、不允许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
主要包括:
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标准的捐赠;各种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为其它企业提供与本身应税收入无关的担保而承担的本息支出;职工宿舍修理费;当年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等。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审核
1、纳税调整增加项目的审核
(1)工资薪金支出的审核
①审核工资薪金费用明细表所列员工人数是否符合税收规定;
②审核工资薪金分配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③审核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是否按税收规定的计税工资总额进行纳税调整;
④审核企业工资薪金支出按税收的特殊规定进行处理的,是否获取相关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并确认税前扣除金额。
(2)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的审核
①审核企业本年度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标准是否符合税收规定;
②审核企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是否按计税工资总额分别计算和扣除,超标准计提的部分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③审核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是否取得工会经费缴款专用收据。
(3)投资转让净损失的审核
①审核企业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的扣除是否符合税收规定;
②审核税前扣除金额是否准确。
(4)资产减值准备的审核
审核企业当年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坏账准备金及商品削价准备金除外)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5)增提各项准备金的审核
审核企业当年增提的准备金是否符合税收的有关规定并进行了税务处理。
(6)本期预售收入预计利润的审核
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是否按税收规定预计利润。
(7)其它纳税调整事项的审核
审核企业根据税法规定需要调整的其它事项。
2、纳税调整减少项目的审核
(1)审核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本年动用98年以后的“工资基金结余”是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审核企业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并进行纳税调增的广告费支出,是否按税收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审核企业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并进行纳税调增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是否按税收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审核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否符合税收规定标准并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5)审核企业以前年度进行纳税调增、本年度发生减提的各项准备金,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呆账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和其它准备,是否按税收规定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6)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已转销售的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是否按税收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7)审核企业其它纳税调减项目是否按税收规定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1)审核企业本年度纳税申报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2)审核企业本年度可以弥补亏损的所得额和在亏损年度以后已弥补过的亏损额以及合并分立企业转入的可弥补亏损额;
(3)审核按照税收规定本年度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和可结转下一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4)审核是否将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4、免税所得及减免税的审核
(1)审核企业各项免税所得及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税收的有关规定,适用的范围和条件是否正确,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2)审核企业按照税收规定确认各项免税所得及减免税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3)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审核
①审核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是否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
②审核以前年度结转未抵扣的国产设备投资余额是否准确;
③审核本年度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抵免额计算是否准确。
5、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的审核
(1)审核各捐赠项目的捐赠书或捐赠协议并与款项结算情况核对,确认支出已经发生;
(2)审核接受捐赠对象是否为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
(3)审核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捐赠,是否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4)审核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标准是否符合税收规定。
6、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核
(1)审核是否获取有权部门的立项文件和履行必要的备案手续;
(2)审核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和加计扣除额计算是否正确。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1、境外所得税抵免税额的审核
(1)审核企业境外所得、境外免税所得及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符合税收规定;
(2)审核企业本年度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和抵免金额是否符合税收规定。
2、境内所得税抵免税额的审核
(1)审核企业境内投资收益实现适用成本法或权益法的合理性,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审核企业投资方税率高于境内被投资方税率时,分回收益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补税;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分回收益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补税;
(3)审核企业在境内被投资方进行利润分配时(包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分配股票股息),是否并入收入总额。
2、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的审核
审核确认企业本年度按税收规定计算调整后,本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三、鉴证报告(样本)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鉴字[××]××号
(委托人名称):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编制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审核。
及时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与该项审核相关的证据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是贵公司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范》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现场勘察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经审核,我们认为:
贵公司××年度收入总额××元,应纳税所得额××元,应纳所得税额××元;已申报缴纳所得税额××元;本年度的减免所得税××元,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元。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
非法律、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附件:
1、鉴证报告说明;
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已审);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调整汇总表;
4、税务机关要求附列的其它资料;
5、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
(盖章)
地址:
××
报告日期:
××年××月××日
附件1:
鉴证报告说明
一、委托单位基本情况(如:
成立时间、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
二、主要会计政策
三、审核情况
贵公司××年度自行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元,经我们审核,××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元。
具体审核情况如下(分项说明有关调整事项):
(一)销售(营业)收入
(二)销售(营业)成本
(三)其他扣除项目
(四)期间费用
(五)投资所得(损失)
(六)纳税调增项目
(七)纳税调减项目
(八)税前弥补亏损
(九)免税所得
(十)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十一)加计扣除额
(十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十三)减免所得税额
(十四)税务机关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附件二: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业务规范
(试行)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它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鉴证目标
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
二、鉴证要求
(一)鉴证内容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及其它应收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二)鉴证方法
1、评价委托人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以判断其风险程度。
对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可以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明材料作为财产损失的认定证明材料;
2、确认委托人的报损财产是否为委托人所拥有并真实存在;
3、委托人申报的财产损失是否已作会计处理;
4、通过获取、审核完整的内、外部证据确认报损财产损失是否符合有关税收政策规定;
5、采用不同的审核方法对损失的数量、金额进行复核与确认。
应注意当有确凿证明材料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金额。
三、鉴证要点
(一)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损失的审核
1、核对收付款凭证与现金及银行日记账户名、日期及金额是否一致,核对付款凭证的授权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涉及外币的同时核对当期外币折算汇率是否与以往保持一致;报销审批制度规定及执行是否到位;审核现金日常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评价其内控制度的风险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