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发电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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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发电安全管理规定》

《天然气发电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加强天然气发电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天然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发电,防止事故发

生,促进天然气发电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电厂实际,制定本制度.1.2.本制度所指天然气,是指供给发电生产使用的天然气气体燃料。

主要由气态低分子

烃和非烃气体混合组成.烃类以甲烷(ch4)为主,含小量乙烷(c2h6)、丙烷(c3h8)、丁烷(c4h10)等,非烃类气体主要为二氧化碳(c02)、氮(n2)、硫化氢(h2s)、氢(h2)和氩(ar)等。

若天然气在空气中浓度为5%~15%的范围内,遇明火即可发生爆炸。

1.4.天然气发电,必须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部门都必须高度重视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1.6.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天然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体员工天然气的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天然气事故的发生。

1.7.各有关部门必须遵守天然气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并经常对员工安全使用天然气进行培训。

1.8.运行、检修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天然气操作巡检、检修维护工作,确保天然气发电生产安全。

l.9.天然气区域的安全保护范围:

.’

1.9.1.天然气调压站、前置站红线外6米范围内的区域;..1.9.2.天然气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范围内的区域。

1.10.在天然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兴建与天然气设施无关的

建筑物、构筑物;

(二)进行危害天然气设施安全的作业;

(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五)机动车辆启动、通行;

(四)其他可能危害天然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确需在天然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必须在作业前采取确保燃气设施安全的措施后,在有关安全部门的监护下作业。

1.11.所有人员严禁穿带钉鞋,携带手机、对讲机(非防爆型)、火种、易燃易爆品进入安全保护范围。

当进入操作区(红色区域)包括防爆对讲机也应关闭。

1.12.生产区和办公区划分开,进入生产区域的人员必须穿电厂工作服(全棉面料,防止产生静电火花)。

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放电球,凡进入生产区人员必须在放电球处放掉身体静电后方可进入。

1.13.阀门的开关尽量不要使用扳手,确需使用必须使用铜制扳手。

1.14.发电生产区域,严禁吸烟。

1.15.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配置的消防器材严禁挪作它用。

2.天燃气设备的安全管理

2.1.天然气设备设施包括:

1、天然气调压站;

2、燃机天然气前置模块;

3、燃机进气系统和燃烧室;

4、消防系统;

5、电气及控制系统;

6、其他(防腐材料、压缩空气管道及附件)等。

2.2.天然气设施的设计文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进行,审查。

2.3.天然气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

天然安全设施应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4.天然气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

标。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天然气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消防、安全生产、抗震、防雷、防洪、环境保护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审查部门及其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5.天然气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当将其安全等设施依法报经有关部门。

验收部门及其验收

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2.6.禁止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通过地下敷设有天然气管道车道,确需通

行,必须经安全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

2.7.在天然气设施的现场、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并在重要燃气设施外设置围栏,凡设置围栏处,只有持检修工作票人员,运行人员,安监办特许人员方能进入。

2.8.应当保护有关天然气设施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

禁止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2.9.禁止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天然气设施。

确需拆除、迁移、改动天然气设施,

必须办理有关审批、批准手续。

3.天然气发电的运行管理3.1.严格遵守天然气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安全检查、泄

漏检测、事故抢修等制度,及时报告、排除天然气设施的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3.2.天然气区域及安全保护范围严禁烟火以及一切明火作业。

动火作业应当按照分级审批

制度申报,取得动火许可后方可实施。

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3.3.值班员接到值长天然气发电投运预令后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3.3.1.确认天然气系统所有检修工作完成,工作票全部收回,检修安全措施已拆除。

3.3.2.电气设备绝缘检测合格,送入工作电源。

3.3.3.将各控制仪表、保护以及信号电源送电,检查表计齐全,指示正确。

检查系统所属

压力表

一、二次门全开。

3.3.4.检查系统所属手动阀门结构完整,开关灵活,然后关闭。

3.3.5.检查系统所属管道完整,各支撑完整牢固,法兰连接处螺丝无松动。

3.3.6.检查安全阀、排空阀、排污阀处于关闭状态。

3.3.7.检查压差测量装置、压力测量装置和热电偶接线无松动、破损和裸露。

3.3.8.精滤器本体完整、液位计投入刻度清晰、指示正确。

检查精滤器有无存液,若有存液,

打开排污阀放净后关闭。

3.3.9.自动气动阀工作气源管线连接牢固,无松动漏气现象。

3.3.10.检查调压站天然气来气压力正常,在4.0±0.1mpa范围内。

3.3.11.检查现场灭火设施齐全完整。

3.3.12.现场照明充足、卫生良好,检查通道无障碍物。

3.3.13.加热器投入,处于准备启动状态。

3.3.14.用检漏仪检查系统各法兰及阀门处无泄漏。

3.4.天然气系统的停运以及过滤器的切换操作,必须填写操作票,经审核后严格按操作票程序操作。

3.5.前置系统运行过程必须对以下项目进行严格监视和检查:

3.5.1检查入口压力正常,9e机组在18.5~26.2bar范围;6b机组在18.6~22.4bar范围。

3.5.2检查入口温度在10~60℃之间。

3.5.3检查天然气流量9e机组为36000nm3/h左右。

6b机组为12900nm3/h左右。

3.5.4检查加热器工作正常,热水泵进出口压力正常,加热装置出口天然气温度在10~60度之间,并保持28度的过热度。

3.5.6检查精滤器液位,若有液位显示应手动打开排污阀,排尽后关闭。

检查精滤器进出口压差正常,应小于0.75bar。

3.5.7检查系统各仪表指示正常。

3.5.8用检漏仪检查系统各法兰及阀门处无泄漏(每班不小于三次检漏)。

3.6.除灭火救援和天然气严重泄漏等紧急情况外,未经当值运行值长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调压站的气动快速关闭阀(火警阀)。

火警阀的开关由电厂中控室控制,设立专门的记录本专项纪录。

3.7.运行值班必须严格执行巡视检查制度,应配备燃气检漏测试仪器,加强对天然气设施的日常巡视检查,发现事故隐枣,应当及时报告并消除。

必须建立健全巡视检查档案。

4.天然气发电设备的检修管理

4.1.天然气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技术安全规定,并在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建立档案,定期检验。

设备的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

天然气管道和压力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强度、气密试验和置换,确保安全无泄漏。

4.2.天然气设备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天然气设备的安装维修业务。

安装维修质量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4.3应当按规定配备专门的天然气检修队伍,配备专些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通讯设备等。

4.4定期对天然气设备进行全面检测,定期对天然气管道进行一般性检测。

新建管道必须在一年内检测,以后视管道安全状况每一至三年检测一次。

对检测不合格或存在隐患的管道段,应当立即采取维修等整改措施,以保证管道运行安全。

4.5对影响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或发生管道破裂、断管等重大事故时,应当组织力量立即处理。

4.6检修部门应当建立天然气管道和设施的设备检修档案,原始数据及检修数据、分析结果应当妥善保存。

4.7检修部门对天然气管道设备、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及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保证其灵敏可靠。

4.8技术、检修部门必需建立健全天然气设备检修、维护和巡视检查档案,建立设备台帐。

4.9在天然气安全保护区域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许可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4.10凡在天然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检修,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的,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4.11禁止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设备、开启阀门。

在天然气管道及设备上进行检修工作时,必须进行置换,确保管线、设备内天然气浓度<0.5%后方可打开管线、设备。

5.天然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5.1.天然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5.2.对天然气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天然气事故后,必须立即按照有关事故处理规定处理,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当值值长、有关领导报告,并立即组织抢修。

对于重大及以上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元亨。

并采取讯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等措施,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5.3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

预先制定各级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等级,迅速组织抢修。

第二篇:

天然气发电安全管理规定天然气发电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加强天然气发电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天然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发电,防止事故发

生,促进天然气发电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电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指天然气,是指供给发电生产使用的天然气气体燃料。

主要由气态低分子

烃和非烃气体混合组成.烃类以甲烷(ch4)为主,含小量乙烷(c2h6)、丙烷(c3h8)、丁烷(c4h10)等,非烃类气体主要为二氧化碳(c02)、氮(n2)、硫化氢(h2s)、氢(h2)和氩(ar)等。

若天然气在空气中浓度为5%~15%的范围内,遇明火即可发生爆炸。

1.3本电厂天然气发电生产、气体输送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制度。

1.4.天然气发电,必须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部门都必须高度重视燃气

安全管理工作。

1.5.本公司运行部、检修部具体负责天然气设备的日常使用、维护、检修等管理工作。

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天然气的安全管理工作。

1.6.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天然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体员工天然气的安全

意识,积极防范各种天然气事故的发生。

1.7.各有关部门必须遵守天然气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并经常对员工

安全使用天然气进行培训。

1.8.运行、检修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天然气操作巡检、

检修维护工作,确保天然气发电生产安全。

l.9.天然气区域的安全保护范围:

.’

1.9.1.天然气调压站、前置站红线外6米范围内的区域;..

1.9.2.天然气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范围内的区域。

1.10.在天然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兴建与天然气设施无关的

建筑物、构筑物;

(二)进行危害天然气设施安全的作业;

(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五)机动车辆启动、通行;

(四)其他可能危害天然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确需在天然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必须在作业前采取确保燃气设施安全的措施后,在有关安全部门的监护下作业。

1.11.所有人员严禁穿带钉鞋,携带手机、对讲机(非防爆型)、火种、易燃易爆品进入安

全保护范围。

当进入操作区(红色区域)包括防爆对讲机也应关闭。

1.12.生产区和办公区划分开,进入生产区域的人员必须穿电厂工作服(全棉面料,防止产

生静电火花)。

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放电球,凡进入生产区人员必须在放电球处放掉身体静电后方可进入。

1.13.阀门的开关尽量不要使用扳手,确需使用必须使用铜制扳手。

1.14.发电生产区域,严禁吸烟。

1.15.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配置的消防器材严禁挪作它用。

2.天燃气设备的安全管理

2.1.天然气设备设施包括:

1、天然气调压站;

2、燃机天然气前置模块;

3、燃机进气系

统和燃烧室;

4、消防系统;

5、电气及控制系统;

6、其他(防腐材料、压缩空气管道及附件)等。

2.2.天然气设施的设计文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进行,审查。

2.3.天然气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

天然安全设施应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4.天然气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

标。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天然气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消防、安全生产、抗震、防雷、防洪、环境保护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审查部门及其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5.天然气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当将其安全等设施依法报经有关部门。

验收部门及其验收

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2.6.禁止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通过地下敷设有天然气管道车道,确需通

行,必须经安全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

2.7.在天然气设施的现场、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应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并在重要燃气设施外设置围栏,凡设置围栏处,只有持检修工作票人员,运行人员,安监办特许人员方能进入。

2.8.应当保护有关天然气设施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

禁止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2.9.禁止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天然气设施。

确需拆除、迁移、改动天然气设施,

必须办理有关审批、批准手续。

3.天然气发电的运行管理

3.1.严格遵守天然气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安全检查、泄

漏检测、事故抢修等制度,及时报告、排除天然气设施的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3.2.天然气区域及安全保护范围严禁烟火以及一切明火作业。

动火作业应当按照分级审批

制度申报,取得动火许可后方可实施。

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3.3.值班员接到值长天然气发电投运预令后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3.3.1.确认天然气系统所有检修工作完成,工作票全部收回,检修安全措施已拆除。

3.3.2.电气设备绝缘检测合格,送入工作电源。

3.3.3.将各控制仪表、保护以及信号电源送电,检查表计齐全,指示正确。

检查系统所属

压力表

一、二次门全开。

3.3.4.检查系统所属手动阀门结构完整,开关灵活,然后关闭。

3.3.5.检查系统所属管道完整,各支撑完整牢固,法兰连接处螺丝无松动。

3.3.6.检查安全阀、排空阀、排污阀处于关闭状态。

3.3.7.检查压差测量装置、压力测量装置和热电偶接线无松动、破损和裸露。

3.3.8.精滤器本体完整、液位计投入刻度清晰、指示正确。

检查精滤器有无存液,若有存液,

打开排污阀放净后关闭。

3.3.9.自动气动阀工作气源管线连接牢固,无松动漏气现象。

3.3.10.检查调压站天然气来气压力正常,在4.0±0.1mpa范围内。

3.3.11.检查现场灭火设施齐全完整。

3.3.12.现场照明充足、卫生良好,检查通道无障碍物。

3.3.13.加热器投入,处于准备启动状态。

3.3.14.用检漏仪检查系统各法兰及阀门处无泄漏。

3.4.天然气系统的停运以及过滤器的切换操作,必须填写操作票,经审核后严格按操作

票程序操作。

3.5.前置系统运行过程必须对以下项目进行严格监视和检查:

3.5.1检查入口压力正常,9e机组在18.5~26.2bar范围;6b机组在18.6~22.4bar范围。

3.5.2检查入口温度在10~60℃之间。

3.5.3检查天然气流量9e机组为36000nm3/h左右。

6b机组为12900nm3/h左右。

3.5.4检查加热器工作正常,热水泵进出口压力正常,加热装置出口天然气温度在10~60

度之间,并保持28度的过热度。

3.5.6检查精滤器液位,若有液位显示应手动打开排污阀,排尽后关闭。

检查精滤器进出

口压差正常,应小于0.75bar。

3.5.7检查系统各仪表指示正常。

3.5.8用检漏仪检查系统各法兰及阀门处无泄漏(每班不小于三次检漏)。

3.6.除灭火救援和天然气严重泄漏等紧急情况外,未经当值运行值长同意,任何人不得

开启或者关闭调压站的气动快速关闭阀(火警阀)。

火警阀的开关由电厂中控室控制,设立专门的记录本专项纪录。

3.7.运行值班必须严格执行巡视检查制度,应配备燃气检漏测试仪器,加强对天然气设

施的日常巡视检查,发现事故隐枣,应当及时报告并消除。

必须建立健全巡视检查档案。

4.天然气发电设备的检修管理

4.1.天然气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技术安全规定,并在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建

立档案,定期检验。

设备的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

天然气管道和压力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强度、气密试验和置换,确保安全无泄漏。

4.2.天然气设备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天然气设备

的安装维修业务。

安装维修质量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4.3应当按规定配备专门的天然气检修队伍,配备专些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

通讯设备等。

4.4定期对天然气设备进行全面检测,定期对天然气管道进行一般性检测。

新建管道必

须在一年内检测,以后视管道安全状况每一至三年检测一次。

对检测不合格或存在隐患的管道段,应当立即采取维修等整改措施,以保证管道运行安全。

4.7对影响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或发生管道破裂、断管等重大事故时,应当组织力量立即处理。

检修部门应当建立天然气管道和设施的设备检修档案,原始数据及检修数据、分析结果应当妥善保存。

检修部门对天然气管道设备、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对于

各类防爆设施及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保证其灵敏可靠。

4.9技术、检修部门必需建立健全天然气设备检修、维护和巡视检查档案,建立设备台帐。

在天然气安全保护区域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

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许可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4.10凡在天然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检修,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的,

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4.11禁止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设备、开启阀门。

在天然气管道及设备上进行检修工

作时,必须进行置换,确保管线、设备内天然气浓度<0.5%后方可打开管线、设

备。

5.天然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5.1.天然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5.2.对天然气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天然气事

故后,必须立即按照有关事故处理规定处理,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当值值长、有关领导报告,并立即组织抢修。

对于重大及以上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元亨。

并采取讯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等措施,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5.3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

预先制定各级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等级,迅速组织抢修。

附则本制度用于东莞虎门电厂安全生产。

本制度的条文与政府安全主管单位的规定相抵触时执行政府安全主管部门的规定。

本制度由东莞虎门电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

酒店天然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酒店管道天然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酒店管道天然气使用中的安全管理,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员工日常天然气使用中的行为,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酒店安全运行,特制订酒店规定天然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一、天然气灶具使用的安全操作规定

1、灶具使用实行专灶专人负责制,未经班组主管同意,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所有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灶具操作和应急处置知识内容的培训且合格后才能独立操作。

班组主管(领班)为第一责任人,操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2、每次操作灶具前,使用人员应负责对现场安全环境、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须符合安全条件后才能开灶。

3、严格执行开灶操作顺序,具体顺序为。

开排风系统→开燃气管道主(总)阀门→开鼓风机鼓风→关闭风门→开燃气管道分阀门→将火种送至炉心→小开灶燃气阀门→点燃灶头后加气加风,调节火焰呈蓝色。

点火生灶一定要“火等气”,坚决不能“气等火”。

4、开灶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确需离开应有人顶岗或关闭灶火,以防止锅内汤水溢出熄灭灶火,发生意外。

5、班中使用灶具时,如有一段时间不需要使用灶具时,操作人员应关闭灶具开关;如较长时间不需使用灶具时,应关闭管道分阀门开关;每班下班必须按操作顺序关闭至管道主(总)阀门,禁止中午下班不关管道主(总)阀门。

6、灶具使用结束关闭时,须严格执行关灶顺序,具体顺序为:

关闭燃气管道分阀门、关燃气灶阀门、关鼓风机开关、关燃气管道主(总)阀门、关排风系统。

关灶时,要防止出现关而不紧现象。

7、使用人员在操作中发现停气现象时,应按关灶顺序和要求关闭各道开关和阀门。

8、使用人员在操作中出现故障,须立即报修,并挂上“禁止使用”标识。

并且做好与下班人员的交接。

二、燃气管道、灶具的日常安全管理规定

1、使用的灶具应选用符合国家产品生产、产品检验合格的天然气专用灶具。

2、严禁私拆私改和随意安装日燃气灶具。

如需改装灶具或安装、维修天然气管道设施,必须要有管道燃气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

3、无架灶具应安装在耐火灶台上,灶下禁垫可燃易燃材料,并安装在避风的地方。

灶具不得直接安装在气表之下,距气表水平间距不应小于300毫米,气表距地面为1.6米左右。

4、连接灶具的橡胶软管(或金属软管),应在灶面下自然下垂,且保持10公分以上的距离,以免被火烤焦(或发烫)。

软管正常使用中,一年内必须更换,如软管出现问题,必须立即更换。

5、严禁将燃气管道当作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包括施工人员电焊作业时的临时性接地导线)。

6、严禁在天然气管道上晾晒衣物,堆压各类物品,以防止管道外部受力,管道接口松开或脱落,天然气外泄造成事故。

7、严禁在燃气管道四周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8、严禁用金属敲打管道,用脚踢管道阀门、灶具上的开关。

9、灶具长期不使用的,应关闭管道

三、日常安全检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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