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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认识实习

法学专业认识实习

(一)庭审报告

根据我分院安排,我们于2009年9月7日,在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进行了庭审实习。

这是一个有关抢劫案的公开的庭审。

在此,我想先向所有在此次实习中为我们提供指导和帮助的老师和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致谢,感谢您们为我们的实习和学习提供莫大的支持和引导。

还记得,当年选择法学这个专业,纯粹是对法律这看似神圣的东西充满了好奇。

然而,在过去一年学习里,我对法学有了一个基础的认识。

同时,也通过对民法总论、民事诉讼法学等科目的学习,唤起了我对法学学习的兴趣。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既要求对基础理论知识的扎实,又要求把理论知识和实践相结合,以达到法学融于现实生活。

根据对此次庭审的参与,我对开庭程序有了一定的认识。

在庭审开始后,被告人被传到法庭,审判长首先要核对被告人身份,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

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所在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如果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起诉状的日期。

接下来,审判长要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以及是否公开审理。

随后审判长宣布了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

若有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应当庭宣布。

同时,也要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可以作最后陈述。

随后,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如果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照有关回避的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该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

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且说明理由。

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当庭宣布。

接着,就要进行法庭调查。

当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起诉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时,一般应当就每起犯罪事实分别进行。

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言;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的辩护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后,向被告人发问。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分别进行讯问。

随后,控辩双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向审判长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审判长同意的,即传唤证人或者准许出示证据;审判长认为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的证据,可以不予支持。

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经过审判长准许,可以在起诉一方举证提供证据后,分别提请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没有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

随后,就是进行法庭辩论。

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公诉人发言;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部分辩论结束后进行。

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合议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还可以恢复法庭调查,待该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经过辩论,双方如果没有新的内容,审判长应当及时宣布辩论结束。

紧接着,就是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最后,就是评议与宣判。

审判长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在一般情况下,应该尽量做到当庭评议、当庭宣判。

这是一宗抢劫案。

案件讲述的是被告甲、乙、丙三人,在一个路口对驱车行驶的丁进行了抢劫,抢走丁的摩托车,并用木棍将丁打伤在地。

三被告人把摩托车抢到后,以300元人民币卖给废品回收站,但据鉴定,此辆摩托车价值2000多元人民币。

以上种种表现显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

在本次案件中,被告有三人,属共同犯罪,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三名被告选择了自辩。

万万没想到的是,三被告在庭审期间,对之前在公安机关所作的口供进行了推翻,声称丙并没有参与此次抢劫。

但在法庭调查期间,丙对事实供述不清,多次前言不对后语。

而且,在庭审期间,由于三被告人的文化水平有限,因此对审判长、公诉人所说到的很多法学专业术语都听不懂,所以存在很大的沟通障碍,很不利于对案件的审理。

列宁曾经说过,“法律是灰色的,只有司法实践之树常青。

”通过我去年一年的学习,和在网络上对相关诉讼知识及理论知识的查找,以及参与了此次的庭审,让我的理论知识有了更好的充实,对司法实践有了进一步得认识,更加坚定了我要认真学习好法学的理论知识,和更好的学习实践技能的决心,并希望能将法学普及到生活中去。

(二)讲座报告

根据我分院的安排,我们于2009年9月10日,参加了由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犯罪预防处的葛君处长为我们进行的一场讲座。

首先,在对葛君处长进行介绍中,我们得知,葛处长在文学等方面有很高的成就,真可谓“德才兼备”。

这让我认识到,在日后的学习中,我不应仅仅将学习局限在我所学的专业上,还应从各方面增长自身见识与学问,培养各方面的能力。

接着,就进入了讲座的主要内容。

一首《检察官之歌》拉开了序幕,让同学们的心情无比的兴奋与激昂。

让我们感受到,人民检察官为了一份公平与正义而不懈努力与奋斗的精神。

这种精神,的确值得我们去尊敬,去学习。

在这场讲座中,我的确受益匪浅。

我认识到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

有审查批准逮捕、决定起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职能。

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其主要职权是:

⑴刑事侦查权;

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公诉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检察技术部门:

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9、政治、纪检部门:

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随着社会日益进步,检察院也实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

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厅改局,这标志着中国试图将责任政府的概念进一步具体化,随着反渎职侵权局的设立,渎职侵权的责任也由行政责任被强调为法律责任。

其中,“更名设局,可以把反渎职侵权机构与反贪污贿赂局一致起来,更能显示检察机关两大侦查职能,有益于加强检察机关对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统一管理,有利于侦查一体化建设,有利于排除干扰和阻力,更有利于国家的稳定与发展。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被国家权力机关赋予检察权,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积极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侵犯财产的犯罪进行斗争,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财产;通过行使检察权,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这一切,对国家的稳定与发展,繁荣与昌盛有着密不可分得联系。

经过这次讲座,我对我是学法的一份子深感荣幸。

我深深的感受到,遵循党的领导,维护公平与正义,保卫国家,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是每个学法人所向往的使命。

为此,我们将不懈努力奋斗,认真学习与实践,为将来走向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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