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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真题笔记

法规笔记

全真练习六:

2

全真练习一:

5

全真练习二:

9

全真练习三:

12

全真练习六: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其所有权的取得,依( 交付)设立。

2、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3、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妁;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1)、

(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6、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探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但是,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以及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其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以上规定的期限内。

7、《合同法》第63条规定: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妁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8、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1)建筑电工;

(2)建筑架子工;(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7)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9、《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第16条规定: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20条规定:

“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

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第18条规定“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同时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10、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顺序一般为:

核对当事人—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宣判。

11、人民法院应当将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范围的是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12、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13、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14、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包括: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15、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案件是:

(一)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

(二)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五)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六)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16、《物权法》第230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第232条规定: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第233条规定: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第236条规定: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的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从属性权利,随其主债权消灭而消灭。

17、法律责任的特征为:

(1)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而形成的法律后果,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2)法律责任即承担不利的后果;(3)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由专门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4)法律责任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18、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19、《建筑法》第12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4)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

20、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规定,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1、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22、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3、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4、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认定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25、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6、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1)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2)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3)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27、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28、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行政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强制性;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便可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具有一定裁量性,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和应变性决定的。

29、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30、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3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32、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有: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33、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形有: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全真练习一:

1、2007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2、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属于商法。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干预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预算法》属于经济法。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建筑法》属于行政法。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职业病防治法》属于社会法。

3、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4、民事代理中的转代理可以发生在(委托代理)情形下,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转委托是发生在情况紧急,无法联系被代理人的情形下,不转委托的话会使被代理人的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损失扩大。

)而法定代理、指定代理、表见代理都不能发生代理权转让。

5、抵押物可以为动产或不动产,而权利只可以质押不可以抵押,例如可转让的专利权不可以抵押。

6、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必须是自然人。

例如: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7、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8、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

(1)管制;

(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附加刑包括: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9、《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10、《招标投标法》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1、合同中的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施工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

12、《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般采取折价补偿原则。

14、《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他们至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15、《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16、《绿色施工导则》规定,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米。

17、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根据《节约能源法》规定,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18、《文物保护法》规定,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19、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

(1)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2)铁路交通安全、(3)水上交通安全、(4)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0、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行政撤销一般针对许可事项审查与实施自身过程存在违法行为而启动的纠正行为。

21、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职工培训合格上岗率最低为100%。

22、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实行实名制,并按工资总额计提保险费,较适用于企业的固定职工。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则是一种法定的非强制性商业保险,通常是按照施工合同额或建筑面积计提保险费,针对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特殊群体,较适合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流动性大的行业特点。

23、按照法律性质的不同,法人可分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属事业单位,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行使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权。

2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存在差错的,施工单位有权向设计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质量问题。

2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绪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26、施工企业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而产生的纠纷属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而非合同纠纷,行政机关与施工企业之间除可能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行政纠纷,还可能因履行经济合同而发生民事纠纷;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是平等。

27、我国的四级人民法院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17条至第20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均可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第二审民事案件不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民事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28、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9、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0、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3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或仲裁或审制度,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32、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经平等协商另行签订保修金的,其保修期限可以高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最低保修期限,否则视作无效。

33、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其法律特征为:

(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以仓储物是否交付为要件,这是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2)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是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3)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3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3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包括:

(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办理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手续);

(2)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3)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保障安全施工所需投入);(4)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5)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规定等(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

37、2009年12月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8、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包括

(1)文明施工费,

(2)环境保护费;(3)临时设施费(4)安全施工费组成,属于建设工程直接费的范畴,而企业管理费属于间接费的范畴。

39、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40、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甚实施条例,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等情形,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2)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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