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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判条件

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判条件

(修订)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省经济社会进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判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评判工作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依照《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判条件。

  第二条本评判条件适用于从事经济咨询研究、经济治理决策和经济治理实务等专业职位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依照本评判条件评审通过并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者,说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用高级经济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大体条件

  第四条申报人应遵纪遵法、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酷爱本职工作,履行职位职责,踊跃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效劳。

  第五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现聘用在经济师职位上,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

  

(一)取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实际从事经济师工作2年以上;

  

(二)取得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实际从事经济师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一般班毕业,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实际从事经济师工作5年以上。

  先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取得规定学历者,取得规定学历前后的经济师资格年限可归并计算。

  经济师资格含能够聘用经济师职务的相关执业(职业)资格。

  第六条破格申报条件:

  

(一)不具有第五条规定的学历(学位)、资历条件的人员,但具有以下5项条件中的3项以上者,能够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

破格申报一样只许诺单破,即破学历或破资历,对资历条件的破格,提早时刻一样不超过1年。

  1.设区市以上有突出奉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被列为设区市以上政府人材培育工程的培育对象,或被授予设区市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荣获政府授予的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所主持的单位被授予省(部)以上先进集体称号;

  2.主持治理企业(或大型项目)要紧经济业务工作,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近3年年均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年均缴税在100万元以上的盈利企业(项目)。

  3.省、部三等及以上或设区市(厅)级一等科技进步奖,经济或其他社会科学研究功效项目政府奖励的要紧奉献者;

  4.作为要紧作者,正式出版过1本经济研究、经济技术或经济治理等方面的专著或译著,或编写过大、中专教材,并为主编、副主编及要紧撰稿者;

  5.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国家专业性学术会议上交流(收入出版的论文集)或在公布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经济专业论文。

 

(二)虽未取得经济师资格,但具有以下条件者,能够破格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

  1.必然规模企业的董事长、总领导,或45周岁以上的副董事长、副总领导,已在本企业任上述职务3年以上。

  2.所在企业达到以下条件:

  

(1)建筑工程企业:

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工程结算收入亿元以上,外向度(省外建筑业产值占其总产值的比例,下同)50%以上;或具有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工程结算收入7000万元以上,外向度40%以上;或具有工程监理(或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净资产5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2500万元以上。

  

(2)房地产企业:

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上资质,近3年衡宇建筑完工面积存计25万平方米以上,且近3年商品房销售额累计25亿元以上。

  (3)交通建设工程企业:

具有二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注册资本金,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

  (4)矿产企业:

近3年年均生产总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盈利企业。

企业注册资本金:

金属类、萤石类和地热类矿山1000万元以上;建筑石料类矿山2000万元以上;石灰石类矿山3000万元以上。

近3年年均开采量:

金属类、萤石类矿山企业5万立方米以上;地热类矿山企业30万吨以上;石灰石类矿山企业100万吨以上;建筑石料类矿山企业200万吨以上。

  (5)金融企业:

法人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类、证券期货类、保险类法人机构);或上年末存贷款余额别离达到10亿(含)以上的银行类分支机构,上年证券期货交易量达到全省证券期货营业部平均交易量水平(含)以上的证券期货公司分支机构,上年产险保费收入达2000万(含)以上和寿险保费收入达1亿元(含)以上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6)其他类企业:

近3年年均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净资产收益率在6%以上;或近3年年均缴税在500万元以上的盈利企业;或近2年内本企业销售收入进入全省本行业(大类)前10位。

  3.具有以下条件中的3项:

  

(1)擅长运用现代先进的专业技术、经济治理知识及手腕,研究和解决企业经营治理中的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省(部)级三等、设区市(厅)级二等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等相应政府奖励项目的要紧奉献者,或被评为省(部)级以上优秀企业家、优秀厂长(领导),或取得设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奉献中青年科技人员、优秀专业技术人员、优秀拔尖人材,或取得设区市(厅)级相关荣誉称号2项以上;

  (3)取得博士学位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2年,取得硕士学位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7年,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10年,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20年,不具有上述学历的人员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25年;

  (4)正式出版过经济专业方面的专著,或在公布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很多于2篇具有较高研究价值的经济治理文章。

  第七条其他条件。

  

(一)申报人员须参加省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师人机对话测评或专家面试答辩,要紧考察应试人员经济专业理论知识及经营治理工作能力。

人机对话测评和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判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外语、运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周岁以下的申报对象,须取得全国职称外语品级考试B级合格成绩或达到省合格标准。

40周岁以上申报对象的外语水平不作为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的必备条件,只作为专家评审的依据之一。

符合外语免试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周岁以下的申报对象须按规定提供全国运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相应免试条件。

  (三)年度考核要求:

申报对象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破格申报对象须有1年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

  (四)继续教育要求:

任职期间参加相关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学时(学分)。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八条从事经济咨询研究人员的工作业绩、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专业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承担或作为要紧人员参与过经济领域内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设区市(厅)级以上重点研究项目,写出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报告并通过相应部门的验收;

  2.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设区市(厅)级一等奖1项,或设区市(厅)级二等奖2项奖励;

  3.取得设区市级以上“有突出奉献的中青年专家”、“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或相同级别的荣誉称号;

  4.提出的经营治理或经济技术建议被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纳,对科技进步、专业技术进展或提高治理水平、经济效益具有重大增进作用;

  5.主持或作为要紧人员参与总价值5000万元以上经济项目的咨询和可行性研究,经实践证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专业理论水平。

全面、系统地把握与本专业经济有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对从事的专业方向有比较系统深切的研究,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进展趋势,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1.为解决重大经济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

  2.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交流(收入出版的论文集)或在公布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经济专业论文;

  3.正式出版过经济专业论著、译作或编写过大、中专教材,并为主编、副主编及要紧撰稿者。

  (三)专业工作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有以下条件中的2项:

  1.曾主持或作为要紧人员完成设区市(厅)级经济理论研究、重大经济改革方案的编制;

  2.曾主持或作为要紧人员完本钱行业相关的重要政策文件起草、重要科研功效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3.作为要紧人员参与制定的经济政策、法规或重大经济进展计划和项目,对本地域的经济进展起到了较大的增进作用;

  4.能够组织、指导中级经济专业人员的学习和工作,并使其业务能力取得提高,在业界有必然阻碍。

  第九条从事经济治理决策人员的工作业绩、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专业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治理工作期间,为大、中型企业大幅度提高经营治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要紧奉献,持续3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奉献;

  2.取得设区市(厅)级以上“有突出奉献的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优秀厂长”或相同级别的荣誉称号;

  3.主持企业的经营治理工作,要紧经济指标和创新投入持续3年来达到省内同行先进水平;

  4.担任事业单位经济方面要紧负责人后,在增强事业单位经济治理,制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做出了突出奉献。

  5.主持或作为要紧人员参与设区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的筹建、投产等全进程工作,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二)专业理论水平。

全面、系统地把握与经济治理有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对从事的经济治理专业方向有比较系统深切的研究,熟悉本行业经济治理国内外研究现状和进展趋势,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1.为解决重大经济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

  2.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交流(收入出版的论文集)或在公布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过2篇及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经济专业论文;

  3.作为要紧作者,正式出版过1部经济治理或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著或译著。

  (三)专业工作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有以下条件中的2项:

  1.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综合、判定、总结和组织和谐与治理能力,主持或作为要紧人员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治理活动3年以上;

  2.主持或作为要紧人员参与2项设区市(厅)级以上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方案的组织和实施,经实践证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主持企业的经营治理工作,要紧经济指标近3年名列设区市同行业企业前三名;

  4.从事经济治理工作10年以上,为部门(单位)全面提高经济治理水平作出显著奉献,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5.具有较强的开拓能力,经济治理工作有创新,或在引进、消化、吸收和推行新技术、新理论、新方式中取得较好功效。

  第十条从事经济治理实务人员的工作业绩、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专业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要紧人员参与设区市(厅)级以上重点行业计划、政策规章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主持或作为要紧人员参与设区市(厅)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技术鉴定和全程筹建与治理,投入利用后达到预期目标;

  3.取得市级以上“有突出奉献的中青年专家”、“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青年职位能手”、“巾帼英雄”,或相同级别的荣誉称号;

  4.对本单位、本行业改革有独到观点,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良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益作出重要奉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负责过难度较大经济治理项目实施(包括制定治理标准、标准方法等),高新技术项目推行、应用,专利申报和推行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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