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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章程

浙江工业大学章程

目录

序言………………………………………………..4

第一章总则………………………………………….4

第二章教育形式与基本职能……………………….6

第三章学生和教职员工…………………………..7

第四章学校治理体系………………………………11

第五章学校财务、资产与后勤保障………………20

第六章学校与社会…………………………………22

第七章学校标识与校庆日…………………………23

第八章附则…………………………………………24

序言

浙江工业大学前身系始建于1953年的杭州化学工业学校,其渊源可追溯到1910年创立的浙江中等工业学堂。

学校先后经历了杭州化学工业学校、浙江化工专科学校、浙江化工学院、乌溪江化工学院、浙江化工学院、浙江工学院和浙江工业大学等阶段。

1994年、1999年和2001年,浙江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杭州船舶工业学校和浙江建材工业学校陆续并入浙江工业大学。

2013年5月,学校成为国家“2011计划”首批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牵头高校。

学校坚持“立足浙江、服务区域,走向全国、对接国际”的办学宗旨,彰显“以浙江精神办学,与区域发展互动”的办学特色,秉承“厚德健行”的校训,弘扬“艰苦创业、开拓创新、争创一流”的精神传统、“敬业奉献”的教风和“取精用弘”的学风,致力于建设区域特色鲜明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努力为区域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浙江工业大学”,简称“浙工大”。

学校英文名称为ZhejiangUniversityofTechnology,简称“ZJUT”。

学校网址为。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潮王路18号。

学校现有朝晖、屏峰、之江等校区。

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学校是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系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学校举办者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指导和管理学校,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创造优良环境。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浙江工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七条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在招生、学科专业设置、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机构设置和人事权、财产管理和使用权等方面拥有办学自主权。

第八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重大使命,依法自主办学,全面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第九条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尊崇学术,尊重教师,关爱学生,促进师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

学校教育以学生为主体,办学以教师为主体,依靠全体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第十条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门类。

学校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合理确定规模结构,科学布局学科专业,着力建设优势特色学科专业,走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

第十一条学校坚持战略目标引领,科学制定和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

学校实施特色化、综合化、卓越化和国际化发展战略,推进人才强校,开展协同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彰显办学特色,提升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能力,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科技和智力支持。

第二章教育形式与基本职能

第十二条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同时开展成人教育、继续教育、中外合作教育等教育服务。

第十三条学校依法确定学历教育基本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制。

本科生、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学分制。

学校依法制定学籍管理规定和学位授予办法,按照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授予学位。

第十四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工作,按照“厚基础、宽口径、强实践、求创新”的理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与保障体系,培养富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人才。

第十五条学校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完善科研创新体系,推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加强高水平的科研平台建设和科研团队建设,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解决重大问题能力。

第十六条学校坚持以服务国家和区域发展为己任,与区域发展紧密互动、合作共建、协同创新,推进技术创新和转移、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加强新型智库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十七条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人才培养、学术发展,集聚和传播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传承和建设体现时代特征、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服务区域文化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发挥综合性大学的优势,推动学科的交叉、教学与科研的融合、学校与社会的互动,建立健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共赢的机制,建设形成有机联系、互为促进、协调发展的办学生态体系。

第三章学生和教职员工

第一节学生

第十九条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

(二)在校期间,根据有关规定享有转专业的权利;

(三)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组织与学生社团,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及文体活动;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公平获得在境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七)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八)知晓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按照规定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提升综合素质和创新创业能力;

(四)珍视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制度和管理规定;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公共财物;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成长成才服务体系,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创新创业活动、校园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奖学、助学等资助帮扶体系,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听证、申诉等学生诉求表达与权益救济机制,尊重、维护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在学校接受交换交流学习、非学历教育等不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在学校期间的权利义务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二节教职员工

第二十七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由具备优良师德、具有较好知识结构并获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八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依规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职级、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教书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自觉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和权益;

(五)遵守学校制度;

(六)恪守学术规范,遵守职业道德;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学校尊重教师的教学和科研创造,尊重学术自由,规范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学校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学校根据国家工资制度等规定,健全教职员工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完善激励机制。

第三十二条学校实行教职员工公开招聘、岗位聘任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学校实行教职员工考核制度。

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员工续聘、解聘、晋升、分配、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障与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的权利义务从法律和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

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学校治理体系

第一节党的组织

第三十六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最高决策机构,是学校党委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

学校党委会根据党委的职责及学校实际制定议事规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会,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浙江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条院部(学院、部等)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院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负责院部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定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主任等)履行职责等。

院部以下单位设立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学校的民主党派等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节行政治理组织

第四十二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行政工作。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建设工程、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办出学校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级行政领导班子每届任期5年。

第四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根据校长职权和学校实际制定议事规则,按照“集体研究、校长决定”的原则进行议事、决策。

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学校实行“两级机构”(学校、院部)和“三级治理”(校、院部和基层组织)的基本组织结构。

学校行政职能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并根据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院部是学校相对独立的办学实体,以一级学科为基础设立,具体实施学校的基本职能。

院部根据学校规定或者授权,建立健全基层组织,自主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决定院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

院长(主任等)全面负责院部的行政工作。

院长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学校设立图书信息、教育研究、教师发展等公共服务机构。

第四十八条学校举办、投资的或与学校具有隶属关系的独立法人资格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节学术治理组织

第四十九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可设立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按照院部、学科领域等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常设机构,负责办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执行章程、议事规则。

第五十条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

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

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规程等学术管理制度;

(二)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以及对学校预决算中教学和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三)审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或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与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审批专门委员会或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名单,决定设立和撤销专门委员会或学术分委员会;授权、指导、监督和评估专门委员会或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

(四)审查评定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等事项,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

(五)审议决定学术道德规范、科学伦理规范。

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就以上事项,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相关的学术组织具体实施。

第五十二条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通过学士、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二)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通过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名单;

(三)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学科是学校基层学术组织,具体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职能。

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根据学校和院部规定或者授权,行使学校、院部赋予的职权,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五十四条学校直属研究院(中心)、重大科研平台、智库等,承担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决策咨询等工作。

第五十五条学校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节教代会与群团组织

第五十六条浙江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

教代会每4年为一届。

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

学校院部等二级单位建立教代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规定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五十七条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员工依法选举产生,教代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教代会设立执行委员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

第五十八条中国教育工会浙江工业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教育工会的领导下,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代表教职员工的利益,依法履行维护、参与、建设、教育等职能。

第五十九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浙江工业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团的章程,结合学校和团员青年实际开展工作。

第六十条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一条教代会、群团组织等积极参与、支持和监督学校管理工作。

学校为教代会、群团组织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五章学校财务、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六十二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

学校设置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统筹学校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

学校非独立法人单位可设置二级财务机构,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预算管理体系,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六十四条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合法合规组织办学收入,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第六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严格执行国家、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支出要求。

学校实施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六十六条学校以各种形式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对学校所有的或者占有、使用的资产依法依规进行科学管理和自主使用。

第六十七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六十八条学校依法拥有、保护并合理使用和开发校名、学校标识、著作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依法、规范、合理使用办学资源。

第七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后勤保障和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服务品质,接受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七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公共危机应急处理机制,确保校园安全和稳定。

第六章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二条浙江工业大学发展委员会(理事会)由学校按照规定设立,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是学校建设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

发展委员会(理事会)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评议、审议。

发展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职责、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委员的权利义务、产生办法等,由其章程规定。

第七十三条学校设立浙江工业大学校友会,支持校友依法建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浙江工业大学校友包括在学校各个时期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七十四条学校设立浙江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自主接受各类机构、组织及个人自愿无偿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事宜由本校及教育基金会有关制度规定。

第七十五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校、国际组织和科研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进师资队伍、管理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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