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开发变化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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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开发变化史
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
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
第二节国际私法立法史
第三节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国际私法产生的背景:
——外国人从权利客体到成为权利主体。
古代对外国人法律人格的否定
只有本国人有资格享有本国法律给予的利益而成为权利主体。
——外国人成为权利主体,根据什么法律行使权利?
法律冲突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
传统国际私法学说
意大利巴托鲁斯
法则区别说杜摩兰意思自治理论
法国达让特莱
国际礼让说美国的斯托雷
(荷兰胡伯)既得权理论英国的戴赛
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萨维尼)
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
一、法则区别说TheoryofStatutes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1、产生背景
经济:
各城邦之间有了商业交往。
法律:
各城邦有了自己的习惯法—法则。
冲突:
罗马法(普通法)与城邦法之间
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
理论:
后注释法学派的兴起
•理论背景:
后注释法学派对法则区别说的引导
•前注释法学派:
对查士丁尼主持编撰的《民法大全》进行字面上的注释。
•后注释法学派:
由原来注重字面含义的解释转换为关注法律事务中的具体问题。
因此,它是通过解释罗马法解决新问题的注释法学派的第二阶段。
它不只是研究罗马法本身,而是把罗马法与现实生活结合,提出新的理论。
2、代表人物巴托鲁斯(Bartolus1314-1357)
3、内容
从研究城邦的法律是否具有域外效力问题入手,法则的适用范围取决于法则的类型。
把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物法)、人的法则(人法)和混合法则。
“物法”是属地的,适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
“人法”是属人的,不但适用于管辖领土内的属民,也可以随人适用于域外。
“混合法则”适用于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
——提出许多重要的法律选择规则: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依属人法。
法律行为的方式,依行为地法。
合同的成立,依缔约地法。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
诉讼程序,依法院地法。
“令人厌恶的法则”不具有域外效力等。
4、意义
(1)是国际私法最早的学说,标志着国际
私法的产生。
(2)突破了封建的绝对属地主义,提出了
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找出
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
(3)该学说所创立的某些冲突原则对以后
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至今仍为世界各国所采纳。
5、缺陷
过于简单,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国际交往的需要。
划分“人法”与“物法”十分牵强。
实际上,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世上没有纯粹关于物或纯粹关于人的法则。
例如:
继承关系
“长子继承死者的遗产”
“遗产归长子继承”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1、杜摩兰
(CharlesDumoulin1500-1566)
代表作:
《巴黎习惯法评述》
背景:
经济:
16世纪以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
理论: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传入。
杜氏为巴黎高等法院的律师,是新兴商人阶级利益的代表。
“国际私法学上的一大天才”
主要贡献:
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
——契约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即使当事人未作明示的选择,法院应推定其默示的意思,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夫妻财产关系应视为一种默示契约,应适用夫妻结婚时的共同住所地法。
2、达让特莱
(D’Argentre1519-1590)
代表作:
《布列塔尼习惯法释义》
达氏为法国封闭城市布列塔尼省的贵族,推崇封建割据性的地方自治。
观点:
强调法律严格的属地性。
——一切习惯法原则上都是属地的,仅在立法者境内有效。
适用属人法只是一种例外。
同一习惯法既涉及人又涉及物,应看作物法,同样适用属地法,即物之所在地法。
二、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theDoctrineofInternationalComity
“对于主权国家为什么要适用外国法,意大利学者没有深思过这一问题,他们认为,这是罗马法的自然要求与结果;法国学者也没有深思过这个问题,因为对他们来说,适用外国法是实体规则固有的适用范围的结果。
”
给国际礼让说留下了发展的空间
1、背景
政治:
1648年摆脱西班牙统治独立
经济:
海上贸易发达,成为欧洲经济中心
理论:
法国的博丹和荷兰的格劳秀斯提出
“国家主权”概念
矛盾:
既想维护主权,又希望在荷兰取得的
权利得到他国的承认。
2、代表人物保罗.伏特父子、
尤利克.胡伯(1636-1694)
3、内容胡伯三原则
(1)法律约束境内臣民,没有域外效力。
(2)凡在其境内居住的人,不论长期或临时,
都应视为其臣民。
(3)主权国家出于礼让应保持外国法的效力,
前提是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权益。
4、评价
(1)提出了“国际礼让”的观念。
(2)在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考虑
适用外国法的问题。
(3)包含既得权思想,启发了英美学派。
三、美国近代国际私法学说
1、代表人物
斯托雷(JosephStory1779-1845)
——英、美国际私法学的奠基人。
2、代表作:
《冲突法评论》
3、观点:
——继承了荷兰学派的国际礼让说,认为“国际礼让”是国内法的规定而不是习惯国际法强加给国家的一种义务。
4、意义
——抛弃了传统的法则区别说的三分法,
通过大量的判例分析,总结出各种不同
的民事关系,并根据民事关系的性质确
定应适用的法律。
对以后的国际私法学
者影响很大。
四、德国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TheSeatofLegalRelationshipTheory
1、代表人物萨维尼(Savigny1779-1861)
2、代表作:
《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八卷
(1)前七卷是对民商事法律关系实体问题的阐述。
第八章顺理成章的考虑到如何为不同的法律关系选择法律。
(2)对法则区别说与既得权说的批判,领悟到没有必要陷入为什么要适用外国法的理论泥潭,而应探索“如何选法的问题”,即寻找“本座”。
3、内容(教材p41)
从法律关系的差异性入手,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本质上都与一个特定的地域相联系,这个特定的地域就是法律关系的本座。
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当适用的法律。
如何寻找“本座”?
法律关系是由一连串的法律事实构成的,其中最能体现某法律关系总体特征的法律事实可以被分离出来,它就是“本座”(连结点)。
——各法律关系的本座:
(1)身份关系适用住所地法。
(2)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3)债权关系适用履行地法
债本身是无形的,但它产生于有形的事实,
这就是债的发生地与债的履行地。
而发生地是
偶然的,只有债的履行把不确定的事情变成确
定的,当事人的所有期望指向此处,并“自愿
服从”此处的法律。
(4)继承关系适用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法
(5)家庭关系适用住所地(丈夫的、父亲的、
监护人的等)法
家庭关系中产生的权利最类似个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6)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
法官只遵循自己的程序法
4、评价
(1)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奠定了近代国际私法的基础。
(2)在国际私法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
强调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
(3)通过寻找本座(连结点)解决法律选择,使国际私法具有可操作性。
促进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
(4)奠定了“最密切联系”理论的基础,被誉为现代国际私法的奠基人。
(5)把复杂的法律关系简单化,确定一个本座,是僵化的表现。
五、英国的既得权说
theDoctrineofVestedRights
1、代表人物戴西(Dicey1835-1922)
2、代表作:
《法律冲突论》
背景:
(1)17世纪末期,英国玛丽女王与荷兰执政者威廉结为夫妻,荷兰的法律思想自然而然的传入英国。
(2)英美国际私法学的奠基人斯托里(JosephStory1779-1845),于1834年推出名著“CommentariesontheConflictofLaws”《冲突法评论》,将国际礼让说的合理内核传入英美。
3、核心内容:
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既不能承认或执行外国法,也不能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法官所承认或执行的是根据外国法所创设的权利。
4、评价
(1)既得权的观点构成英美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础并指导司法实践。
(2)保护既得权利,维护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至今仍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目标。
(3)错误的将法律与权利割裂开来,引发批评。
现代国际私法学说
美国对传统冲突法理论的批判与重构:
批判:
库克的本地法说
卡佛斯的结果选择说
重构: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
六、库克的本地法说
LocalLawTheory
1、代表人物库克(Cook1873-1943)
2、代表作《冲突法的逻辑与法律基础》1942
3、内容
(1)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
外国法。
(2)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外国法,但
只能是将外国法规范并入自己的法律规
范予以适用。
法院执行的是本地法创设
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在思想的花园里,只有清除那些丛生的杂草,有用的植物才能茂盛的生长。
清除那些杂草和栽培有用的植物一样,其实也具有建设性。
”
4、意义
批判了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促进了美国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的形成。
5、缺陷
(1)该说试图调和适用外国法与国家领土主权的关系,这是没有必要的。
实际上如果内国冲突法规则规定适用外国法,那么内国法院适用外国法就不是放弃主权,它们之间并不对立。
(2)该说起到了破坏性的作用而没有取得建设性的成就。
只能说是一种适用外国法的方法。
七、卡佛斯的结果选择说
ResultSelectingPrinciples
1、代表作《法律选择问题评论》1933
《法律选择程序》1965
2、内容
(1)以“结果选择”代替“管辖权选择”,考虑所适用法律的内容以达到结果的公正。
(2)区分“真实冲突”(一个以上州存在利益)与“虚假冲突”(一个州存在利益),并对此提出了解决方法。
3、意义
(1)揭示了法律冲突实质上存在真实冲突与虚假冲突,使人们能够辨别虚假冲突。
(2)追求结果公正,提出了法律选择的优先原则,为法官进行法律选择提供了指导。
4、缺陷
(1)何谓结果公正?
没有统一的标准。
(2)缺乏可操作性,为法官办案增加了难度。
八、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theDoctrinecofGovernmentalInterestsAnalysis
1、代表作《冲突法论文选集》1963年
极端抵制法律选择规则
——“法律选择规则是法律世界的怪物,从不告诉我们结果将是什麽,只告诉我们到哪儿去寻找结果。
”
——“法律选择规则是空洞的没有血性的东西。
”
——“没有法律选择规则,我们会更好。
”
2、内容
(1)每一个法律都表达了内国社会、经济或管理的政策。
解决法律冲突的最好办法,就是考察蕴含在相关法律中的政策,进而分析哪个国家(州)的政策适用于国际私法案件时具有合理的利益。
(2)法律冲突分为真实冲突与虚假冲突。
虚假冲突是指只有一个国家的法律在案件中具有利益,真实冲突是指有关国家的法律在案件中都有利益。
(3)对于真实冲突,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地法存在利益时)或者那个有更大“政府利益”的国家(州)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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