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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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东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成都东软学院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维护成都东软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自主管理、自主学习、自主成才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一节学年学制

第一条本科学生学制四年,专科学生学制三年,学生在校最长学籍年限(含休学)为学制年限加三年,即本科学生在校最长学籍年限为七年,专科学生在校最长学籍年限为六年。

第二节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本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学院规定的相关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前执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书面向学院招生主管部门请假。

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1、每学年第一学期须到学院财务主管部门缴纳本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并结清上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2、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于开学报到期内凭本人学生证到所在系办理报到手续,然后在到教务部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

3、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假满后须持有关证明销假并补办注册手续。

未经请假,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请假与考勤

第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院的学习活动者,须事向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部门请假,假满后到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因病请假,需填写请假审批表,并须附上学院指定医院证明,请假一天之内(含一天)可由素质教师批准,由学生自行通知任课老师;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须学生所在系系综合办公室批准并通知任课老师;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含一周)由系党总支批准,由系综合办公室通知任课老师;一周以上,两周以内(含两周),由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由系综合办公室通知任课老师;请假两周以上,须经学生工作主管院长批准。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遇特殊情况须请事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请假审批表。

并且需要素质教师和家长电话确认。

请假一天之内(含一天)可由素质教师批准,由学生自行通知任课老师;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须学生所在系综合办公室批准,由系综合办公室通知任课老师;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含一周)由系党总支批准,由系综合办公室通知任课老师;一周以上,两周以内(含两周),须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由系综合办公室通知任课老师;请假两周以上,须经学生工作主管院长批准。

第九条一学期内病假累计不得超过60天,事假不得超过30天,超过者,应办理休学。

第十条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的评定标准之一。

任课老师应该按照正式下达的教学班级名单对学生进行严格考勤,对学生请假应及时注明。

考勤方式可由老师自行确定。

无正当理由缺勤者按照旷课处理。

迟到(早退)两次按照旷课一学时计算。

一门课程旷课达到12学时或缺课(包括事假、病假等)时数达到该门课程的学时数的1/3者,取消该本门课程考试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因事或因病请假,所耽误的课程应自己设法补上。

第四节课程修读、考核、重新学习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

考核成绩记载入学学籍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选课后,若有正当事由不能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课手续,选课后未办理退课手续又不参加课程学习的,按旷课处理,同时,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载入学籍表。

第十三条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选课三类。

必修课是指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要求学生按课程序列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等教学环节。

限定选修课是指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学生须从若干组课程或若干门课程中选修一定数量的课程。

任选课是指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由学生根据自己的需求自由选择学习的课程。

第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所修读的课程(含各类实习、实验、课程设计、小学期、综合实训、毕业设计及论文等)。

第十五条对于已开设的课程,有一定的基础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及任课教师同意、学院批准后,可以免听该课程。

但被批准免听的学生仍然须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试。

经批准免听有关课程的学生名单,由教务部通知有关任课教师。

第十六条课程考核分为考查与考试,课程成绩均以百分制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第十七条考试课程成绩一般由日常考勤、平时考核(含平时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等)和期末考试三个方面综合评定。

考查课程成绩一般根据日常考勤、平时考核(含平时实验实习、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等)和期末考查三个方面综合评定。

具体比例,按教学大纲中成绩评定方案执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及期末考核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考试时,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如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注明“作弊”。

对作弊的学生按《成都东软学院学生违犯考试纪律处理规定》进行处分。

第十九条必修课程和限定选修课课程不及格者,可免费参加下学期学院组织的补考。

每门不及格课程允许补考1次。

学生应在下学期开学一周内到教务部办理补考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如有缺考,该课程成绩记“0”分,并计入该课程最终成绩。

无故缺考学生取消下一学期开学补考资格。

补考按照正常考试要求命题、组卷和评定成绩。

第二十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必修课程的考试时,必须执指定医院证明在考试前一周内向所在系于提出缓考申请,填写缓考审批表,经系部审核同意,教务部批准后方能缓考。

考试期间除特殊的情况外,不办理缓考手续。

第二十一条缓考与教务部组织的补考同时进行。

缓考成绩记载与正常考试的成绩记载相同。

缓考不及格同于正常考试不及格。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证书,或TOFEL成绩在550,或GRE成绩在1200+4,或IELTS成绩在5.5以上者,可申请大学英语课程免修,其成绩以四级成绩或TOFEL、GRE、IELTS折算后的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根据我院学分制管理要求,为了满足学生重新学习课程的需求,保证重新学习教学安排,在学院现有教学资源条件下,学院教务部每学期统一对未取得已修必修课程和限定选修课程学分的学生组织重新学习。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重新学习:

(一)已参加了正考或补考,课程成绩仍不合格的在校注册学生可以申请重新学习;

(二)参加了正考或补考,对成绩不满意的在校注册学生可以申请重新学习;

(三)已结业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可以返校申请相关课程的重新学习。

第二十五条重新学习采取“插班听课”、“组班授课”和“辅导答疑”等教学形式。

“插班听课”:

如果需组织重新学习的课程为当学期教学计划内正常开设的课程,则原则上安排学生“插班听课”。

“组班授课”:

如果报名人数超过10人且当学期正常教学计划内未开设相关课程的重新学习应单独组班授课;或虽然当学期正常开有相关课程,但需要重新学习的人数太多无法安排“插班听课”,则相关课程应安排“组班授课”;

“辅导答疑”:

当学期正常开设的课程中没有重新学习的课程,如果报名人数少于10人的课程安排“辅导答疑”。

第二十六条重新学习学生应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向学院交纳重新学习费。

第二十七条重新学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一)重新学习课程考核不计平时成绩、期中考试和课程实验成绩;

(二)自愿申请重新学习的课程成绩在毕业学籍表中按该课程历次考试成绩的最高分数记载;

(三)学生在参加各类评比排名时,所有课程成绩按正考成绩计算;

(四)“组班授课”和“辅导答疑”课程的考试由学院根据教学安排,在当学期期末考试前进行。

“插班听课”学生的课程考试与该教学班级的期末考试同时进行。

第五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60天;

(二)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学习;

(三)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四)继续坚持学习对学院正常教学可能造成影响;

(五)其他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

第二十九条办理休学手续须学生持个人申请和相关证明到所在系综合办公室领取、填写休学申请审批表,系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审核,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条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留住学院,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

第三十一条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方能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

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其他待遇。

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二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三条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本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查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经校医院或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并出具证明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学生复学后,原则上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

第三十五条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如发现其在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凡复学的学生,由学院有关部门进行政治思想表现考查,不合格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六条休学期满后,未按时办理复学手续或续办休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七条对开除学籍、取消学籍、办理了退学手续的学生,均不受理复学申请。

第六节学业管理

第三十八条在学习过程中,学业未达到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每学年每学期规定的要求,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实行学业警示制。

学业警示包含学业警告、降级试读、退学试读及退学。

学业警示由学院教务部审核,报学院审批后下文做出处理。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一学期内修读学分达不到该学期应修学分的1/2时给予学业警告;

学生在一学年内获得的学分不足当年应修学分的1/2时,作降级试读处理,学籍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学生降级试读期间所修学分达到当年应修学分3/5者,经本人申请,系同意,教务部审核,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学院恢复其学籍到降级试读年级;在降级试读期间当年所修学分低于当年应修学分3/5高于当年应修学分1/2者,再次作降级试读处理,学籍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在降级试读期间当年所修学分低于当年应修学分1/2者,作退学试读处理,学籍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学生连续两次作降级试读处理,在降级试读期间当年所修学分低于当年应修学分3/5者,作退学试读处理,学籍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退学试读以一年且仅为一年为限。

学生退学试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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