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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陷阱

  摘要:

失业陷阱产生的原因包括失业保险制度设计的缺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兜底作用、劳动力市场体系不完善等三方面。

因此归结我国失业陷阱的表现有两种类型,一是城市中国有企业下岗人员长期自愿失业和民营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偏好不高;二是合同制农民失业后寻找工作的积极性降低以及农村城镇化人口的福利依赖。

就此,对规避失业陷阱的道德风险的思考可以从社会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劳动力市场体制改革、加强就业信息系统建设和就业观念改变等四方面着手。

  关键词:

失业陷阱;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

  经济体制转轨使隐性失业显性化,失业时间之长、现象之普遍需要认真思考我国的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

在市场经济中,社会保障制度在追求平等目标时与劳动力市场的效率要求发生冲突,其结果是市场价格信号的局部失真,形成所谓的“失业陷阱”。

失业陷阱是指在税收作用下,某些失业者存在一个很高的失业时实际可得收入对就业时的实际可得收入的替代率,即失业时其社会保险补助收入超过了就业时的税收与补助后的净收入,使失业者缺乏寻找工作的动力。

[1](P205)本文将失业陷阱界定外延为有劳动能力者因失业保险福利的存在而长期处于无就业岗位状态。

  

  一、文献研究及分析路径

  失业陷阱问题最早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古典经济学家。

以亚当·斯密、萨伊为代表的古典学派把人类利己主义本性当作经济研究的前提,认为随便地给予会给接受济贫的贫困者造成依赖心理,造成失业和贫困。

供给学派的代表人物芒德尔(R.A.Mundell)、阿瑟·拉弗(ArthurLaffer)等认为,高额失业保险津贴制度鼓励了失业者延长失业时间,并诱使雇主和雇员以加剧临时解雇的方式来组织生产,主张大幅度降低税率和改革税制;削减社会福利支出,严格社会福利领取条件,限制津贴金额;取消最低工资法的规定等。

[2](P256-257)Murray(1984)认为,美国福利制度的不断扩张,使下层阶级倾向于从政府的福利补助上得到立即的利益,结果,黑人青年志愿性的从劳动力市场退出,失业率因此而增高。

[3]国内的相关研究基本没有突破国外的理论建构,更多的是在已构建的西方经济学、社会学分析框架作一些中国的实证研究。

  国内研究的主流倾向认为,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行为较为消极、被动。

对上海市失业、下岗人员现状和发展趋势的研究发现,从总数上看,下岗职工的求职行为比较被动,基本上采用“政府帮助为主,市场求助为辅”的求职模式;[4]而且相当一部分失业者的思想还是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的老框框里,把再就业的希望完全寄托在政府和企业身上,认为转变他们的就业观念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之一。

[5]不过顾东辉对上海市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和求职行为研究也得出了另外一个结论,即如果让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在就业和救济之间选择,他们几乎都会选择前者,而且大多数人的态度是积极的,他们正在为寻找工作而努力。

这与上一个结论即“相当一部分失业者的思想还是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的老框框里”,有所歧义和冲突。

目前,国内的研究已认识到失业人口成为贫困人口主体这一事实,并已从原因和解决对策方面进行了探索,取得了一定进展。

[6]但是,目前国内研究仍停留在把失业陷阱作为失业者贫困的一个原因,尚缺乏对失业保险制度建立的情况下失业者陷入失业陷阱的行为选择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学术自觉。

  本文的分析路线主要从西方经济学的失业理论及我国当前的国情分析失业陷阱可能产生的原因出发,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历年统计数据、全国农调队1%抽样调查数据以及“失业者社会救助与再就业选择”课题组在2005年进行的武汉、洪湖、荆州三地的实地调研数据调查,根据我国当前就业现状对中国失业陷阱表现形式进行分类,最后对防范失业陷阱问题进行了总结,对政府实施的政策提出建议。

  

  二、失业陷阱成因分析

  

(一)失业保险制度本身所具有的缺陷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使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获得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如果选择工作所获得的收入与选择失业津贴的福利收入在数量上非常接近,再考虑税收,领取失业津贴的人所获得的收入实际上高于许多工作者所得到的税后收入。

在最低工资法律约束不变的情况下,接受救助的失业者再就业所带来的家庭净收入的增加很少,甚至为零。

显然,这对失业者再就业的积极性有显著的抑制作用。

  为了分析支付失业保险金对失业者再就业的影响,可以假定失业者失业后只要未工作就一直能够获得与失业前的收入相当的保险金。

而一旦工作,即使只是工作一小时也被认为是就业,不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金。

与工作第一小时有关的报酬是负的,即失业者重新工作将会发现,因为工作其收入下降了,工作所产生的工资报酬将会被保险津贴的减少所抵消,从而造成负“净工资”,这种替代效应显然妨碍了人们再就业的动力。

另外,假定不工作时的津贴等于失业前的工资水平,如果工人看重闲暇,那么他可以既得到原工资水平的津贴,同时还可以享受更多的闲暇。

显然,效用会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收益者不工作时的境况比工作时更好,显然会产生强烈的收入效应阻碍失业者寻找工作。

  

(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劳动力供给的抑制作用

  劳动者个人的劳动供给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整体权衡和决策,因而家庭状况、背景、家庭成员的偏好等家庭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劳动者个人的决策。

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试图保障那些未能被社会保险、社会福利计划有效保护陷入贫困的人口。

在我国,低保以家庭为计算单位发放,按照实际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的差额支付津贴,且家庭享有最低生活保障是没有时间限制的。

对于人口数在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家庭而言,最低生活保障不仅使预期失业成本接近于零,而且还大大提高了失业者保留工资的水平。

因此,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在保障下岗、失业贫困家庭生活的同时,也为他们这些群体中的失业者提供了选择的可能,这些失业者可以基于社会、经济、心理偏好等方面的原因考虑作出理性的选择影响失业者在就业的意愿和行为。

  在低保制度的实行方面,如果执行不力,就会形成福利依赖,就会“养懒汉”。

劳动力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外来劳动力“无限供给”和低保家庭劳动力本身就业素质低下的情况,许多低保对象也许只能从事一些工资很低的非全日制工作。

由于低保制度实行的是100%的有效边际税率,即就业收入增加多少,救助金就相应减少多少,故而对低保家庭来说,有人就业并不能增加家庭收入或只能增加很少的收入,这就大大挫伤他们参加工作的积极性。

劳动力市场管理和社会救助管理存在漏洞,且低保金额达不到其预期家庭收入,许多低保家庭选择了隐性就业的对策,既领低保,又保工作收入不失,这是隐性就业普遍存在的经济原因。

  (三)劳动力市场体系的不完善:

信息传导机制不畅带来了较高的搜寻成本

  搜寻成本的高低又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失业者再就业率的高低。

如果职位空缺信息在较长时间内难于获取,则搜寻的成本会很高,较高的搜寻成本提高了劳动力流动的成本。

搜寻成本的出现使单个厂商在某一工资范围内和在某一段有限的时间内所面临的很可能是一条自左下方向右上方倾斜的劳动力供给曲线,这就使得厂商能够采取与买方独家垄断类似的行为,即使劳动的边际成本超过工资率。

当搜寻成本较高的时候,对单个的雇主来说,劳动力供给曲线将会变得十分陡峭,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其边际劳动产品的差距就越大。

[9]

  对于具有相同生产率的两大群体,具有较高搜寻成本的那一群体中的劳动者所得到的工资要低一些。

如果两类劳动者被同一企业雇用,具有较高搜寻成本的工人很可能会被安排到工资率较低的工作职位上去。

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找到工作的成本很高,使得某些工资收益对于工人来说不值得去获取,失业者就宁可失业在家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失业陷阱在我国的表现

  我国仍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失业者货币津贴的部分来自社会的补偿,如由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失业保险金、社区救助等;还有相当部分来自企业的福利或再分配资金,比如住房福利、经济补偿金等。

国有企业借助自身地位可以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帮助失业职工。

失业者所属的企业、单位的性质不同,其可获得的失业津贴、享受的再就业优惠政策会有显著的差异,从而直接影响了失业者的再就业选择。

[10]同时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以及就业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使得我国的失业陷阱在表现形式上也呈现出其独特的形式。

本文将从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两方面来归纳失业陷阱的表现形式。

  

(一)城市中的失业陷阱表现

  1.国有企业下岗人员长期自愿失业

  从全国宏观数据看,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规模和比例都是最大的。

从2005年湖北的抽样调查看,失业人员中平均有54.2%来自国有企业。

从传统的企业包管生老病死的体制转向自谋出路,国有企业的职工无疑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但我国对国有企业及部分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有多种失业保障方式:

买断工龄、发放失业保险金、内部退休、停薪留职等(见表1)。

多重保障体制加上旧体制下对企业依赖的惯性往往驱使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选择以失业保险福利替代再就业,结果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就业态度较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失业者不积极,明显倾向与自愿失业。

 

  表1分所有制性质企业失业者所得补助的平均数(括号内为个案数)

所 有 制

买断工龄金(元/年)

买断工龄金总额(元/人)

下岗生活费(元/月)

失业保障金(元/月)

内 退 金(元/月)

国有企业

1620.53(220)

9541.76(220)

166.30(97)

183.76(78)

集体企业

1477.76(141)

8753.52(141)

133.51(57)

127.54(25)

其他企业

1696.88(17)

8253.25(17)

231.29(8)

150.29(7)

  数据来源:

作者根据“失业者社会救助与再就业选择”课题组调查数据整理。

  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借助政策执行的漏洞,很多国有企业员工在面临失业威胁的情况下选择了以内退、病退的方式离开了劳动力市场。

2000年末武汉市未工作人口中40岁以上人口中离退休比例占该年龄段人口数的59.64%,其中,40岁—44岁组离退休比例为17.1%;45岁—49岁离退休比例已接近一半50岁以上人口的离退休比例高达70%。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是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主要优惠对象,但是在946位被调查者中,只有9.1%的被调查者享受了国家再就业优惠政策,在再就业与失业在家尤其是内退相比,再就业并不是理性的选择。

  2.集体经济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偏好不高

  获得失业保险金救助后,集体经济企业失业人员高于其他企业失业人员可以接受的最低工资44元/月,但是实际就业所得到的工资水平却比其他企业失业人员所获得的低182.4元/月,与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相比低59.8元/月。

集体企业的失业职工再就业所需的时间也比其他企业失业员工再就业所需时间长出8.8个月。

可见,集体企业在失业保险制度下再就业动机和能力并没有获得增强,他们实现再就业工资是最低的。

  在人平买断工龄金、下岗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和内退金的数值分布上,集体经济企业职工能够获得失业保险津贴最低,分别低于国有企业的8.8%、19.7%、30.6%和58.7%,除去失业保险金,他们能够从企业获得的失业津贴很少。

因此,与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企业相比,集体经济失业者所获失业货币福利的总水平是最低的。

  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提高了集体企业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所能够获得的福利水平,从一方面来说降低了他们的失业成本,他们在再就业时期望工资会比较高,从而延长了他们的工作搜寻时间;另一方面,失业保险金的水平太低无法达到劳动者改善劳动技能的目的,没能提高他们再就业要价的能力。

调查中,集体企业失业者曾经和正在从事有收入工作的比例为68.2%、55.5%(见表2),略高于国有企业和其他经济失业者,但是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工作性质一般是非正式工作,比如打零工的比例高达66.5%。

可见,他们的就业愿望强烈,但由于失业时间较长而难以找到与预期工资相当的岗位。

 

  表2两阶段工作收入比较单位:

%

国 有

集 体

其他经济

曾经从事有收入的工作

63.4

68.2

62.9

正在从事有收入的工作

49.8

55.5

48.1

  数据来源:

作者根据“失业者社会救助与再就业选择”课题组调查数据整理。

  

(二)农村中的失业陷阱表现

  1.合同制农民工人寻找工作的积极性降低

  随着社会保险工作的推进,合同制农民工人也被纳入了失业保险体系。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农民工发生失业,对支付保险金的具体规定是: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并且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由于政策远未落实,目前还没有关于农民工享受失业后的失业数据的调查,只能根据以前的状况来推测。

  一方面,企业如果为农民工购买失业保险,显然会增加劳动力成本,农民工低劳动力成本优势随着丧失,找工作的难度加大。

另一方面,如果考虑到城市与农村生活水平的差距(2006年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水平为580元/月,失业保险金是382-491元/月,低保标准为300元/月),[11]可以预计,农民工将选择失业,以积极寻找工作的假象拿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保险金。

与辛苦工作换取的是没有保障的低工资或是违法经营相比,消极失业是更为理性的选择。

  2.农村城镇化人口的福利依赖

  随着城镇化建设逐步深入,近郊乡村归并中心城镇,城市边缘地带依靠土地谋生的农业劳动力转为城镇劳动力。

经济条件比较差的家庭大多数都属于文化和技能水平较低,就业能力较弱,家庭生活水平较困难的弱势人群,在激烈竞争的城市劳动力市场中,很容易产生对就业的畏惧,由于低保实行的是属地化管理(即按户口所在地管理),这些家庭就可能成为长期福利依赖的人群。

  据2004年8月进行的“番禺失地农民就业问题调查”了解,一部分失地农民对钱少的工作不干,辛苦的工作不干。

目前外资企业、民营企业招工,对进厂工人的文化要求较高,基本上都招聘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年轻人。

部分人习惯农村种田自主的生活方式,经受不了工厂严格的劳动纪律的约束,适应不了加班加点和流水生产线劳动强度大的工作环境,尤其不愿意进厂当作业工人,宁愿在家等待寻找适合自己的工作。

对于被征用土地的镇村,按照政策发给农民征地补偿或者安置补助费,对部分困难家庭发给救济款或低保金,形成有部分失地农民依赖征地款、救济款或出租房屋的收入来维持生活,整天无所事事,平时多以搓麻将、打扑克度日,既无农可务,又不愿意外出打工。

[

 四、关于防范失业陷阱产生的一些思考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归纳出三个问题:

第一,失业者能否顺利实现再就业;第二,就业者能否从就业岗位中取得足够的收益而不会面临贫困的危险;第三,失业后的效用偏好问题。

从这三点出发,对防范失业陷阱发生,促进失业者积极再就业提出以下几点思考。

  

(一)合理调整失业保险制度的保障方式

  以经济理性的方式鼓励受助者再就业。

合理配置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结构,改变失业保险金的低水平平均发放的现状,对不同的失业群体以不同的比例进行调整。

  第一,可以对享受失业保险或低保的失业者附加工作要求,只有那些工作时间达到了规定的福利享受者才能够获得失业救助。

可以把这部分失业保险金和低保金下放到社区,由社区提供服务岗位给受助者(如清洁、保卫等很灵活的岗位),受助者通过工作而拿的工资虽然在数量上等同于领取的津贴,但对于社会和个人的意义却完全不同。

对于个人,其劳动的技能得以保持,不会因其长期失业而“边缘化”;对于社会,则鼓励了劳动创造价值。

  第二,对失业者提前就业给予适当的奖励。

失业津贴享受期限为90天的失业者,若45天内找到了新工作,给予30天的额外津贴补助;失业津贴享受期限为300天的失业者,若200天内找到了新工作,给予120天的额外津贴补助。

  第三,改变低保金的发放办法。

我们要承认政府机构不可能查清楚低保家庭的收入和财产这个事实,避免对抗和冲突,用指定的目标,譬如子女教育、发展可持续生计、治病来引导他们向指定的个人账户中积累,同时在他们动用这笔存款时,政府给与一定比例的配比,鼓励低保人员建立自己的资产个人发展账户,避免贫苦陷阱。

[13](P231-234)

  

(二)劳动力市场中就业促进计划

  20世纪6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开始实行“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以缩短失业周期,立法宗旨由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转变为提高再就业率,大力促进灵活就业的发展。

发展灵活就业,特别是要加大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帮助力度,逐步放宽市场准入、扩大就业机会;规范非正规就业的市场,保护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开展职业发展评估,帮助劳动者在非正规行业就业。

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灵活机动的特点,开展政策咨询,组织培训、学习、交流,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在维持劳动力成本竞争优势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尤其是农民工)的再就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的不同情况提出有区别的保障要求。

针对当前农民工年龄偏低、流动率高的情况,对农民工免费进行职业培训,帮助获取职业资格证书。

  (三)建设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降低搜寻成本

  加快劳动力市场的信息传递。

建立各种形式的劳动中介服务机构,以降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搜寻成本,实现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自由流动。

在我国通讯、电子技术日趋成熟的今天,失业保险完全可以借助于高科技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信息通畅的网络,以及全面地提供失业者和职位空缺的信息,从而实现劳动力在不同行业和地区之间自由、自愿流动,这样既在更大范围内优化人力资源的配置,又大大增加了失业者再就业的可能性。

  消除劳动力市场的分割状况。

劳动者是否符合条件最终由企业认可,政府部门的批准导致在不同区域、不同所有制、不同企业以及不同身份的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着明显的就业市场准入分割状态,劳动力市场的运行规则不统一、不协调,这就需要疏通劳动力流动的渠道,实现劳动力在地区、产业、部门之间自由转换,扩大劳动者的就业机会。

  (四)转变人们的求职观念,完善就业培训体系

  政府需要做好宣传导向工作,转变人们的求职观念。

首先要转变国有企业职工与非国有企业职工之间的待遇差距,鼓励劳动者依靠自己的力量去劳动力市场上寻找,而不是依靠政府安排或靠私人关系来获得工作机会。

将择业范围放宽,企业性质应包括多种所有制形式,地域上不应限于目前居住的地方,鼓励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到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到异地就业,打破固有的就业观念。

第二,提倡灵活的就业新形式,鼓励各类失业人员通过各种方式实现再就业。

一方面,要促进劳动力市场就业体系的完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劳动者更新观念的重要前提。

另一方面,要通过法律手段实施积极的支持劳动者创业的政策,降低创业门槛,带动民间投资,形成良好的创业社会环境,增加就业渠道。

  完善针对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体系,一方面应增加对再就业培训工作的投入,根据社会的变化及发展的需要随时调整健全各种职业技能开发机构,举办各种专业技能的职业培训,使失业人员能够及时“充电”,适应社会的需求。

另一方面还可以鼓励、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兴办培训实体,挖掘各级培训机构的潜力,建立多种形式、多渠道的培训网络。

  注释:

  ①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九十年代末期因改制导致的下岗工人规模达到高峰,之后的近几年也还有国企改制的单位。

下岗工人失业后再就业去向以及生活方式、态度的转变都不是可以在短期内显现出来的,它需要在二到三年甚至五年的较长时间来考量。

从这一点也说明本文的分析也还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②“失业陷阱”的该种界定是根据实地调研期间问卷访谈了解的情况分析而定的。

数据分析发现许多失业赋闲在家的职工在享受失业保险福利同时,在主观意识上并未以“谋生”的积极心态去求职在就业实现自立。

当然,这里并不排除失业人员打零散工、为请亲戚做工帮忙等方式取得的劳动收入。

  ③诚然,我国劳动力市场培育发展到现在,就业困难群体除了原国企下岗职工外,还有农村剩余劳动力、大学生就业困难群体等。

但目前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中的失业保险制度其主要保障对象是国企体制改革中下岗失业人员。

本文研究失业陷阱在我国城市的表现形式主要以国企下岗失业人员为研究对象。

  ④从泛义上说,诸类方式都是由失业陷阱演绎出来的因享受失业保险福利而没有积极就业主观愿望的表现形式。

  ⑤数据援引自“失业者社会救助与再就业选择”课题组调查数据。

  ⑥该观点的判断是基于合同制农民工被纳入失业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后能够享受到失业保险津贴的假设下推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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