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工作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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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工作制
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1、政务公开制度
2、行政审批制度
3、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4、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5、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
6、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7、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8、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9、行政处罚制度
10、联合执法制度
11、执法检查制度
12、执法公开工作制度
13、执法监督制度
14、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政务公开制度
一、各部门在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过程中涉及需公开的事项,适应本制度。
二、除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以外,名部门对实施管理作出的各项决策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开。
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关系到本地街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决策,应当通过有效形式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和建议;各部门应当向公民提供自由索取有关文件或资料的便利条件。
三、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机构设置情况、管理权限和主要职责;
2、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操作标准,本部门制定的办事制度、办理要求、办事步骤、时限等程序性规定。
3、机关工作纪律、群众举报电话和投诉办法。
四、在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政务公开栏和举报箱,同时在街政府网站设定的本单位网页上公布政务公开内容。
行政审批制度
一、各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二、办理行政审批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依法有效原则。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审批项目或越权审批项目。
行政审批项目的条件和标准也要依法确定,不应随意改变。
2、精简效能原则。
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岗位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行政审批手续一般在3天内完成,不超过一星期,对非必要行政审批手续予以精简,提高工作效率。
3、权责统一原则。
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定审批责任,做到“责任到人,权责统一”。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4、公开透明原则。
对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但需要择优审批的,应当在审批程序中以集体讨论、招投标等方式进行。
5、监督制衡原则。
建立科学、规范、严格的行政审批监督制衡机制,有效地制约审批权力的行使。
三、有审批事项的部门应根据审批事项的标准、责任、权限、时限进行审批。
四、行政审批权限、条件、标准、程序等内容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便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五、各行政部门若有新增加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按照法定要求制定审批程序,并及时报街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以便向社会公布。
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一、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使职权。
二、执法权限
1、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2、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3、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全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5、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6、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7、办理上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执法程序
1、办事处各内设工作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期限行使行政执法权;各工作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均以办事处的名义进行;各工作机构应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任用行政执法人员,确认执法资格,申领有效执法证件。
2、各工作机构应当将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交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或由分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3、各工作机构的行政执法实行时限制度,行政审查、审批、许可等行政管理工作,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因情况复杂或其他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当经主管领导同意并通知当事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4、各工作机构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按法定程序及时办理,对不属于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四、当事人的权利
1、当事人具有知情权;
2、当事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3、当事人具有申诉,控告的权利;
4、当事人具有检举,揭发的权利;
5、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6、当事人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过错责任
过错行政行为一般包括:
1、经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终审判决,被裁定撤消、部分撤消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2、经上级行政机关撤消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3、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过错行政行为;
(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法定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7)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4、其他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过错行为的主要发现途径:
1、当事人以错案为由提出的申诉或控告理由中发现;
2、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经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发现;
3、执法检查中发现;
4、群众检举、投诉中发现;
5、其他途径发现。
过错责任的认定:
1、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错误汇报事实,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情况等致使领导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由该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2、工作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该工作机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3、工作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审批人或审批部门改变,造成过错的,由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批人或审批部门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4、经审批的案件,造成过错的,由审批人或审批部门承担主要责任。
5、过错行政行为经集体讨论决定的,由同意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人员共同承担过错责任。
6、办事处主管领导指令干预导致错案的,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六、过错责任的追究
1、办事处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工作,按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负责制的原则认定过错责任并决定过错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办事处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错案投诉和对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执行;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和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过错责任追究和种类
(1)在办事处内部进行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责任书检讨;
(3)扣发或停发岗位责任奖金;
(4)取消当年评先进和考核、晋升资格;
(5)实行离职培训或调离执法岗位;
(6)予以行政纪律处分;
(7)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因过错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赔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办事处先予赔偿后,责令过错责任人按其承担的过错责任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七、行政执法考评和奖励
1、办事处的行政执法实行考评制度。
行政执法考评采取工作机构自评与办事处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行政执法责任制特邀监督员评议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检查的计分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依据。
2、行政执法考评的结果应公开,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区人大,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工作机构的依据。
3、对经考评被评为先进的工作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奖励办法,依奖励批准权限和程序分别给予表彰,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八、行政执法检查监督
1、办事处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建立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2、各工作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
3、办事处应当主动接受上级行政机关和专门机关及人民群众的监督;各工作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办事处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监督。
4、受检查、监督的行政执法人员和工作机构应当接受检查监督意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检查、监督。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我街行政执法部门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过错追究制度。
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关对评议考核对象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的检验、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
四、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五、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该部门上级管理部门的评议意见,考核结果抄告上级管理部门。
六、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七、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自查自评、互查互评等方法,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有机衔接、内部评议考核与外部评议有机结合。
八、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
九、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主动征求人大、政协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评议考核。
十、根据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得分情况,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确定考核等次。
十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与依法行政考核、目标管理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公务员考核等有机结合,避免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重复评议考核。
十二、对行政执法成绩突出,在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表彰奖励。
十三、对在评议考核中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责成其认真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对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根据相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决策,建设法制政府,根据区政府要求,结合我街实际,特建立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具体如下:
一、政府行政决策应依法行使,按规定程序操作行使;
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一般事先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提起,交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三、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对行政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
四、为避免重大行政决策出现失误,政府讨论重大行政决策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法律顾问参加;
五、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须经党委中心组集体讨论决定并通过;
六、政府职能部门涉及一般性行政事务的决策由分管领导提起讨论通过,形成书面材料交政府备案;
七、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办事处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的记录活动。
由纪委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纪委履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职能,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不得干扰或破坏正常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纪委从事下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
(一)现场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
(二)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
(三)其他需要记录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项目。
(二)被检查单位(人)名称(姓名)、检查人和记录人姓名。
(三)检查情况记录,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2、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和程序是否合法;
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4、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5、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或适当;
6、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7、其他应当记录的情况。
(四)检查人和记录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五)被检查单位(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六条 纪委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活动,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至少有一名持有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接受监督检查人员的询问,不得阻挠。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作完毕,应当交由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核实确认。
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对监督检查记录的内容有不同意见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并对意见进行复核,对意见合法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
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对监督检查记录的内容无异议的,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 纪委在履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职能时,发现行政执法部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行政执法部门改正或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政府作出行政执法督察决定。
发现有需要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问题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建议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一、对各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适用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及其执法因做出不正当的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失,或者行政不作为,以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行政机关造成不利影响,应当对责任人的过错依法追究,消除影响。
三、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事的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和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做出不当行政处罚的;
2、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
3、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因不当行使职权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并给予国家经济赔偿的;
4、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它因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责任造成行政败诉的。
四、追究的内容和主要形式有:
1、执法过错部门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评先责任处理。
2、执法过错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处理。
3、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构成严重违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政纪或法律责任。
五、街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街领导汇报,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由街依法行政长作领导组负责实施。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本街范围内负责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
二、本制度所称的资格管理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培训、取得、暂停和取消等事项。
三、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由有关部门核发行政执法证件。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拥护党的各项政策,作风正派,爱岗敬业;
2、具备本岗位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的各项技能,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3、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尊重事实,严格程序,恪尽职守,廉洁奉公。
四、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1、对新录取的人员应进行上岗前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经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后,持证上岗;
2、对在岗人员每年应进行一定时间的岗位培训、考核、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五、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党委决定暂停其执法工作,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进行离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还证件,方可重新上岗执法:
1、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2、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3、执法行为不规范、不文明,群众反映强烈的。
六、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处罚制度
1、有处罚权的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实施的罚没款,适应本制度。
2、实施罚款时,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
不得超越法定职责、权限滥施处罚,不得徇私舞弊,随意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做出处罚的部门,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及时上缴。
联合执法制度
一、各部门同各行政机关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均适应本制度。
二、街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负责全街行政执法协调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其职责,主要负责下列行政执法协调事项:
1、对同一执法问题,因不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现不一致,致使执法意见不统一的。
2、对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与其他单位密切配合执法或联合执法的。
三、办理行政执法协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认同的原则。
注意做到:
情况清楚、秉公处理、坚持原则、以理服人、依法办事。
四、办理行政执法协调事项后,应当及时做出书面报告报街长。
执法检查制度
1、街属各单位、各科室,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前,必须经街依法治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2、参与执法检查的执法人员,必须能够熟悉与工作执法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主要条款,以及所执行公务的法律依据和处理程序。
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3、在执法检查活动中,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法律程序,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4、执法单位要及时把执法情况向依法治理办公室汇报,处理结果必须报依法治理办公室备案。
执法公开工作制度
1、加强阵地建设。
建立执法公开栏,及时更换内容,保持板面整洁、字迹清楚。
2、公开内容包括我街执法工作情况和依法治理工作进展情况,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保证公开内容全面、准确、真实。
3、坚持执法工作定期公开制度,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
4、公开形式要坚持多样化,可以通过专栏、板报、会议等形式进行公开。
5、执法公开要严把“三关”,即政策关、要素关和操作关,坚持做到公开工作符合政策规定,符合实际,符合程序。
执法人员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6、及时收集执法公开情况,进行反馈,做到上传下达。
7、公开内容公布后,及时走访干部职工,广泛征求意见,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
8、街党组负责指导下属单位执法落实情况,并进行量化考核,视其工作情况给予有关人员奖励或处分。
执法公开监督制度
1、执法公开要实行两级公开、两级监督。
要建立内外部监督小组,配备监督管理人员,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
2、监督人员对执法公开工作有监督权,对公开内容有审核权,对该公开而未公开或假公开的问题有监督纠正权,对合理化建议有建议解决权,对拒不纠正错误的集体和个人有向上级反映请求解决权。
3、监督人员要定期到基层调查研究,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调查结果,对公开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整改措施,督促各级落实。
4、对执法公开活动要随机抽查,重点督查,定期检查,实行全程监督。
5、监督小组要保证执法活动内容按时公开,协助党组织化解矛盾,改善干群关系,稳定社会大街。
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1、认真做好执法公开档案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公开档案、登记薄,分门别类,逐项编号登记入档。
2、执法公开各项内容、时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及对问题答复处理结果等,应及时记录或填制表格(一式三份),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主要经办人、监督小组全体成员签字,材料齐全,内容完备后及时入档。
3、执法公开内容每公开一次,必须整理归档,档案盒必须有标签、编号,达到规范、整洁。
4、加强档案管理,严防火烧、虫蛀、霉烂,确保档案完整无缺。
5、公开档案一律不准外借,确需查阅档案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