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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怎能上淘宝

就业协议怎能上“淘宝”

学校: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作者:

陈涛专业:

行政管理(电子政务方向)

摘要:

淘宝来的就业协议,到底骗了谁?

就业协议买卖违法,网络卖家几乎绝迹。

随着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就业协议制度相继发展起来,并在大学生就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像网购就业协议,显然与大学生就业协议定位不准有关。

为此,有必要对大学生就业协议的性质、主体、法律性质的界定、法律效力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预防和解决大学生就业中的纠纷,进而为大学生就业权益提供有效保障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关键字:

就业协议;淘宝;性质与主体;法律性质;法律效力

',.',.

一、就业协议惊现“淘宝”

前段时间,有媒体报道,淘宝网上有商家出售多个高校的就业三方协议书从数百元到逾千元不等。

还有媒体报道不少高校为谋求高就业率,声称不签“三方协议”就不发毕业证书,逼迫学生签订虚假的就业协议。

(一)就业协议买卖违法,网络卖家几乎绝迹

记者连续多日在淘宝网上以“就业协议”、“三方协议”等关键词进行检索,并没有找到此前媒体所报道的“有数十淘宝店家出售‘三方协议’”。

经过多次检索,记者只发现有一个店家还在出售所谓的就业协议。

该店家声称:

“出售各种行业、各种职务就业协议,适用于毕业上交学校,不用再为没有就业协议无法毕业发愁,公司印章、合同,一应俱全,按买家要求填写。

”但是当记者尝试购买时,却始终联系不上该网络卖家,得不到进一步的回复,而且网上也没有其交易成功的记录。

随后,记者以试图购买就业协议的所谓“消费者”身份与淘宝网客服进行了沟通。

客服人员告诉记者,提供就业协议属于违法行为,如果之前有、现在却找不到相关“商品”,说明其已被强制下架,无法协助联系相应的卖家。

(二)网购就业协议无效

在网络已经很难购买到“三方协议”,那么就算买到了所谓的协议书,真的就能派上用场吗?

长期从事学生就业管理工作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魏天经对此予以明确否定。

他说,学校下发的每一份“三方协议”都有一个唯一的编号,一个编号只能对应一个毕业生、登记在册。

即使该学生在“三方协议”签署后要更换工作单位,也必须持相关证明到学校就业管理部门换取新的协议书。

魏天经强调,不管学生出于何种目的在网上购买虚假的“三方协议”,都是没有用的,因为按照规定肯定过不了学校这一关,最终吃亏的还是学生本人。

二、大学生就业协议的性质

大学生就业协议在本质上就是合同,并无争议。

但关于其定性问题,目前学界分歧较大,见仁见智。

那么,它究竟是为了将来订立劳动合同而订立的预约合同?

还是平等主体间订立的一般民事合同?

抑或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订立的劳动合同?

笔者认为,将就业协议定性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较为合理。

就业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就协议主体的资格而言,毕业生一方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用人单位一方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

双方都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相互协商所产生的结果。

签约的过程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如:

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合同的期限、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等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确定等大体认可。

、就业协议一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就相对确定。

就业协议的签订过程,就是双方协商劳动合同内容的过程。

协议的签订是对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劳动权利义务的先行约定,其约定的内容为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必须履行的权利义务。

只是这些内容尚未确定,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应予以确认,但这些内容是就业协议的当然组成部分,只是一些内容是法定内容而另一些是约定内容而已。

综合所述,就业协议书符合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可认定为劳动合同;同时因其主体具有的特殊性,就业协议可认定为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

它与一般劳动合同的区别主要是就业协议主体的特殊性。

就业协议的主体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而一般劳动合同的主体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

就业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其特殊性具体表现在为就业协议是一种附期限的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我国劳动法只规定了附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终止期限不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已完成一定工作的劳动合同。

一般劳动合同的签订,双方当事人须经过要约承诺、协商确定劳动关系,就劳动权利和义务内容达成合意,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订立。

但由于一方或双方的原因,会要求劳动合同从某一个时间开始生效,也就是附始期的劳动合同。

二、大学生就业协议的主体

大学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进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

因此,就业协议的主体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

其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不言而喻,学校作为一个主体,其作用是维护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秩序,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并兼有证明学生毕业信息的真实性。

当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就业主体,除了高校毕业生本人及用人单位外,客观上还存在高校和用人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所属的人才部门(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它们往往对用人单位能不能接收毕业生、同意不同意毕业生去,依然存在话语权。

但《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劳动合同即生效。

因此,我们的高校和地方政府所属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尊重高校毕业生的自主择业权和用人单位的自主用人权,要从个体的微观管理向宏观的政策导向、法律规范转变,从注重管理向提供咨询服务转变。

学校作为大学生就业协议的一方主体一直是处于尴尬地位的。

根据我国《宪法》相关规定,就业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自主、自愿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应该进行干涉、限制。

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却规定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

简言之,学校若不同意,那么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就是无效的。

《广东省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明确表示,年《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只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签订,以前作为第三方的高校则只作为协议签订登记方,以确保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让就业选择更为市场化。

由此可见,国家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已经意识到了学校在三方协议中的尴尬地位。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变三方为两方。

就业协议的主体,应该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即学校应退出三方就业协议。

就业协议的签订、生效、履行和违约等事宜学校的签字、盖章无关,只能取决于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主观意愿。

是其主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需要。

三、大学生就业协议法律性质的界定

民事合同说、预约合同说、劳动合同说以及行政合同说都抓住了就业协议某一方面的特征或者功能,并据此解释就业协议的法律行政。

正是就业协议的多面性,告诉了我们界定就业协议的行政不能过于片面和武断。

笔者认为,要界定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必须始终坚持两个前提:

第一,高校毕业生的特殊性。

第二,就业协议制度实践的多样性。

坚持了上述两个前提,就会为我们解决此问题提供清晰思路:

劳动合同式的就业协议出现纠纷那么就按照劳动合同的理论解决;非劳动合同式就业协议出现纠纷则采民事合同理论解决;为了制度之间的协调,非劳动合同式的就业协议应该进行劳动合同式改造。

将劳动合同式的就业协议按照劳动合同处理,一方面可以快速将其纳入到完善的现行法体系中,缩减立法、司法成本;另一方面符合对毕业生这一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

因为非劳动合同式的就业协议明显不能够被认定为劳动合同,而其又完全具备了合同的特征,所以应当由民事合同理论调整。

至于在非劳动合同式的就业协议中,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了违约金之类的条款,则以合同法的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等理论解决即可。

四、大学生就业协议的法律效力

大学生就业协议的法律效力前已认定,就业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故《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规定当然的适用于判断结业协议的效力。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劳动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就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现重点分析大学生就业协议履行、无效及解除问题。

(一)大学生就业协议的履行

就业协议一经订立,就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履行就业协议的过程中的存在的违约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用人单位不履行就业协议

例如由于目前劳动力供需矛盾突出,就业压力很大,一些用人单位只接收毕业生,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甚至在就业协议约定的期限到来时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接收大学生。

这些用人单位单方面的原因使得就业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毕业生不履行就业协议

如大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此时大学生的行为构成违约。

实践中,大学生在签订就业协议后,找到更好的工作,考上研或者出国而不履行就业协议的情形比比皆是。

(二)大学生就业协议的无效

一般而言,无效协议是指欠缺就业协议的有效要件或违反就业协议订立的原则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效协议自订立之日起无效。

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而我国最新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无效情形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由于大学生就业协议本质上是劳动合同,所以,其无效的认定同样适用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基于大学生就业协议的特殊性,其无效的具体情形主要有:

一是在目前情况下,就业协议未经学校同意视为无效。

如有的协议经学校审查认为对毕业生显失公平,或违反公平竞争、公平录用的原则,学校可不予认可。

但从长远来看,高校应退出就业协议的主体,届时则不存在此种情形。

二是大学生或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如用人单位未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根本无录用计划而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

无效协议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责任方承担。

(三)大学生就业协议的解除

在目前情况下,大学生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三方解除。

单方解除,主要是大学生或用人单位的单独解除行为,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

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约方应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或协议上的依据,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就业协议,毕业生录用之后,可解除就业协议,或依协议规定,毕业生未通过用人单位考核的(前提是有明确的录用标准,或在就业协议中表明哪些是属于不符合录用资格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协议,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三方解除是目前大学生就业协议解除中的一种特有现象,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经协商一致,消灭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此类解除因是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三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三方解除应在就业计划上报主管部门之前进行,如就业派遣计划下达后三方解除,还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调整改派。

如前所述,学校作为大学生就业协议的一方主体一直是处于尴尬地位的,所以把就业协议的主体变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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