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诗宋词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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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诗宋词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2019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

修订条款

(2019年版)

注意:

带下划线的文字为新内容,方框标注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未标注文字为原内容。

1一般规则

1.0.1为保证托幼机构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性、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幼机构的建筑设计。

1.0.3托幼机构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幼机构的班级规模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托儿所和幼儿园规模

1.0.4托幼机构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满足功能要求,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

2.保障儿童、教师和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具备防灾能力;

3.符合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政策。

1.0.5托幼机构的建筑设计不仅要符合本规范,还要符合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

2术语

2.0.5客厅

儿童班级活动、公共活动、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6客厅单元

婴幼儿独立生活的空间。

2.0.9多功能活动室的多功能厅

全园婴幼儿开展文艺、体育、家长大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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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此条删除)

2.0.11喂奶室nursingroom

2.0.12

2.0.13晨检室(厅)morninginspectionroom

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3基地和总平面

3.1基地

3.1.1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1.2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

2.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

3.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

5.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6.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3.1.3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

3.2总平面

3.2.1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

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3.2.2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

两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A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规定;

2

全出口;

3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4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

5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3.2.3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幼儿园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

于2m2。

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2幼儿园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2A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3m2;

2B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托儿所,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3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

4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游戏器具下地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

宜设洗手池、洗脚池;

3.2.4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30%,宜设置集中绿化用地。

绿地内不应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3.2.5托儿所、幼儿园在供应区内宜设杂物院,并应与其他部分相隔离。

杂物院应有单独的对外出入口。

3.2.6托儿所、幼儿园基地周围应设围护设施,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并应防止幼儿穿过和攀爬。

3.2.7托儿所、幼儿园出入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其出入口应设置供车辆和人员停留的场地,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

3.2.8托儿所、

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3.2.8A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

3.2.9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向;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4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托儿所、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

4.1.2

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4.1.3

4.1.3A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

4.1.3B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

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4.1.4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

4.1.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

4.1.7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寒冷地区宜设门斗。

4.1.8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距离地面0.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3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

4门下不应设门槛;平开门距离楼地面1.2m以下部分应设防止夹手设施;

5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金属门;

6

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7门上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

4.1.9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

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

且净高不应小于。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

应大于。

4.1.10距离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

4.1.11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2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0.60m;

3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为0.26m;

4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

5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

6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踏步踢面不应漏空,踏步面应做明显警示标识;

7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4.1.12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

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

距不应大于。

4.1.13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

12。

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

4.1.1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1.14的规定。

4.1.15建筑室外出入口应设雨篷,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首级踏步0.50m以上。

4.1.16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3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4.1.17

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4.1.17的规定。

表4.1.17室内最小净高(m)

注:

改、扩建的托儿所睡眠区和活动区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6m。

4.1.17A厨房、卫生间、试验室、医务室等使用水的房间不应设置在婴幼儿生活用房的上方。

4.1.17B城市居住区按规划要求应按需配套设置托儿所。

当托儿所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可联合建设。

4.1.1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2托儿所生活用房

4.2.1

班应为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宜设公共活动空间。

4.2.2

4.2.3

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m2)

4.2.3A托小班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卫生间、储藏区等,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A的规定。

表4.2.3A托小班各区最小使用面积(m2)

注:

睡眠区与活动区合用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m2。

4.2.3B乳儿班和托小班宜设喂奶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临近婴幼儿生活空间;

2应设置开向疏散走道的门;

3应设尿布台、洗手池,宜设成人厕所。

4.2.3C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并应互相通视。

4.2.3D乳儿班和托小班活动区地面应做暖性、软质面层;距地1.2m的墙面应做软质面层。

4.2.4

所和幼儿园合建时,并应设单独独立安全出入口,室外活动场地宜分开。

4.2.5

4.2.5A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睡眠区应布置供每个婴幼儿使用的床位,不应布置双层床。

床位四周不宜贴靠外墙。

2配餐区应临近对外出入口,并设有调理台、洗涤池、洗手池、储藏柜等,应设加热设施,宜设通风或排烟设施。

3清洁区应设淋浴、尿布台、洗涤池、洗手池、污水池、成人厕位等设施。

4成人厕位应与幼儿卫生间隔离。

4.2.5B托小班卫生间内应设适合幼儿使用的卫生器具,坐便器高度宜为0.25m以下。

每班至少设2个大便器、2个小便器,便器之间应设隔断;每班至少设3个适合幼儿使用的洗手池,高度宜为0.4~0.45m,宽度宜为0.35~0.4m。

4.2.6

条删除)

4.2.6A托儿所生活用房除应符合以上条款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4.3.4条、第4.3.6条、第4.3.7条、第4.3.8条、第4.3.14条、第4.3.15条、第4.3.16条的规定。

4.3幼儿园生活用房

4.3.1

动室组成。

公共活动空间可根据需要设置。

4.3.2幼儿生活单元应设置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基本空间。

4.3.3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当活动室

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20105m2。

表4.3.3幼儿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m2)

4.3.5活动室宜设置的阳台或室外活动平台,

4.3.6同一个班的活动室与寝室应设置在同一楼层内。

(原规范没有规定)

4.3.7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做暖性、有弹性的地面,儿童使用的通道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4.3.8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空间布置的条件。

4.3.9寝室应保证每一幼儿设置一张床铺的空间,不应布置双层床。

床位侧面或端部距外墙距离不应小于0.60m。

4.3.10卫生间应由厕所、盥洗室组成,并宜分间或分隔设置。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4.3.13卫生间所有设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应符合幼儿人体尺度和卫生防疫的要求。

卫生洁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器之间应设隔板,隔板处应加设幼儿

扶手。

厕位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0.70m×0.80m(宽×深)

0.25m~0.30m。

4.3.14厕所、盥洗室、淋浴室地面不应设台阶,地面应防滑和易于清洗。

4.3.15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幼儿生活单元内宜设淋浴室;寄宿制幼儿生活单元内应设置淋浴室,并应独立设置。

4.3.16封闭的衣帽储藏室宜设通风设施。

4.3.17应设多功能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幼儿生活单元,其使用面积宜每人0.65m2,且不应小于90m2。

单独设置时宜与主体建筑用连廊连通,连廊应做雨蓬,严寒地区应做封闭连廊。

4.4服务管理用房

4.4.1(厅)、保健观察室、教师值班室、警卫室、

储藏室、园长室、所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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