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办20号露天矿山冶金有色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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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安办20号露天矿山冶金有色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
宁安办〔2008〕20号
2008年露天矿山、冶金、有色等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宁海县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2008年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08〕20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办〔2008〕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责任主体进一步突出;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的意识进一步加强;矿山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加快;冶金、有色行业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开展;达到消除或控制事故隐患。
二、隐患排查主要内容及治理过程
(一)露天矿山隐患排查主要内容
1、检查企业证照是否齐全,证照是否过期;
2、检查企业是否建立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3、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和进行演练等情况;
4、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资质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情况。
5、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按有关安全规程及开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生产,开采现状与设计技术资料和图纸是否相符;
6、检查企业设备设施是否进行检测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
7、检查企业矿区道路、用电照明以及警戒警示标志设置是否按规定要求;
8、检查企业是否实行露天采石场中深孔爆破应用情况,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实施爆破作业的情况,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距离、落实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有资质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9、检查企业是否按设计方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度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
10、检查矿山台阶高度以及分层凿岩平台宽度是否符合有关设计规定;
11、检查矿山企业有无掏底崩落、扩壶爆破以及斜坡面上悬挂宕索的“猴子式”凿岩爆破作业方式情况。
12、检查矿山爆破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定,以及与有关单位和人员签订爆破安全协议的情况。
13、检查矿山二次破碎淘汰爆破方式的情况。
14、检查矿山排土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15、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的情况。
16、露天矿山采场工作帮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查,露天边坡稳定性是否进行定期监测。
17、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二)露天矿山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整个过程5-10月)
第一阶段(5-6月)
制定2008年隐患排查方案,建立隐患排查责任制度,发动企业根据规定进行自查自纠。
要求企业按月将检查治理的情况上报给县、镇乡、街道安监部门,各地对企业上报的安全隐患,要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整改时限;对隐患排查不力或整改不及时的企业,应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阶段(7-8月)
各地要对照上述17项隐患排查内容,地毯式地大排查。
对边坡、周边环境等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的矿山企业,一律停产,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采矿权有偿出让的矿山,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因工程所需开采的矿山严格执行安全施设“三同时”;对排查中发现非法开采和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严厉打击
第三阶段(9-10月)
对限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制定监控措施,得到落实。
并针对矿山冬季生产的特点,加强对隐患的排查治理。
防止年末突击生产,加大防“三超”、反“三违”、打“三非”的力度。
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
(三)冶金有色企业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安全管理方面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
(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交接班制度的情况。
(4)特种作业人员和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施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情况。
(5)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技术措施方面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单位是否有设计资质,项目是否履行立项申请、审查、审批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存在私自变更设计、擅自改变工艺布局和增减设备的情况。
(2)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选型、水、油、汽等系统配置是否进行了安全风险辨识,是否落实了控制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措施。
(3)冶炼、铸造等生产环节冷却水是否及时排放,起重和吊运铁水、钢水、铜水、铝水等液态金属专用设备的设计单位资质、选型配套、制造企业资质、安装、运行和安全管理,是否达到安全规程要求。
(4)冶炼、铸造生产过程中,熔融金属和高温物质与水、油、汽等物质的隔离防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设备设施有缺陷的是否整改消除。
(5)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等区域煤气泄漏、冷却壁损坏、炉皮开裂、炉顶设备装料系统、制粉喷煤系统及热风炉等重大危险部位和区域,是否处于受控安全状态。
(6)转炉、精炼炉、均热炉的炉体冷却、倾翻、烟气回收等工艺环节是否处于受控安全状态,是否严格执行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环节防止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的安全管理制度,煤气柜、管线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要求。
(7)冶金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涉及氧气、氢气、二氧化硫、氮气、氯气、氨气等气体的生产、储存、输送、使用,预防泄露、中毒、窒息、爆炸等防范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
(8)冶金、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酸使用环节,预防爆炸、烧烫伤、中毒、外泄等防范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
(9)作业现场设置防范各类机械伤害事故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的情况。
起重作业应遵守GB6067的有关规定。
(四)冶金有色企业排查治理阶段
第一阶段(5-6月)
2008年隐患排查方案的制定,发动企业对照规定开展自查自纠,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建立责任人和安全措施。
要求企业按月将检查治理的情况上报给县、镇乡、街道安监部门,对企业上报的安全隐患,各地要进行分析,分类指导,及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整改时限;对隐患排查不力或整改不及时的企业,应停产整顿。
第二时段(7-8月)
依据企业自查情况,抽查重点环节、关键岗位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得到认真落实及进行整改。
第三时段(9-10月)
对限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制定周密的监控,采取有力措施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广泛发动,落实责任。
各镇乡、街道安监部门要根据全市和全省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工作意见的总体部署和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及时研究并部署辖区内矿山、有色、冶金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确时间步骤,细化内容要求,严格治理标准,督促企业认真按规定检查、依规治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二)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三)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四)隐患的治理方案。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隐患概况;
(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六)治理的时限和要求;(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要严格落实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企业必须自觉履行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责任。
提高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隐患排查治理效果。
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必须及时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并采取安全措施,要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和整改时限,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在隐患整改前,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停产整改,以确保整改期间的生产安全。
要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督查,谁负责”和“属地监管”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各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要及时掌握了解各企业的工作进展情况,不断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有效地推进本地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
(二)全面排查,突出重点。
各地在第一阶段要积极督促指导企业从“人、机、环境、管理”四个方面全方位系统性开展隐患自查自改治理活动,促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提高事故防范能力;在第二阶段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冶金有色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紧紧抓住矿山、有色、冶金领域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对存在共性隐患问题,要研究制定专门的安全管理技术和本质安全措施,消除矿山事故隐患;对问题突出、隐患多的企业,要认真查找原因,进行集中整治,防止矿山、冶金、有色企业事故的发生;在第三阶段要认真抓好隐患大排查“回头看”工作,进行一次再检查、再发动、再整改的活动,做到不留死角,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登记建档,有序推进。
在排查隐患过程中,实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分级、分层监管,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的分级监管网络,实行挂牌制。
并进行登记、归类、建档;建立隐患排查制度、隐患治理制度、治理验收制度;建立完善的企业监督管理台帐、日常检查记录台帐和隐患整改治理台帐,做到企业分布情况明细、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清晰、事故隐患治理结果明显。
同时在隐患排查中,要把企业进行标准化建设结合起来,坚持与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要把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结合起来,狠抓矿山设立应符合资源规划,严格限制在限采区和建筑石料资源保护区内新设矿山,严禁在禁采区设立矿山,把住准入关,要把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结合起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工作力度,消除隐患滋生根源;要把矿山、冶金、有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把与日常监管工作结合起来,严格监察执法,从严监管。
要把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严防排查期间发生事故,真正把排查隐患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部门配合,提高工作成效。
在隐患大排查过程中,要积极争取公安、国土、工商、监察等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发现矿山无证非法开采、越界开采、违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等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给有关部门,提高治理效果。
(五)注重执法方式,加大治理力度。
各地在开展隐患大排查中,要督促、指导企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对发现企业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查处,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无力整改的企业,要及时依法予以关闭。
(六)跟踪督促,及时总结。
为确保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畅通和及时总结,各地须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制度,在部署、企业自查自改、县级检查、督查和“回头看”等阶段中,专人负责定期统计辖区内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并在每月初,上报上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以便及时掌握和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整体工作进展,也便于全县汇总上报。
我们打算在整个隐患治理中期召开交流会,及时推广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发挥典型作用,促进工作深化。
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结束时,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监控措施是否落实,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采用考核的办法,进行“回头看”再检查,为做好迎接上级督查工作而准备。
有关说明
(一)高陡边坡:
一是指高度超过20米的不稳定非工作边坡(以检测检验结果为准);二是指没有实施台阶式开采,采用分层或“一面坡”方法开采,有可能造成较大坍塌事故的工作边坡,主要指以下几种类型:
(1)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装载的矿山,边坡高度超过20米并且整体坡度超过设计要求的边坡;
(2)采用浅孔爆破、机械装载的矿山,边坡高度超过8米并且整体坡度超过设计要求的边坡;(3)边坡底部存在人工装车的矿山,开采高度超过6米并且整体坡度超过设计规定的边坡。
(二)分台阶开采:
是指开拓工程修建到各生产台阶,运输车辆能到达每个生产台阶下部平盘装运,并且台阶高度符合有关要求的开采方法。
(三)开采总高度:
一般指采矿许可证核定的开采深度,范较大需实施分期开采的,可以按照设计中确定的实际开采总高度。
附件:
1、冶金企业事故隐患排查表
2、矿山企业整治检查事故隐患排查表
3、矿山等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登记表
二OO八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
安全生产矿山冶金隐患排查指导意见
宁海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6月3日印发
(共印50份)
冶金企业事故隐患排查表
排查小组成员
受排查单位
受排查单位负责人及电话
项目
序号
排查内容
检查意见
排查人
签字
安
全
管
理
1
有无证、照?
证、照是否到期。
2
建立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
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情况。
3
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
4
制定作业规程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5
安全投入和使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
措施专项经费。
6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
格证书。
7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书。
8
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9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
工伤保险费。
10
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
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和调查处理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2
对安全条件影响较大和本身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车辆进行定期检测检
验、检查记录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13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单位是否有设计资质,项目是否履行立项申请、审查、审批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存在在么自变更、擅自改变工艺布局和增
减设备的情况。
14
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选型、水、油、汽等系统配置是否进行了安全风险辨识,是否落实了控制重大危险源
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措施。
15
冶炼、铸造等生产环节冷却水是否及时排放,起重和吊运铁水、钢水、铜水、铝水等液态金属专用设备的设计单位资质、选型配套、制造企业资质、安装、运行和安全管理,是否达到安
全规程要
16
冶炼、铸造生产过程中,熔融金属和高温物质与水、油、汽等物质的隔离防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设备设施有缺陷的是否整改消除。
17
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等区域煤气泄漏、冷却壁损坏、炉皮开裂、炉顶设备装料系统、制粉喷煤系统及热风炉等重大危险部位和区域,是否处
于受控安全状态。
18
转炉、精炼炉、均热炉的炉体冷却、倾翻、烟气回收等工艺环节是否处于受控安全状态,是否严格执行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环节防止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的安全管理制度,煤气柜、管线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要求。
19
冶金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涉及氧气、氢气、二氧化硫、氮气、氯气、氨气等气体的生产、储存、输送、使用,预防泄露、中毒、窒息、爆炸等防范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
规程的要求。
安
全
技
措
施
20
冶金、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酸使用环节,预防爆炸、烧烫伤、中毒、外泄等防范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
21
作业现场设置防范各类机械伤害事故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的情况。
起重作业应遵守GB6067的有关规定。
企业排查
中发现和
主要隐患
和整改措施
县级安监
部门对整
改情况的
复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