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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时期保证电网安全运行工作规范

特殊时期保证电网安全运行工作规范(202)

特殊时期保证电网安全运行工作规范(202*)

特殊时期保证电网安全运行工作规范国电调[202*]447号(202*年8月)1.总则

1.1为保证特殊时期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对重要地区、场所安全可靠供电,使特殊时期保电工作规范化,制定本工作规范。

1.2特殊时期共分两级:

一级为;在中国召开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性会议、活动,国家级重要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等时期;其他由上级部门认定的时期。

二级为:

全国性主要节假日(春节、国庆节、五一劳动节、元旦),其他由上级部门认定的时期。

1.3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网、省电网调度机构。

2保电工作的组织领导

2.1各网、省调度中心设立保电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成员为调度中心领导、总工、各专业负责人第综合处(办公室)负责人,调度中心主任为工作小组组长。

2.2保电工作小组是相应调度管辖电网保电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机构。

其职责为:

2.2.1组织编制保证电网安全运行方案(保电方案,下同);2.2.2汇报、审核与下达保电方案;

2.2.3协调各专业及有关下级调度机构工作;2.2.4监督保电方案实施,组织处理突发事件;2.2.5汇报、调查保电过程中的重大事件;2.2.6总结保电工作。

2.3国调中心负责监督、协调全国性和跨大区电网、独立省电网的保电工作,网调负责指挥、协调大区电网及所辖省电网的保电工作3编制保电方案

3.1保电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3.1.1保电目标。

根据各自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及职责,确保所管辖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3.1.2组织、指挥系统及责任制;

3.1.3技术措施。

包括:

保障电网正常运行的安全稳定措施(包括一次系统方式安排、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使用等),调度管辖范围内主要发电厂、变电站安全措施,全网用电预测和发电出力安排,分区按保电级别和负荷重要程度制定紧急拉闸序位表等;3.1.4对运行及备用设备提前进行消缺、检修、调试的计划;

3.1.5必要的反事故演习方案,针对系统运行的薄弱环节的事故应急预案;3.1.6通信、治安、后勤等保障措施。

3.2一级保电力案应于保电时期开始前3周编制完成。

二级保电方案应于保电时期开始前2周编制完成。

4下达、实施保电方案

4.1保电方案须报网、省电力公司批准。

一级保电方案应于保电时期开始前2周下达,二级保电方案应于保电时期开始前1周下达。

一级保电方案同时报上级调度部门备案。

4.2保电方案批准下达后,保电工作小组要组织编写人员对运行人员和部分下级调度专业人员、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运行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明确工作要点和有关细节。

必要时,上级调度部门组织对一级保电工作进行检查。

4.3调度值班工作

4.3.1一级保电期间,工作小组成员及各专业负责人应在岗值班。

二级保电期间,工作小组成员、调度运行负责人应在岗值班,各专业负责人备班。

4.3.2值班人员在保电时期开始前2小时检查系统运行情况,并向上级调度报告。

4.4有关专业的工作4.4.1运行方式

1.做好负荷预测和区域功率平衡工作。

重要联络线输送功率控制合理,一级保电期间,保证受端电网失去最大电源或其中2回联络线故障跳闸时,保证重要负荷供电;二级保电期间,当受端电网失去最大一台机组时,保证重要负荷供电。

对与主系统联系较弱的地区,尽可能安排使其发用电基本平衡。

2.系统稳定考虑原则。

一级保电期间主变及母线发生故障,或发电厂出线及受端系统发生N-2故障时,保证重要负荷供电。

对稳定水平达不到导则要求的电网,二级保电期间,发电厂出线及受端系统发生N-1故障时,保证重要负荷供电。

3.调整电网设备检修计划,对存在缺陷的设备要在保电时期前安排消缺。

在保电期间,根据电网实际情况,尽可能保持电网为正常结线方式(电网运行特殊要求除外)。

保电期间停止有关新设备试运工作。

4.在保电期间,要根据系统运行和负荷变化情况,每日对电网运行方式做滚动调整,以适应保电要求。

4.4.2调度运行工作:

1.组织调度运行人员学习保电方案,熟悉电网运行方式的细节和要点

2.根据保电方案和电网运行特点,编制事故预想和处理预案。

事故预想应包括如下内容:

重要输电线路跳闸、大型电厂和枢纽变电站全停、局部电网解列、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和调度通信系统故障等。

3.根据保电方案要求,在正式进入保电期前,组织进行反事故演习。

对一级保电,网省调度应与有关下级调度和重要的发电厂、变电站进行联合反复故演习。

对二级保电,网省调度自行组织进行反事故演习。

演习后,要进行总结和评议。

4.核对事故限电序位,按保电级别对重点保电对象予以考虑。

4.4.3二次专业工作

1.对重要设备(如重要联络线、联络变压器及重要变电所母线)的主保护必须保证无缺陷运行,并核算和核对保护整定值,保证整定正确。

2.所有在保电期间达到校验周期或存在缺陷的二次装置,必须在保电期之前完成校验和消缺工作。

3.所有运行设备的继电保护装置、故障录波装置、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和自动化装置等必须按要求投入。

4.一级保电期间不安排继电保护、通信、自动化装置调试、校验、改造工作。

5.做好调度通信保障,对特别重要的发电厂、变电站要保证通信联络。

5.组织协调下级调度机构和运行单位保电工作

5.1要求下级调度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建立工作联系渠道。

5.2与有关下级调度机构研究重要场所保电措施。

5.2.1明确保电目标和要求;

5.2.2明确不同地区、场所、时段的保电级别;5.2.3明确重要和一般地区、场所、时段的划分;5.3督促发电厂、变电站落实安全运行措施,要求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变电站对可能出现的设备故障(异常)制定紧急处理预案和保厂(站)用电措施,并报上级调度部门备案。

5.4重要场所可靠供电措施。

重要场所保证两路及以上供电电源,必要时配备临时发电车,特别重要的场所可配备UPS电源;用户自备电源应提前进行启动试验;安排重要场所和用户装设的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退出运行。

6运行情况汇报和保电工作总结

6.1在保电期间电网发生重大事故时,有关调度机构应立即了解情况,按国调中心下发的《网省调电网运行情况汇报规定》,逐级汇报。

6.2在一级保电期间,每日9时向上级调度报前一天保电情况(无异常情况可不报)6.3一级保电工作总结应于保电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网省电力公司。

一级保电工作总结同时报上级调度机构。

6.4一级保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

保电任务完成情况、对保电方案的评价、主要经验和教训、改进措施和建议等。

7附则

7.1本规定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解释。

7.2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扩展阅读:

电力现场安全工作规程(202*)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宜兴市供电局加强科学管理的需要而制定的。

本标准在编写格式和规则上执行《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以及《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DL/T600-1996)。

本标准由宜兴市供电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安保科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路俊本标准批准:

潘金海本标准由安保科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切实保证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电力系统发、供、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第2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变、送、配、农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包括基建安装人员)。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一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第4条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

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上者;低压:

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及以下者;第5条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约两年一次);

二、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线路热力和机械部分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三、学会紧急救护法(附录六),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第6条电力线路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

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温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参加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后,方能参加工作。

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对外单位派来支援的电气工作人员,工作前应介绍现场电气设备结线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第7条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第8条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第9条本规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必须符合附录四、附录五的要求。

第二章线路运行和维护

第一节线路巡视

第10条巡线工作应由有电力线路工作经验的人担任。

新人员不得一人单独巡线。

偏僻山区和夜间巡线必须由两人进行。

暑天、大雪天,必要时由两人进行。

第11条单人巡线时,禁止攀登电杆和铁塔。

夜间巡线应沿线路外侧进行;大风巡线应沿线路上风侧前进,以免万一触及断落的导线。

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即使明知该线路已停电,亦应认为线路随时有恢复送电的可能。

第12条巡线人员发现导线断落地面或悬吊空中,应设法防止行人靠近断线地点8米以内,并迅速报告领导,等候处理。

第二节倒闸操作

第13条倒闸操作应使用倒闸操作票(见附录三)。

倒闸操作人员应根据值班调度员(线路工区值班员)的操作命令(口头或电话)填写倒闸操作票。

操作命令应清楚明确,受令人应将命令内容向发令人复诵,核对无误。

事故处理可根据值班调度员的命令进行操作,可不填写操作票。

第14条操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

操作票要填写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

操作人和监护人应先后在操作票上分别签名。

倒闸操作前,应按操作票顺序与模拟图板核对相符。

操作前后都应检查核对现场设备名称、编号和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断、合位置。

操作完毕受令人应立即报告发令人。

第15条倒闸操作应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并认真执行监护复诵制,发布命令和复诵命令都应严肃认真,使用正规操作术语,准确清晰,按操作票顺序进行逐项操作,每操作完一项,做一个“”记号。

操作机械传动的断路器(开关)或隔离开关(刀闸)时,应戴绝缘手套。

没有机械传动的开关、刀闸和跌落保险,应使用合格的绝缘棒进行操作。

雨天操作应使用有防雨罩的绝缘棒。

凡登杆进行倒闸操作,操作人员应戴安全帽,并使用安全带。

操作柱上油断路器(开关)时,应有防止断路器(开关)爆炸的措施,以免伤人。

第16条操作中发生疑问时,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必须向值班调度员或工区值班员报告,弄清楚后再进行操作。

第17条配电变压器更换跌落保险熔丝的工作,应先将低压刀闸和高压刀闸(或跌落保险)拉开。

摘挂跌落保险管时,必须使用绝缘棒,并有专人监护。

其他人员不得触及设备。

第18条雷电时,严禁进行倒闸操作和更换保险器丝工作。

第19条如发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情况时,可不等待命令即行拉开电源开关,但事后应立即报告领导。

第三节测量工作

第20条电气测量工作,至少应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夜间进行测量工作,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21条测量人员必须了解仪表的性能,使用方法,正确结线,熟悉测量的安全措施。

第22条杆塔、配电变压器和避雷器的接地电阻测量工作,可以在线路带电的情况下进行。

解开或恢复电杆、配电变压器和避雷器的接地引线时,应戴绝缘手套。

严禁接触与地断开的接地线。

第23条测量低压线路和配电

变压器低压侧的电流时,可使用钳型电流表,应注意不触及其他带电部分,防止相间短路。

第24条带电线路导线的垂直距离(导线驰度、交叉跨越距离)可用测量仪或在地面用抛挂绝缘绳的方法测量。

严禁使用皮尺、线尺(夹有金属丝者)等测量带电线路导线垂直距离。

第四节砍伐树木

第25条在线路带电情况下,砍伐靠近线路的树木时,工作负责人必须在工作开始前,向全体人员说明:

电力线路有电,不得攀登杆塔。

树木、绳索不得接触导线。

第26条上树砍剪树木时,不应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树枝。

人和绳索应与导线保持安全距离。

应注意蚂蜂,并使用安全带。

不应攀登已经锯过的或砍过的未断树木。

第27条为防止树木(树枝)倒落在导线上,应设法用绳索拉向与导线相反方向。

绳索应有足够的长度,以免拉绳的人员被倒落的树木砸伤。

树枝接触高压带电导线时,严禁用手直接去取。

第28条砍剪的树木下面和倒树范围内应有专人监护,不得有人逗留,防止砸伤行人。

第三章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第一节工作票制度

第29条在电力线路上工作,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填用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一);二、填用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二);三、口头或电话命令。

第30条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一、在停电线路(或在双回线路中的一回停电线路)上的工作;

二、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配电变压器台架上或配电变压器室内的工作;所谓全部停电,系指供给该配电变压器台架或配电变压器室内的所有电源线路均已全部断开者。

第31条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一、带电作业;

二、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

三、在运行中的配电变压器台上或配电变压器室内的工作。

第32条测量接地电阻、涂写杆塔号、悬挂警告牌、修剪树枝、检查杆根地锚、打绑桩、杆、塔基础上的工作、低压带电工作和单一电源低压分支线的停电工作等,按口头和电话命令执行。

第33条工作票签发人可由线路工区(所)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的主管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供电局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的人员来担任。

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第34条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工作票签发人:

1、工作必要性;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二、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2、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

3、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4、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必要时还应加以补充;5、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本规程;6、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三、工作许可人(值班调度员、工区值班员或变电所值班员):

1、审查工作必要性;

2、线路停、送电和许可工作的命令是否正确;

3、发电厂或变电所线路的接地线等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四、工作班成员:

认真执行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互相关心施工安全。

并监督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第35条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

如有个别错、漏字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

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负责人,一份留存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处。

第36条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

第一种工作票,每张只能用于一条线路或同杆架设且停送电时间相同的几条线路。

第二种工作票,对同一电压等级,同类型工作,可在数条线路上共用一张工作票。

在工作期间,工作票应始终保留在工作负责人手中。

工作终结后交签发人保存三个月。

第37条第一、二种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

第38条事故紧急处理不填工作票,但应履行许可手续,做好安全措施。

第二节工作许可制度

第39条填用第一种工作票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必须在得到值班调度员或工区值班员的许可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40条线路停电检修,值班调度员必须在发电厂、变电所将线路可能受电的各方面都拉闸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将工作班、组数目,工作负责人的姓名,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记入记录薄内,才能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

第41条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必须通知到工作负责人,其方法可采用:

一、当面通知;二、电话传达;三、派人传达。

第42条对于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在值班调度员或工区值班员不能和工作负责人用电话直接联系时,可经中间变电所用电话传达。

中间变电所值班员应将命令全文记入操作记录薄,并向工作负责人直接传达。

电话传达时,上述三方必须认真记录,清楚明确,并复诵核对无误。

第43条严禁约时停、送电。

第44条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不需要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三节工作监护制度

第45条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班人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项。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应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动作。

分组工作时,每小组应指定小组负责人(监护人)。

线路停电工作时,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在班组成员确无触电危险的条件下,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

第46条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对有触电危险、施工复杂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应增设专人监护。

专责监护人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第47条如工作负责人必须离开工作现场时,应临时指定负责人,并设法通知全体工作人员及工作许可人。

第四节工作间断制度

第48条在工作中遇雷、雨、大风或其他任何情况威胁到工作人员的安全时,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可根据情况,临时停止工作。

第49条白天工作间断时,工作地点的全部接地线仍保留不动。

如果工作班须暂时离开工作地点,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和派人看守,不让人、畜接近挖好的基坑或接近未竖立稳固的杆塔以及负载的起重和牵引机械装置等。

恢复工作前,应检查接地线等各项安全措施的完整性。

第50条填用数日内工作有效的第一种工作票,每日收工时如果要将工作地点所装的接地线拆除,次日重新验电装接地线恢复工作,均须得到工作许可人许可后方可进行。

如果经调度允许的连续停电、夜间不送电的线路,工作地点的接地线可以不拆除,但次日恢复工作前应派人检查。

第五节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

第51条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包括小组负责人)必须检查线路检修地段的状况以及在杆塔上、导线上及瓷瓶上有无遗留的工具、材料等,通知并查明全部工作人员由杆塔上撤下后,再命令拆除接地线。

接地线拆除后,应即认为线路带电,不准任何人再登杆进行任何工作。

第52条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应报告工作许可人,报告方法如下:

一、从工作地点回来后,亲自报告;

二、用电话报告并经复诵无误。

电话报告又可分为直接电话报告或经由中间变电所转达两种。

经中间变电所转达报告,应按照第42条规定手续办理。

第53条工作终结的报告应简明扼要,包括下列内容:

工作负责人姓名、某线路上某处(说明起止杆塔号,分支线名称等)工作已经完工,设备改动情况,工作地点所挂的接地线已全部拆除,线路上已无本班组工作人员,可以送电。

第54条工作许可人在接到所有工作负责人(包括用户)的完工报告后,并确知工作已经完毕,所有工作人员已由线路上撤离,接地线已经拆除,并与记录薄核对无误后方可下令拆除发电厂、变电所线路侧的安全措施,向线路恢复送电。

第四章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一节停电

第55条进行线路作业前,应作好下列停电措施:

一、断开发电厂、变电所(包括用户)线路开关和刀闸;二、断开需要工作班操作的线路各端开关、刀闸和可熔保险;

三、断开危及该线路停电作业,且不能采取安全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和同杆线路的开关和刀闸;四、断开有可能返回低压电源的开关和刀闸。

第56条应检查断开后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是否在断开位置;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机构应加锁,跌落保险器的保险管应摘下;并应在开关或刀闸操作机构上悬挂“线路有人工作,禁止合闸!

”的标示牌。

第二节验电

第57条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要先验电,验明线路确无电压。

验电要用合格的相应电压等级的专用验电器。

330千伏及以上的线路,在没有相应电压等级的专用验电器的情况下,可用合格的绝缘杆或专用的绝缘绳验电。

验电时绝缘棒的验电部分应逐渐接近导线,听其有无放电声。

确定线路是否确无电压。

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并有专人监护。

第58条线路的验电应逐相进行。

联络用的开关或刀闸检修时,应在其两侧验电。

对同杆塔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进行验电时,先验低压,后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上层。

第三节挂接地线

第59条线路经过验明确实无电压后,各工作班(组)应立即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

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若有感应电压反映在停电线路上时,应加挂接地线。

同时,要注意在拆除接地线时,防止感应电触电。

第60条同杆塔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挂接地线时应先挂低压,后挂高压,先挂下层,后挂上层。

第61条挂接地线时,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接地线连接要可靠,不准缠绕。

拆接地线时的程序与此相反。

装、拆接地线时,工作人员应使用绝缘棒或戴绝缘手套,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

若杆塔无接地引下线时,可采用临时接地棒,接地棒在地面下深度不得小于0.6m。

第62条接地线应有接地和短路导线构成的成套接地线。

成套接地线必须用多股软铜线组成,其截面不得小于25平方毫米。

如利用铁塔接地时,允许每相个别接地,但铁塔与接地线连接部分应清除油漆,接触良好。

严禁使用其他导线作接地线和短路线。

两线一地制系统的线路验电后,装接地线的规定,由各供电局自行规定。

第五章一般安全措施

第一节挖坑

第63条挖坑前必须与有关地下管道、电缆的主管单位取得联系,明确地下设施的确实位置,做好防护措施。

组织外来人员施工时,应交待清楚,并加强监护。

第64条在超过1.5m深的坑内工作时,抛土要特别注意防止土石回落坑内。

第65条在松软土地挖坑,应有防止塌方措施,如加挡板、撑木等。

禁止由下部掏挖土层。

第66条在居民区及交通道路附近挖的基坑,应设坑盖或可靠围栏,夜间挂红灯。

第67条塔脚检查,在不影响铁塔稳定的情况下,可以在对角线的两个基脚同时挖坑。

第68条石坑、冻土坑打眼时,应检查锤把、锤头及钢钎子。

打锤人应站在扶钎人侧面。

严禁站在对面,并不得带手套,扶钎人应带安全帽。

钎头有开花现象时,应更换修理。

第69条变压器台架的木杆打帮桩时,相邻两杆不得同时挖坑。

承力杆打帮桩挖坑时,应采取防止倒杆的措施。

使用铁钎时,注意上方导线。

第二节立杆和撤杆

第70条立、撤杆塔等重大施工项目(具体项目由供电局决定)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局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立、撤杆要设专人统一指挥。

开工前讲明施工方法及信号。

工作人员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服从指挥。

在居民区和交通道路上立、撤杆时,应设专人看守。

第71条立、撤杆要使用合格的起重设备,严禁过载使用。

第72条立杆过程中,杆坑内严禁有人工作。

除指挥人及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必须远离杆下1.2倍杆高的距离以外。

第73条立杆及修整杆坑时,应有防止杆身滚动、倾斜的措施,如采用叉杆和拉绳控制等。

第74条顶杆及叉杆只能用于竖立轻的单杆,不得用铁锹、桩柱等代用,立杆前应开好“马道”。

工作人员要均匀地分配在电杆的两侧。

第75条利用旧杆立、撤杆,应先检查杆根,必要时应加设临时拉绳。

第76条使用吊车立、撤杆时,钢丝绳套应吊在杆的适当位置,防止电杆突然倾倒。

第77条在撤杆工作前,拆除杆上导线前,应先检查杆根,做好防止倒杆措施,在挖坑前应先绑好拉绳。

第78条使用抱杆立杆时,主牵引绳、尾绳、杆塔中心及抱杆顶应在一条直线上。

抱杆应受力均匀,两侧拉绳应拉好,不得左右倾斜。

固定临时拉线时,不得固定在有可能移动的物体上,或其他不可靠的物体上。

第79条杆塔起立离地后,应对各吃力点处做一次全面检查,确无问题,再继续起立。

起立60度后,应减缓速度,注意各侧拉绳。

第80条已经立起的电杆,只有在杆基回土夯实完全牢固后,方可撤去叉杆及拉绳。

杆下工作人员应戴安全帽。

第81条整体组立杆塔,还应制定具体施工安全措施。

第三节杆、塔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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