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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教相关教育政策法规选讲

依法治教---相关教育政策法规选讲

五华区教师进修学校 杨晓萍

第一部分 依法治教的重要意义

【案例一】 "屡教不改的差生"------张华

育新中学是豫东某市一所普通初中,教学质量在全市处于中上水平,在校人数较多。

为了提高升学率,学校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以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并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严格执行。

  张华是初二(4)班的学生,学习成绩较差,常常违反校规校纪。

2005年4月6日张华又没有按时交作业,班主任刘老师骂他是"彻头彻尾的差生,永远也不会改好了",并按照校规将其逐出课堂,让他写完作业再回来。

下午放学后,张华偷偷返回教室,拿篮球向教室墙壁上猛击,并将教室黑板打碎,以表示对班主任惩罚自己的不满。

班主任老师得知后非常生气,将他的问题报告了校长。

校长在查明事实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按原价赔偿,并处以同样价格的罚款"的规章制度,对张华做出三点处理决定:

一、给与警告处分:

二、照价赔偿黑板;三、罚款150元(依照黑板价格)。

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都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学校还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例,大谈依法治教、从严治校的重要性,并将张华定性为"屡教不改的差生"。

临近中考,各校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学校为了提高升学率,出台了新的规定,要求各毕业班进行"差生选举",每班采用投票的方法选举若干"差生",并强行令其"提前毕业"或转学。

张华在这次"选举"中不幸当选。

他自认倒霉,被迫离开了学校,连他的家长也认为这是咎由自取,并没有提出抗议,让他去南方打工了。

一、依法治教的基本依据

案例中张华受到学校一连串的处分,学校和教师似乎都严格遵循校规办事,而且认为是在"依法治教、从严治校"。

案例中的教师和学校是否真的做到"依法治教"了呢?

仅仅是按照法律法规来进行教育教学就是"依法治教"吗?

首先要弄明白什么是"依法",也就是要明确"法"的内涵。

  1、"法"的内涵:

  所谓"法",是指学校管理之法源。

有狭义、广义两种理解。

 狭义上"法"主要是专指有关学校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

  广义的"法"不仅包括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还应包括《宪法》中有关学校教育的内容,以及其他与学校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也涉及《民法通则》、《刑法》、《行政处罚法》等。

可见,依法治教所依之法,宜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事实上,依法治教既应依据专门规范教育事项的特别法律,又必须依据全社会共同遵守的一般法律。

  2、学校规章制度≠法律法规

各级各类学校所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范畴。

各级各类学校所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俗称"校纪",属于行为规范,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

校纪一般只对本校的教职工和学生有约束力,对其他学校并无约束力,其适用范围非常狭小,而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则大得多,

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属于法律,属于行为规范。

学校规章制度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若相抵触,则不合法。

  【案例一】分析

案例中学校的校纪虽然有某些可取之处,但却有多处与法律相抵触的地方,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因而其校纪不合法。

例如,首先,违背了《新义务教育法》第27条。

该条规定: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如果违反规定开除学生,将依法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案例中学校规定通过选举的方式确定"差生",并强制其离开学校,显然是违背《义务教育法》。

其次,违背了《行政处罚法》。

案例中,学校对张华损坏公物的处罚有合法的部分,也有明显违法的成分。

给予警告处分和按照原价赔偿黑板是合法的,而对学生罚款则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学校拥有对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该法还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依法治教的重要意义

【案例二】隆回二中的"三色"教育--"唱响红色,打造绿色,远离黑色"

湖南省隆回县第二中学的教学实验大楼前的两棵橘树上挂满了黄橙橙的橘子,但从来没有学生去采摘,原因是近年来,隆回二中不断探索德育工作新路,坚持依法治教,巧打"唱响红色,打造绿色,远离黑色"三张牌,即开展"三色"教育--红色激励教育、绿色成长教育、黑色警示教育,学生思想品德合格率达99.7%,优秀率92%。

 三色教育中的"黑色警示教育"是学校具有创造性的法制教育。

有三项重要措施:

  其一,面向多元化时代,构建"主题意识导向强化机制"。

  强调学生的主题意识必须与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的思想相适应,保证主题意识朝健康方向发展,建立舆论导向和观念制导的自我完善机制,帮助学生在思想上形成抵御"社会细茵"的"防火墙"。

  其二,以"法律方程式"为载体,强化"黑色警示教育"。

  隆回二中德育处精心设计了"法律方程式":

M=|N(x+y+z)|,其中,M代表一个人成就的大小,N表示一个人的创造力,x表示个人素质,y表示个人努力程度,z表示一定的客观条件,绝对值代表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并遵纪守法,只有把N、x、y、z都置于绝对值符号内,才能使个人的成就M真正成为现实。

如果没有方程式中的法律为我们保驾护航,既使个人学识水平再高,创造能力再强,也不可能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有的甚至还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

  其三,构"两防工程"免疫系统。

  一是建立学校"防护墙",以法制教育课为黑色警示教育的校本载体,运用灵活的教育方式,强化学生的法制意识;二是建立社会的"防护林",学校与政府部门一起努力净化学校周边环境,合理运用社会资源,截断不良社会习气进入校园的路径,使学生在澄净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最值得一提的是,隆回二中改变了过去德育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以罚代育"、"以罚代教"的育人模式。

坚持依法治教,注重德育过程中的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自我警示教育。

有效减少了德育过程中违法违纪现象的出现,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隆回二中的"唱响红色,打造绿色,远离黑色"三张牌,正是依法治教原则在学校教育教学中的直接体现。

隆回二中的例子说明依法治教在治校育人的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表现在:

  

(一)依法治教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具有法制精神的年轻一代的需要。

《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然而,法治国家的建设根本在人,关键在公民的法治精神,学校教育无疑是培育公民法治精神的关键场所。

  

(二)中小学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生动体现。

通过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按照教育法律法规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章办事,有利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和维护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

同时,通过实行依法治教,在校园中形成民主、公平、和谐的良好氛围。

  (三)依法治教是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依法治教可以改变过去以行政领导为主导的"人治"管理模式,学校管理者依法行政,依法办学,势必推进学校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即从封闭的集权式管理向开放式的民主化管理转化,增强决策民主,健全监督机制,保证学校发展的稳定性、可持续性。

  (四)依法治教是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国际性的社会问题。

我国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在校生、辍学生犯罪率呈上升趋势,而且体现出犯罪主体低龄化、团伙化;手段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

为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国家先后颁布《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

两者都明确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保护和预防责任。

中小学生是全国未成年人的主体,因此,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中小学校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五)依法治教从根本上促进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

世界各国的学校教育都是国民教育的主要途径,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程度又直接影响学校教育的质量,影响国民的整体素质和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

法国、英国、德国、美国等国的发展,以及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的崛起,都向世人昭示了这一点。

战后的日本,在大力发展教育,增加教育投入的同时,制定了完整的《学校教育法》,通过法治途径规范学校管理,发展学校教育,以学校教育为主渠道提高国民的科技和文化素质,从而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提高了日本的综合国力。

据统计,日本在1950-1972年间,科教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贡献率达到了52%。

美国自1945年以来,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是得益于教育和科技的进步。

这些都充分说明了依法治教的重要性。

三、依法治教的认识误区

【思考】"依法治教"的理解

∙v观点一:

"依法治教"'就是"以法治教"。

就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来办事,法律就是整个教育工作的工具和手段。

∙v观点二:

"依法治教"就是"以罚治教"。

就是严格按照校规校纪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罚,才能理顺学校的管理,建立比较和谐的教学、管理秩序。

∙v观点三:

强调"依法治教"就必须放弃"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要么依法治教,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要么‘以人为本',放弃规章制度

以上这些观点正确吗?

(一)必须明确"依法治教"不是"以法治教"

 1、"依"和"以"有区别。

所谓"依",是指依据和根据。

必须要澄清一种模糊认识,即把"依法治教"理解为"以法治教",一字之差却有着重要区别。

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把法律作为工具和手段来治教和执教,应把法律作为教育工作的依据和最高权威,即教育管理者要在工作中体现一种法治精神。

  2、"依法治教"强调的是依法办事;而"以法治教"强调运用法律手段

"依法治教"也并不排斥教育管理和教育发展中运用政治手段、经济手段、文化手段及其他手段,而是强调综合运用这些手段。

但无论运用哪一种手段,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简单地以法律手段来代替行政手段并不是依法治教所追求的目标。

  3、"依法治教"强调受教育权的不可侵犯性,突出了学生的主体地位。

"以法治教"强调管理权力,视法律为管理的工具,突出了教育者的管理权,削弱了学生的自主性。

 

  【案例一】中,由于学校和教师对待学生一味强调"法律"--"校纪"的权威性,严格执行校纪,而不采取其他有效的育人方式,最终导致了学生张华的失学,致使教育个案失败。

总之,不能简单地将"依法治教"理解成"以法治教"。

(二)必须明确"依法治教"不是"以罚治教"

 所谓"治",是指管理,而非管制,是管理和服务的统一,不是消极地运用法律来管治学校,而是指在学校管理中能动地开展依法育人、依法管理。

法律除了具有惩罚、警戒、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还有评价、指引、预测人们行为,保护、奖励合法行为以及思想教育等基本功能。

【案例一】中,学校对学生张华问题的处理恰恰就走进了这个误区,没有对张华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没有激励,没有矫正,而只是一味的惩戒,导致教育的失败。

  (三)必须明确"以人为本"与"依法治教"相辅相成、有机统一

一方面,"以人为本"不是"人治"。

"以人为本"强调要在学校范围内造成一种人尊重人、人理解人、人关心人、人爱护人的氛围,但这种氛围的形成不是无原则的迁就,尊重、理解、关心、爱护必须体现"法治"的精神,要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尺度,所以,不能以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为由而放弃"依法治教"。

另一方面,"依法治教"所强调的是"法治"而不是"法制",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然后严格地执行这些规章制度,充其量只是"法制"而决不是"法治"。

"法制"仅仅是"法治"的一个前提和基础,并不是"法治"的全部。

"法治"强调的是一种法治的精神,这种法治的精神必须贯彻到执行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去。

只有在充分发扬了民主,在充分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爱护人的氛围下才能真正体现法治精神,真正做到"依法治教"。

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学校管理的主要对象是人,学校管理的目的也在于人--学生的全面发展,而"依法治教"所要强调的恰恰也是人。

"以人为本"与"依法治教"尽管其强调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两者都是管理学校的重要方面,缺一不可。

学校领导应同时树立起"以人为本"与"依法治教"的管理思想。

 建议:

 1.教师的教育教学必须符合依法治教的精神,不违背教育法律法规;

 2.教师的教育教学方法必须符合教育教学规律;

 3.教师的教学内容要全面,合理,教育学生要因材施教,说理要简单明了,重点突出;

 4.教师的观念、思想要体现时代精神,方法要具有可操作性,能指导、促进教育教学。

 

第二部分 目前班主任依法治教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小学班主任在依法治教的过程中,关键要做到守法和用法。

但由于法制意识的淡薄,当今有些班主任在工作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不当行为,有的甚至是违法行为。

【案例三】  北京学生余婷婷状告母校

北京学生余婷婷在高二学年结束时因成绩不佳被学校要求分流,她不得已进入了本市的一家私立中学,完成高三学业后顺利考入了大学。

在获得了胜于雄辩的事实结果(以她高二结束时的学习基础,通过高三的正常学习,完全可以考上大学)之后,她愤然将母校告上法庭。

  传媒曾披露过另一起发生在甘肃省定西地区的侵犯学生权利的事件:

当地某中学组织全校196名高三学生参加了一次"摸底测试"之后,共有83名同学因成绩不理想,被通知不必再去学校上课。

该中学那83名同学的遭遇,与余婷婷高二结束时的境况属于同一种性质:

受教育者在自身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学习成绩不够理想绝不是过错),被教育者单方面粗暴地中止了上学的权利。

该中学将83名学生"放逐"出校门,是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30%的高考升学率,为了"通过这次考试减少参加高考的学生人数"。

  余婷婷和那83名学生遭受的"待遇"令人愤慨。

其实,即便余婷婷在私立中学高三毕业后未能考上大学,或是就在她刚刚被母校强制性分流出去的时候,她依然有十分充足的理由认定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可以将母校告上法庭。

那83名同学也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云南省富民县某中学也曾有类似事件发生,两名学生为此溺水死亡,好在由于媒体的介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干预,离校学生终于走进中考考场。

【案例四】  河南某县中学谢老师的处罚

河南省某县一中学,交通不便,学生居住得很分散,有的学生住家距离学校竞达20多公里远。

学校为了方便管理,采用寄宿制。

为了保证学生每周一能按时上课,校方规定,学生必须一律在星期天返校。

这个学校初一的两名学生由于路途遥远,经常违反此项规定,常常不能在星期天正常返校。

有一周星期一上午9点多,这两名同学才赶到学校,而此时已经是上午第二节课了。

他俩见正在上课,不敢贸然走进教室,就躲到寝室里。

不料,政教处的谢老师发现了躲在寝室中的两个人,马上对两名学生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罚他们冲洗厕所,劳动完成之后才能回教室上课。

两名学生把厕所冲洗完之后回到教室,已经是中午12点多。

【案例五】  河南平顶山某小学出走的张晓娜

  河南平顶山的小学生张小娜曾经离家出走,幸好得到了民警的及时救助才能重回父母身边。

什么原因让一个四年级的学生产生离家出走的想法呢?

《大河报》报道,张小娜所在的学校从三年级起就要求学生每天早上5点30分到校上早自习,一旦上学迟到,就要罚站。

张小娜以前迟到过几次,每次都要在校门口站一节课才能进教室。

出事的那天早上,妈妈叫张小娜起床已经晚了,张小娜因为惧怕学校的罚站,就产生了出走的念头。

她本打算去许昌找亲戚,结果坐错了火车,幸亏得到了民警的帮助才能够回家。

以上案例分析:

一、侵犯学生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中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一项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也明确规定: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在教育方面享有的重要权利,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

从广义上讲,受教育权包括每个人按照其能力平等地享受教育的权利,同时也包括要求提供教育机会的请求权。

从狭义上讲,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平等的接受教育权利。

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情形:

∙v设置各种条件侵犯学生的入学权(小学新生入学测试、六岁半入学的规定);

∙v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权(劝问题学生退学,课堂提问不面向全体学生);

∙v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成绩不好不让参加考试,以免"拖后腿");

∙v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对违纪学生随意停课、不交农业税等不准进教室);

∙v侵犯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擅自更改学生在志愿、限制学生填报志愿);

∙v侵犯学生升学、复学方面的同等权利(少年犯能否返校学习);

∙v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齐玉苓案);

∙v强制分流学生(未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

∙v迟迟未到的录取通知书,延误了入学报到;

∙v随意开除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的规定);

 

【案例六】   "一包饼干"的风波

  刚刚踏入初中门槛的小王,面对突如其来的课业负担没有充分的准备,只好天天熬夜苦读来应对。

由于睡眠不足,小王早上常常起不来,每天都是匆匆赶到学校,根本没有时间吃早饭。

学校明确规定上课时不许吃东西,但是由于饥饿难耐,小王就趁班主任不注意的时候迅速从课桌里拿出饼干,偷偷咬上一口。

 一天.班主任发现了小王偷吃东西,不管三七二十一,就强行从课桌里翻出饼干,粗暴地将其扔进了教室后面的垃圾筒里。

 

【案例七】    孙老师撕毁学生作业本

  初一

(1)班教室里静悄悄,只有学生写字的沙沙声。

这是一节自习课。

班主任孙老师坐在讲桌后面,批阅语文作业。

忽然,她的脸色变得十分难看,用圆珠笔使劲地戳了几下本子,然后在上面画了一个大大的叉号。

  "马立民!

过来!

"她怒气冲冲地一喊,把正在写作业的学生吓了一跳。

马立民从座位上站起来,脸色吓得煞白。

孙老师展开马立民的作业本,对他说:

"你看看,你乱写的都是什么?

这字还有法儿看吗!

和一堆乱草一样!

"

  马立民瞟了本子一眼,低下头没说话。

  "你说,我说过你几回了?

你就不能认真写一次作业?

你看你写的这些字谁认识!

你懂不懂尊重老师!

都像你这样写作业,老师还不得累死!

"孙老师气得站起来,把本子撕成两半,又撕了几下,将撕烂的本子重重甩在讲桌上:

"回去重写!

再乱写乱画,我还撕!

"

  马立民回到座位上,哭了起来。

 

【案例八】   洛阳市新安县某小学豆奶加工

《今日安报》的记者报道:

洛阳市新安县某小学在教务处旁边开了一个加工豆奶的"车间"。

在不足20平方米的一间房子内,杂乱地堆放着泡豆子的大桶和盛豆奶的筐子,还有磨豆子的打浆机械等用具。

学校强制每一名学生每月交10元钱,订购这间小作坊生产的"健慧豆奶",如果不订,学生就要被罚站。

记者在学校操场的沙土中翻出了很多还没有拆包的"健慧豆奶",经了解才知道是学生埋进去的,理由是这种豆奶实在难喝。

记者仔细观察这些豆奶的包装,没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却写着"××小学学生专用奶"。

记者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县卫生监督中心依法查封了该小学的这个非法加工豆奶窝点。

卫生监督中心相关负责人说,该学校的豆奶加工没有提出过办证申请,他们的加工人员也没有健康体检证明。

【案例】这样的规章制度?

某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这样的规定:

学生迟到一次罚款1元,旷课一次罚款2元,不上课间操一次罚款1元,不交作业一次罚款1元,打架骂人罚款5元,吸烟罚款10元,损坏桌椅罚款50~100元,损坏玻璃罚款5-20元,损坏门窗罚款50~100元。

(--摘自褚宏启主编:

《教育法制基础》,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版)

二、侵犯学生财产权

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

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其财产应得到学校的管理和保护,当学校没有尽到保护职责,使其财产受到侵害时,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学生的自行车、手提电脑及其他特殊学习生活用品等,在校学习期间若校方疏于管理,根据过错程度应予赔偿。

独立财产权

财产不得没收是未成年人对财产享有独立财产权的基本内容。

学校无权没收学生的财产。

有的教师在学生上课看课外书或玩弄其他物品时,采取了没收的做法(丢失了应予赔偿),实际上侵害了学生对财产所拥有的所有权。

但对黄色期刊、管制刀具、毒品等应与有关机关联系;贵重物品应与学生的监护人联系。

侵犯学生财产权的情形:

∙v代购、代销物品,拿"回扣"

∙v违纪学生,进行罚款

∙v"乱收费"现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违反规定以择校费、赞助费、捐资助教款、建校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或实物;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代购或服务,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等)

 

三、侵犯学生人格权

人格权是每个自然人自身的权利,是人权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所谓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对自身所享有的权利。

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是作为一个"人"所不可或缺的东西,我们可以称之为"人格利益"。

对"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人格权。

现代社会,人格利益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对人格权的尊重是现代人权运动的目标和基本理念,人格权的保护,自然成为现代民法基本任务之一。

 

(一)侮辱学生人格尊严

【案例九】   2003年4月19日《成都商报》曾报道的新闻

2003年4月19日《成都商报》曾经报道过这样一则令人震惊的新闻。

成都某校初一学生小强上自习课时尿急,想请假但一直没老师来,憋不住了就嘱咐同桌女生把脸转过去,对着墙把尿撒进空饮料瓶,放学后忘了倒掉。

次日,班主任梁老师得知后,当即搜出这瓶尿逼他喝下。

小强回忆说:

"她一左一右扇了我两耳光,把瓶子塞给我说:

‘你这个畜生,简直变态!

这是你的饮料嘛,你把它喝了!

'我求她说:

‘梁老师,我知道错了,求你饶了我吧!

'可她说:

‘现在已经晚了'。

她一把抢过瓶子,把尿淋在我头发上,尿水顺着头发流到了我脸上、脖子里......"

 

【案例十】   2006年4月17日,山阳县两岭乡九年制学校选贼事件

2006年4月17日的傍晚,山阳县两岭乡九年制学校一位家境贫寒的孤儿学生,发现自己放在课桌里的衣服口袋内准备买饭票的10元钱不见了,他将丢钱的事告诉了班长和同学,大家都觉得他挺可怜的。

班长在上晚自习时,在班里进行了检查,因发现同学刘某和吴某的脸色有些红,遂重点对他们两人进行了检查和询问,这引起了全班同学的注意。

当天晚自习结束后,班长向班主任朱老师汇报了丢钱的事,并将发现同学刘某和吴某在检查时脸红的"疑点"做了汇报,建议在班上进行无记名投票以寻找这个偷钱人。

  次日早自习时,作为班主任的朱老师竞荒唐地采纳了班长的建议,要求全班学生投票选举那个所谓偷钱"贼"。

等"选票"集中上来后,朱老师大概看了一下,竞又当着全班学生的面宣布了"选举"的结果,使无辜的学生刘某和吴某因这场荒唐的"选举"而变成了"贼"。

 被凭空飞来的羞辱打蒙了的学生刘某和吴某,又被朱老师当即叫到了讲台前交代"问题",他们气愤地要求朱老师拿出自己是"贼"的证据.可朱老师却扬了扬手中的"选票"说:

"这些选票就是证据。

"两个学生为维护自己的清白同朱老师吵了起来,朱老师将这两个"选"出来的"贼"交到了李副校长办公室。

在听了朱老师的汇报后,这位糊涂的李副校长竞指着这两位学生说:

"你们说朱老师冤枉了你们,没有偷同学的钱,那你们又有什么证据来证明你们没有拿同学的钱呢?

"

之后.两名学生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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