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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福新政时期的经济法立法

罗斯福新政时期的经济法立法

第二章罗斯福新政时期的经济法立法

2.1新政颁布的经济法

2.1.1概述

美国长久以来奉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这种传统使得垄断和限制竞争最

易滋生,因此美国的经济法也是从规制垄断开始的。

美国自从1879年出现第一

家托拉斯—美弗石油公司之后,全国开始掀起合并的大潮,很快,托拉斯泛滥

成灾,它们垄断市场,操纵价格,肆意损害消费者利益,托拉斯的横行,加剧了

社会矛盾的激化,各地不断爆发反托拉斯的游行,在这种背景下,1867年,美

国爆发了反对铁路运输因垄断造成费用过高的“格兰奇运动”,要求铁路改革,

打击垄断,在这一运动的推动下,美国国内反垄断的呼声居高不下,人们纷纷要

求改革,对垄断进行规制。

1890年,国会通过了谢尔曼提出的反托拉斯法案一

一《反对不法限制和垄断,保护交易和通商的法律》①。

这一法律的颁布标志着

美国经济法的产生。

此后美国先后颁布了《商务和劳工部法》、《埃尔金斯法》、

《赫伯恩法》,1914年,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这些法

律是美国经济法独立的先声,也是现代经济法最早的表现形式。

美国经济法的出

现,主要原因是因为自由放任的经济体带」无法解决一些社会问题,这些问题都是

因为自由放任的市场引发的,所以经济法从出现开始,就是运用国家调节来解决

社会问题的国家调节之法。

因为国家干预经济是对美国一直以来奉行的自由放任

的一种改变,因此在经济法出现之初,只是对国家经济生活最严重的一些问题进

行规制,主要是在反垄断领域,所以美国经济法在开始的时候只是涉及了经济法

调整的一个领域,并非全部,美国经济法在开始时并不完整,仅仅具有反垄断法。

自由放任带来的恶果在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中暴露无遗,美国经济几乎

濒于毁灭的边缘,严重的危机赤裸裸地暴露了市场自动调节机制的失灵,要拯救

濒于崩溃境地的美国经济,必须借助于国家的力

农贷抵押法》、《农业贷款法》,1934年的《农作物贷款法》、《农业救济法》等,

通过这一系列的农业立法,美国的国家干预深入到农业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

费领域之中。

工业改革也是罗斯福新政中的主要内容。

1933年6月颁布了《全

国工业复兴法》,规定建立全国复兴委员会,负责监督工商企业界的公平竞争,

以便提高工业价格,刺激生产。

在该法之下,还制定了大约600多个工业法规,

其中包括限制最高工时和最低工资、取消童工、维持公平价格和限制自相残杀的

竞争内容。

上述内容后来分别被列入1935年的《全国劳工关系法》和1938年的

《公平劳动标准法》中。

此外,国会还通过了一系列管理交通运输业方面的法规,

如1935年的《联邦动力法》、1935年的《机动运载工具法》、1940年的《运输法》、

1936年的《商船法》和1939年的《民用航空法》等。

国家对工业交通运输业的

干预与调节,使国家同这些行业中垄断组织的结合进一步增强。

由此可以看出,罗斯福新政立法几乎涉及到美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

从银行到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甚至劳资关系等各个领域都进行了较为广

泛而深入的调节。

尽管罗斯福新政并没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克服资本主义经济危

机,但是,罗斯福新政的推行,对于缓解经济危机,促使经济复苏,确实起到了

一定的作用,同时,也为当时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开拓了一条通过国家调节经济,

人为刺激经济增长来缓和与摆脱危机的出路。

罗斯福新政实质上以政府干预代替

自由放任,结束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无序状态,保证社会繁荣稳定,这实际上也是

国家职能的一种变化。

罗斯福新政之前,《克莱顿法》等反垄断法只是涉及了经

济法中市场规制的领域,但对于经济法中的国家投资经营和宏观调控并没有涉

及,此时的经济法体系是不完整的,缺少了另外两大板块,但是,罗斯福新政颁

布的诸多法律弥补了这一缺陷,罗斯福新政之后,美国经济法的体系渐渐完整,

国家开始担负起全面的调节经济的职能。

这是美国自从建国之后对自由放任传统

的一次大变革,实际上标志着美国国家调节职能正式出现。

2.1.2新政颁布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分析

罗斯福新政之所以在经济法史上内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主要是因为它是

美国经济法成熟的标志,罗斯福新政之后,国家较为全面地担负起了调节经济的

职能,经济法作为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而存在,立法体系也趋向完备。

为什么将

罗斯福新政作为美国经济法成熟的标志呢?

这从对罗斯福新政期间颁布法律的

特点进行分析可以得出结论。

罗斯福新政期间颁布的许多法律,不同于美国以往的法律部门中的任何一

「〕,它具有自己的价值和作用,它们的颁布事实上使得国家担负起了经济调节的

职能,影响着国民经济的结构和运行。

首先,罗斯福新政期间颁布的诸多法律用

来调整的是国际调解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以国家为一方主体的社会关系,包

括国家调节中国家与企业等民间主体的关系,也包括国家同各有关国家机关之间

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这不同于用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和人身关系

的民商法,也不同于用来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的行政法,这类法律具有自己单

独的调整对象;其次,这类法律管理社会的目的和任务特殊。

它们是通过对社会

经济生活的干预、参与或促导,①影响社会经济的运行,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按

照国家预期的目标和途径发展,这不同于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正

当权益的民商事法律,也不同于为了保障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正常进

行,维护政治和社会秩序的行政法;再次,这类法律进行管理的方式和手段是特

殊的,它主要运用计划、经济政策杠杆对经济进行宏观的调控,或者由国家直接

参与其中,或者由国家运用强制方式排除对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

碍,这不同于主要采用行政命令直接管理的行政法,也不同于主要通过自愿、协

商来处理纷争的民商事法律;最后,这类法律具有独具一格的调整原则。

它贯彻

的是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的基本原则,既不同于贯彻命令与服

从的行政法,也不同于贯彻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民商法。

这类法

律具有自己单独的调整对象、调整原则,实际上已经独立成为一门单独的法律,

即经济法。

在罗斯福新政前,不单美国,世界各国的经济法体系都是不完整的,如英

国有企业组织管理法①,还有社会保障法②,但没有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方面的法

律法规。

德国有国家投资经营法③,有市场规制法④,但是没有宏观调控方面的法

律法规。

法国有宏观调控法⑤,而没有国家投资经营法,而且宏观调控法也不是

完整的,只限于价格方面的法律。

而美国相对来说,门类较齐全,有市场规制法,

主要是反垄断、反托拉斯法⑥,有宏观调控法⑦,但是没有国家投资经营法,而且

宏观调控法也不是完整的,立法上仍奉行国家不干涉经济的放任主义。

⑧在罗斯

福新政之前,美国经济法体系中只有市场规制的内容,罗斯福新政改变了美国经

济法部完整的局面。

新政时期颁布了《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法案》等关于国家投

资经营的法律,还颁布了《农业调整法》、《紧急银行法》、《证券交易法》等关于

宏观调控的法律。

经过罗斯福新政之后,美国已经具有了完备的经济法体系,经

济法的三部分都很完整。

判断一个国家经济法是否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标志有两个:

一是看该国事

实上国家是否担负起经济调节职能,二是该国的经济法制是否健全。

⑧从上述分

析可以看到,罗斯福新政之后,美国事实上已经建立了国家调节经济的制度,国

家已经较为全面地担负起经济调节的职能,同时,因为一系列经济法律的颁布,

美国的经济法体系趋向完备,所以说,经济法己经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美

国出现。

2.2新政颁布法律的内容体系

关于经济法的内容体系,中国的经济法学术界一直有不同的意见,经济法也

因此被分为几大派,其中最为著名的观点有四个。

一种是杨紫煊教授提出的“经

济协调关系说”,他认为经济法在内容上包括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宏

观调控法以及社会保障法四个部分⑩;第二种是李昌麒教授提出的“需要干预经

济关系说”,他将经济法的内容概括为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

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保障法律制度,社会分配法律制度①;第三种是

刘文华提出的“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他也将经济法的内容分为四部分,

分别是国家经济管理法,市场规制法,组织内部经济法,涉外经济法②;第四种

是漆多俊教授提出的“宏观调控说”,漆多俊教授根据市场经济的三个缺陷,提

出国家调节的三种方式,引出了著名的“三三理论”,将经济法的内容分成市场

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宏观调控法三个方面③。

漆教授提出的这一理论思路

明晰,逻辑性很强,国家调节成为一条主线贯穿始终,这一观点在上世纪90年

代之后引起了学术界的高度关注,成为极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观点,本文将采取

漆教授的分类方法对罗斯福新政时期颁布的主要法律从内容体系上进行分析。

2.2.1市场规制方面的法律

经过罗斯福和威尔逊两位总统的反垄断战役,美国经济从1893年的经济危

机中迅速得以恢复。

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享受着经济增长带来的无尽繁荣。

20

年代,共和党总统胡佛奉行彻底的经济不干预主义,但是市场经济是一架垄断势

力的制造机器,随着垄断势力的出现和实力蔓延,美国的失业问题越来越严重,经

济危机再度降临空前的繁荣演变为蔓延整个西方世界的空前危机。

危机当前,

主张改革、实行政府干预的富兰克林。

罗斯福当选为总统。

为了挽救风雨飘摇中

的政权,他在当政后的第五天就实行了著名的新政。

罗斯福新政首先将矛头对准

了垄断势力。

为了援助“压在金字塔底层的被遗忘的人们”,罗斯福总统通过《公用事业

控股公司法》来监管垄断企业财务,并明确了政府对人民的完全责任④。

公用事业

控股公司是自由放任主义政策的典型产物,和其他工业部门一样,美国公用事业

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由分散到集中的过程,大多数公用事业公司是通过控股形式

层层集中为金字塔般的控股公司。

到1932年,13家控股公司控制了全国四分之

三的私营电力公司。

⑤公用事业的集中,原本是为了集中资金和增强经营管理的

效率,但实际上却成了银行家和投机家牟取暴利的捷径。

控股公司为了自己的私

利,竞相发行带有欺骗性质的证券,以低价购买经营公司的原料,再高价向经营

公司出售经营管理技术、工程项目。

控股公司还肆意践踏各州法律,向立法者行

贿,成了社会腐败的源头。

公用事业控股公司种种劣迹已经引起了公众的强烈不

满。

罗斯福于1935年签署了《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又称《惠勒一雷伯恩法》。

美国现代化的进程中,长期贯穿着经济集中化,托拉斯化和政府进行反托拉斯斗

争两者之间的矛盾,罗斯福政府巧妙地选择了公用事业控股公司这样的臭名昭著

的托拉斯作为打击对象,即顺应了民意,又留给其他大企业发展的余地,不至于

因此影响美国现代化的进程。

除了《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之外,罗斯福还在1936年颁布了《鲁宾逊一

帕特曼法》,该法旨在鼓励价格统一,消除价格竞争。

它的目的是打击大垄断者,

保护美国小厂商的存在。

2.2.2国家投资经营方面的法律

罗斯福总统在任期间,颁布的最有代表性的国家投资经营方面的法律是《田

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法》。

田纳西河流域由于其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条件,具有

丰富的水利资源,并且形成了130英尺高的落差,在一战期间,威尔逊总统就利

用该地区的资源,建立硝酸盐基地,用来生产炸药和肥料,因此,1916年的《国

防法》授权政府在此地建筑水坝和水利发电厂。

战后,围绕如何利用和由谁利用

该地水电资源问题引发了一系列争论。

罗斯副总统抱有对该地区综合治理和全面

发展的宏伟计划,1933年,罗斯福总统考察了这一地区,随后,他向国会提出

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法案,并且之后不久签署。

①该法案不只是使该地区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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