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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

篇一:

对交通警察简易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

对交通警察简易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工作单位:

住址:

驾驶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制发的编号为NO:

119065499568、NO:

119065499569、

NO:

119065499570的三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处罚程序违法,返还三次罚款500元整。

二、请求公布两个涉案监控设备的近期检验报告。

三、请求确认在德州百货大楼北十字路口设置的由南向北的车辆禁止左转标志违法,取消此禁令标志。

四、请求公布交通罚款的数量、流向。

事实及理由:

一、事情过程:

201X年3月19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进行车辆年检(车牌号为4T315),在查询违章时,一女性工作人员查询后说此车有三次违章,(后来出具的处罚决定书认定:

第一次违章是201X年5月24日14时27分在振华街与兴武路十字路口,“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罚款100元,记2分;第二次违章是201X年1月2日14时17分在德州百货大楼北十字路口,“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罚款200元,记3分;第三次是201X年1月26日10时21分与第二次同一地点、同一理由、同样处罚。

)我查看违章记录照片后,记得201X年1月2日我在德州百货大楼左转时是由现场的一名女交警现场指挥、随前车行进的。

我当场提出后,工作人员根本不听取我的申辩,柜台内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员非常不耐烦地说:

不行你就去德州处理去!

我为了尽快把车检过去,只得在现场授受处理,我问罚多少,能否少罚点儿,那名女工作人员说打出单子来就知道了,随即打印出上述三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填写上罚款数就让我签字,我只得签字后到银行交纳的罚款。

二、理由:

(一)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无效。

首先是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其次是不听取申请人的申辩理由,再次是处罚决定书上无处罚法律依据、无交警签字。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处以100元、200元罚款,违背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交通安全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在《立法法》非常清晰非常明确,毫无疑问,《行政处罚法》是实施行政处罚所必须遵循的上位法、基本法。

况且,《行政处罚法》中简易程序是单独章节单独规定的行政程序法,是专门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仅仅是简易程序中的一种语言表述表现形式,并非对简易程序这一概念单独另作了规定,其并非“同一概念或事实或事项”。

所以,依据此条款对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是十分错误的。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警察支队的下属大队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等问题的答复》([201X]行他字第9号)第三条:

本案的行政处罚行为作出时间是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将近一年,地点也不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故不属于当场处罚。

本案与以上答复属于同样的情况,所以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申请人的做法是违法的。

退一步讲,即使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工作人员不听取申请人的申辩理由、处罚决定书上无处罚法律依据、无交警签字,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也属于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无效。

(二)不区分情节轻重、全部按照最高限额处罚,违反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

道路的存在意义是为了公众通行,以提高通行效率为首要目的,以交通安全为前提。

交通行为的主体是人(包括行人和驾驶人),任何法律和交通执法人员都不能否认他们的当场判断能力。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不区分情节轻重,一律顶格从重处罚是错误的,是违法的。

申请人的第一次违章是因为右转的路口被行人占道,并且横向车辆、行人稀少,申请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借道右转行驶,即使未按照标志指示的方向行驶,但是提高了通行效率,也属于违章情节轻微,完全可以不予处罚。

更何况照片中只能反映出对面的路面有道路指示标志,却不能证明申请人行驶的道路上有指示标志。

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的证据、理由不足。

申请人的第二次“违章”是因为元旦期间,车流、人流非常大,由当场一个女交警现场指挥、尾随前面车辆行进的,申请人有两个证明人。

如此状况竟然被处罚,申请人情愿相信是被申请人的失误,而不是真正地“钻进了钱眼儿里去了”。

显然,此行政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对违

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的规定。

试想,在车辆年审时处罚近两年的车辆违章行为,会有多少人能够记得清楚每次违章的细节,又会有多少人交了类似的冤枉钱?

申请人的第三次违章与第二次是同一地点、同一事由,申请人非常不能理解的是在此处设立禁止左转标志的意义。

申请人与很多驾驭人交流此事,他们都是见到此标志后右转走几十米再左转由东向西进德百,或者继续北向行驶,到德州大酒店路口左转回来,如此行驶只是因为一个禁止左转的禁行标志。

难道设置此标志的意义只是为了让驾驶人多转几圈吗?

这样明显地人为增加了此处的车流量、降低了通行效率!

那么在此处设立禁止左转标志的意义何在?

由南向北行驶的车辆如何进德百?

第二次在元月2日的违章时,车流、人流非常大,交警现场指挥的情况下允许左转,事实完全可以说明在此处允许左转是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的。

我宁愿相信这不是执法机关为了罚款而设立的“执法陷阱”。

因此,申请人要求公布当时设置此标志的理由、依据。

退一步说,即便是设置此禁止标志的目的是因为此处车流量大,左转车辆会阻碍左侧直行车辆的行驶,容易造成交通堵塞,但是,申请人这两次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如此结果,已经是顺利通行,属于情节显著轻微,被申请人也给予顶格处罚,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114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技术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者依法予以处罚”,请注意条文中使用的是“可以”二字,并不是“应当”。

作为驾驭人,我们从心理上宁愿相信立法者的本意并非为了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辟一条生财之道,但恰恰是这“可以”二字确实在客观上的的确确已经是给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条生财之道,这二字使得整个道路交通安全法成为质疑的焦点。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文规定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八条也有明确规定。

但是,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热衷于通过安装电子眼等手段拍摄取证,假借交通安全为名,以罚代管,全部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处罚,将交通违章处罚演变为一种单纯意义上的惩罚,违背了交通违章处罚的本质。

理论上认为行政行为合理性包括下列原则:

一是,适当性原则,即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的实现,并且属于正确的手段。

二是,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这是指如有许多措施可实现行政目的,则必须选择那些最有必要的,而所谓最有必要的就是选择对公众不会造成损害或损害最小的措施,即在能够实现行政目的的前提下,选择对公民权利侵害最轻的方式。

因此,尽管从目前的规定看,交警电子取证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禁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执法仍应当遵循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否则,势必会造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侵害到公民的权利,有损行政行为的公正性。

法律、法规不是只约束公民的专政武器。

秉公执法、执法严正,立法为公、执法为民是执法机关、执法者保护公民合法利益免受侵害的根本。

部分交通警察

在执法时,不接受群众监督、指正,此种工作作风、执法方式、执法态度严重损害了执法者、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崇高形象;玷污了法律法规公正严明的庄严神圣;脱离了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人为制造公众与国家、管理者之间的矛盾,人为制造不和谐因素。

作为执法机关、执法者利用职权,使用强权凌驾于人民群众之上,是公权力的滥用;是对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的亵渎;是对纳税资源、国家资源的浪费;人为造成公众利益、公民个人利益损失。

粗暴执法、钓鱼执法在部分执法者内心藏匿的劣根,暴露出其平时缺少党性教育、不加强思想道德学习、对法律法规继续教育的轻视态度;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本末倒置,是非善恶不分;强权专政,欺凌百姓,以权自肥,甚至以权分肥(如外地有交警每罚款100元,交通设备安装公司得款39元的报道)。

以上种种,完全是与共建和谐、法制社会的立法、执法根本背道而驰,完全是与市委、市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幸福德州的精神背道而驰!

篇二:

行政复议申请书.公安厅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张林盛、男、汉族、1956年5月26日出生

住址:

伊春

市带岭区永兴区三队宾北社区13组。

现羁押地:

黑龙江省伊春市劳动教养所、身份证号码:

230713************

被申请人:

伊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电话:

0458—3971620、3971603。

委托代理人:

王昌树:

男、汉族,电话:

130********

行政复议要求:

请求撤销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张林盛劳动教养的行政措施。

事实与理由

事实经过:

申诉人在1984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此承包地的周边,有大部分荒废的乱石地、草甸子和高岗地不能做为农田耕种,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地应以宜农则农、宜林则林的原则。

在当时农村土地承包的初期,大兴乡人民政府鼓励有能力的农民开展荒山造林。

申诉人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给当时永兴村和大兴乡人民政府提出利用荒山植树造林的申请,乡村政府按当时乡

村农业用地和荒山荒坡的地域管辖。

由乡、村领导左志田、刘乃奎和大兴乡杨书记亲自到场把周边大约30亩的荒坡乱石地、高岗地、低洼地等五块废弃地分配给申诉人栽树,见(证据一),在靠东山山坡处有三块高岗乱石地,其中有一块较好的约5-6亩地按四类的标准折合成0.5亩农用耕地由申诉人耕种,其余的荒地都栽植树苗,到201X年前5-6亩的荒坡地都向国家上交了农业税,其它余下的山坡地和村里统称为“台湾岛”相邻的两块地势低洼地也划给作为植造林的荒地,(原乡党委鞠书记证据附后二)。

在承包该地块的同时,大兴乡人民政府鼓励荒山育林,并贷款三百元做为购买树苗的资金扶持,1985年春天,申诉人用该笔贷款在带岭林业局苗铺购了落叶松一年生树苗,在大青川林场购买了新培育的“香杨”杨树苗。

并在自己的承包田地里栽上了两种树苗。

二十年来,申诉人对所承包的5-6亩的林地进行了土攘改良,增加了肥力,清出了乱石和杂草,栽上了树苗。

在该种植林地上一直向国家上缴农业税,在1998年1月第二轮土地承包后,此五块原来的荒地和低洼地仍然是张林盛所拥有林地,该5-6亩的林地仍然上缴农业税补贴,201X年后享受国家的对农业的直补贴税政策。

现在还继续拥有该林地0.5亩的经营权,由于所经营的林地与带岭林业局国有林地交界,国有林场在采伐生产期间对所承包的耕地多次发生损

毁的情况,虽然已经给予按价赔偿,但申诉人的土地经营权仍然是合法取得的。

所栽植的树苗仍然一年复一年的长不大,多次遭到毁坏,前后栽了三茬,一直到现在,永兴村的村领导和村民包括申诉人本人在内也不知他所承包的荒山荒坡土地管理权归谁所有。

截止到现在,永兴村经济合作社并没有相关的农村集体用地和国有林场用地的稳权分界协议书,在经营24年来,由于农村经济体制的变化,原来的大兴乡人民政府已经不存在。

加之现在国有林地和农业用地相互交叉存在的客观事实,当时的大兴乡人民政府相关人员也没有人告知所经营的林地的土地权属归谁所有,致始多年来该林地的产权归属不清,责任不明,使申诉人经常和带岭林业局的主管部门发生林地产权纠纷。

近八年来,申诉人通过在荒山、荒地和土地承包田里自费育林受到了不法侵害,他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个只有小学二年文化水平的人,两次通过人民法院诉讼,十多次在带岭林业局信访。

并亲自给带岭林业局党委书记付俊卿、局长陈耀、人大主任迟景春、带岭纪检委和信访办写信反映情况。

在伊春市及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国家林业部及国务院信访局上访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但在带岭林业局由于各相关部门的行政人员对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没有正确的理解,对申诉人所承包的林地并没有详细的调查和林

地所有权的确认,请求解答的问题得不到明确的答复,林业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并没有与农业部门协商,甚至由林业和信访部门组成小组和申诉人一起到省级相关部门进行上访解答,各级行政部门在没有弄清楚申诉人的承包地是通过大兴乡人民政府合法分给的农业用地时,单方面没收申诉人合法取得的承包农用地和原大兴乡人民政府分给的林地和栽植的树木,首先是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使申诉人的利益收到了侵害。

八年来申诉人的不断上访,由于带岭林业局的信访工作人员和林业行政人员对相关法律了解不够,单从近几年给申诉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处理意见”、“带岭林业实验局林业资源管理科”处理决定书……等对张林盛的七次答复处理意见看出,都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行政处罚法》、《信访条例》和以及{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由于信访办和林业资源科的行政执法和解答错误,造成申诉人经常和信访人员发生争辩,信访部门和林业行政部门把应该自己完全能解决的问题却不履行法顶职责,把正常的信访过程中产生的矛盾推向了公安部门,更为恶劣的信访部门为防止申诉人在201X年3月份黑龙江省召开人民代表会期间上访,

尽弄虚作假的向公安部门报案,直使公安部门以“闹访”等名义对以扰乱公共秩序等理由采取行政拘留,五年来申诉人被公安机关五次传唤,在201X年、201X年以种种理由被带岭公安机关次以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二次行政拘留其中包括一次罚款的行政处罚,在201X年9月7日,信访办电话通知申诉人到其办公室解决问题,在双方争执过程中,信访办工作人员摔坏玻璃杯和门玻璃,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是本申诉人所为,至使公安机关对其做出行政拘留,在没有申诉人申辩的情况下,根据前两次的行政处罚,按屡教不改的行为给予从重处罚,最后被带岭林业公安机关做出了劳动教养一年半的行政制裁。

就以上事实情节,申诉人对伊春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其的劳动教养一年半的行政制裁显然是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现请求黑龙江省劳动教养委员会撤销其伊春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其作出劳动教养一年半的行政制裁措施。

其理由如下:

一、申诉人是正常上访:

申诉人就林地纠纷的产权归属不归“带岭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管理”为由向带岭林业局上访、提出咨询,并拿出具有法定的依据,向信访部门阐述农用地和林地都是在1984年经过原来的大兴乡人民政府和永兴村经济联合社合法承包,

篇三:

行政诉讼、复议处罚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试题

单项选择题

1.对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下列哪个机关管辖?

()

A.河北省人民政府B.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C.邢台市人民政府D.邢台市人大常委会

2.对某市某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项所述机关管辖?

()

A.该县公安局B.该派出所C.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D.某市人民政府

3.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是否可以向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再复议?

()

A.不能申请再复议,因为我国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B.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法律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

C.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

D.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规章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

4.王某贩卖盗版光碟被文化局查处,罚款1000元。

王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复议机关也维持了处罚决定。

王某逾期不履行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如何处理?

()A.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C.由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下列选项中哪个是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

()

A.某市交通管理局发布了排气量三升以下的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规定,并据此对吴某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行为

B.某乡政府发布通告劝导农民种植高产农作物的行为

C.城建部门将施工企业的资质由一级变更为二级的行为

D.民政府部门对王某成立社团的申请不予批准的行为

6.某市化工厂排放污染物,致当地一养鱼专业户王某的鱼大部分死亡。

某市环保局对化工厂作出行政处罚,王某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

环保局在处理王某与化工厂赔偿责任纠纷时,作出了调解,但化工厂不服。

下列哪些选项是化工厂不能做的?

()

A.依法申请仲裁;B.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向环保局申请复议

D.可以和王某协商

7.恒生公司进口的一批货物被某海关作出扣押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应向()申请复议。

A.该海关B.该海关所在市的人民政府

C.该海关所属省的人民政府D.该海关的上级主管部门

8.李某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则()

A.可以暂时终止诉讼;B.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是否准许

C.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D.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9.为了加强治安管理,某治安联防队受公安机关的委托维持当地的社会治安,在一次巡逻中,因发现王某一伙人有结伙殴斗的危险,遂对王某等人进行了警告,但王某不服提出复议,那么此案,应以谁为被申请人?

()

A.治安联防队;B.公安机关

C.治安联防队和公安机关D.不能申请复议,谈不上以谁为被申请人

10.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送的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A.5日内B.7日内C.10日内D.15日内

11.某村村民吴某因家里人口多,住房紧张,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

经乡人民政府土地员刘某批准后,即开始划线动工。

周围左邻申某与右邻崔某发现吴某占用了自己使用多年的宅基地,即同吴某交涉。

吴某申辩说建房是按批准文件划线动工,不同意改变施工计划。

如申某与崔某申请复议,应当向下列什么机关提出?

(;

A.乡政府作为复议机关B.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C.县政府土地管理局作为复议机关D.县政府法制局作为复议机关

12.某县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土地管理局、某镇人民政府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调查处理县机关干部和城关镇干部违法占地建房问题。

联合调查小组对县机关某干部李某作出了处理决定,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楼房。

处理决定是以四个单位联合发文的形式作出的,盖了四个单位的公章。

李某不服,申请复议。

本案的复议机关是()

A.县委B.县土地管理局C.县人民政府D.市土地管理局

13.如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行政相对人可()。

A.向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控告B.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控告

C.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D.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熊某与李某同为某乡农民,201X年12月6日,两人因宅基地的事发生争执,李某乘熊某不备向其腰间踢了一脚,熊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后认定肋骨骨折,但后果并非特别严重,未构成犯罪,乡派出所对此事进行调查后对李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李某不服,委托其兄长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

市公安局认为行政复议不能由他人代为提起,告知不予受理。

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李某未经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A.不予受理,应先提起行政复议

B.应予受理,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在法定期间不作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C.不应受理,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D.以上理由都不对

15.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区建材工业局管理的国有小砖厂出售,小砖厂的承包人以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

A.市国有资产管理局;B.市经济贸易局C.市人民政府D.区人民政府

16.当事人对县土地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提出申请?

;A.《土地管理法》B.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文件

C.国务院有关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规D.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1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

在这种情形下,下列选项中那个说法是正确的?

()

A.复议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B.复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受理

C.复议申请人可以申请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D.上级行政机关只能责令复议机关受理

18.A市某县土地管理局以刘某非法占地建住宅为由,责令其限期拆除建筑,退还所占土地。

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复议机关只能为A市土地管理局

B.若刘某撤回复议申请,则无权再提起行政诉讼

C.刘某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D.若复议机关维持了某县土地管理局的决定,刘某逾期不履行的,某县土地管理局可以自行强制执行

19.行政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下列规范性文件错误的是?

()

A.上级行政机关对案件处理的意见B.地方性法规、规章

C.法律、行政法规D.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20.某市交通局发布文件,规定对高速公路过往车辆征收过路费。

徐某驾车路过被征收

过路费,他认为这属于乱收费,欲提起复议申请。

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

A.徐某可以直接对该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B.徐某可以针对该规范性文件要求复议审查

C.徐某可以在申请复议征收行为时要求审查该规范性文件

D.徐某不必经过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县公安局民警甲在一次治安检查中被乙打伤,公安局认定乙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据此对乙处以200元罚款。

甲认为该处罚决定过轻。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甲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B.甲可以对乙提起民事诉讼

C.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D.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22.下列不属于行政复议参加人的是()

A.申请人B.被申请人C.第三人D.人民法院

23.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不可抗力的是()

A.地震B.水灾C.重病D.战争

2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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